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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平稳C(002035)

安信平稳:关于修改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修改 安信平稳增长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和招 募说明书 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和《 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 合同” )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A
类:750005,C 类:002035,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或 “ 本公司” ) 决定 自2018 年3 月30
日起 , 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进行 修改。 本次 修订未对原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 实质性不利 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具体修改内容 如下: 
一、 基 金合 同的修 订内 容 
章节 原《基金合同 》条款 拟修改为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2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依据 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以 下 内 容, 并更 改后续 编号 :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56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 于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57 、 摆 动定 价机 制 : 指 当本 基金各 类份
额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 通 过调整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不利 影响 , 确保 投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以 下 内 容, 并更 改后续 编号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4 、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作 与风
险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对 基金
规模予 以控 制 。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人 相关
公告。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5、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 份额的 赎回
费用分别 由赎回 A 类 和 C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 途 
5、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费用分别 由赎回 A 类 和 C 类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 于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 取的赎 回费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其余 赎回 费未 归入 基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 费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以 下 内 容, 并更 改后 续编号 :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 途 
… 
7 、当本基 金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作 规范
遵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 自律
组织的 规定 。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6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6 、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赎回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
购情形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7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超过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 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单一 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 的。 
8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6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 2 、 3 、 5 、68 、 9 项 暂停
申购情形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分 拒绝 的,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 
5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措施 。 
5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以 下 内 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4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 时,对于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形 的, 除未 超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0% 以 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上
述规定 办理 赎回 申请 外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50% 以 上 部 分 的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部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注册资 本:3.5 亿 元人 民币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注册资 本:3.55.0625 亿 元 人民币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易会 满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比例 为 0% –3% ,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95% ,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 10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2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4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本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开
放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处 于开
放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 
(15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6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2 ) 、 (12 ) 、 (15)、( 16 )条
外,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以 下内 容, 并更 改后 续编号 : 
三、估 值方 法 
5 、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循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 自 律组织 的规
定。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以 下内 容, 并更 改后 续编号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半 年度报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站 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该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等 投 资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持 有 基 金 的 份 额 、 期 限 及 期 间 的 变 动
情况。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该披 露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理 等投
资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持 有
基金的 份额 、期 限及 期间 的变动 情 况 。 
基金定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备 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 方式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权益, 基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中 “影 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等 。 
第二十三 新增以 下 内 容, 并更 改后续 编号 : 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 
27 、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 
28 、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 价机制 进行
估值; 
 
二、 托 管协 议的修 订内 容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拟修改为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注册资 本:3.5 亿 元人 民币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注册资 本:3.55.0625 亿 元 人民币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易会 满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则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则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安 信平 稳增 长混 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7 号 〈 托管 协议
的内容与格式 〉 》 、 《 安信平 稳增长混合金合同 》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权证 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e、 现 金或 到期 日不 超 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 5% ; 
e、现 金或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新增以 下内 容 : 
j、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k、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 可 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 一致 。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以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法规允许的 基金投资 比例调整期
限 
除上 述e、j、k 项 外, 由于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 定 。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监 督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7、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 督 
(2)此处的流通 受限证券 与上述流动
性受限 资产 并不 完全 一致 , 包括 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新增以 下内 容, 并更 改后 续编号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2. 估值方 法 
(5)当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 具 体处理 原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部门 、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 
十、 信息披
 (三)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露 
5、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暂停 估值 的; 
 
三、 招 募说 明书的 修订 内容 
除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对招募说明书中相应内容进行修改 外 ,
招募说明书中其他部分内容的修改如下: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十一
部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2 、 赎回 费率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表 
份额类 别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Y ) 赎回费 率(% ) 
A 类赎 回费 率 Y<365 天 0.50% 
365 天 ≤Y <730 天 0.25% 
Y≥730 天 0 
C 类赎 回费 率 Y <30 天 0.50% 
Y ≥30 天 0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赎 回费
用由赎 回人 承担 , 赎回 费 中 25% 归入 基
金资产 , 其余 部分 作为 本基 金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2 、 赎回 费率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表 
份额类 别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Y ) 赎回费 率(% ) 
A 类赎 回费 率 Y<7 天 1.50% 
7 天 ≤Y<365 天 0.50% 
365 天≤Y <730 天 0.25% 
Y≥730 天 0 
C 类赎 回费 率 Y<7 天 1.50% 
7 天 ≤Y <30 天 0.50% 
Y ≥30 天 0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赎 回费 用
由赎回 人承 担,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不 少于 7 日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赎 回 费 , 赎 回费 中 25%归入
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第十七
部分风
 新增以 下内 容, 并更 改后 续编号 : 
二、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险揭示 (一)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参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 十部 分的 约定 。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
性风险 评估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投资流动性受限资
产时,因投资者赎回导致基金规模下降
而使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出现明显降低的
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在投资运
作过程中,为有效应对和处理本基金可
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防范由于流动性
不足导致的风险事件或损失,基金管理
人将充分考虑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品
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
性,降 低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风险 。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
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 )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
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
体办理方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第十一 条的 约定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4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 于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50% 以
上的赎回申请情形的,除未超过基金总
份额 50% 以 内 的 赎回 申 请按 上 述 规 定办
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50% 以
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 制。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的情形 、程 序及 对投 资者 的潜在 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
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 于: 
1 、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2 、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3 、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4 、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5 、 暂停 基金 估值 ; 
6 、 摆动 定价 ; 
7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
以上流动性管理工具将使投资者无法及
时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无法及时
全部或 部分 获得 赎回 款项 等。 
 
 
 
 
 
 
 
 重要提示: 
1、 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
募说明书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和 《招
募说明书》 登载于公司网站。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 808 8088 
本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风险提示 :本公 司承诺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3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