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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尊享纯债(003395)

安信尊享纯债:关于修改安信尊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修 改安信 尊享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和招
募说明 书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和 《安信尊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 合
同 ”)的有关规定 , 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安信尊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3395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或 “本公司” ) 决定 自 2018 年 3 月30 日起, 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
招募说明书进行 修改。 本次修订主要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的修改, 且其余修改 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修改内容 如下: 
一、 基 金合 同的修 订内 容 
章节 原《 基金合同 》 条款 拟修改为 
修订理
由 
第 一 部
分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 其 他有关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
新增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作 为 订
立 基 金
合 同 的2 
 
法律法 规。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依据。 
第 二 部
分释义 
 
新增以 下 内 容, 并更 改后续 编号 :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52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53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份 额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 投资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新增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的释义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新增以 下 内 容, 并更 改后续 编号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3 
 
申 购 与
赎回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公 告。 
根据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第 19 条
修改。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其
中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期不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的 赎
回费 用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其余用 于 支 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根据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第 23 条
修改。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新增以 下 内 容, 并更 改后 续编号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根据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4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 自 律 组 织
的规定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第 25 条
修改。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7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 、6 、7 项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7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 
8 、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超过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 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9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10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9 、
10 项暂停 升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 拒绝或暂 停 申 购 申请时,
 
 
根据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19 条、 24
条 增加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表述 。 
 
 
 
 
 
 
根 据 上
文 标 号
修改。 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分 拒绝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情 形 
… 
6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情 形 
…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措施 。 
6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根据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24 条 增
加 暂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新增以 下 内 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4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 50% 以 上 的 赎回 申请 情 形
的 , 除 未 超 过基 金 总 份额 50% 以
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上 述 规 定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单
 
 
 
根据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6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0% 以 上部 分 的 赎回 申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 
风 险 管
理规定 》
第 21 条
修改。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注册资 本:3.5 亿 元人 民币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注册资 本:3.55.0625 亿 元 人民币 
根据 管
理 人 实
际 情 况
修改。 
第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注册资 本 : 人民 币 58.08 亿元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宫 少林 
注册资 本 : 人民 币 66.9958.08 亿
元 
根据 托
管 人 实
际 情 况
修改 7 
 
务 
第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 ; 本 基金 持有 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根据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第 18 条
修改。 
第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2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2 )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据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第 15 、
条, 补充
相 应 的
投 资 限
制。 8 
 
第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1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10 ) 条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12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 致; 
(1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10 ) 、( 12 ) 、 (13 )
条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根据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第 16 条、
第 17 条,
补充 相
应 的 投
资限制 。 
第十 四 新增 以 下内 容, 并更 改后 续编号 : 根据 《公9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5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 自 律 组 织 的
规定。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第 25 条
修改。 
第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新增以 下内 容, 并更 改后 续编号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估值 ; 
根据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第 24 条
修改。 
第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方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5 项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处 理。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5 项 6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错误 处理 。 
根据 前
文 序 号
修改。 
第 十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10 
 
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其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其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 度报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其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其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 投 资
者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根据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第 26 条、
第 27 条
修改。 11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险分 析等 。 
第 二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新增以 下 内 容, 并更 改后续 编号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 临时 报告 
…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大事 项时 ;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进行 估值 时; 
根据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第 25 条、
第 26 条
修改。 
 
二 、托 管协议 的修 订内容 
章节 原《托管协议》 条款 拟修改为 
修订理
由 
一、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注册资 本:3.5 亿 元人 民币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注册资 本:3.55.0625 亿 元 人民币 
根据 管
理 人 实
际 情 况
修改。 12 
 
1. 基金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58.0814 亿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 宫 少林 霍达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58.081466.99
亿元 
根据 托
管 人 实
际 情 况
修改。 
3.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 ;本 基金 持有 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根据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第 18 条
修改。 
3.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2.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2.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根据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第 18 条,
补充 相
应 的 投
资限制 。 
3.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新增 以 下内 容: 
12.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根据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13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3.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第 16 条,
补 充 相
应 的 投
资限制 。 
3.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除上述 第 10 条 外,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除外 。 
除上述 第 2 、10 、12 、13 条外,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根 据 前
文 序号
修改。 
8.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新增以 下内 容, 并更 改后 续编号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2.估值 方法 
(5 )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 自 律 组 织 的
规定。 
根据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第 25 条
修改。 14 
 
8.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法的 第 (5 )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处 理。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法的 第 (5) (6)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错误 处理 。 
根据 前
文 序 号
修改。 
8.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情形 
新增以 下内 容 , 并更 新后 续 序号 :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情形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估值 ; 
根据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第 24 条
修改。 
 
 
重要提示: 
1、 安信尊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 招募说明书
登载于公司网站。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 808 8088 
本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15 
 
风险提示 :本公 司承诺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3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