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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动力E(001883)

中欧动力: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中欧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因法律法规变动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中欧新动力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因法律法规变动相应修 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公 告 
 
根据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 布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光大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协商 一致 , 并报 上海 证 监局 备 案, 中 欧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本 公司” ) 对中欧
新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进行 了修改 ,具 体
修改内 容见 附件 。 本 基金 的托管 协议 相应 部分 一并 修改。 
上述修 改系 因相 应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动 而进 行的 修改 , 且 对基 金原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 基金 管理
人已就 修订 内容 履行 了规 定的程 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上述修 改自 本公 告发 布之 日起生 效, 但为 不影 响原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上述 修改
中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 的条 款将 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 正式 实 施,即 : 基 金将 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
(含当 日) ,分 别对 其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更新 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中 ,对 涉及上 述修 订的 内容 进行 相应更 新 。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信 息请 仔细阅 读相 关基 金的 《基 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 及相 关法律 文件 。 
投资者 可通 过登 录中 欧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站 (www.zofund.com ) , 或 拨打 客 户服务 电
话 400-700-9700 、021-68609700 咨询 相关 信息 。 
本公司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敬请 投资者 留意 投资 风险 。 
特此公 告。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3 月23 日 附: 中 欧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 同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58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不 低于赎 回
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 注册登 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不低 于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 费并 全额计入 基
金财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3 、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 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 请。 
……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5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新增 : (3 )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 处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二、投资 范围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为 : 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60% ~95% , 其 中投 资于 新动 力主 题的基 金资产 占投 资于股 票 的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 , 权证 资产比 例不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债券 等固定 收益类 资产 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的 5% ~40% , 其中 现金或 者投资 于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60% ~95% , 其 中 投 资 于 新 动 力 主 题 的 基 金 资 产 占 投 资 于 股 票 的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 80% ,权 证资 产比例 不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债券等 固定收 益类资 产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的 5% ~40% ,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或 者 投 资 于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 基 金 的 投资


(七)投 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七)投 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7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8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17 )现金 或者投 资于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17 )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除上述第 (7 ) 、 (8 ) 、 (14 ) 、 (17 ) 项外,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八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基金季 度报 告”中新 增: 6 、 本基 金持续 运作过 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7 、 报告 期内出 现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 理人 至少应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 份 额变化情 况及 本基金的 特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九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中新增: 28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 中 欧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 议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60% ~95% , 其 中投 资于 新动 力主 题的基 金资产 占投 资于股 票 的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 , 权证 资产比 例不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债券 等固定 收益类 资产 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的 5% ~40% , 其中 现金或 者投资 于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一)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督 。 1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 对下述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 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60% ~95% , 其 中 投 资 于 新 动 力 主 题 的 基 金 资 产 占 投 资 于 股 票 的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 80% ,权 证资 产比例 不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3% ; 债券等 固定收 益类资 产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的 5% ~40% ,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或 者 投 资 于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17 )现金 或者投 资于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7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8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17 )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除上述第 (7 ) 、 (8 ) 、 (14 ) 、 (17 ) 项外,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五)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进行监 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 (五)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督和核查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2 ) 流通受 限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2 ) 此处的流 通受限 证券与 上文提及 的流动 性受限 资产 并不完 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 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交 易 及 清算 交收安排 (四)申 赎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账户 与“ 基金 在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立 的 清算 账户” 间的 资金结算 遵循 “ 全额清 算、 净额交 收”的 原则 ,每日 按 照托管 账户应 收资 金与应 付资金 的差额 来确 定托管 账 户净应 收额或 净应 付额, 以此确定 资金交 收额。 (四)申 赎净额 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 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 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 应付资金的 差额来确 定托管 账户净 应收 额或净应 付额, 以此确 定资 金交收额 。 根据实际 情况更 新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无 “ (四) 暂停估 值与公 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中 新增 :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 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