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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安盈宝A(002759)

东兴安盈宝: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东兴 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修改对照表 
1 
 
 
东兴 安 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 条款 新 条款 修改理由 
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 办 法 》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编报规 则 第 5 号< 货币市 场基 金信息 披
露特别规 定>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 《东 兴安盈 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
写。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则第 5 号< 货 币市场 基金 信息披露 特别规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 东 兴 安 盈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 编写。 
增加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作 为 订 立 招 募 说 明
书 的依据 
释义


增加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 增加 《流 动性管理 规 定 》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释义 东兴 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修改对照表 2 章节 原 条款 新 条款 修改理由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 就 本 基 金 而 言 , 指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依 法 可 投 资 的 符 合 前 述 条 件 的 资 产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与转换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4 、 本基金不对 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有 的基金 份额上 限进 行限制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 告。 修改 申 购 管 理 的 情 形 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与转换 (六)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途 1 、本基金不 收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 3 、 在满足 相关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要求 的前提 下, 当货币 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低于 5% 且偏离度 为负时, 为确 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赎 回申请征 收 1% 的 强制赎 回 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 情形除 外。 (六)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途 1 、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本基 金不收取 申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3 、 在满足相关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要求 的前提 下, 当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 内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低于 5% 且偏离度 为负时 ,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 的赎 回申请征 收 1% 的强制 赎回 费 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大化的 情形除 外。 当本基 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 合计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50% , 且 本基 金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完善表述 增加 收 取 强 制 赎 回 费的情形 东兴 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修改对照表 3 章节 原 条款 新 条款 修改理由 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低于 10% 且 偏离 度为 负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上的赎 回申请 征收 1% 的 强制赎回 费用 , 并将 上述赎 回费用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与转换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申 请。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8 、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 接受基 金申购 申请 。 增加: 9 、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8 、10 项暂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修 改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东兴 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修改对照表 4 章节 原 条款 新 条款 修改理由 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与转换 (九)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九)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修 改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与转换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 赎 回申 请 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前 提 下, 可对 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对于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赎 回申 请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40% 以 上的 部 分 , 将 自 动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其 余 当 日 非 自 动 延 期 办理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回申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增 加 巨 额 赎 回 管 理 的情况 东兴 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修改对照表 5 章节 原 条款 新 条款 修改理由 赎回部分 作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日 某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制 。 基 金 的 投资 (四)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剩余 存续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10) ③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 的逆回 购、 银 行定 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30% ; ④ 除发生 巨额赎 回、连 续 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 以 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 计 赎回 30% 以上的情 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 20% 。 除上述第 (8 ) 项 外, 由于 证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以 达到标 准。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四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 除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本基金 投资组 合的平 均 剩余期限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 期不得 超过 240 天; (10 )③ 除发生 巨额赎 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 累计赎 回 20% 以上或者连 续 5 个交 易 日累计赎 回 30% 以上 的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得超过 20% 。 增加: (1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 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3 )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的 50% 时 , 本基 金投 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 期限不得 超过 6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120 天;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完善表述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投资限 制、 逆 回购 交易风险 管理 东兴 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修改对照表 6 章节 原 条款 新 条款 修改理由 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 期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低于 30% ; (14 )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的 20% 时 , 本基 金 投 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 期限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 过 180 天;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 期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低于 20% ; (15 ) 本基金 投资于 主体信 用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发 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 单一机 构发行 的 金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 ; 前 述金融工 具包括 债券 、 非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其他品 种; (1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 除上述 第(1)、 第(8 ) 、 第(10) 的①、 第(16) 、第东兴 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修改对照表 7 章节 原 条款 新 条款 修改理由 (17 ) 项 外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达 到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议批准 , 相 关交易 应当事 先征得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作为重 大事项 履行信 息披 露程序。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每 个 交 易 日 10:00 前将 货 币 市场 基 金前一交 易日 前 10 名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合计 持有比 例等 信 息 报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履 行 投 资 监 督 职责。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 :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增 加 极 端 情 形 下 暂 停估值的 情形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2 、与基金销 售有关 的费用 (3 )基金赎 回费用 :本基 金不收取 赎回费 用。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2 、与基金销 售有关 的费用 (3 ) 基金赎 回费用 : 除 本 基金合同 另有规 定外, 本基 金不收取 赎回费 用。 完善表述 东兴 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修改对照表 8 章节 原 条款 新 条款 修改理由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五)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增加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金组合 资产情 况及流 动性 风险分析 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品的特 有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 至 少 披 露报告期 末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类别 、 持 有份额 及占总份 额的比 例等信 息。 完 善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分析、 投 资者集 中持 有信息的 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临 时报告 (六)临 时报告 增加 : 28 、 本 基 金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 ; 29、本基金投资 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银 行 的银行存 款与同 业存单 ; 增 加 发 布 临 时 报 告 的情形 风险揭示 (三)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 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 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 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内投资 (三)流 动性风 险 1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安 排 (1 )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完善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东兴 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修改对照表 9 章节 原 条款 新 条款 修改理由 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 金的净值 增长率 受到不 利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相 关 公告中规 定。 (2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 (3 ) 在发生 基金合 同本招 募说明书 “第六 部分 、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七、 基 金 份额的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 中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 在 发 生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提 示 投 资 人 注 意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回 安排 和相应 的流动 性风 险,合理 安排投 资计划 。 2 、投资市场 、行业 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 基 金 是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基 金 财 产 均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现 金, 期限 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的债 券、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期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货币 市场工 具。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以 下 措 施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 针 对 兑 付 赎 回 资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日 对 本东兴 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修改对照表 10 章节 原 条款 新 条款 修改理由 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并预测流动性需 求, 保 持基金 投资组 合中的 可用现金 头寸与 之相匹 配, 同 时 ,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设 计 了 巨 额 赎 回 条 款 , 约 定 在 非 常 情 况 下 赎 回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 控 制 因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模 式 带 来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有 效 保 障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 针 对 投 资 品 种 变 现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通 过 限 制 、 跟 踪 和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交 易 的 不 活 跃 品种来实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关 注 各 类 资 产 及 投 资 标 的 的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与 价 格 的 连 续 性 情 况 , 评 估 各 类 资 产 及 投 资 标 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并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以 满 足 基 金 运 作过程中 的流动 性要求 ,应 对流动性 风险。 3 、巨额赎回 情形下 的流动 性风险 管 理措施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 延期 办 理。 4 、 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的实 施情形、 程序及 对 投资者的 潜在影 响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 前 提 下 , 可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对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作 为 特 定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的 辅 助 措 施 。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实东兴 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修改对照表 11 章节 原 条款 新 条款 修改理由 施情形包 括: (1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形 ; (2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3 ) 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超过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的情 形; (4 ) 当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5 )当本基 金前 10 名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持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50% , 且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中 现金 、 国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于 10% 且偏离 度为负 时; (6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估值 的情形 ; (7 ) 法律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认 定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 形。 实 施 备 用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决 策 程 序 : 本 基 金 在 面 临 大 规 模 赎 回 的 情 况 下 可 能 存 在 因 未 能 以 合 理 价 格 及 时 变 现 基 金 资 产 而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如 果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 前 提 下 , 可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暂 停 估 值 、 收 取 强 制 赎 回 费 等 。 作 为 特 定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东兴 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修改对照表 12 章节 原 条款 新 条款 修改理由 管 理 的 辅 助 措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时 刻 关 注 可 能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对 流 动 性 风 险 进 行 日 常 监 控 , 保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采 取 备 用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可 能 对 投 资 人 造 成 无 法 赎 回 、 赎 回 延 期 办 理 、 赎 回 款 项 延 期 支 付 、 赎 回 时 承担强制 赎回费 产生资 金损 失等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