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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盛(160813)

长盛同盛: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 修改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 告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长盛同盛 (LOF)”) 由同盛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基金同盛”) 转型而来 。
根据2017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的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 ” )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
基金, 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 《规定》 的, 应当在 《规定》 施行之日起 6 个月
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 和《 长盛同盛成 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托管协议》 ( 以下简称“ 《 托管协议》 ” ) 的修订内容,符合 《规定》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 定, 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本基 金管理人长盛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已
就本次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修订内容与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 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同盛 (LOF)由 基金同盛 转型 而来。 基金 同盛 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基金字 〔1999〕30号文核准 募集, 《同盛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同盛基 金合同》 ” ) 于1999 年11 月5日正式
生效, 存续期为15年。2014 年10月10日至2014 年10 月30日, 基金同盛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大会表决通过了 《关于同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
项的议案》 ,内容包 括基金同盛由封 闭式基金 转为开放式基金,存 续期限由15年
调整为不定期, 终止基金同盛的上市, 调整投 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
合同,并更名为“长 盛同盛成长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等。
2014 年10月31 日, 基金同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2014年11月5日起, 由《 基金同盛 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基金 合同》生效,
原《 基金同盛 基金合同》失效 。 2 
 
二、重要提示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长盛同盛
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 《<长盛
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 《长
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书》 ” ) 涉及《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和《招募说明书 》的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0
日起生效。 
3、自2018 年3月30日 起,本基金对 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1.5% 的赎回 费,并将前述 赎回费全 部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2018 年3月
29 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 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 对于2018 年3月29日15:00
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4、投资者可 以登录本公 司网站(www.csfunds.com.cn )查询或者 致电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 、010-62350088咨询。 
三、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 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 。特此公告。 
附件1:《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附件2:《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修订对照表》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3 
 
附件1: 《<长 盛同盛 成长 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基金 合同> 修订对 照表》 
(斜体字 为新 增或修 改后的 内容) 
 
章节 《基金合 同》 修改前 条款 《基金合 同》 修改后 条款 
《流动性 规定 》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以 下简 称 “ 《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
规定》 ” ) 和 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 
 
 
全文 
 
 
 
新增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作为 订
立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 
 4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 
14 、 《流动 性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起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63 、流动性 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议约定 有条 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全文 
 
 
 
第 40 条 
 
 
 
 
 
 
新增《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的
释义 。 
补充流动 性受限 资产
定义 。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 新增 :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具体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第 19 条 补充基金 规模控 制措 施。 5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 5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本基金 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 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于持续 持有 期长于 7 日( 含) 的 投资 者 收取 的赎回 费,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 第 23 条 补充 短期 赎回费 的规 定。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 发生 上述第1 、2 、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七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新增 : 6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 采取 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 请 的措 施 。 …… 发生 上述第1 、2 、3、5 、7、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第 19 条 第19 条 第24 条 补充应当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 6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新增 :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 采取 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的 措施 。 第 24 条 补充应当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九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2 、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 新增 (3) 若本基 金发 生巨额 赎回的, 且存在 单个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单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 分进行自动延期办 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 第 21 条 明确对 巨 额赎回 情形 下赎回比 例过高 的单 一份额持 有人采 取延 期赎回的 条件及 具体 措施 。 7 金份额持 有人 未能赎 回部分 作延期 赎回处 理 。 ……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 投资 范围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其 余资 产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权 证、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金 融工 具;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以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期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二、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 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其 余资 产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权 证、 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等金融工具;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3%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 , 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第 18 条 补充现金 类 资 产 范 围。 第十 三 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 限制 :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 限制 : …… (2)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新增 : (21)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30% ; (22)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 第 18 条 第15 条 第16、40 条 补充现金 类 资 产 范 围。 补充投资 交易比 例限 制。 8 …… 因证 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 (23)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 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2 ) 、 (22) 、 (23 ) 项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第17 条 第十 五 部 分基金资 产估 值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七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新增 :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 值 ; 第 24 条 补充应当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 第十 九 部 分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 生变 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 性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 全文 新增《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作 为信 息披 露的 依据 。 第十 九 部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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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七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七)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 …… 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 本基金总 份额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的权 益 , 基金 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 27 条 第 26 条 补 充 定 期 报 告 的 内 容。 第十 九 部 分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 八 )临 时报 告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 八 )临 时报 告 新增 : …… 28 、本基金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 响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第 26 条 补 充 临 时 报 告 的 内 容。 10 附件2:《 < 长盛 同盛成 长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托管 协议>修 订对 照表》 (斜体字 为新 增或修 改后的 内容) 章节 《托管协 议》 修改前 条款 《托管协 议》 修改后 条款 《 流 动 性 规 定 》 依据条款 说明 二、 托管 协 议的 依据 、 目的 、 原 则 和解 释 (一 )依 据 本协 议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 长 盛 同 盛 成 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合同》 ” ) 订 立 。 (一 )依 据 本协 议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长 盛同 盛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订立 。 全文 新增《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作 为订立托 管协议 的依 据。 三、 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0%-95% ; 其余 资产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权证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金 融工 具;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3%;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以 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期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0%-95%;其 余资 产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权 证、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金 融工 具; (2)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第18 条 删除 重复 表述 。 明确现金 类 资 产 范 围。 11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付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新增 : (2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本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开 放 式基 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1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由 本托 管 人托 管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 股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30% ; (2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 不符 合 本款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2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 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并承 担由 于不一 致所导 致的风 险或损 失 ; …… 除上述第 (2) 、(12 )、 (23 )、 (24) 项外,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第15 条 第16、40 条 第17 条 补充投资 交易比 例限 制。 12 其规 定 。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