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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益(160812)

长盛同益: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修改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长盛同益(LOF )”)由同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同益” )转
型而来。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 ”)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
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和《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 《托管协议》 ” )的修订内容,符合《规定》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已
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同益(LOF)由基金同益转型而来。基金同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证监基金字【1999】8号文批准募集,基金同益基
金合同于1999年4月8日生效, 存续期为15年 (自1999年4月8日至2014年4月8日) ,
发行规模为20亿份基金份额。 
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2月26日, 基金同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
召开,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
括基金同益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
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已经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14]150号文备案。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即2014年3
月19日) 起,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依据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同益终止上市, 自基金同益终止上市之日2 
 
(2014年4月4日)起,原《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基金合同》生
效,基金同益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投资目标、范围
和策略调整,同时更名为“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长盛同益
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 《<长盛
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 《长
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涉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0
日起生效。 
3、自2018年3月30日起,本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前述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于2018年3月
29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 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 对于2018年3月29日15:00
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4、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 、010-62350088咨询。 
三、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附件1:《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2:《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修订对照表》 
 
 
 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4 
 
附件1: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依据
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全文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作
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
据。 
 5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
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全文 
 
 
 
 
第 40 条 
 
 
 
 
 
第 40条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的
释义。 
 
补充流动性受限资产
定义。 
 
 
 
 
补充摆动定价机制定
义。 
第 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新增: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第25 条 
 
 
 
补充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6 
 
第 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 19 条 
 
 
 
补充基金规模控制措
施。 
第 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
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 
 
 
第 23 条 
 
 
补充短期赎回费的规
定。 
第 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新增: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50%以上时。 
 
 
第 19 条 
 
 
 
第 19 条 
 
 
 
补充应当暂停申购的
情形。 7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 24 条 
第 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 24 条 补充应当暂停赎回的 情形。 第 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单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期办 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 第 21 条 明确对巨额赎回情形 下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份额持有人采取延 期赎回的条件及具体 措施。 8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5%;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 18 条 明确现金类资产范 围。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第 18条 明确现金类资产范 围。 9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新增: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 (12) 、 (22) 、 (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15条 第16、40条 第17条 补充投资交易比例限 制。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第 24 条 补充应当暂停估值的 情形。 10 当暂停估值;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全文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作 为信息披露的依据。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 26 条 第 27 条 补充定期报告的内 容。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告 新增: ……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 26 条 补充临时报告的内 容。 11 附件2:《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依据条款 说明 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 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长盛同益成长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全文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作 为订立托管协议的依 据。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0%-95%;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 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 具;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第18条 明确现金类资产范围 12 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d、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d、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 n、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o、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p、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第18条 第15条 第16、40条 第17条 明确现金类资产范 围。 补充投资交易比例限 制。 13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由于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致。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除上述第d、 f、o、p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24条 补充暂停估值的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