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金融地A(150281)

金融地A: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修改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 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本基金” )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 〕759 号文准予 募集,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于2015年6月16日正式生效。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
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规
定》 ” ) ,对已经成立 或已获核准但 尚未完成募 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 金合同内容
不符合该《规定》的 ,应当在《规定 》施行之 日起6个月内,修改 基金合同并公
告。 
本次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和《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
“ 《托管协议》 ” ) 的 修订内容,符 合《规定》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 的相关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已就本次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 
一、重要提示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 涉及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和《招募说明书 》的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0
日起生效。 
3、自2018 年3月30日 起,本基金对 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1.5% 的赎回 费,并将前述 赎回费全 部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2018 年3月
29 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 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 对于2018 年3月29日15:00
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2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4、投资者可 以登录本公 司网站(www.csfunds.com.cn )查询或者 致电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 、010-62350088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 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 。特此公告。 
附件1:《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 对 照 表 》 
附件2:《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 对 照 表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3 
 
附件1: 《<长 盛中证 金融 地产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修订对 照表》 
(斜体字 为新 增或修 改后的 内容) 
 
章节 《基金合 同》 修改前 条款 《基金合 同》 修改后 条款 
《流动性 规定 》
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以 下简 称 “ 《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
规定》 ” ) 和 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 
 
 
全文 
 
 
 
新增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作为 订
立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 
 4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 
14 、 《流动 性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起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70 、流动性 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议约定 有条 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全文 
 
 
 
第 40 条 
 
 
 
 
 
 
新增《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的
释义 。 
补充流动 性受限 资产
定义 。 
 
 
 
第 八 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新增 :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具体请参 见相 关公告; 第 19 条 补充基金 规模控 制措 施。 5 第 八 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 2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者 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赎 回费 用纳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 ……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 2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者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纳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于1.5% 的赎 回费, 并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 …… 第 23 条 补充 短期 赎回费 的规 定。 第 八 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及处 理 ……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 发生 上述第1 、2 、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及处 理 ……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新增 : 6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 采取 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 请 的措 施 。 …… 发生 上述第1 、2 、3 、5 、7、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第 19 条 第19 条 第24 条 补充应当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 6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 八 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 …… 新增 :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第 24 条 补充应当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 第 八 部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2 、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 新增 (3) 若本基 金发 生巨额 赎回的, 且存在 单个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单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 分进行自动延期办 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且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第 21 条 明确对 巨 额赎回 情形 下赎回比 例过高 的单 一份额持 有人采 取延 期赎回的 条件及 具体 措施 。 7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未能赎 回部分 作延期 赎回处 理 。 ……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 投资 范围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5% 以上 ,其 中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现金 、债 券资 产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为 5%-10% , 其中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权证 投资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二、 投资 范围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85% 以 上, 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80% , 现金 、 债券 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为5% -10% , 其 中每 个交 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权证 投资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第 18 条 补充现金 类 资 产 范 围。 第十五 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七 、 投资 限制 3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 (10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七 、 投资 限制 3 、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 (10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 交 易 保证 金后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 新增 : (13)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第 18 条 第16、40 条 补充现金 类 资 产 范 围。 补充投资 交易比 例限 制。 8 …… 因证 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 (14)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 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 (7 ) 、 (10) 、 (13) 、 (14 ) 项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17 条 第十七 部 分基金资 产估 值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七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新增 : 3.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 值 ; 第 24 条 补充应当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 第二十三 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 性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 。 全文 新增《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作 为信 息披 露的 依据 。 第二十三 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六 ) 定 期报 告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六 ) 定 期报 告 新增 : …… 9


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 本基金总 份额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的权 益 , 基金 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 27 条 第 26 条 补 充 定 期 报 告 的 内 容。 第二十三 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 时报 告 与 公告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 时报 告 与 公告 新增 : …… 32 、本基金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 响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第 26 条 补 充 临 时 报 告 的 内 容。 10 附件2:《 < 长盛 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修订对照 表》 (斜体字 为新 增或修 改后的 内容) 章节 《托管协 议》 修改前 条款 《托管协 议》 修改后 条款 《流动性 规定》 依据 条款 说明 二、 托管 协 议的 依据 、 目的 、 原 则 和解 释 (一 )依 据 本协 议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长 盛中 证金 融地 产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订立 。 (一 )依 据 本协 议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与 《长 盛中 证金 融地 产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订立 。 全文 新增《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作 为订立托 管协议 的依 据。 三、 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5% 以上 ,其 中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现金 、债 券资 产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为 5%-10% , 其中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权证 投资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5% 以上 ,其 中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现金 、债 券资 产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为 5% -10% , 其中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其中 ,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权 证投 资不 高于 第18 条 明确现金 类 资 产 范 围。 11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 …… (1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 …… (10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新增 : (14)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 符合本 款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5)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求 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 一致, 并承 担由 于不一 致所导 致的风 险或 损失。 …… 除 上述第 (7 )、(10 ) 、(14 )、(15)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第18 条 第16、40 条 第17 条 明确现金 类 资 产 范 围。 补充投资 交易比 例限 制。 12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