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同瑞B(150065)

同瑞B: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修改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 〕1659 号文核准 募集, 《 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于2011年12 月6日正式生效。 根据2017 年10月1日起施
行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 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
《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长盛同瑞中证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 和《 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 “ 《托
管协议》 ” ) 的修订内容, 符合 《规定》 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相关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 )已就本 次《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修订
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 
一、重要提示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长盛同瑞
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 《<长盛同瑞中证2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修订对 照表 》,《 长盛同瑞中证2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 涉及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相关变动处一并修 改。 
2、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和《招募说明书 》的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0
日起生效。 
3、自2018 年3月30日 起,本基金对 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1.5% 的赎回 费,并将前述 赎回费全 部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2018 年3月
29 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 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 对于2018 年3月29日15:00
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2 
 
4、投资者可 以登录本公 司网站(www.csfunds.com.cn )查询或者 致电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 、010-62350088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 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 。特此公告。 
附件1:《 <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2:《 <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3 
 
附件1: 《<长 盛同瑞 中证2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修订对 照表》 
( 斜体 字 为新 增或修 改后的 内容) 
 
章节 《基金合 同》 修改前 条款 《基金合 同》 修改后 条款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 依 据
条款 
其他说明 
一、 前言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 
2 、 订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法 律
法规 。 
…… 
 
 
全文 
 
 
 
新增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作为 订
立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 
 4 
 
二、 释义


新增 …… 13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指 中国证 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 77 、流动性 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议约定 有条 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78 、摆动定 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 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 得到公 平 对待 全文 第 40 条 第 40 条 新增《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的 释义 。 补充流动 性受限 资产 定义 。 补充摆动 定价机 制定 义 八 、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新增 : 6 、本基 金暂不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第25 条 补充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5 八 、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五 ) 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五 ) 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 新增 :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具体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第 19 条 补充基金 规模控 制措 施。 八 、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


5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 5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 担 , 本基金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长 于 7 日( 含)的 投资者 收取的 赎回费 ,以 不低于 赎 回费总额 25% 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 第 23 条 补充 短期 赎回费 的规 定。 八 、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 5 、 基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申购 ;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 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 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申购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 新增 : 第19 条 补充应当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 6 6 、 接受 某一投 资者申 购申请 后导 致其份 额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50% 以上时。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第19 条 第24 条 八 、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新增 :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 。 第 24 条 补充应当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 八 、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2 、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 新增 : (3) 若本基 金发 生巨额 赎回的, 且存在 单个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单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 进行 自动延 期 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 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 第 21 条 明确对 巨 额赎回 情形 下赎回比 例过高 的单 一份额持 有人采 取延 期赎回的 条件及 具体 措施 。 7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未能 赎回 部 分作延 期赎回 处理 。 …… 十六、 基金 的 投资 (三 ) 投 资范 围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90% -95% ,其 中投 资于 中 证 200 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 现金 、债 券资 产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为 5%-10% ( 其中 权证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 为 0-3%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三 ) 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 95% , 其 中投 资于 中证2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 低于 股票 资产的90% 。 现 金 、 债 券资 产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比例为 5% -10% ( 其中 权证 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0-3%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第 18 条 补充现金 类 资 产 范 围。 十六 、 基金 的投 资 ( 十) 投资 限制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 …… (3)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 十) 投资 限制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 …… (3)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 新增 :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15%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 第 18 条 第16、40 条 补充现金 类 资 产 范 围。 补充投资 交易比 例限 制。 8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款 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 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第(3)、( 7 ) 、( 8 )项除外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第17 条 十八 、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八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八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新增 :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 值 ; 第 24 条 补充应当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 二十 三、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全文 新增《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作 为信 息披 露的 依据 。 二十 三、 基 金的信息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7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度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7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9


披露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 …… 基金持续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比例 超过 本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基 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 26 条 第 27 条 补 充 定 期 报 告 的 内 容。 二十 三、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8 、临 时报 告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8 、临 时报 告 新增 : …… (32 ) 本基金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资 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第 26 条 补 充 临 时 报 告 的 内 容。 10 附件2: 《< 长盛 同瑞中 证200 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修订对照 表》 (斜体字 为新 增或修 改后的 内容) 章节 《托管协 议 》 修改前 条款 《 托管协 议 》 修改后 条款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依据 条款 说明 二、 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 )订 立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本协 议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等有 关法 律 、 法 规(以 下简 称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制订 。 (一 )订 立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本协 议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等有 关法 律 、 法 规(以 下简 称 “法 律法 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制订 。 全文 新增《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作 为订立 托 管协议 的依 据。 三、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 金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中 证200 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新股 (首 次公 开发 行或 增发 )、 债券 、债 券回 购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90% -95%,其 中投 资于中 证 2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 低 于股 票资 产的 90% 。 现 金 、 债 券资 产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为 5% -10% (其 中权 证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为0-3%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 金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中 证200 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新股 (首 次公 开发 行或 增发 )、 债券 、债 券回 购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90% -95%,其 中投 资于中 证 2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 90% 。 现 金 、 债 券资 产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为 5%-10% (其 中权 证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为0-3%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第18 条 明确现金 类 资 产 范 围。 11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 ,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 结 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三、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二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融 券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 …… 5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二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融 券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 …… 5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新增 : 7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 本款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8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第5、7 、8 项除 外)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第18 条 第16、40 条 第17 条 明确现金 类 资 产 范 围。 补充投资 交易比 例限 制。 八、 基金 (四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四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2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 算 …… …… 新增 : (4)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估 值; 第24 条 补 充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