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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信用(165311)

建信信用: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建 信信用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基 金管理人 : 建信 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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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 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 售 .................................................................................................................. 11 五、基金备案 ............................................................................................................................. 13 六、基金份额的上 市 交易 .......................................................................................................... 15 七、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 换 ........................................................................................... 17 八、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其权利义 务 ........................................................................................... 28 九、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35 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 程 序 .................................................................... 43 十一、基金的托管 ...................................................................................................................... 46 十二、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 47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8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8 十五、基金资产的 估值 .............................................................................................................. 60 十六、基金费用与 税收 .............................................................................................................. 67 十七、基金运作方 式的变更及相 关事项.................................................................................... 70 十八、基金收益与 分配 .............................................................................................................. 71 十九、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73 二十、基金的信息 披露 .............................................................................................................. 74 二十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 清算................................................................. 79 二十 二、业务规则 ...................................................................................................................... 82 二十三、违约责任 ...................................................................................................................... 83 二十四、争议的处 理 .................................................................................................................. 84 二十五、基金合同 的效力 .......................................................................................................... 85 二十六、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86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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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前 言 (一) 订立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 立 本基 金合 同 的目 的是 明确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 权利 义务 、 规范 建信 信 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运作, 保护基金 投资人 的 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 立 本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 立 本基 金合 同 的原 则是 平等 自 愿、 诚 实 信用、 充 分保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权益。 ( 二 )本 基金 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法 》及相 关 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合 同 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但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 如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 均以本基金 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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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 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四 )本 基金 合 同应 当适 用《 基 金法 》及 相关法 律 法规 ,若 因 法律 法规 的 修改导致本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 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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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 或本基金: 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 说明书: 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及其定期更 新; 托管 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发售 公告: 指《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 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 中国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 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 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立法 机 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 《运 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销 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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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 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 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注册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清算和结算、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 、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 登记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 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个人 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 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 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 长不超过3 个月;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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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 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 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 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 告的日期; 封闭 期: 指根据基金合同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 本基金 采取封闭式运作的期间。 在此期间, 基金份额 保持不 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开放 期: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 方式 后的存续期间 ; 工作 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不含封闭期) , 投资人申 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 指基金存续期内 (不含封闭期)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 将其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 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 请总份额之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基金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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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 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


转托 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代销 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 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 机构; 销售 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 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指定 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站; 基金 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 托管等 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 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基金 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 得股票红利、 股 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和其他 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 节约; 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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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 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 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 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法律 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 和补充; 不可 抗力: 指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 和因 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和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 突发 停电、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 销售 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C 类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 份额类别: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指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 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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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基金的 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 方式 契约型 ,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 (四 )基金投资目 标 在 保 持 基 金 资产 流 动 性 和严 格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风险 的 前 提 下 ,力争获得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 )投资理念 本基金 在 获 取债 券 市 场 平均 收 益 的同 时 , 以 严格 的 信 用 利 差和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为基础, 重点 投资于信用风险 可控、 具有 较 高收益率的信用类债券, 以获取超 越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 (六 )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和认 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 (七 ) 首次募集份 额目标的上 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30 亿份(不包 括利息折算的份额), 募集规 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八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 本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封 闭 期为 三 年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三年 以 后 转 为 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九 ) 基金份额设 置 本 基 金 根 据 申购 费 用 、 赎回 费 用 收取 方 式 的 不同 , 将 基 金 份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别。在投资者申购 时收取前端申购 费用的, 称为A类;不收取申 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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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 信 信 用 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A 类和C 类 基金 份 额 分 别 设置 代 码 。由 于 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在 不 损 害 已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权益 的 情 况 下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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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四、基金份 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按初 始面值发售。 (一 )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 )发售方式 本 基 金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的 基金 销 售网 点向 投资人 公 开发 售, 投 资人 可通 过 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通 过 场内 认购 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 以下 简 称 “中国结算” ) 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以下简称 “场内系统” ) 持有 人证券账户下 ;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以下简称 “TA 系统”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但可以通 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其 中 ,证 券账 户 是指 投资 人在 中 国结 算深 圳分公 司 开立 的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基 金 发售 机构 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发 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三 )发售对象 本 基 金的 发售 对 象为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和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 )基金认购费 用 及认购份 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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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载明。 认 购 费用 不列 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 用于 支付 本基金 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注 册 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 )基金份额的 认购和持有 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投资 人不得撤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六 )募集期认购 资金利息的 处理方式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其中利息以 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场 内 认购 资金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保 留至 整数 位,余 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场外 认 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 )认购份额余 额的处理方 式 场 内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保留 至整 数 位, 余额 计入基 金 财产 ;场 外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基金认购的 具体规定 投 资 人认 购原 则 、认 购时 间安 排 、投 资人 认购应 提 交的 文件 和 办理 的手 续 等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招募说明书 和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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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五、基金备 案 (一 )基金备案的 条件 基 金 募集 期 届满 ,本 基金 具 备下 列条 件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按 照规 定办 理 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 基 金 募集 期 内, 本基 金具 备 上述 条件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决 定 停止 基金 发 售,并按照规定 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 (二 )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 募集期届满之日 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 起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 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 )基金合同的 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 3、 本基金 募集期届满之日 前, 投资 人的认购款 项只能存入 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的 商业银行 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四 )基金募集失 败的处理方 式 基 金 募集 期 届满 ,未 达到 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或因 不 可抗 力使 基 金合 同无 法 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 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 已缴纳的 认购 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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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五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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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六、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一 )基金的上市 若 本 基金 具备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 规则 》规 定 的 基 金上 市 条件 (详见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可 依法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二 ) 上市交易 的时间和地 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 ,本基金 开始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 基 金获 准在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上 市日 前 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 基 金上 市后 , 登记 在中 国结 算 深圳 分公 司场内 系 统中 的基 金 份额 可直 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 )上市交易的 规则 本 基 金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上 市交 易需 遵照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 , 具体规则详见招募说明 书 。 (四 )上市交易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 )上市交易的 行情揭示 本 基 金在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交 易, 交易 行情通 过 行情 发布 系 统揭 示。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上市交易的 停复牌 本 基 金的 停复 牌 按照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有 关规 定 执行。 (七 )暂停上市的 情形和处理 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 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 ( 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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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述 暂停 上 市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有 关 规定 及时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 )恢复上市的 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恢 复上市公告。 (九 )终止上市的 情形和处理 方式 出现如下一种或多种情形 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提前 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 生 终止 上市 情 形时 ,由 证券 交 易所 终止 其上市 交 易, 基金 管 理人 报经 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 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 告。 ( 十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对 基金 上市 交 易的 规则 等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十一) 若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 国结 算增 加了基 金 上市 交易 的 新功 能,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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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七、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一 ) 基金份额类 别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 金 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 )申购与赎回 的期间和开 始时间 1、 本基金封闭期间投资 人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 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 、 本基 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后 , 投资 人 方可 进行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赎回。 在 确 定申 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 开始 时间 后 ,基 金管 理 人最 迟于 开 始办 理申 购 或赎回业务的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 办理的场所 投 资 人可 以 使用 基金 账户 ,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场 外 代销 机构 柜 台系 统办 理 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及相关业务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及 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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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具 体 的销 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 理人 在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或其 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管 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或 网上 交 易业 务的 , 投资 人可 以 以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 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 办理的开放 日及时间 本 基 金封 闭 期结 束后 ,投 资 人在 开放 日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具 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但具体业 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 出 现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 其他 特殊 情 况, 基金 管 理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述 开 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 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的原则 ,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 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 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 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 金 管理 人 在不 影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实 质利 益的 情 况下 可更 改 上述 原则 ,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六 )申购 与赎回 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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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 金 投资 人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业务 办理 时 间提 出申 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在 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 按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方 式 备足 申购 资 金, 投资 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 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 基 金注 册 登记 人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束 前 收到 申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为 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并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 日起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 购 时, 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 申购 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 未全 额 到账 则申 购 无效。 若申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 回 时, 当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 指示 基金 托 管人 按有 关 规定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 )申购与赎回 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 当日 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申购金额 、 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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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 日前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 理 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八 )申购与赎回 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 本基金的 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的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 投资 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 本 基金的赎回费最高不超过赎 回总额 (含赎回费用) 的5%。 本基金实际执行 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 、 本基 金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在申 购 时收 取申 购费 , 赎回 时根 据 持有 期限 收 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本 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申购 份 额具 体的 计 算方 法、 赎 回费 率、 赎 回金 额具 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 将 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 内的基 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 律法 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情 形 下对 以特 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 采用低于柜台费 率的申购费率。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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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7、 申购费用 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归 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 其余部分 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 )申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的 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 基 金申 购 份额 的计 算详 见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金 的 申购 费率 由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内申购份额保 留至整数位, 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 基 金赎 回 金额 的计 算详 见 招募 说明 书 ,赎 回金 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 计算 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小数点后第三位 ,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 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 )申购与赎回 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 日起有 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予以公 告。 (十 一)巨额赎回 的认定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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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巨额赎 回 是 指在 单个 开放 日 内, 本基 金 中基 金净 赎 回申 请份 额 (基 金赎 回 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 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 现 巨额 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 本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定 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 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及转 出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为实现 投资人的赎回、 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 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 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 未受理部分, 除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 出优先 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 转出申请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 真等方式 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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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十 二)拒绝或暂 停申购、暂 停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 全部或部分 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 并采 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 规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 (4) 、(8 )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 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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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 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2 个或 2 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基 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 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 上述 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当 日立 即向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予以 公 告。 已 经 确认 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 支付 ,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 申请量 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 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 2 周 ,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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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 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最 迟提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 及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基金转换 基 金 转换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存续 期间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的 规定 申 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 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 金管理人 将为投资人办理基 金间的转换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四)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是指 投 资者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 构 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 本基金 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 书或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 准。 (十 五)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1、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 回等基金交 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 括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2)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 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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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 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十 六)基金的销 售 本 基 金的 销 售业 务指 接受 投 资人 申请 为 其办 理的 本 基金 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转换等业务。 本 基 金的 销 售业 务由 基金 管 理人 及基 金 管理 人委 托 的其 他符 合 条件 的机 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等销售业务的, 应 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投资 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 七)基金份额 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 网点) 之间或场内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易单元 )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 中国结算 场外 TA 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场内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上市交易 的会员单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 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跨 系 统转 托 管是 指持 有人 将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中 国 结算 深圳 分 公司 场内 系 统和中国结算TA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 八)基金份额 的冻结、解 冻及质押 1、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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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 定的情况下, 本基 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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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八、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其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 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成立日期 :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 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 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收入 ;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 根据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 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 构并 有权 依 照代 销协 议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 自行 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或 选择 、更 换基 金 注册 登记 代 理机 构, 办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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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益 依 法为 基金 进 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按 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 基金 对被 投 资企 业行 使 股东 权利 , 代表 基金 行 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以 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选 择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金 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以及 依据 基 金合 同制 订 的其 它法 律 文件 所规 定 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 配备 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和相 应 的技 术设 施进 行 基金 的注 册 登记 或委 托 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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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 以基 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采 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基 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 回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严 格 按 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收益; (14 )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受 理申 购 和赎 回等 申 请, 及时 、 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 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报 表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确 保 需要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提 供 的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能 在规 定时 间 内发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 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22 )面 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 销、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 其资 产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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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 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履行 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公 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和 受 托资 产, 防 止在 不同 基 金和 受托 资 产间进行有 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日期: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 (1986 ) 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各监督管理部 门或 者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许可批复文件为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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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如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 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本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以基 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按规 定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8 ) 保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另 有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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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及基 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2 )按 规 定保 存有 关基 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报 表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 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 有关 规 定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支 付基 金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6 )按 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19 )面 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 其资 产 时, 及时 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按 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因 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责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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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 基金投资人 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 取得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 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代 销机构 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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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一)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本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共同 组 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二 )有以下事由 情形之一时 ,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 外 ; 3、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类别; 9、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10 、 终止 基金 上 市, 但因 本基 金 不再 具备 上市条 件 而被 交易 所 终止 上市 的 除外;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它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 三 )出 现以 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后 修改基 金合 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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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 形。 (四 ) 召集人和召 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 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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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五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 知内容、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和表决效力。 (六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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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 基金托管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 必 须 以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含50%)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 能 满足 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 告重 新 开会 的时 间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 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含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明等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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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如 果 开会 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条 件, 则召 集 人可 另行 确 定并 公告 重 新表 决的 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 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 证据 证 明, 否则 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 ) 议事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 天公布。 (3) 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 时提案 ) , 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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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 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 或增 加新的提 案,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开 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 由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规 定 程序 宣布 会 议议 事程 序 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 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主持 。在 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未 能 主持 大会 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上 (含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 构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 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 ) 决议形成的 条件 、表决 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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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特 别 决议 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及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分 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 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及 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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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方 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的生效与 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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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十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 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 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依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 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 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核准并公告: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 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5)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审计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审计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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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费用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7)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本基 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依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 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 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核准并公告: 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6) 审计并公告: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六个月内 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 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 核准并公告: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 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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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 (5)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 保 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审计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7)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本 基 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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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十一 、基金 的托管 本 基 金财 产由 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应 与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 基 金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 建 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 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 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 金财产的管 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以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 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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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十 二、基金 份额的注 册登记 (一)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本 基金 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 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 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 金的 注 册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其 他符 合 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 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 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三 ) 注册登记人履行 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 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 以上; 6、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及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外; 7、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为投资 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注册登记人履行 上述职责的,有权取得 注册登记费。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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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十三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 保 持基 金 资产 流动 性和 严 格控 制 基 金 资产 风险 的 前提 下 , 力争 获 得高 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券、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 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 分离型可 转换债券、 债券回购 、 资产支持证券 、 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股票 (包 含 中小板、创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金融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 但可以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 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 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而产生的权证 。 在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比例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 信用 债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的 80% ,投 资于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20%; 在 开放期 , 本基金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 信用 债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的 80%,投 资于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所指 信用债券 是指金融债( 不含政策性 金融债) 、企业债券 、公司债 券、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 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 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 担保 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三 )投资理念 在 专 业分 工的 基 础上 ,综 合发 挥 团队 投资 研究优 势 , 基 于利 率 和信 用的 专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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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业化分析, 充分挖掘信用市场的投资机会, 优化组合管理,创造超额收益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 取自 上 而下 的方 法确 定 投资 组合 久期, 结 合自 下而 上 的个 券选 择 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 同时, 在固定收益资 产所提供的稳 健 收益基础上, 适当 参与新股发行申购及增发新股申 购,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增加收益, 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增值 。 1、大 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 通过 “自上而下” 的定 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形成对不同大类资产市场的预测和判断,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确定债券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 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 提 高基金收益率。 2、债 券投资组合策 略 本 基 金在 综 合分 析宏 观经 济 、货 币政 策 等因 素 的 基 础上 ,采 用 久期 管理 、 期限管理、 类属管理和风险管理 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具体来说, 在债券组合的构 造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 管理 、 期限配置策略 、 信用债 配置管理、 套利 策略 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 (1)久期 管理 本 基 金建 立了 债 券分 析框 架和 量 化模 型, 预测利 率 变化 趋势 , 确定 投资 组 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 基 金将 债券 市 场视 为金 融市 场 整体 的有 机 组成 部 分, 通过 “ 自上 而下 ” 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以 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 主动判 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 并据此确定 固定收益资产 组合的平 均久期。 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上升时, 建立较短平均久期或缩短现有 固定收 益资产 组合的平均久期; 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 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 增加现有 固定收益资产 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 基 金建 立的 分 析框 架包 括宏 观 经济 指标 和货币 金 融指 标, 分 析金 融市 场 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 势。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GDP 、 CPI/PPI 、 固定资产投资、 进出口贸易; 货币金 融指标包括 : 货币供应量 M1/M2、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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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新增贷款 、 新增存款、 超额准备金率。 宏观经 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将决定央行 货币政策, 央行货币政策通过调整利率、 存款准备金率、 公开市场操作、 窗口指 导等方式, 引导 市场利率变动; 同时, 央行货 币政策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流也将带 来明显影响, 从而引起债券需求变动。 本基金在对市场利率变动和债券需求变动 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建立和调整最优久期 固定收益资产 组合。 (2)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 资产 组合中 的 长、 中、 短 期债 券 主 要根据 收 益率 曲线 形 状的 变化 进 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在确定 固定收益资产 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将结合收益率 曲线变化的预测 , 适时采用 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 的 子弹、杠铃 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信用债 配置策略 本基金 资 产在 不 同类 属 债 券资 产 间的 配置 策略 主 要 依靠 信用 利 差管 理和信 用风险管理来实现 。 在信用利差管理策略方面, 本基金一方面 分析经济周期和相 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另一方面 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 结构、 流动 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最后综合各种因素, 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 体及 各类型信用债信用利差 走势,确定 各类债券的 投资比例。 同 时 ,本 基金 将 根据 经济 运行 周 期, 分析 公司债 券 、企 业债 券 等信 用债 发 行人所处行业发展状况、 行业景气度、 市场地位, 并结合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债 务水平、 管理能力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债券的信用级别, 对各 类信用债券的 信用风险进行有效 管理。 (4)套利 策略 在 市 场低 效或 无 效状 况下 ,本 基 金将 根据 市场实 际 情况 ,积 极 运用 各类 套 利 方法对固定收益资产 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 捕捉交易机会, 以获取超额收 益 。 1)回购套利 本 基 金将 适时 运 用多 种回 购交 易 套利 策略 以增强 静 态组 合的 收 益率 ,比如 运用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 , 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2)跨市场套利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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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跨 市 场套 利是 指 利用 同一 只债 券 类投 资工 具在不 同 市场 (主 要 是银 行间 市 场与交易所市场) 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 从而提高 固定收益资产 组合的投资收 益。 3、个 券选择策略 在 个 券选 择上 , 本基 金 将 综合 运 用利 率预 期、收 益 率曲 线估 值 、信 用风 险 分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债券; (3)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 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 行的债 券; (4)在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高债息的债券; (5)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线模 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6) 公司基本面良好, 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 潜力, 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 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7) 在合理估值模型下, 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 -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好的 资产支持证券。 4、可 转换债券投资 策略 可 转 换公 司债 券 的理 论价 值应 当 等于 作为 普通债 券 的基 础价 值 加上 可转 换 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 是一种既具有债性, 又 具有股 性的混合债券产品, 具有抵 御价格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 基 金将 全方 位 考察 该 类 债券 股 性、 债性 、摊薄 率 、流 动性 等 因素 , 选择 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对应的基础证券 具有 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 评定其 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 有。 同 时 ,由 于 本 基 金持 有的 可转 换 公司 债券 可以按 照 协议 价格 转 换为 上市 公 司的股票, 因此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 间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在日常交易过程中, 将密切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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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 地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5、资 产支持证券投 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 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辅助采 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 6、新 股申购 策略 本 基 金将 综合 分 析新 股( 首次 发 行股 票及 增发新 股 )的 上市 公 司基 本面 因 素, 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 估计新股上 市交易的合理价格, 同时参考一级 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 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 获得的股票, 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 确定继续持有或 者卖出。 7、权 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以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 )投资管理程 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 基 金采 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领导 下的 团 队式 投资 管 理体 制, 具 体的 投资 管 理流程见 如下图所示 :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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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实 施 汇 报 、 建 议 投资策 略 投资目 标 投资方 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 究 报 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 交回报 监 察稽核 绩 效评估 基金投资管理流程示意图 (1)投资分析 基 金 管理 人的 研 究和 投资 部门 广 泛地 参考 和利用 外 部的 研究 成 果, 了解 国 家宏观货币和财政政策,对资金利率走 势及 信用 债 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监 测, 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 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 利率监测 报告及债 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 金 管理 人的 研 究和 投资 部门 定 期或 不定 期举行 投 资研 究联 席 会议 ,讨 论 宏观经济环境、 利率走势、 债发行人信用级别 变化等相关问题, 作为投资决策的 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根据 基金 合同 、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公司 有关 规 章制 度确 定 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 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资 事项。 基 金 经理 根据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 定的 投资 对象、 投 资结 构、 持 仓比 例范 围 等总 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 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 以及 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 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资实 施 汇报 、 建 议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方 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究报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交回报 监察稽核 绩效评估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资 实 施 汇 报 、 建议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方 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 究 报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 交 回 报 监 察 稽 核 绩 效 评 估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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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投资执行 交 易 部接 受基 金 经理 下达 的交 易 指令 。交 易部接 到 指令 后, 首 先应 对指 令 予以审核, 然后再具体 执行。 基金经理下达的 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范或者不合 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 易 部应 根据 市 场情 况随 时向 基 金经 理通 报交易 指 令的 执行 情 况及 对该 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 效 评估 小组 定 期对 基金 绩效 进 行评 估。 基金经 理 定期 向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 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 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 考。 (六 )业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 。 本 基 金为 债券 型 基金 ,主 要投 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 工具 ,强 调 基金 资产 的 稳定增值, 为此, 本基金选取中 国债券总指数收 益率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 推出的债券指数 , 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 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 的有效工具。 该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 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 测 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 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因此, 本基金选 择 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 如 果 今后 证券 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 性更 强或 者更科 学 客观 的业 绩 比较 基准 适 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 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 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予以公告。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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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七 )风险收益特 征 本 基 金为 债券 型 基金 , 属 于中 等 风险 基金 产品。 其 预期 风险 和 收益 水平 低 于 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由 于 主要 投资 于 除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 据 以 外的信 用 类金 融工 具 ,因 此本 基 金投资蕴含一定的信用风险, 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一般的不涉及股票二级市 场投资的债券型基金。 (八 )投资禁止行 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 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 禁止 性规 定,本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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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3)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其中 投资于信用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 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20%; 在开放期 , 本基金 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 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投资于 信用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 固 定收益 类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6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的债券; (9)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包 括 开放 式基 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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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3)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 除上 述第 (3 ) 项外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修 改 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性规定 的 ,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 性规定。 (九 )投资组合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 (八) 投资禁止 行为与限制 ”中 “2 、基金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 ” 中第(3)、 (12)、 (13)项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 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十 )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行 使所投资证 券产生的 权利的原则和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一) 基金的融 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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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四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 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托 管 账 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上述基 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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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保管。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消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 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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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五、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 映基 金 资 产 的价 值, 并 为基 金份 额 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 值日 为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 场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 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 和银 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 款项 和 其他 投资 等 资产 和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 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或 证 券发 行 机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的股票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 发行的股票 , 按估值日该上 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 公允价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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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 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大事件 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 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净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 值进 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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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 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 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 准 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 据 《基 金 法》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托管 人对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五 )估值程序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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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电 子或 者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加密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 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者以电子签名确认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 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市场 交易 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 按规 定 公告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累计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上。 (八 )估值错误的 处理 1、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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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 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 人,进行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差错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注 册 登记 人、 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 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 上 述 差错 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 差错 、数 据 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 于 不可 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 人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 被 错误 处理 或 造成 其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 金估 值 错误 给投 资人 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 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 将按照 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 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 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 更正方 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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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当事人,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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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 人,进行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九 )特殊情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四) 款 第 6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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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六、基金 费用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的上市交易费;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 )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 。 在 通 常情 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年 费率 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 金 管理 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计 至每 个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 。 在 通 常情 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年 费率 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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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 金 托管 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计 至每 个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最高不超过0.35%, 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对 C 类各级基金份 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 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售 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 未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行 义 务导 致的 费 用支 出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和 信 息披 露 费 用 等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四 )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 费 和基金销 售服务费 的调整 在 符 合相 关 法律 法规 和履 行 必备 的程 序 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 无须召开基金份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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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 )其他费用 按 照 国家 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约 定,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基金 财 产中 列支 其 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 )税收 本 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 纳税 主体 , 依照 国家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履 行纳 税 义务。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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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七、基金 运作方式 的变更及 相关事 项 (一 ) 基金运作 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限为三年 。 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 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转换运作方 式后基金份 额的交易


在 三 年封 闭期 满 转换 运作 方式 后 ,登 记在 场内系 统 中的 基金 份 额仍 将在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 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登记在 场外TA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 内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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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八、基金 收益与分 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在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项 下, 基 金收 益即 基 金利 润是 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投资 收 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 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 节约也 计入收益 。 (二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 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 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 次, 至 少1 次;


(5) 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年度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年度 可供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九十。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 (即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场外 TA 系统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 资日的基金份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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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 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 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若投资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 场 内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 额只 能采 取 现金 红利 的 分配 方式 , 投资 人不 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5)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 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 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以及 该 日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 、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 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 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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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 九、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 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 历每年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独立的、具有从 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 换经办注册会 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 日内 在至少一家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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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二十、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 )披露原则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在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的 过 程 中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外 文文 本 的,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 基 金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 用 阿拉 伯数 字 ; 除 特别 说 明外 ,货 币 单位 为人 民 币元。 (二 )基金募集信 息披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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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 ) 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基 金 份额 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上 市日 前 至少3 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 )定期报告 基 金 定期 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颁布 的 有关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 金 运作 期 间, 如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达 到 或超 过基 金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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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 )基金资产净 值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 公告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 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 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 )临时报告与 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称 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5、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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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 、 基金 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 和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 部门 的主 要 业务 人员 在 一年 内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 、 基金 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2、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3、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 、 在发 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存 续 期内 ,任 何公 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 场上 流传 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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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八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应 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 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九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 信息 (十 )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代 销机 构 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印件。 基 金 定期 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 住所 ,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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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二十一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 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本基 金依据 基金合 同的约定 直接 转换运 作方式 的除外; (4)提 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 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 更基 金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范 围内变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回 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或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的 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 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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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后方可执行,自 该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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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立后 2 日内应就 基金财产清 算组 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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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二十 二 、业 务规则 本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应 遵守 《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规则》 (简称 “业务规则” ) 。 业务规则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和解释。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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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二十 三 、违 约责任 (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在 履 行 各自 职责 的 过 程 中 ,违 反 《 基金 法 》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二 ) 由 于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 给其 他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或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市场交易规则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 而投资或不投资 所造成 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 三 ) 在 发 生一 方 或 者多 方 当 事人 违 约 的情 况下 , 基 金 合 同能 够 履 行的 应 当 继续履行。 ( 四 ) 本 合 同当 事 人 一方 违 约 后, 其 他 当事 方应 当 采 取 适 当措 施 防 止损 失 的 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 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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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二十四、争 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二 ) 本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之 间因 本 基 金合 同产 生 的 或 与 本基 金 合 同有 关 的 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 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三 ) 除 争 议所 涉 内 容之 外 , 本基 金 合 同的 其他 部 分 应 当 由本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继续履行。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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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二十 五、基 金合同的 效力 ( 一 ) 本 基 金合 同 是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之 间的 法律 文 件 。 基 金 合同经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 并 于基金募集 结束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 二 ) 本 基 金合 同 自 生效 之 日 起对 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三 ) 本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 自 其生 效 之 日起 至本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结 果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 四 ) 本 基 金合 同 正 本一 式 六 份, 除 上 报有 关监 管 机 构 一 式二 份 外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五 ) 基 金 合同 可 印 制成 册 , 存放 在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住 所 ,供 投 资 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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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二十 六 、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投资人 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 取得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 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 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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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 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 募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 过户、 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 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获得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5)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前提下 ,决定本基金的相关 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 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 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 更换基 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按照法律法规 ,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 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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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7)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以诚 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 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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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3)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 及时、 足额 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能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 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 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90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以及采 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 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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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合 同






























































































































































91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9)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共同组成。 本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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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 作方式的 除外; (3)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 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类别; (9)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围或 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10)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除外;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序;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3、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变 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外的其它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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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 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 天在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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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还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和表决效力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 必 须 以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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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含50%) ;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证 明及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代理 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 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含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明等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 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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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的提 案 (包括临 时提案 ),大会召集 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 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 开会 议的通知后,如果需 要对原有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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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提案进行修改 或增加新的提案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含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 构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 、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 (含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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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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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至少 1 次;


5)在符合上述收益 分配条件的前 提下, 年度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 年度 可 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 (即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 本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登 记在 场外 TA 系统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 资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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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转 成 相 应 的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若投资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 场 内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 额只 能采 取 现金 红利 的 分配 方式 , 投资 人不 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5)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6)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 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以及 该 日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 等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上市交易费;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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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 金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 。 在 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年 费率 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 金 管理 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计 至每 个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 。 在 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年 费率 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计 至每 个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 金份额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最高不超过0.35%, 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对 C 类各级基金份 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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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 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售 服务 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 1 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 务导 致的 费 用支 出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 和 信 息披 露 费 用 等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4、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的调整 在 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和履 行必 备 的程 序的 条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 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 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在 基金 财 产中 列支 其 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 目标 在 保 持基 金 资产 流动 性和 严 格控 制 基 金 资产 风险 的 前提 下 , 力争 获 得高 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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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券、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 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 分离型可 转换债券、 债券回购 、 资产支持证券 、 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股票 (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金融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 但可以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 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 在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比例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 信用 债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的 80% ,投 资于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20%; 在 开放期 , 本基金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 信用 债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的 80% ,投 资于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所指 信用债券 是指金融债( 不含政策性 金融债) 、企业债券 、公司债 券、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 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 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 担保 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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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 禁止 性规 定,本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 信用 债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的 80% ,投 资于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20%; 在 开放期 ,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其中投资于 信用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6)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的债券; 9)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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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 放式 基金 (包括 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处 于开 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2)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3)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除上述第 3)项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的,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性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 (八) 投资禁止 行为与限制 ”中“2 、基金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 ” 中第3)、12)、13 ) 项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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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六)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 次发 行 的股 票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上 市 后, 按估 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 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 发新 股 等方 式发 行 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 公开 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会 有 关规 定 确定 公允价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 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大事件 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在证 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交易 的未 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盘 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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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重大事件 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 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净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3 ) 首次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的公 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 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首次 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 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 行 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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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 据 《基 金 法》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托管 人对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 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每个 市场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和基金累计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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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本 基金 依据基 金合同 的约定直 接转 换运作 方式的 除外; 4)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 法规 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 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 或 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变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 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 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 该决议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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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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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立后 2 日内应就 基金财产清 算组 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 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 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同 可印 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代销 机 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 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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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为签署页, 无正文) 基金 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盖 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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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