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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 信用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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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订立 《 建信 信 用 增 强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本基金合同” ) 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 《 建 信 信 用 增强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 ) 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合 同 法》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释义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
规 、 监 管 、 合同 或 操 作障 碍 等 原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予 以 变 现的 资 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行 定 期 存款 ( 含 协议 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2
股 票 、 流 通 受限 的 新 股及 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因 发 行 人债 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与转换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八 )申购 与 赎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4、……
(十一 )巨额赎回的 认定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规 定 基 金总 规
模 上 限 、 当 日申 购 金 额上 限 ,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规 定 单 个投 资
人 当 日 申 购 金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定请 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7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构 成 潜 在重 大 不 利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取 设 定 单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 限 或 基金 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绝 大 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切 实 保 护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权 益 。 具体 请 参 见相 关
公告;
( 八 )申购 与 赎回 的 价 格 、 费用
及其用途
4 、 ……。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 费 , 并 将 上述 赎 回 费全 额 计 入基 金
财产。
(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
(2 )部分延期赎回 ……
(十二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1 、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3 )……,
(2 )部分延期赎回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超 过 上一 日 基 金总 份
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对 于 该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的 那 部 分 赎 回申 请 进 行延 期 办 理,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其余 赎 回 申请 部
分 ,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根 据前 段 “ (1 )
接 受 全 额赎 回 ”或 “ (2 )部 分 延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式 与 其 他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一 并 办 理。 但 是 ,如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则 其 当 日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二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接 受 投 资 人 的 全 部或 部
分申购申请:
(3 )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暂 停 估 值 并采 取 暂 停接 受 基 金申 购
申请的措施;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或基 金 转 换入 申 请 有可 能4
发 生 上述 (1 ) 、 (2 ) 、 (3 ) 、 (4 )
项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及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在 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4 )……,
导 致 单 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数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
的情形时;
(7 )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模 、 单 日净 申 购 比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者 单 日 或单 笔 申 购金 额
上 限 、 单 一 投资 人 累 计持 有 份 额上 限
的情形;
发 生 上述 (1 ) 、 (2)、( 3 ) 、 (4)、
(8 ) 项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的 申 购 申请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上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2、在 如 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4 )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暂 停 估 值 并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范围
……。
(八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二)投资范围
……,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5
(3)……
(九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因 证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模 变 动
(3 ) ……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 保 证 金、 应 收 申购 款
等。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 金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定 期 开 放基 金 )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 投 资 组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发 行 的可 流 通 股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2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市 值 合 计不 得 超 过资 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 符合 该
比 例 限 制 的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当 与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 “ (八)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中 “2 、 基金投6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不符合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投资 比例 规
定的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工作日
内 进 行 调 整,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资组合比例限制”中第(3)、( 12)、
(13 )项外,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 不 符合 基
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 规定的,基 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 进行 调
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 定 性时 , 基 金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决 定
暂停基金估值时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四)定期报告
(一)披露原则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定期报告
(6 ) 基 金 持 续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基 金 年 度报 告 和 半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 资产 情 况 及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达 到 或 超过 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 者 的 权 益 ,基 金 管 理人 至 少 应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的 其7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该 投 资 者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持 有 份 额及 占 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变 化 情 况及 本 基 金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 特 殊情 形
除外。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28、 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影 响 投 资者 赎 回 等重 大
事项时
对序号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对合同其他对应的部分进行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