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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信用(165311)

建信信用: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建信 信用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 前 修改 后 
前言 (一)订立 《 建信 信 用 增 强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本基金合同” ) 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 《 建 信 信 用 增强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 ) 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合 同 法》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释义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 规 、 监 管 、 合同 或 操 作障 碍 等 原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予 以 变 现的 资 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行 定 期 存款 ( 含 协议 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2 股 票 、 流 通 受限 的 新 股及 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因 发 行 人债 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与转换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八 )申购 与 赎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4、…… (十一 )巨额赎回的 认定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规 定 基 金总 规 模 上 限 、 当 日申 购 金 额上 限 ,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规 定 单 个投 资 人 当 日 申 购 金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定请 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7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构 成 潜 在重 大 不 利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取 设 定 单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 限 或 基金 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绝 大 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切 实 保 护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权 益 。 具体 请 参 见相 关 公告; ( 八 )申购 与 赎回 的 价 格 、 费用 及其用途 4 、 ……。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 费 , 并 将 上述 赎 回 费全 额 计 入基 金 财产。 (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 (2 )部分延期赎回 …… (十二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1 、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3 )……, (2 )部分延期赎回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超 过 上一 日 基 金总 份 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对 于 该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的 那 部 分 赎 回申 请 进 行延 期 办 理,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其余 赎 回 申请 部 分 ,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根 据前 段 “ (1 ) 接 受 全 额赎 回 ”或 “ (2 )部 分 延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式 与 其 他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一 并 办 理。 但 是 ,如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则 其 当 日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二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接 受 投 资 人 的 全 部或 部 分申购申请: (3 )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暂 停 估 值 并采 取 暂 停接 受 基 金申 购 申请的措施;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或基 金 转 换入 申 请 有可 能4 发 生 上述 (1 ) 、 (2 ) 、 (3 ) 、 (4 ) 项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及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在 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4 )……, 导 致 单 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数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 的情形时; (7 )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模 、 单 日净 申 购 比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者 单 日 或单 笔 申 购金 额 上 限 、 单 一 投资 人 累 计持 有 份 额上 限 的情形; 发 生 上述 (1 ) 、 (2)、( 3 ) 、 (4)、 (8 ) 项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的 申 购 申请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上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2、在 如 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4 )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暂 停 估 值 并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范围


……。 (八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二)投资范围 ……,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5 (3)…… (九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因 证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模 变 动 (3 ) ……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 保 证 金、 应 收 申购 款 等。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 金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定 期 开 放基 金 )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 投 资 组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发 行 的可 流 通 股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2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市 值 合 计不 得 超 过资 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 符合 该 比 例 限 制 的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当 与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 “ (八)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中 “2 、 基金投6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不符合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投资 比例 规 定的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工作日 内 进 行 调 整,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资组合比例限制”中第(3)、( 12)、 (13 )项外,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 不 符合 基 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 规定的,基 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 进行 调 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 定 性时 , 基 金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决 定 暂停基金估值时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四)定期报告 (一)披露原则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定期报告 (6 ) 基 金 持 续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基 金 年 度报 告 和 半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 资产 情 况 及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达 到 或 超过 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 者 的 权 益 ,基 金 管 理人 至 少 应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的 其7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该 投 资 者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持 有 份 额及 占 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变 化 情 况及 本 基 金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 特 殊情 形 除外。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28、 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影 响 投 资者 赎 回 等重 大 事项时 对序号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对合同其他对应的部分进行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