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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趋势(163402)

兴全趋势:关于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修改旗 下 部分 基金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的 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对已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
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规定》施行之日(2017
年 10月 1 日)起 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公司对旗下部分基金(详见下表)的《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
行修订,以符合《流动性风险规定》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已就本次修改内容与各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了必要程序。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40001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340005(A类) 
004417(B类)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40006 
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40007 
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40008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40009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000575 
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001511 
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001820 
001821(B类) 
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949 
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004919 
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4952(A类) 
004953(C 类)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3402(前端)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406(前端)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3407(前端) 
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3409(前端)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411 
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3412(前端)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3415(前端)


本次修订自 2018 年 3 月 31日起生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文件 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将在下期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根据附件相关 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也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678-0099(免长话) 、021-38824536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xqfunds.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附件: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月 23 日


附件:


《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民法通 则》 、 《基金法》 、 《合同法》 、 《证券 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发起设立,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 自担风险。 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民法通 则》 、 《基金法》 、 《合同法》 、 《证券 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本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 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无)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无)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苏芬 实收资本:9800 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实收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人及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实收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实收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 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 5、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过 0.5%,但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 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 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 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 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新增: (3)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4)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 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5)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 及处理方式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 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 及处理方式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 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新增: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 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具体措施为: 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上述 “ (1) 全部赎回” 或 “ (2) 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组合 可转债 30%~95%(其中可转债在除 国债之外已投资资产中比例不低于 50%) ,股票不高于 30%,现金和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八、投资组合 可转债 30%~95%(其中可转债在除 国债之外已投资资产中比例不低于 50%) ,股票不高于 30%,现金和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3、定期报告 3、定期报告 新增: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 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4、临时报告与公告 4、临时报告与公告 新增: (13)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 赎回等重大事项;


《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托管协议 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 郑苏芬 注册资本:98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 资)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 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基金管理人名称:兴全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 东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 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一、托管协议 当事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6912 传真: (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 年 1月 1 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6904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月 1 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兴全 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 同”或“基金合同”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规定》 ” ) 等有关法律法规,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订立《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 二、释义 (无) 新增: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二、释义 (无)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的交 易、申购与赎 回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3%, 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 收取的赎回费 25%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的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及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具体办理规则和赎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3%, 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况下收取的赎 回费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的用 回费用标准详见招募说明书。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具体办理规则和赎回费用标 准详见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交 易、申购与赎 回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新增: (3)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交 易、申购与赎 回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申购、赎回的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申购费 率不超过 5%。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 担,其中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 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赎 回费率不超过 3%。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申购、赎回的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申购费 率不超过 5%。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 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况下, 赎回费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作 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赎回 费率不超过 3%。 六、基金的交 易、申购与赎 回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 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情形; ……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 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 (4)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 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5)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人的 技术保障和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9)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 、( 2) 、 (6) 、 (7)- (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六、基金的交 易、申购与赎 回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 形与处理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 形与处理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六、基金的交 易、申购与赎 回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巨额赎回的处理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巨额赎回的处理 新增: (3)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回申请 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 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上述“ (1)全额赎回”或“ (2) 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撤 销而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七、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张杨路 500 号时代 广场 20 楼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十二、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的配 置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 比重为 0-65%,股票的投资比重为 3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的配 置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 比重为 0-65%,股票的投资比重为 3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新增: 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使基金投资符 合上述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4、6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以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 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定期报告 (三)定期报告 新增: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 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新增: (27)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 赎回等重大事项;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 人” )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 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 人”)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 )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 )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 (以下简称“ 《实施规定》 ” )和 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基础上,订立《兴全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 ) 。 定》 (以下简称 “ 《实施规定》 ”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 性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订立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 。 二、释义 (无) 新增: 10、 《流动性规定》 :指《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无) 新增: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 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 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价 格以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 算; 2、 本基金通常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但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 (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价 格以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 算; 2、 本基金通常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 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当对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 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 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 况与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 况与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新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 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 败;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 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的措施;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 况与处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 况与处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 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上述“ (1)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即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但是,如 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七、基金合同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庄园芳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兰荣 十三、基金的 投资 (五)投资限制 2、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2、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新增: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 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 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除上述 (1) 、 (5) 、 (12) 项外……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 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1) 、 (5) 、 (13) 、 (14)、 (18)项外…… 十五、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十九、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 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 和披露形式 4、基金定期报告 (二) 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 和披露形式 4、基金定期报告


新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 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十九、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 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 和披露形式 5、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二) 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 和披露形式 5、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新增: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 (29)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 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与同业存单的;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庄园芳 (一)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兰荣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2)监督的标准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2)监督的标准 新增: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 ……除上述 (1) 、 (5) 、 (12) 项外…… 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 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 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1)、5)、 13 )、 14 )、 18)项外……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前言和释 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一、前言和释 义 释义 (无)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一、前言和释 义 释义 (无) 释义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五、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新增: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 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五、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 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 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 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 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 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五、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 购;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 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6)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 、 (2) 、 (3) 、 (7)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五、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五、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 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上述“ (1)全额赎回”或“ (2) 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六、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





称: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 代广场 20 楼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





称: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29楼 十一、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范围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股 三、投资范围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比例为 80%-95%、债券投资 比例为 0%-20%、权证投资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小于 5%。如果法律法 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会做相应调整。 票投资比例为 80%-95%、债券投资 比例为 0%-20%、权证投资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小于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对该 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 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应调整。 十一、基金的 投资 六、投资限制 (二) 投资组合限制 3、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股票投资比例为 80%-95%、债券 投资比例为 0%-20%,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 5%; 六、投资限制 (二) 投资组合限制 3、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股票投资比例为 80%-95%、债券 投资比例为 0%-20%,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一、基金的 投资 六、投资限制 (二) 投资组合限制 六、投资限制 (二) 投资组合限制 新增: 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十一、基金的 投资 六、投资限制 (三)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六、投资限制 (三)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二)项第 3、5、8、10 条外,由 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十七、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新增: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十七、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新增: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 赎回等重大事项;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





称: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





称: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29楼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托管协议的内 容与格式》 、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④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小于 5%。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④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小于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③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 股票投资比例为 80%-95%、债券投 资比例为 0%-2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 5%;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③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 股票投资比例为 80%-95%、债券投 资比例为 0%-2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新增: ⑧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⑨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⑩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 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 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 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2)项第③、⑤、⑧、⑩条外,由 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 《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无) 新增: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二、释义 (无) 新增: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新增: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 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 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以上的。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的措施。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新增: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新增: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 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上述“ (1)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即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 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七、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邮政编码:200122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29楼








邮政编码:201204














七、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十二、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各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 65%-95%;债券投资比例为 0%-30%; 资产支持证券占 0%-20%;权证投资 比例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 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 调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各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 65%-95%;债券投资比例为 0%-30%; 资产支持证券占 0%-20%;权证投资 比例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 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 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本 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各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 65%-95%;债券投资比例为 0%-30%; 资产支持证券占 0%-20%;权证投资 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基金资产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 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本 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各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 65%-95%;债券投资比例为 0%-30%; 资产支持证券占 0%-20%;权证投资 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突出 社会责任投资股票的合计投资比例 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突出社会责 任投资股票的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 股票资产的 80%;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新增: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6)项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及第(11)、 (14 )、( 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十四、基金资 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6、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新增: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 赎回等重大事项; 《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邮政编码:200122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29楼 邮政编码:201204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监督: (4)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各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 65%-95%;债券投资比例为 0%-30%; 资产支持证券占 0%-20%;权证投资 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突出 社会责任投资股票的合计投资比例 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进行监督: (4)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 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各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 65%-95%;债券投资比例为 0%-30%; 资产支持证券占 0%-20%;权证投资 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突出社会责 任投资股票的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 股票资产的 80%;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新增: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4)项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及第(8 )、 (11 )、( 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无) 新增: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二、释义 (无) 新增: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新增: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 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6、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 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的措施。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新增: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 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上述“ (1)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七、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邮政编码:20012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29楼


邮政编码:201204 十二、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65%;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小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突出有机增长特征的股 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65%;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小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突出有机增长特征的股票合计 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30%-80%;债券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65%;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突出有机增长特征的股票合计投资 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30%-80%;债券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65%;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突出有 机增长特征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 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 外。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除外; ……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1)、( 5 )、( 10 )、( 12)项外,由 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资 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新增: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 赎回等重大事项; 二十四、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邮政编码:200122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29楼


邮政编码:201204


《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一)依据 订立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 (一)依据 订立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 目的、原则和 解释 下简称“本托管协议”,“本协 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下简称“本托管协议”,“本协 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的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65%;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组合 中突出有机增长特征的股票合计投 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的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65%;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突出 有机增长特征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 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的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2)监督的标准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30%-80%;债券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65%;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突出有机增长特征的股票合计投资 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的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2)监督的标准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30%-80%;债券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65%;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突出有 5)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 外。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增长特征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 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5)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 1)、 5)、 10 )、 12)项外,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定。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 二、释义 (无) 新增: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二、释义 (无) 新增: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新增: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3)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 一定的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 用)的 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赎回 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3)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 一定的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 用)的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 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上述“1)接受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5)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5)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新增;


6)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 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 1 )、 2 )、 3)、 4)项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发生上述 1)、 2)、 3)、 4)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 告……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 1) 、2 )、 3)、 4)项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法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 1)、 2)、 3)、 4) 、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依法公告…… 七、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其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庄园芳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29 楼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兰荣


十二、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2、投资比例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各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为:债券类证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不含可 分离债债券部分的可转债投资不超 过债券类证券投资比例的 50%。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20%,其中权证的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2、投资比例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各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为:债券类证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不含可 分离债债券部分的可转债投资不超 过债券类证券投资比例的 50%。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20%,其中权证的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债券类证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不含可分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债券类证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不含可分 离债债券部分的可转债投资不超过 债券类证券投资比例的 50%。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2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离债债券部分的可转债投资不超过 债券类证券投资比例的 50%。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2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新增: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十四、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定期报告 (三)定期报告 新增: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 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新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 赎回等重大事项;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庄园芳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29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 、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兴全 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本基金债券类证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不含可分 离债债券部分的可转债投资不超过 债券类证券投资比例的 50%。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2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1) 本基金债券类证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不含可分 离债债券部分的可转债投资不超过 债券类证券投资比例的 50%。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2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新增:(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无) 新增: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二、释义 (无) 新增: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八、合润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场内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6、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场内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6、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新增:


(3)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八、合润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场内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7、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一)场内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7、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合润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合润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合润基金份额时 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 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合润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合润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合润基金份额时 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 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八、合润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场外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5.申购、赎回的金额 (二)场外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5.申购、赎回的金额 新增: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八、合润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场外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6.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合润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合润基金份额时收 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比例下限。 (二)场外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6.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合润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合润基金份额时收 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合润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场外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7.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二)场外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7.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八、合润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场外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7.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二)场外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7.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7)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 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的措施; 八、合润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场外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8、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二)场外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8、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八、合润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场外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二)场外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③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 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回 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 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上述“①全额赎回”或“②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 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邮政编码:200122 ……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 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 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29楼


邮政编码:201204 ……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十五、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权证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资产支持证券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0%;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权证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资产支持证券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0%;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十五、基金的 投资 (七)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9)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 (七)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9)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5%-40%;权证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资产 支持证券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的比例为 5%-40%;权证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资产 支持证券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10)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十五、基金的 投资 (七)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七)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新增: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十五、基金的 投资 (七)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 (七)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除上述第(10) 、 (11) 、 (13)项外,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


十七、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二十四、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二十四、基金 的信息披露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新增: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 赎回等重大事项;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 人” )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邮政编码:200122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 人” )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29楼


邮政编码:201204


……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 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 务 ……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权证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资产支持证券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0%;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权证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资产支持证券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0%;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9)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5%-40%;权证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资产 支持证券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9)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5%-40%;权证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资产 支持证券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10)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新增: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除上述第(10) 、 (11) 、 (13)项外,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无) 新增:1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二、释义 (无) 新增: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新增: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 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的申购与赎回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的某笔申购;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新增: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的措施。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 (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 (2) 、 (3) 、 (4) 、 (5)、(9)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 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上述“ (1)全额赎回”或“ (2) 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二、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 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 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6、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6、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新增: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除上述第 6、7、13、15 项外,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十四、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新增:25、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 赎回等重大事项; 二十五、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 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 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十五、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二)投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6)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二)投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6)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十五、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二)投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二)投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新增: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二十五、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二)投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二)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6)、 7)、 13 )、 15)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和 解释 (一)依据 订立《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本托管协 议”,“本协议”)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兴全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一)依据 订立《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本托管协 议”,“本协议”)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 《兴全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的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2)监督的标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 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的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2)监督的标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 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的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2)监督的标准 6)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的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2)监督的标准 6)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投资行为的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2)监督的标准 投资行为的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2)监督的标准 新增: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基金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基金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无) 新增: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二、释义 (无) 新增: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二)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5、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二)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5、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新增: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二)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5)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 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 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申购费用不 (二)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5)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 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 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申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 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其他情况下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六、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二)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二)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 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的措施; 六、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二)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9、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二)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9、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新增: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六、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二)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二)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 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回 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 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上述 “ (1) 全额赎回” 或 “ (2) 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若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 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场内赎 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撤销而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 办理。 六、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三)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6、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三)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6、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新增: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三)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7、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 取,除归入基金财产部分,其余用 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手续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三)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7、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 取,除归入基金财产部分,其余用 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手续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七、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邮政编码:200122


……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 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 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邮政编码:201204


……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七、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十二、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 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 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 十二、基金的 投资 (九)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 (九)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 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因法律法规 限制或股票停牌等原因,导致本基 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而致使本基 金不能满足上述股票投资限制的情 况除外。 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因法律法规限制或股票停 牌等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投资相 关股票,而致使本基金不能满足上 述股票投资限制的情况除外。 十二、基金的 投资 (九)投资限制 (九)投资限制 新增:⑧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⑨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⑩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十二、基金的 投资 (九)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九)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①项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及第⑧、⑩项外,由 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付对价、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新增: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 赎回等重大事项; 二十四、基金 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邮政编码:200122


……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 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 务 邮政编码:201204


……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二十四、基金 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月 15 日 注册资本:260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十四、基金 合同摘要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一)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 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规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一)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 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 二十四、基金 合同摘要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二)组合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二)组合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 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因法律法规 限制或股票停牌等原因,导致本基 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而致使本基 金不能满足上述股票投资限制的情 况除外。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 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因法律法规限制或股票停 牌等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投资相 关股票,而致使本基金不能满足上 述股票投资限制的情况除外。 二十四、基金 合同摘要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二)组合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二)组合限制 新增:⑧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⑨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⑩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邮政编码:200122


……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 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 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邮政编码:201204


……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邮政编码:100048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 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据承兑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 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 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 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 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 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 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 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 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 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规定。 (一)……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 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 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 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新增: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1 项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产净值的 5%”及第 9、11 项外,由 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兴全绿 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格式》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无) 新增: 《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无) 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申购 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新增: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 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申购 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市场 推广、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 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比例下限。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市场 推广、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 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比例下限。其中,本基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 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申购 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新增: (3)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 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50%以上的; (4)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的措施;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申购 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 (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9)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 (2)、(5)-(8)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申购 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申购 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 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具体措施为: 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上述 “ (1) 全额赎回” 或 “ (2) 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场内赎回 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 自动撤销而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办 理。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申购 与赎回 三、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三、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新增: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申购 与赎回 三、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及其用 途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除归入基金财产部分,其余用于支 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 三、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及其用 途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除归入基金财产部分,其余用于支 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 其中,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第六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设立日期: 2003 年 9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58368998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设立日期: 2003 年 9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20398888 第六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 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 [1983]146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3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 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 [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3 号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 符合绿色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 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 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 符合绿色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 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 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e、 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e、 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新增:j、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k、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l、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 e、j、l 项外,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新增: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 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新增: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 赎回等重大事项; 《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成立时间:2003 年 9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 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58368998 传真: (021)58368868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成立时间:2003 年 9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398888 传真: (021)20398858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兴全 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 容与格式〉 》 、 《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 中,符合绿色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 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 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符合绿色投资理念的股票合 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d、 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d、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新增: i、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j、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k、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 d、i、k 项外,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 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 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 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 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 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 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无) 新增: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二、释义 (无) 新增: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5、申购与赎回的金额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5、申购与赎回的金额 新增: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50%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其他情况下,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50%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3)项以外的暂定申 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 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50%以上的;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除第(3 )、( 6)、( 7) 项以外的暂定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9、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9、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六、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的申购与赎回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新增: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 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回 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 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 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场内赎回 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 自动撤销而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办 理。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6、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6、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新增: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7、申购费用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50%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7、申购费用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其他情况下,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50%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八、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设立日期: 2003 年 9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58368998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设立日期: 2003 年 9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20398888 十三、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 符合轻资产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 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本基 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 符合轻资产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 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本基 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三、基金的 投资 (六)投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六)投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三、基金的 投资 (六)投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六)投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新增: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2) 、 (12) 、 (15) 、 (17)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资 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十九、基金的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信息披露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告 新增: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十九、基金的 信息披露 (九)临时报告 (九)临时报告 新增:27、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 赎回等重大事项; 《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 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 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 符合轻资产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 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本基 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 符合轻资产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 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本基 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 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 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 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 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新增: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2) 、 (12) 、 (15) 、 (17)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无) 新增: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二、释义 (无) 新增: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50%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其他情形下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50%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 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以上的。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的措施。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新增: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 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具体措施为: 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上述 “ (1) 全额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场内赎回 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 自动撤销而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办 理。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新增: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50%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其他情形下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50%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十三、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 符合商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 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 符合商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 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十三、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三、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新增: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十三、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四、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除上述第(2 )、( 12)、( 15 )、( 17)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五、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十九、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新增: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十九、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新增: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 赎回等重大事项;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和 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以下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 以下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 符合商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 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 符合商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 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新增: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除上述第 2、12、15、17 项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新增: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无) 新增: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二、释义 (无) 新增: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 的开放期、封 闭期、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 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 的开放期、封 闭期、申购与 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和处理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和处理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六、基金份额 的开放期、封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闭期、申购与 赎回 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六、基金份额 的开放期、封 闭期、申购与 赎回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7、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 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的措施; 六、基金份额 的开放期、封 闭期、申购与 赎回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 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 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基金管 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 期间并予以公告。 六、基金份额 的开放期、封 闭期、申购与 赎回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六、基金份额 的开放期、封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闭期、申购与 赎回 新增: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 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 额 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 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的前提 下,其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 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如延期办理期限 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 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 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份额 40%以上而被延期办 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赎回业务。 十二、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新增: (18)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除上述第(2 )、( 12)、( 18 )、( 20)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十四、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新增: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 赎回等重大事项;


《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称“《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称“《信息披露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一)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称“《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称“《信息披露办 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等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开放期内的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开放期内的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和核查 监督: 监督: 新增: (18)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除上述第(2 )、( 12)、( 18 )、( 20)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 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 义 (无) 新增:13、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第二部分 释 义 (无) 新增: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 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 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 本基金通常不收取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但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 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 本基金通常不收取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 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当对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 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 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发生上述第 1、2、3、4、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 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 求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4、6、7、 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 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上述“ (1)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即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但是,如 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庄园芳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兰荣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新增: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 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 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 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除上述(1)、( 6 )、( 13)、(15) 项外…… 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 6) 、 (14) 、 (15)、 (19 )、( 21)项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新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 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新增: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 28、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 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 同业存单的;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庄园芳 (一)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兰荣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新增: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 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 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 ……除上述(1) 、 (6) 、 (13) 、 (15) 项外…… 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1) 、 (6) 、 (14) 、 (15)、 (19 )、( 21)项外……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四)可以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可以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 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 义 (无) 新增:13、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第二部分 释 义 (无) 新增: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 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 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 本基金通常不收取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但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 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 本基金通常不收取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 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当对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 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 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4、6、7、9、 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与赎回





新增: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 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上述“ (1)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即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但是,如 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新增: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 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 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除上述 (1) 、 (5) 、 (12) 项外……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 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1) 、 (5)、 (13) 、 (14)、 (18)项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露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金季度报告 新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 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新增: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 29、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 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 同业存单的;


《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管理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嘉里城办公楼 28 楼 基金管理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嘉里城办公楼 28-29 楼 第三条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 3.1.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组合限制


3.1.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组合限制


监督和核查


……除上述(1)、( 5) 、 (12) 项外…… 新增: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 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 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 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 5) 、 (13) 、 (14)、 (18)项外…… 第八条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8.7 暂停估值的情形 8.7 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无) 新增: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二、释义 (无) 新增: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新增: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 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的措施;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 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上述“ (1)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 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二、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新增: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除第(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除第(2) 、 (12) 、 (18) 、 (20)项外,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十四、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新增: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 赎回等重大事项; 二十四、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一)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一)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二十四、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二)投资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二)投资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十四、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二)投资限制 新增: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二十四、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二)投资限制 除第(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投资限制 除第(2) 、 (12) 、 (18) 、 (20)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兴 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 》 、 《兴全恒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新增: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 期限 除第(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 期限 除第 2)、 12)、 18 )、 20)项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无) 新增: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二、释义 (无) 新增: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 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6、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 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的措施;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 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上述“ (1)全部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二、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新增: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 、 (10) 、 (12 )、 (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四、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新增: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 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8)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 赎回等重大事项;


《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新增: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 、 (10) 、 (12 )、 (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基金资产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新增: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无) 新增: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二、释义 (无) 新增: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新增: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 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7、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 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措施。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 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 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开放 期的业务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 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开 放期的业务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 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 额 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 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的前提 下,其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 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如延期办理期限 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 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 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份额 40%以上而被延期办 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赎回业务。 十二、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在开放期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受上述限制。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在开放期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受上述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本基金在开放期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受上述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本基金在开放期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受上述限制;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新增: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除第(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除第(2) 、 (10) 、 (12) 、 (13)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十四、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新增: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新增: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 赎回等重大事项; 二十四、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在开放期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一)投资范围


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受上述限制。 本基金在开放期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受上述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二十四、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二)投资限制 (2) 本基金在开放期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受上述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二)投资限制 (2) 本基金在开放期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受上述限制;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二十四、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二)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二)投资限制 新增: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二十四、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二)投资限制 除第(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二)投资限制 除第(2) 、 (10) 、 (12) 、 (13)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兴全兴 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等 有关法律法规、 《兴全兴泰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本基金在开放期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受上述限制。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本基金在开放期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受上述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在开放期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 本基金在开放期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受上述限制; 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受上述限制;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新增: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除第(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除第(2) 、 (10) 、 (12) 、 (13)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