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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50B(150124)

建信50B: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建信央视财 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建信央 视财经 50 指数 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 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录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3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4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和 核 查.................................................................................. 4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2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13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15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18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 20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25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25 十 一、 基金费 用 .............................................................................................................................................. 27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保 管 .......................................................................................................... 28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存 ............................................................................................................... 29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29 十 五、 禁止行 为 .............................................................................................................................................. 32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33 十 七、 违约责 任 .............................................................................................................................................. 35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 36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37 二 十、 其他事 项 .............................................................................................................................................. 37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 37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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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鉴于 建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 系一 家 依照 中国 法 律合 法成 立 并有 效存 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 拟募集 建信央视财经50 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 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拟担任 建信 央视 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建信央视财经50 指 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 建信央视财经50 指数分级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 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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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 金管 理 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 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 务 (二 )基 金托 管 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 ]40 号文 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5 号 经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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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本协 议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 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 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央 视财 经50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一级 市场 初次 发行或增发的 新股 ) 、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 可转 换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85% ,其中投资于央视财 经5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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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的现金或到期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投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股 指期 货 、权 证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 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 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议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85% , 其中 投资 于央 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展期; (5 )在 银行 间 市场 进 行债 券 回购 融 入的 资 金余 额 不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 (6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本基 金所 持有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85%;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在任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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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其他权 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 以上(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本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 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10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 确规定的锁定期在三个月以 上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四;本基金持有 所有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期在三个月 以上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六;本基金持有 所有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 的锁定期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十五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 上比例进行调整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但完全按照标的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 (12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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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 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变更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上述 约定。 除上述第(2)、(8 )、(12)、(13)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本 托管协议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3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 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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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 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 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 券 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时,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 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 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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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 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 和职 责, ,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 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 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并与 基金托管 人签 订 《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 度。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于 首次 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 金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 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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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 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 进行审核, 基金托 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 出现风险的,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 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 理部 门就 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出具 的 风险 评估 报 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达 成 一致, 应及 时 上报 中 国证 监 会请 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 托管 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 资限 制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与 本 机构 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发送 对方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若无法阻 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 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 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 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 票据的监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 《关于 证券 投 资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并 与基金 托管人签订《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 。 (2)基金管理人 应将 经董事会批准 的 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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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以及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 管理人 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 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 议的约定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 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 行审 核,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 能 导致 基 金投资 出现 风险 的,有权 要求 基 金管 理 人在 投 资中期票 据 前就 该 风险 的 消除 或 防范 措 施进 行补 充 书面 说 明, 并 保留 查 看基 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拒绝 执 行有 关 指令 。因 拒 绝执 行 该指 令 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达 成 一致, 应及 时 上报 中 国证 监 会请 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 和本 协 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其他 方 面进 行监 督。 (二 )基 金托 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认、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 传推 介材 料上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在 发现后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 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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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 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 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 的基金 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 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 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限期内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 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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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限期内 纠正。 五、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一 )基 金财 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时募 集资 产的 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之日起10 日内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 )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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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存款 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 银行 (简 称 “交 通银 行网 银” )办 理托 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 )基 金证 券 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 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 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 )债 券托 管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由 基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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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 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 )其 他账 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 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 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 除外。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 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六、 指令 的发 送 、确 认和 执行 (一 )基 金管 理 人对 发送 指令 人员 的书 面授 权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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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 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员名单 、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 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 令时 基金 托管 人 确认 有权 发送 人 员身 份的 方 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 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发出授 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 通知 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 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 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 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 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 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指 令的 内 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 时间、到账时间、金 额、账户 信息、收款行大额支付号 等 执行支付所需内容 ,加盖预留印鉴。 (三 )指 令的 发 送、 确认 和执 行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 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 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 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 及时 通 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 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3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15:30 之后 发送付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划账成功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 时点 前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 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 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 损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 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 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被授权人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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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 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 的方法确认指令的 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 指令 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 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四 )基 金管 理 人发 送错 误指 令的 情形 和处 理程 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 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 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 不全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 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五 )基 金托 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暂 缓、 拒绝 执行 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 有关基金的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的 规定 , 如交 易未 生效 , 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 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 以 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 ,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 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 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 )基 金托 管 人未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执 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 )被 授权 人 员的 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 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 工作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 公章 的 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 ,注 明启 用 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 通知自 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 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 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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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 员的授权,并且 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交易 及清 算 交收 安排 (一 )选 择代 理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 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 选择标准 (1 )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 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 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 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 高度保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 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 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 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 期、 全面 地为 本基 金提 供相 关信 息服 务, 并能 根据 基金 投资 的特 定要 求, 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 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选择证券 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应代 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 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 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 (二 )基 金投 资 证券 后的 清算 交收 安排 1、 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 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 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 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 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 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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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 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 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 的 清算 交割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 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 基金托管人的 自身原因 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 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 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 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 款,按照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资 金、 证券 账目 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 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 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 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 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 账目核对 。 对实物券账目, 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 对。 基金托管人应 定期核对证券 账 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 账目核对。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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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四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 资金 清算 和 数据 传递 的时 间、 程序 及托 管协 议当 事 人的 责任 界定 1、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负 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 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在T+2 日前 将申 购净 额 (不 包含 申购 费) 划至 托管 账户 。 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 金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 基金 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T+3 日 (包 含赎 回产 生的 应付 费用 ) 划至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 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八、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一 )基 金资 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 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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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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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 值。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主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等 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 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 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 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 估值 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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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 值错 误 调整 采 用尽 量 恢复 至 假设 未 发生 估 值错 误 的正 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评估;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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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三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 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基 金账 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五 )会 计数 据 和财 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 核 对一 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六 )基 金定 期 报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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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公 告。 季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季 度终 了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 公告 一次 , 于截 止日 后的 45 日内 公告 。 半 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 公告 ;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 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 公章后,以 约定 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 成当日,以 约定 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 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2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 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 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 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 基金 收益 分 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包括 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 十、 基金 信息 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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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 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 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披露 以外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 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 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 命令 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信息 披露 中的 职责 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 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 必要 的公 告文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 六)款 的规 定对 相关 报告 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 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三 )暂 停或 延 迟信 息披 露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 )基 金托 管 人报 告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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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 情况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说 明该 半年 度/ 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 金管 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1.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 )基 金托 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2%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 )基 金的 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基金的 指数 使用许可 费 自合同生效之日算起 ,收取标准和方法为: H=E×0.05%/ 当年天数 H=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 许可 费;E= 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 , 指数使用 许可 费 按实 际计 提金 额收 取。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指数使 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5 万元时按照5 万元收取。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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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指数使用 许可 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的付 款指 令 按 季支付。 (四 ) 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 规模随时可变, 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 市场发生变化时,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 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 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 基金 费用 , 应当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 、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 用等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金 托管 人对 不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其 他费 用有 权拒 绝执 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 、 本协 议的 约定 ,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做 出书 面解 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 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募集期结束并 确认认购申请后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 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 机构 负责编 制和保管,并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及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后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 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 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 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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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 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 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 ,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 、基 金有 关 文件 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 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 不少于15 年。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 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 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 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 )基 金管 理 人的 更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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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 名: 新 任基 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 托管 人 或由 单 独或 合 计持 有 建信 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建信央视50 份额 、 建信 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 核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 )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6 ) 交接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管理 业务 资料 , 及时 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计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 基金 名称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 如果 原任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 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 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 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 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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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 )基 金托 管 人的 更换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 名: 新 任基 金 托管 人 由基 金 管理 人 或由 单 独或 合 计持 有 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建信央视50 份额 、 建信 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 视50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 核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 ) 公告 :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6 ) 交接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 值;


(7 ) 审计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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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上述程 序职 责终 止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 ) 提名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建 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告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联合公告。 十五、禁止行为 本 协 议项 下 的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存 在以 下 情况 或从 事 以下 行 为: (一 ) 《基 金法 》第 二十 条、 第三 十一 条禁 止的 行为 。 (二) 除非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不 得用 基金 财产 从事 《基 金法 》 第五 十九 条禁 止的 投资 或活 动。 ( 三) 除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 关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中国 证 监会 另 有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身和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四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任何 尚未 按有 关法 规规 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 ,不 得对 他人 泄露 。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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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五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资金 头寸 不足 的情 况下 ,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 (六 )在 资金 头 寸充 足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指令 留出 足够 时间 的情 况下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执行。 (七 )除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动 用或 处分 基金 财 产。 (八)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为 同一 人, 不得 相互 出资 或者 持有 股份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行政 上、 财务 上互 相独 立, 其高 级基 金管 理人 员 或其 他从 业人 员 不得 相互 兼职 。 (九 ) 《基 金合 同》 投资 限制 中禁 止 投资 的行 为 。 (十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禁止 的 其他 行为 。 十六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 。 (二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终 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 售办 法》 、 《运 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事项。 (三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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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基金登记 机构 、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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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期限不少于15 年 。 十七、违约责任


(一 )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 协议 不符 合约 定的 , 应当 承担 违约 责 任。


(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反 《基金法》 规定或者 本托 管 协议 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 同行 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 一方 承 担连 带责 任后有权根据另一 方过 错程 度向 另 一方 追偿 ,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 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 由于 该 机构 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 等原因 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 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 议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 统故障 、计算机系统故障、网 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 及其他非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 的意外事故。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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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 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 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 )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 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 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 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 )托 管 协议 当事 人违 反托 管协 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承 担赔偿责任。


(四 )违 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 最大 限度 地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 行本 协议。


(五 )本 协 议所 指损 失均 为直 接损 失。


十八 、争 议 解决 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 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并对 双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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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一 )基 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申请 发售 基 金份 额时 提交 的基 金托 管协 议草 案, 应经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 表签字,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的 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的文 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基 金 托管 协议 自《 基金 合同 》成 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 )基 金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 基金 托管 协议 一 式 6 份, 除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各 1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分别 持有 2 份, 每份 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二十 、其 他 事项





本协议未 尽 事宜 ,当 事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有 关法 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二十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页 无正 文, 为 《建 信央 视财 经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