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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稳健(150036)

建信稳健: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
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释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9、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2 债务 违约 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 等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 、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业 务应 遵 守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若相 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对 申购 、赎 回业 务规 则 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基 金总 规 模上 限、 当 日申 购建 信双 利基 金份 额 金额 上限 ,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 书或相关公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 资 人当 日申 购 建信 双利 基金 份额 金额 上 限,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 关公告; 7 、 当接 受建 信双 利基 金份 额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 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设 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 或基 金单 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 、 …… 其中 ,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3 (九 )拒 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除非 出现 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发生 上述 情 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并将 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九 )拒 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 出现 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暂停 或 拒绝 基金 投资 者的 全部或 部分 申购申请: (7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暂 停 估值 并采 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 措施; (8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 或基 金转 换入 申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例要求 的情形时; (9 ) 申购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 规模 、建 信双 利基 金份 额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限 、单 一投 资者 单 日或 单笔 建 信双 利基 金份 额申 购金 额 上限、 单一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上 限 的情形; 发生 上述 情 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的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4 还投 资者 。发 生上 述 (1 )到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十 )暂 停 赎回 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 一)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还投 资者 。发 生上 述(1 )到(7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暂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 以公告。 (十 )暂 停 赎回 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暂 停 估值 并采 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 一)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若本 基金 发 生巨 额 赎回 、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 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 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的那 部分 赎 回申 请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 于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其余 赎回 申请 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前 段“ (1 ) 全额 赎回 ”或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的约 定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 一 并办 理。 但是 ,如 该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取5 消赎 回, 则 其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范围 …… (六) 投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3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二) 投资范围 ……, 其中 ,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六) 投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3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1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5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资产 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 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6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比 例的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除 上 述 第 (3 ) 、 (11) 、 (15 ) 、 (16 ) 项外 ,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 致投 资组 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比 例的 ,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 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基 金管 理 人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决 定 暂停基金估值时;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其 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当依 法披 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八 )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7 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6、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 告中 披露 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 运作 期间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 基金 定期 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 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30、 在发 生涉 及建 信双 利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对序号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对合同其他对应的部分进行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