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军工股A(150335)

军工股A:关于修改《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修改 《 融通中证 军工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部分 条款
的公告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5 年 7 月 1 日 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的相 关规 定, 结合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相 关约 定, 本基金
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 一致 , 对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 。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调整赎回费 费 率及收取方式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如下 :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 <7 日 1.50% 
T ≥7 日 0.50% 
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同时
区分普通客户赎回和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2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届时
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对其进行更新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普通客户赎回的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 <7 日 1.5% 
7 日≤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养老金客户而言, 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费 率为 1.5% ,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设置 特定赎回 费率 , 特定赎回费率为原赎回费率的 25% , 收取 的特 定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普通客户而言, 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限不少于 7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 ,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二、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内容 《基 金合 同》 的修 订详 见附 件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 。 基于 基金 合同 的修 订, 本基 金管 理人 相 应修 订了 《 融通中证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 其他事项 1、 本基金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订 基金 合同 部分 条款 的事 项对 本 基金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无需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 本基金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的调整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实施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条款的其他 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 将于公告当日, 将修订后的 《基 金合 同》 、 《 托管协议 》 登载 于公 司网 站 , 将在 更新 的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中 , 对涉 及上 述修 订的 内容 进行 相应 更新 。 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 信息请仔细 阅读 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 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rtfund.com ) 或拨 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 (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 情况 。 4、 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 四、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 但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选择 适合 自己 的基 金 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 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3 日


4 附件: 融通 中证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订 对照 表 修 订前 修 订后 修 订理 由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下简 称 “ 《合 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中 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下简 称 “ 《 合 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补充基金 合同的 订立依据 。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13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76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监 管、基 金合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款 )、停 牌股票 、流通 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补 充相关释 义。 第八部分


融通 军工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第八部分


融通 军工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5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 施,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具体 规定参见 招募说 明书或 相关公 告。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8 、对持 续持有 期限少 于 7 日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本 基金将 收取不 少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第 23 条补 充。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 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 并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额 数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基 金份额总 数的 50% , 或者有 可能导 致投资者 变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要 求的情形 时。 7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 暂停申 购的措 施。 8 、当申 购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 的单一投 资者单 日或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基金 总规模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9 项 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 ,并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购公 告。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在 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第 24 条补 充。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因上文增 加内容 变动相应 序号。 完善表述 。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第 24 条补 充。 6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 暂停基 金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 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对于 在开 放日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当日 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30% 以上的 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对于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未 超过 上述比例 的部分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根据前段 “ (1 ) 全额赎 回” 或 “ (2 ) 部分延期 赎回” 的约定 方式与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一 并办 理。但是 ,如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选择取 消赎回 ,则 其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第 21 条补 充。 第十一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田 德军 联系电话 :(0755 )26948070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第十一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高 峰 联系电话 :(0755 )26947517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根据本基 金实际 情况更新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信息 。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 金的 股票资产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90% ,其中 投资于 中证军 工指数 成份股和 备选成 份股的 资产不 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权 证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 , 现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 金的 股票资产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90% ,其中 投资 于中证 军工指 数 成份股和 备选成 份股的 资产不 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权 证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 ,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第 18 条补 充。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第7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的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14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5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 (2 )、(10 )、 (14 )、 (15 )项 外,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16-18 条补充 。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的;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第 24 条补 充。 第二十三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七)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第二十三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七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如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达 到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的权 益 ,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 文件中“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息”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类 别 、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第 26 、27 条补充 。 8 (八 )临 时报告 报告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八 )临 时报告 33 、本基 金发生 涉及申 购、赎 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补充应当 编制临 时报告的 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