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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指LOF(160924)

恒指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 恒 生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1 期) 
 
 
 
 
 
 
 
 
 
基 金 管 理 人:大成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 工商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三 月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 提 示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25 日证监许可 【2015 】 2748 号文 予以注册 , 并于 2017 年 4 月 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 机构监管部《关于对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延 期募 集备 案的 回函 》 (机 构部 函 【2017】877 号) 。基金合同 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者 购买 基金 ,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 债券 基金 、 货币 市场 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者 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 投资者 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是股票指数型基金 ,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高 于混 合型 基 金、 债券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 香港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 除了 会因 香港 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之外 , 还需 面临 汇率 风险 等投 资海 外市 场的 特殊 风险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 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申购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做 出独 立、 谨慎 决策 , 获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 亦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操作或技术 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 有风险等。 巨额 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 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资有风险,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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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 人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时,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 自行负担。 本基金按照份额 初始 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 能低于份额 初始 面值, 投资者 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 应当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购 买本 基金 ,基 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基金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 或《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2月10日 (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 准) ,有关财务数据和基金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12 月31 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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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风 险揭示 ......................................................................................................................................................... 10 四 、基 金的投 资 .................................................................................................................................................... 17 五 、基 金业绩 ......................................................................................................................................................... 27 六 、基 金管理 人 .................................................................................................................................................... 28 七 、基 金合同 的存 续 ........................................................................................................................................... 42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3 九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53 十 、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54 十 一、 基金的 资产 ................................................................................................................................................ 57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8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63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65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6 十 六、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 资产的 清算 ...................................................................................... 72 十 七、 基金托 管人 ................................................................................................................................................ 74 十 八、 境外托 管人 ................................................................................................................................................ 79 十 九、 相关服 务机 构 ........................................................................................................................................... 80 二 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92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要 ................................................................................................................... 114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126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128 二 十四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129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129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131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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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其 他有关规定及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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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 、 释


义 在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大成恒生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基金管理人: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资产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 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大成 恒 生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大成恒生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 大成恒生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大成恒生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试 行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5 日实 施的 《合 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通 知》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5 日实 施的 《关 于实 施 〈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及颁 布机 构对 其不 时做 出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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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的修订 16、 沪港 通: 即沪 港股 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 指两 地投 资者 委托 上交 所会 员或 者香 港联交所参与者, 通过上交所或者香港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17、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联交所参与者,通过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18、 港股 通: 是指 投资 者委 托上 交所 会员 , 通过 上交 所证 券交 易服 务公 司 , 向香 港联 交 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19、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1、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是指 经主 管部 门批 准, 运用 在境 外募 集的 人民 币资 金 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6、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 推介 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9、 销售 机构 : 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 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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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1、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32、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3、 场外 : 指销 售机 构不 使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而 通过 自身 的柜 台或 其他 交易 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的申购、赎回亦称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34、 场内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利用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种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亦称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5、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 证券 账户 : 指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 有证 券的 账户 , 包括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A 股账 户) 和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记录 在该 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4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沪股通交易日: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沪股通交易日 48、港股通交易日: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港股通交易日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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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9、 《业 务规 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发 布实 施的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52、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 上市 交易 : 指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间,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系统 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 跨系 统转 登记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 日 、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9、 元:指人民币元 60、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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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6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 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5、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介 66、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7、标的指数:指恒生指数以及未来经履行适当的变更程序后确定的其他指数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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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投资于香港 市场的股票型指数基金, 其主要面临以下三类风险: 一是境外投资 的特 殊风 险, 包括 海外 市场 风险 , 汇率 风险 、 政府 管制 风险 、 法律 风险 、 政治 风险 以及 税务 风险 ; 二是 本基 金特 有 风险 , 包括 指数 授权 风险 、 金融 模型 风 险、 跟踪 误差 风险 、 衍生 品投 资风险、证券借贷和正回购/ 逆回购风险 、港股 通 特定 业务 风险 、 单 一投 资者 集中 度较 高的 风险 ;三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利率 风险 、 大宗 交易 风险 、 会计 核算 风险 、 交易 结算 风险 、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以 及不 可抗 力风 险。 (一)境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1. 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基金投资于 海外 证券 市场 , 因而 会受 到不 同国 家或 地区 (对 本基 金而 言, 主要 指香 港 ) 特有 的政 治因 素、 法律 制度 、 经济 周期 等基 本因 素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 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 险。 例如 香港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 并无涨跌幅上下 限的 规定 , 使得 证券 的每 日涨 跌幅 有存 在较 大空 间的 可能 性。 另外 , 香港 的 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国相比会有较大差异, 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盈利能力和 投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也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 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 和计 价, 经过 换汇 后投 资于 香港 市场 以港 元计 价的 金融 工具 。 港币 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风险。 3. 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 管制 风险 是指 国家 政府 机关 通过 制定 相 关法 律法 规 或采 用 行政 干预 手段 对社 会经 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 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 地区(对本基金而言 ,主要是香港 )可 能 会不 时采 取某 些管 制措 施, 如资 本或 外汇 管制 、 对公 司或 行业 的国 有化 、 没收 资产 以及 征收 高额 税收 等, 造成 相应 的财 产受 损 、 交易 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香港 的法律法规与中国 大陆 不同 的原 因, 可能 导致 本基 金在 投资 运作 、 交易 结算 以 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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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5. 政治风险 香港 因政治局势变 化 (如 罢工 、 暴动 、 战争 等) 或法 令的 变动 , 可能 导致 市场 的较 大波 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6. 税务风险 由于香港 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 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 利息、 资本利 得等收益向 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 香港 的税收 规定可能发生 变化 , 或者 实施 具有 追溯 力的 修订 , 从而 导致 基金 向香 港 缴纳在基金销售、 估 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授权风险 本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指数 授权 许可 协议 依法 取 得在 中国 境内 发行 大成 恒生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的权利。 恒生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 恒生指数 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 司已同意大成基金可就本基金使用及参考该指数, 但是,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 有限公司并不就(i) 该指 数及 其计 算或 任何 与之 有关 的数 据的 准确 性或 完整 性; 或(ii) 该指数 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 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 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 而向本基金的任何经纪或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任 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 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 声明或担保。 恒 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 成份股份及系数 的过 程及 基准 , 而无 须作 出通 知。 在适 用法 律允 许的 范围 内, 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 或恒 生资 讯 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 大成基金就本基金使用及/ 或参 考该 指数 ;或(ii)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 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 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 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 任何经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任何 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 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 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经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不得因本基金 , 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 公司及/ 或恒 生资 讯服 务有 限公 司进 行索 偿、 法律 行动 或法 律诉 讼。 任何 经纪 、 持有 人或 任何 其它 人士 , 须在 完全 了解 此免 责声 明 , 并且 不能 依赖 恒生 指数 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本基金。 为避免产生疑问, 本免责声明不构 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 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及/ 或恒 生 资讯 服务 有限 公司 之间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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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 也不应视作已 构成 这种 关系 。 任何 投资 者如 认购 或购 买本 基金 权 益, 该投 资者 将被 视为 已承 认、 理解 并接 受此 免责 声明 并受 其约 束, 以及 承认 、 理解 并接 受 本基金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恒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恒生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 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恒生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 性更 强、 更适 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 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指数 基金的管理会借用一定的金融模型来进行投资决策。 然而任何 金融模型都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 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的高度抽象, 这使得 金融模型在实际运用当中可能会产生偏差。 此外, 在实际运作中, 可能因市场结构 、 投资者 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 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 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3. 跟踪误差风险 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是指 指数基金的收益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 之间的偏差 。 在跟 踪指 数的 过程 中, 跟踪 误差 来源 主要 有: 实际 组合 与标 准指 数组 合构 成的 差异 , 指数 成份 股分 红 、 配 股、 增发 , 指数 成份 股的 调整 以及 上述 过 程中发生的交易成本、 基金的管理费 、 申购赎回带 来的调整成本等。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0.5% , 年化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5% 。 该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与年 化跟 踪误 差是 将基 金资 产 折算为港元资产后进行计算, 即不考虑汇率波动对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踪误差的影 响。 在人 民币 兑港 币汇 率大 幅波 动的 情况 下, 投资 人实 际感 受到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与年 化跟 踪误差可能与本基金计算出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踪误差不一致。 4. 衍生品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较为 剧烈 , 在市 场面 临突 发事 件时 , 可能 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 衍生品的交易可能 不够 活跃 , 在市 场变 化时 , 可能 因无 法及 时找 到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对手 方压 低报 价, 导致 基金 资产的额外损失。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 会通过控制规模、 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 有效控制风险。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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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5. 证券借贷 和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 、 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 具体讲, 对于证券借贷 , 作 为证 券借 出方 , 如果 交易 对手 方 (即 证券 借入 方) 违约 , 则基 金可 能面 临到 期无 法获 得证 券 借贷收入甚至借 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 对于 正回 购, 交易 期 满时 ,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 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的风险 ; 对于 逆回 购, 交易 期满 时 , 可能 会出 现交 易对 手方 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 券的风险 。 6.港股通特定业务风险 (1)本基金可以 通过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 入、 投资 额度 、 可投 资对 象、 税务 政策 等方 面都 有一 定的 限制 , 而且 此类 限制 可能 会不 断调 整, 这些 限制 因素 的变 化可 能对 本基 金进 入或 退出 当地 市场 造成 障碍 , 从而 对投 资收 益以 及 正常的申购赎回 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 香港 市场 交易 规则 有别 于内 地 A 股市 场规 则, 此外 , 在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 ”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 证券交易 市场 实行 T+0 回转 交易 ,同 时 ,对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 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将面临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


2)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 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 香港 出现 台风 、 黑色 暴雨 或者 联交 所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联交 所将 可能 停市 ; 出现 上交 所证 券交 易服 务公 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 上交所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基金资产中的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3)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上交所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因港 股通 股票 权益 分派 或者 转换 等情 形取 得的 联交 所上 市股 票的 认购 权利 在联 交 所上 市的 , 可以 通过 港股 通卖 出, 但不 得行 权; 因港 股通 股票 权益 分派 、 转换 或者 上市 公司 被收 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4)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 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 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 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 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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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在极端情况下不投资港股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中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非现金资产的 80%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但在极端情况下(如为应对巨额赎回时) ,可能存在不投资港股的风险。





7. 单一投资者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由于 投资 者的 申购 赎回 行为 可能 导致 本基 金 的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的份 额占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较 高, 该单 一投 资者 的申 购赎 回行 为可 能 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从而 对基金收益产 生不利影响 。 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低于 50% , 并防止投资者以其他方式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限制 的情形 发生 ( 运作 过程 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超标 的 除外 )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 限制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 的认/申购申请 或确认失败 。 (三)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 新、 财务 状况 、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本基金可 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 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 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导致收益的下 降风险。 3. 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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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的变动导致证券价格波动,由此给基金的收益带来不确定因素。 利率与证券的价格一般呈反方向变化。当市场上的利率普遍提高时,证券价格会下降( 包括 股票和债券) 。一般债券对利率的变化反应较快,方向基本是反向的;而股票的反应相对慢 一些 , 同时 股票 价格 的变 化在 短期 和长 期对 利率 变动 的反 应方 向可 能是 相反 的。 利率 风险 是 固定收益 证券、债券的主要风险,利率变动对长期债券的影响大于短期债券。 5.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 大宗交易价格的形成 并非完全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 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 者的非正常损益。 6.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失误或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 如基金管理 人在 计算 、 整理 、 制证 、 填单 、 登账 、 编表 、 保管 及其 相关 业务 处理 中, 由于 客观 原因 与非 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7.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 风险是指基金在投资交易的过程中, 因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支付义务而使基金 资产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8.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境 外投 资顾 问、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销售 机构 、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9.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 境外 投资 顾问 、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易 所、 注册 登记 机构 和销 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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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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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 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此外, 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 )投资于沪港通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及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 兑汇 票、 银行 票据 、 商业 票据 、 回购 协议 、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货 币市 场工 具; 政府 债券 、 公司 债券 、 可转 换债 券、 住房 按揭 支持 证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国 际金 融组 织发 行的 证券 ; 已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 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 易的普通 股、 优先 股、 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 在已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 益、 股权 、 信用 、 商品 指数 、 基金 等标 的物 挂钩 的结 构性 投资 产品 ; 远期 合约 、 互换 及经 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 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非 现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但因特殊情况 (如股票停牌、 流动性不足 ) 导致无法获 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或者因为法律 法规的限制无法投资某只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其 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港股的策略是按照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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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组合 ,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进 行相 应调 整。 本基金将优先使用港股通渠道 投资指数成份股, 在港股通额度不足或因港股通机制问题导致部分指数成份股标的无法投资 时,基金管理人将使用自有的QDII 额度投资指数成份股。 本基金可能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以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 上市交易 型基金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以 优化投资组合的建立, 达到节约交易成本和有效追踪 标的指数表现的目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基金的投 资目标,不得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 过 5% (以港元资产计价) 。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超过正常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 非现 金资 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 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4)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此项 非流 动性 资产 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但持 有货 币市 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6)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 20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 易, 同时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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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 产生 的所 有 股息 、 利息 和分 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 管理人将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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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4、本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 )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 分红。 (4 )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 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 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 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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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4)购买实物商品。


(5 )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算 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该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收益率×95%+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恒生指数的编制及发 布,或恒生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恒生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适 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恒生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 限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指 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 服务有限 公司已同意大成基金可就本基金使用及参考该指数, 但是,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 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 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 该 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 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 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 而向本基金的任何经纪或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 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 声明或担 保。 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 可随 时更 改或 修改 计算 及编 制该 指数 及其 任何 有关 的公 式、 成份 股份 及系数的过程及 基准 , 而无 须作 出通 知。 在适 用法 律允 许的 范围 内, 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 或恒 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 大成基金就本基金使用及/ 或参 考该 指数 ; 或(ii) 恒生指数有 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 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 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 遗漏、 失误﹑错误或不完整; 或(iv) 任何 经纪 、 本基 金 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 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 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 经纪 、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任 何其 它交 易本 基金 的人 士不 得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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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因本基金,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 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 动或 法律 诉讼 。 任何 经纪 、 持有 人或 任何 其它 人士 , 须在 完全 了解 此免 责声 明 , 并且 不能 依 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本基金。 为避免产生疑问, 本免 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 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 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 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 买本基金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 理解并接受本基金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 的结果。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及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基 金, 被动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基金资产将投资于香港市场, 除了需要承 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 资证券项下得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2 月27 日复核了本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97,529,169.21 92.35 其中:普通股 197,529,169.21 92.35 优先股 - -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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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6,337,112.30 7.64 8 其他资产 21,079.08 0.01 9 合计 213,887,360.59 100.00 注:本基金通过深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197,529,169.21 元,占期末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为 93.65%。


(二)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中国香港 197,529,169.21 93.65 合计 197,529,169.21 93.65 注:1.股票的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确定。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三)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能源 11,615,613.09 5.51 基础材料 - 0.00 工业 9,561,623.41 4.53 消费者非必需品 8,602,266.21 4.08 消费者常用品 5,659,265.35 2.68 医疗保健 - 0.00 金融 97,464,293.18 46.21 信息技术 23,229,136.42 11.01 电信服务 12,053,558.89 5.71 公用事业 9,780,916.03 4.64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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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房地产 19,562,496.63 9.27 合计 197,529,169.21 93.65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无。 (四)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英 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股) 公允 价值 (人 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HSBC HOLDINGS PLC 汇丰 控股 00005 HKCS 深 港 通 中国 香港 312,800 20,904,738.21 9.91 2 CHINA CONSTRUCTION BANK-H 建设 银行 00939 HKCS 深 港 通 中国 香港 3,458,000 20,812,152.82 9.87 3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 控股 有限 公司 00700 HKCS 深 港 通 中国 香港 57,400 19,480,381.00 9.24 4 AIA GROUP LTD 友邦 保险 01299 HKCS 深 港 通 中国 香港 310,400 17,293,439.83 8.20 5 BANK OF CHINA LTD-H 中国 银行 03988 HKCS 深 港 通 中国 香港 3,288,000 10,554,132.79 5.00 6 CHINA MOBILE LTD 中国 移动 00941 HKCS 深 港 通 中国 香港 158,500 10,499,970.00 4.98 7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H 中国 平安 02318 HKCS 深 港 通 中国 香港 134,500 9,146,171.96 4.34 8 HONG KONG EXCHANGES & CLEAR 香港 交易 所 00388 HKCS 深 港 通 中国 香港 30,500 6,113,762.15 2.90 9 CK HUTCHISON HOLDINGS LTD 长和 00001 HKCS 深 港 通 中国 香港 70,000 5,740,193.97 2.72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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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 CNOOC LTD 中国 海洋 石油 00883 HKCS 深 港 通 中国 香港 464,000 4,351,814.33 2.06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明 细 无。 (五)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十)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96.42 5 应收申购款 17,282.6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079.0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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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指数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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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五、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 年8月10 日)至2017年12 月31 日以来完整会计年度的基 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以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7.8. 10-2017.12.31 4.80% 0.62% 7.41% 0.78% -2.61% -0.16% (二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变动 情况 , 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变 动的 比较 : 大成 恒生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累计 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7 年 8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8 月 10 日,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2、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还处于建仓期。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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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 比例 25% )三家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 先生 , 董事 长, 工学 学士 。 曾任 职于 共青 团哈 尔滨 市委 、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 年6月, 任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2008 年8月,任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 年4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12 年11 月至 今, 任中 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2014 年12 月15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 , 副董 事长 , 国际 法学 硕士 。1991 年7月至1993 年2 月 , 任职 于共 青团 河南 省 委;1993 年3月至12 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 年1月至6 月,任职于 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1994 年7月至1997 年4月, 任职 于蛇 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1997 年5月至2015 年1月, 先后 任光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 究部 研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债券 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 资产 管理 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法律 合规 部副 总经 理, 零售 交易 业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2014 年10 月, 任大 成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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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2015 年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金融风 险管理师(FRM )资格,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曾任毕马威(KPMG )法律诉讼部资深咨询 师、 金融 部资 深咨 询师 , 以及SLCG 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 年至2012 年 , 任中 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委专家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2013 年2月至2014 年10月, 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执委会委员。2014 年11 月26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3 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雄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 , 上海 市黄 浦区 政协 委员 。1987 年8 月至1993 年4 月, 任厦 门大 学财 经系 教师 ;1993 年4月至1996 年8月, 任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厦 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8月至1999 年2月, 任人 民 日报社事业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 年2月至2018 年2月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历任副总裁、总裁,现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孙学 林先 生,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具 注册 会计 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资 格。 现任 中国 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裁助理, 兼任投资二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 投资决策委员 会副主任。2012 年6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经济 学院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中 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 女士 , 独立 董事 , 金融 学博 士, 现任 东北 财经 大学 讲师 , 教研 室主 任, 东北 财经 大 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 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主要从事金融 业产业组织结构、 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 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三项国家社科基金、 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 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 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 在 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 (博士生导师) , 金融系联合系主任, 院长助理, 北京大 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 院任 教十 多年 , 并兼 任哈 佛大 学费 正清 东 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监事会: 许国 平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中国 人民 大学 国民 经济 学博 士。1987 年至2004 年先后任中国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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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2005 年6 月至2008 年1月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2005 年8月至2016 年11 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7 年2 月至2016 年11 月 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裁、 党委书记;2010 年6月至2014 年3月兼任北京银 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7 年1月至2015 年6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2014 年1月至2017 年6 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4 年3月至2018 年1月任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至2017 年11 月)及法定代表人;2018 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监事会主席。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 年7月至1998 年10 月任杭州益和电脑公司开 发部软件工程师。1998 年10 月至1999 年8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高级程 序员。1999 年8月加入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融工程部高 级工 程师 、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助 理、 信息 技术 部副 总监 、 风险 管理 部副 总监 、 风险 管理 部总 监, 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吴萍 女士 , 职工 监事 , 文学 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 职于 中国 农业 银行深圳分行、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2010 年6月加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 2016 年10 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肖剑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任 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 府) 办公 室副 主任 , 深圳 市广 聚能 源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广聚 投资 控股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经 理, 深圳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 处长。 2014 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美国Hunton & Williams 国际律 师事务所纽约州执业律师。 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 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 标准 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 2015 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首席战略官,2015 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10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周立 新先 生, 副总 经理 , 大学 本科 学历 。 曾任 新疆 精河 县党 委办 公室 机要 员 、 新疆 精河 县团 委副 书记 、 新疆 精河 县人 民政 府体 改委 副主 任、 新疆 精河 县八 家户 农场 党委 书记 、 新疆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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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 中 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 2005 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 市场部副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客户服务部总监兼上 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 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谭晓 冈先 生, 副总 经理 , 哈佛 大学 公共 行政 管理 硕士 。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 行司 科长 , 世 界银行中国执基办技术顾问, 财政部办公厅处长,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办公厅处长、 海外投 资部副主任。2016 年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姚余 栋先 生, 副总 经理 , 英国 剑桥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 职于 原国 家经 贸委 企业 司 、 美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 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 非洲部 经济 学家 , 原黑 龙江 省招 商局 副局 长, 黑龙 江省 商务 厅副 厅长 , 中国 人民 银行 货币 政策 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 年9月加 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 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翔凯先生,副总经理,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海南分公司, 平安保险集团公司。 曾任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监,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7 年2月起任公 司副总经理。 赵冰 女士 , 督察 长, 清华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供 职于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资 格管 理部 、 专 业联 络部 、 基金 公司 会员 部, 曾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分 析师 委员 会委 员、 基金 销售 专业 委员 会 委员 。 曾参 与基 金业 协会 筹备 组的 筹备 工作 。 曾先 后任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 会投 教与 媒体 公关 部负 责人 、 理财 及服 务机 构部 负责 人。2017 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8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冉凌 浩, 金融 学硕 士, 14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3 年4 月至 2004 年6 月就职于国信证券 研究 部, 任研 究员 ; 2004 年6 月至 2005 年9 月就职于 华西证券研究部, 任高级研究员; 2005 年 9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金融工程师、 境外市场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 2011 年 8 月 26 日起担任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3 日 起担任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2 日起担任大成恒生综 合中小型股指数基金(QDII-LOF) 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9 日起担任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10 日起担任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国籍:中国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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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3、公司投资决策委 员会 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6 名成 员组 成, 设量 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 委员 5 名。名单如下: 黎新 平, 基金 经理 , 数量 与指 数投 资部 总监 ,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李绍 , 期货 投 资部 总监 ,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苏秉 毅, 基金 经理 , 数量 与指 数投 资部 副总 监, 量化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冉凌浩, 基金经理, 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夏高, 基金经理, 量 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钟玉,基金经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公司 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小组由3名 成员组成,名单如下: 黎新 平, 基金 经理 , 数量 与指 数投 资部 总监 ,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境 外投 资决 策小 组成 员; 苏秉 毅, 基金 经理 , 数量 与指 数投 资部 副总 监 ,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境 外投 资决 策小 组 成员;冉凌浩,基金经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小组成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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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承诺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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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 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 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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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六) 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维 护公 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 益, 依据 《 证券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公 司 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 在充 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公司 建立 科学 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 制定 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理层对内部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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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的 设置 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司 基金 财产 、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 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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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 互独 立。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 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 建议 ;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 价, 包括 整体 表现 分析 、 业绩 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 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 建立 科学 、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 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 交易 和清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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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 计等 重要 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制 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 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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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 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 操作程序、 经济后果 等, 严格 控制 金融 新品 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 )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强 对公 司及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 提出 改进 办法 , 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 严格 制定 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 时, 设置 保密 系统 和相 应控 制机 制, 并保 证计 算机 系统 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 )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 网络 等硬 件要 求符 合有 关标 准 ,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 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 公司 软件 的使 用充 分考 虑到 软件 的安 全性 、 可靠 性、 稳定 性和 可扩 展性 , 具备 身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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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份验 证、 访问 控制 、 故障 恢复 、 安全 保护 、 分权 制约 等功 能。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件 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 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 )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 格的 管理 , 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 真实和完整, 并能及时、 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 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 ) 信息 技术 系统 定期 稽核 检查 , 完善 业务 数据 保管 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 故障 、 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 办法 》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 ) 明确 职责 划分 , 在岗 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 岗位 职责 , 禁止 需要 相互 监督 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 )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 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 采取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 科学 的估 值程 序, 公允 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 在估 值 时点的价值。 (24 )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 工作 , 在授 权范 围内 , 及时 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安全。 (25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 )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 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 , 防止 会计 数据 的毁 损、 散失 和泄 密。 (27 ) 严格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度 和费 用报 销运 作管 理办 法,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 财经纪律。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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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28 )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董 事会 聘任 , 对董 事会 负责 。 督察 长应 当经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议 职能 。 督察 长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 报 告进行审议。 (29 )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 对公 司管 理层 负责 ,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保证 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 明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配备 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确保 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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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续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25 日证 监许 可 【2015 】 2748 号文 予以 注册 , 并 于 2017 年 4 月 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对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部函【2017】877 号) 。 根据相关法规和 《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基金 合同 已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指数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生效后 , 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六 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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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 场所 为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港股通交易日 , 但基 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 回或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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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 时, 赎回遵循“ 先进 先 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 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申 购、 赎回 业务 等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 按新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0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如基 金投 资 所涉及的主要市场休市时, 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 清算规则有变更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 定有 变更 时, 赎回 款项 支付 的时 间将 相应 调整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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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投资 人应 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限制 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 该单一 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由此 , 给投 资者 造成 的损 失, 有 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 上限 。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亦不对单个投资者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进行 限制 ,但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比例 不得 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 率 本基金目前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种类, 并可能需计算新基金份额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 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 , 履行适当的程 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1、申购和赎回费率 (1)日常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0% 。本次公告的本基金日常申购费率具体为: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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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日常申购金额(M ) 日常申购费率 场外日常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M <200 万元 0.80% 200 万≤M <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场内日常申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日常申购费率 设定投资者的场内日常申购费率 (2)日常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0% 。本次公告的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为: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场外 赎回费率见下表 。 持有基金时间(T ) 赎回费率 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基金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 不同而有所不同。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 申购 费率 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4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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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0%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45 =94,559.07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5 元,则 可得到 94,559.07 份基金份额。 2、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1.016 =101,600 元 赎回费用 = 101,600× 0.5% =508 元 净赎回金额 = 101,600 -508 =101,092 元 即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 告 。 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外申购 涉及 金额 、 份额 的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按截位法, 保留到整 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5、净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净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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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用, 赎回 净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 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场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 金跨 系统 转登 记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登记,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登记费。 本基 金的 登记 、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登 记应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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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香港市场临时停市、港股通临时停市或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 3、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QDII 额度不足或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5、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 6 和第 8 项以外的 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香港市场临时停市、港股通临时停市或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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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赎回 金额 。 若出 现上 述第 5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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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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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 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 赎回以外的其他交 易方式进行转让。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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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九、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上市 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 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 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7、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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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 基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包括为指数公司缴纳的相关税收以及与支付外币相关的汇兑 损益、手续费、汇款费等)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包 括但 不限 于经 手费 、印 花税 、证 管费 、过 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 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基金进行外汇兑换的相关费用 ; 12、 基金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应当 缴纳 的, 购买 或处 置证 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费 、 关税 、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 13、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4、 其他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产 生的 费用 , 如代 表基 金投 票产 生的 费用 、 与基 金有 关的 诉讼 费、追索费等;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0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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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 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 %÷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与标 的指 数许 可方 所 签订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中 所规 定的 指数 许可使用费支付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其中,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 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 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每季金额在 25,000 港币与参考下列公式逐日累计计算的金额中 孰高者计。


计算方法如下:


在每个自然日:


H=E ×A÷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个自然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币种为人民币


A 等于 0.04% ,为“恒生指数”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E 为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季 度首 日 起 15 个自 然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所规 定的 方式 支付 给标 的指 数 许可 方。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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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计算指数使用费,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4 项费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程 序, 遵照 托管 协议 的相 关约 定执 行, 因更 换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而进 行的 资产 转移 所产 生的 费用 由基金资产列支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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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十 一 、基金的资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 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有关境外证券的登记结算 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 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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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 的开放 日以 及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 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取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 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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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交易型基金的估值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交易的基金按照可取得的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基金份额净 值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 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按照最能反映基金公允 价值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某只基金同时存在上市交易型部分和未上市交易部分,则区分上市交易型部分 和未上市交易部分后分别按上述方法估值。 5、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港股 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 美元、 英镑 、 欧 元、 日元 等主 要货 币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 原则 上以 基金 估值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 港币、 欧元、 日元、 英镑对人民币汇率的, 采用当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 采用美元作为中 间货币进行换算。 8、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 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 或流通受限、 或暂停交易的证券, 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 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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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0、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上 述 1-9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开放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开放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个 开放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 计算开放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 发送 给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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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上述估值 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10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6)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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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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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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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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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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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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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T+1 日,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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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 其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 于其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境外资产托管人 、 境外投资顾问 (如有)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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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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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一)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 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港股通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沪港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 机构 ,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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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 故的 任何情况; 5、 计算 机系 统故 障、 网络 故障 、 通讯 故障 、 电力 故障 、 计算 机病 毒攻 击及 其它 非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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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六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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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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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 七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末 ,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230 人, 平均 年 龄 33 岁,95% 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 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规范 的管 理模 式、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为境 内外 广大 投资 者、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 产品 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 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 金 815 只。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 球金 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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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优势 地位 。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 的做 法 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 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 第 70 号) 审阅 后, 2015 年、 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 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 明中 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的 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 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 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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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并采 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 理者 ,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 现内 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 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防 线” 、 “监 控防 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强 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 操作 、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随 机演 练” 。 从演练结果 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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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接领 导下 ,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 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 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通过 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 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 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 的 快速 发展 ,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重 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 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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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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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十 八 、境外托管人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选 择、 聘任 、 更换 或撤 销 境外托管人 ,并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公告。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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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十 九、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一. 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乐园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 (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联系人:肖成卫、关志玲、白小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二. 场外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洪渊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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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林葛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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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网址:www.bankcomm.com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冯丽华 联系人:孔超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王晓琳 联系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www.citicbank.com 9、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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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联系人:吴照群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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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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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 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服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18、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客服电话:4001-962-502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 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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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2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 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2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传真:010-85127917 公司网址:www.mszq.com 2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瞿秋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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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网址:www.htsec.com 2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25、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2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客服电话:95386 联系人:石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2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F


法人代表:刘学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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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2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 .com 2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站地址 :www.5ifund.com 30、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表: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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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33、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表人:杨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3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4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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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三.场内代销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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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俞伟敏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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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二十 、基 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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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7 )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 )聘请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 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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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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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外 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 (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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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并依据托管协议承担责任 ; (23 )按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 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4 )办理基金管理人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5 )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金 汇出 、 汇入 、 兑换 、 收汇 、 付汇 、 资金 往来 、 委托 及成 交 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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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本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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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0 ) 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 ,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证券 交易 所或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加两类分级份额; (7)本基金变更为同一 标的指数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的联接基金并相应 变更基金类别、修改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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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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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或 通讯 开会 方式 等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 载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采 用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 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 对表决事项进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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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 。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 采取非书 面形式进行投票的, 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 见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 决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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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若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出台新要求,以届时有效的方式处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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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按 照 《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第八 十七 条的 规定 表决 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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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 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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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包括为指数公司缴纳的相关税收以及与支付外币相关的汇兑 损益、手续费、汇款费等)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 师费和公证费)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 包括 但不 限于 经手 费、 印花 税、 证管 费、 过户 费、 手续 费、 券商 佣金 、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 、基金进行外汇兑换的相关费用; 12、 基金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应当 缴纳 的, 购买 或处 置证 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费 、 关税 、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 费用 ) ; 13、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4、 其他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产 生的 费用 , 如代 表基 金投 票产 生的 费用 、 与基 金有 关的 诉讼 费、追索费等;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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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 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与标 的指 数许 可方 所 签订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中 所规 定的 指数 许可使用费支付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 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约定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的 计算 方法 、费 率和 支付 方式 等发 生调 整, 本基 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此项 调整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 -14 项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程序, 遵照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因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由基 金资产列支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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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此外, 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 )投资于沪港通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及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 兑汇 票、 银行 票据 、 商业 票据 、 回购 协议 、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货 币市 场工 具; 政府 债券 、 公司 债券 、 可转 换债 券、 住房 按揭 支持 证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国 际金 融组 织发 行的 证券 ; 已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 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 易的 普通 股、 优先 股、 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 在已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 忘录 的国 家或 地区 证 券监 管机 构登 记注 册 的公 募基 金; 与固 定收 益、 股权 、 信用 、 商品 指数 、 基金 等标 的物 挂钩 的结 构性 投资 产品 ; 远期 合约 、 互换 及经 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 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 现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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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0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 持有 任一 国家 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此项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6)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 20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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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 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 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 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 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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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本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 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 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 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 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 交易 , 所有 已借 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 有已 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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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T+1 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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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位于北京的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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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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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二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及 批 准设 立 文号 : 中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 字 〔1999 〕10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剑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140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真 :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 (国 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 号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 贴现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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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转贴 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理 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 保险 代理 业务 ;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 务 ; 发行 金 融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款 承 诺; 企业 、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 业务 ;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此外, 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 )投资于沪港通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及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 兑汇 票、 银行 票据 、 商业 票据 、 回购 协议 、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货 币市 场工 具; 政府 债券 、 公司 债券 、 可转 换债 券、 住房 按揭 支持 证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国 际金 融组 织发 行的 证券 ; 已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 地区 证券市场挂牌交 易的 普通 股、 优先 股、 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 在已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 益、 股权 、 信用 、 商品 指数 、 基金 等标 的物 挂钩 的结 构性 投资 产品 ; 远期 合约 、 互换 及经 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 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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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1)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 非现 金资 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本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 持有 任一 国家 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4)本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此项 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6)同一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 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消 上述限制 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作相应调整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


(1)购买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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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 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 )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算 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该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 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名单 外银 行存 款时 ,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经 提醒 后仍 坚持 投资 并因 该银 行信用风险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基金 管理 人应 先行 负责 赔偿 , 之 后再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 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对于 承诺 监 督的 事项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授权 境外 投资 顾问 的投 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 确认 并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予 纠正 , 基 金托管人应报 告监管部门。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 项,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或其授 权投资机构有 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有 关监 管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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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管理 人 认可 ,合 规投 资责 任方 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 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 统的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 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 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 理解 , 托管 人对 于 基金 管理 人 的交 易监 督服 务 是一种加工 应用 信息 的服 务,而 非 投资服务。 除下列第 4.6 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将不会因为提供 交易监督服务 而承担任何 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 责任 , 也没 有义 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 合规分析 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 除非接到 基金管理人 或其授权 境外投资顾问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 指示 。 (六)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 采取合理 的手 段、 方法 和实 施工 具, 来提 高交 易监 督服 务的 质量 , 除非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因疏 忽、 过失 或故 意 而未能尽职尽责, 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 并进而 给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 否 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的接受基金 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通知, 由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知 后, 应及 时 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 如基金托管人未予纠 正,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监管部门。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4、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托管人的正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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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 则、 市场 惯例 以及 其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的 主次 托管 协议 为本 基金 在境 外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 托管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 《试行办法》 的要求谨 慎、 尽职 的原 则选 择、 委任 和监 督境 外托 管人 , 且境 外托 管人 已按 照当 地法 律法 规 、 本合 同 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 。 但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采 取措 施进 行追 偿, 基金 管理 人配 合基 金托 管 人进 行追 偿。 除非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 疏忽 、 欺诈或故意不 当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对境 外托 管人 依据 当地 法律 法规 、 证券 交易 所规 则 、 市 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 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 质押、 留置等 , 但 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管理 人。 到账 日没 有到 达托 管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 募集资金的验资与划转 1、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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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自基金财产划入资产托管专户之日起履行本协议项下 托管职责。 (三) 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 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 否则,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 在收到基金管理 人 的指 令后 , 按下 述方 式收 付现 金、 或 收付 证券 :(a) 按照 交易 发生 的司 法 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 惯常和既定惯 例和程序作出 ;或(b) 就通过证券系统进 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 条例和条件作出。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 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托管 人应 自身 , 并尽 商业 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 其境 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 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 务数据 和信息。 (四)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或者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处 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资金账户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 易所 适用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 为基 金开 立基 金名 义 或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或 境外 托管 人名 义或 境外 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 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基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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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开立进行基金的投 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 投资 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定办理。 (七) 证券登记 1 、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 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 、基金托管人应该:(a) 在其账目 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 要求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 人, 不论 证券 以何 人的 名义 登记 。 而且 , 若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 、 境外 托管 人以 无记 名方 式实 际持 有, 要求 和尽 商业 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 其境 外托 管人 将这 些证 券和 基金 托管 人、 其境 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 、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 (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5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 境外 托 管人 应 指示 存 放在 证 券系 统 的证 券 为基 金 的实 益所 有人 持 有, 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 、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为 基金 的利 益而 持有 的证 券( 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关 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可 存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或其 他机 构。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或 其授 权的 境外 投资 顾问 ) 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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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涉及 基 金财 产投 资运 作的 书面 协议 的副 本或 相关 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保存 时间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进行 复核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 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2、基金法定 报 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 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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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 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 其中 的任 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 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未能 妥善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造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毁 损、 灭失 , 或向 第三 方泄 露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信 息的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此 承担 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 。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 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在北京仲裁 , 按照 申请 仲裁 时该 会现 行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2、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 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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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变更 应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 终止 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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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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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 线 400-888-5558 (国内免长途 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A 、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 ×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 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 B 、人 工坐 席服 务 :提 供每 周五 天, 每 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 (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 )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 度 和年 度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 短信 账单 、 客服 热线 查询 、 纸质 对账 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 70 岁以上持有人、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 的持有人。 (三 ) 财经 汇资 讯服 务


大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下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平台, 财经 汇提 供专 业、 独家 、 一手 的理 财资 讯。 投资 者可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平台免费使用。 (四)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 及交易情 况查 询、 个人 资料 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邮 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供 理财 刊物 查阅 、 公司 公告 、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时 ,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 务 (客 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五 ) 网上 交易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撤单 、 基金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户 资料 修改 、 交易 密码 修改 、 交易 情况 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 业 务。其中,基金定投 、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财富俱乐部


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VIP )客户专门设立的 服务体系,将为高端(VIP )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VIP )客户的柜 台式服务工作。 (八 ) 客户 投诉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 投资理 财中 心、 客服 热线 、 网站 在线 栏目 、 电子 邮件 及信 函等 渠道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对于 受理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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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的投诉或建议,基金管理人承诺最迟 T+1 日内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 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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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二十 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三)2017 年8月11 日至2018 年2 月10 日披露 的公告: 1.


2017 年8月11 日《 大成 恒 生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 关于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市场股票的公告 》 。 2.


2017 年8月12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任职公告》。 3.


2017 年8月23日《关于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 公告》、《 大成 恒生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公告》、《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 市交易公告书》。 4.


2017 年8月28日《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5.


2017 年8月31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 公告》。 6.


2017 年9月1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大成钱柜交易实施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


2017 年9月8日《 关于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8.


2017 年9月9日《 关于增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9.


2017 年9月13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 中正达广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的公告 》 。 10.


2017 年10 月12 日《 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1.


2017 年10 月21 日《 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12.


2017 年10 月28日《2018 年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安排的公告》。 13.


2017 年12 月8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 公告》。 14.


2017 年12 月12 日《 关于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5.


2017 年12 月16 日《 大成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为销售 机构的公告》。 16.


2018 年1 月16日《 大成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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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构的公告》。 17.


2018 年1 月20 日《大成 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四季度报告》。 (四 ) 招募 说明 书或 以前 的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内容 若有 不一 致 之处,以本次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 四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2017 年7月4 日公 布的 《大成 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 进行 了更 新, 并根 据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实 施的 投资 经营 活动 进行 了内 容补 充和 更 新, 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三、基金管理人” 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四、基金托管人” 部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五、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 4.根据最新数据,更新了“ 八、基金的投资” 部分。 5.根据最新数据,更新了“ 九、基金的业绩” 部分。 6 .根据最新公告,更新了“ 二十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7 .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 二十 二、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二十 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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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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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二十 六、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予以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注册 的文件 (二 )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三)《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 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八 年三 月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