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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证睿满(169104)

东证睿满:关于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 于上 海东 方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修改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公告 
 
 
根据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10 月1 日起 施行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 简称《规定 》 ) ,对已经 存续
的开放式 基金, 原基金 合同内 容不符 合该 《规 定》 的 , 应当 在 《规 定》
施行之日 起6 个 月内进 行修改 。 
上海东方 证券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本公司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协 商一致 , 对旗 下托管 在 招商 银行的 东方
红睿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东方 红睿元 三年定 期开
放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东 方红领 先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东方红睿 逸定期 开放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方红京 东大数 据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东方红 纯债债 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东方红 收益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东 方红
信用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东方红 稳添利 纯债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东方红 睿满沪 港深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东方 红价
值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东方红 优 享红 利沪港 深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东方红智逸 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进行了 修改; 经与基 金托管 人中国 光大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协商 一致 , 对旗 下托管在 光大银 行的东 方红睿 阳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金合 同进行了 修改。 基金 合同的 具体 修改 2 
内容见附件 1 至附 件 14 ,基 金托管 协议相 应部分 也一并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 均已报 监管机构 备案 。 本公 司将在 上述
基金的招 募说明 书(更 新)中 ,对 相 应部分 进 行修改 。 
上述 基金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 的修订 已经履行 了规定 的程序 , 符
合相关法 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修改后 的基金 合同和 托管协 议将
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 生效,4 月 1 日前仍 按照修 改前的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议 的约定 运作。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公司网站 (www.dfham.com ) 查阅修 改 后的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 也 可以通 过 拨打 客户服 务电话 (4009200808)进
行 咨询 。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 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 敬请 投资
者留意投 资风险 , 投资 上述基 金前请 认真查阅 基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 。 
 特此 公告。 
 
 
附件 1 :东方红 睿丰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 修改对 照表 
附件2 : 东方 红睿元 三年定期 开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修 改对照 表 
附件3 : 东方 红领先 精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修改 对照表


3 附件4 : 东方 红睿逸 定期开放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修 改对照 表 附件5 : 东方 红京东 大数据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修 改对照 表 附件6 : 东方 红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修改 对照表 附件7 : 东方 红收益 增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和 托管协 议修改对 照表 附件8 : 东方 红信用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 修改对照 表 附件9 : 东方 红稳添 利纯债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修改 对照表 附件 10 : 东方红睿 满沪港深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 修改对 照表 附件 11 : 东方红价 值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修改 对照表 附件 12 : 东方红优 享红利沪港 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修 改对照 表 附件 13 : 东方红智 逸沪港深定 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 修改对 照表 附件14 : 东 方红睿 阳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 修改对 照表


4 上海东方 证券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2018 年 3 月 23 日


5 附件 1 : 东方红睿丰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修改对照 表 (一 ) 《基 金合 同》 修改 内容 及修 改说 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首 页 (合 同 标 题)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红睿 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红睿 丰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同 (由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换而来) 本基 金已 由 封闭 运作 转为 LOF ,修改名称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 、 订立 本 基 金合同的目 的 、 依据 和 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证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证 新增 法规 依 据《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6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 言 (无) 六、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的 封闭 期 已届 满, 东方 红睿 丰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已转 换为 东方 红睿 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故基金 合同 中关 于转 换 前封 闭期 运作 的相 关内 容均 不再适用。 本基 金已 由 封闭 运作 转为 LOF ,部分条款 不再适用 第一部分 前 言 (无) 七、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份 额总 数的50% ,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或超过50% 的除 外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 第二部分 释 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 集的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 集的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或东 方红 睿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本基 金已 由 封闭 运作 转为 LOF ,修改名称


7 …… 4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 《东 方红 睿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 订的 《东 方 红睿 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东 方红 睿丰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 新 …… 8 、上 市交 易 公告 书: 指 《 东 方红 睿丰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金(LOF ) …… 4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 《东 方红 睿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 订的 《东 方 红睿 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托 管协 议 》 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东 方红 睿丰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东 方红 睿丰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 书》


第二部分 释 (无)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指中国证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8 义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62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 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人 定》于 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第 一款 增加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释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第 三款 增加 摆 动定 价释 义


9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基 本 情 况 一、基金名称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该基 金已 由 封闭 运作 转为 LOF ,修改名称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六 、 申购 与 赎 回的数额限制 (无) 4 、当 接受 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人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 以控 制。 具体 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依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设 定,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部 分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三条 新增


10 七 、 申购 和 赎 回 的 价格 、 费 用及其用途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7 日的投 资者 ,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依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设 定,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部 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七、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无)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摆动 定 价机 制的 具体 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自律 组织 的规 定,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的相 关公 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新增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八 、 拒绝 或 暂 停申购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新增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11 发生上述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暂停 基金 估值 ,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的措施; …… 7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 度的情形时; 8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 人单 日 申购 金额 上限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等 申购 申 请进 行部 分确 认 或拒 绝接 受该 等申 购申 请; 发生上述1 、2 、3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的情形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12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九 、 暂停 赎 回 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新增 暂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十 、 巨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无)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3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30% 的情 形下 ,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上一 日 基金总份额30% 以上 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延期 办理 赎 回。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条 增加 对单 个 持有 人超 过一 定比 例 的赎 回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13 方式 30% 以内(含30% )的 赎回 申请 按普 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即其 他赎 回申 请未 超过 上一 工作 日 基金总份额3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 程序 (包 括巨 额赎 回) 办 理,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人超过30%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止 。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住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3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国斌 住所 : 上海 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授权 代表 :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4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第八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 、 基金 托 管 人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不受上述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不受上述5% 的限制 ,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15 金。 金 ,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 一 )投 资 组 合限制 (3 )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5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 前述 现金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 (5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包括开 放 式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放 期 的定 期开 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五 条增 加流 通股 投 资比 例限 制


16 (21 )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遵照 《关 于基 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等 流通 受 限证 券 有关 问 题的 通知 》 ( 证监 基金 字[2006]141 号) 及相 关 规定执行;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 投 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30% ; …… (21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2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 开展 逆 回购 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六 条增 加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投 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七 条增 加逆 回购 交 易风 险管 理


17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除(3 )、(13 )、(21 )、(22 )条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7 、当 本基 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并 需履 行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 、 暂停 估 值 的情形 (无)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估值;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增加 极端 情 形下 的估 值原则


18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五 、 公开 披 露 的基金信息 ( 八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 季 度 报告 ( 合 称 “ 基 金 定 期 报告 ” ) (无)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人 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 金定期报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人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七条 增加 投资 者 集中 持有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信息 披露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五 、 公开 披 露 (无)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人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条 第二 款增 加 临时 公告 的事项。


19 的基金信息 (九)临时报 告与公告 28 、基 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 摆动 定 价机 制的 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修改 内容 及修 改说 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首页(标题) 东方 红睿 丰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协议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本 基 金 已 由 封 闭 运 作 转为 LOF ,修改名称 前言 鉴于 上海 东 方证 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系 一家依照中国法律 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备 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鉴于 上海 东 方证 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拟 鉴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 本 基 金 已 由 封 闭 运 作 转为 LOF ,修改名称


20 担任东方红睿丰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拟 担任东方红睿 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除非 另有 约定 , 《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 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 若有 抵触 应 以基 金合 同 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鉴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拟担任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拟担任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金托管人; 除非另有约定,《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 用于 本 托管 协议 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 义, 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 解 释。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的 封闭 期 已届 满, 东方 红睿 丰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东方 红 睿 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故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中关 于 转换前封闭期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 新增 “睿 丰转 换前 封闭 期 运 作 的 相 关 内 容 不 再适用”的说明


21 用。 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当事 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 住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 楼 3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31 、37 、39 、40 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当事 人 (二 )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二 )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22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事 先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在 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 ……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 申购款等。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 ) 本 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的限 制, 但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 申购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23 定进行监督。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 (21) 流 通受 限证 券投 资遵 照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及 款等 ;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五条 增加 流 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六条 增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限 制


24 相关规定执行; (22) 法律 法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 致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22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除(3)、( 13 ) 、 (21) 、 (22) 条外 , 因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七条 增加 逆 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25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 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八 ) 本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1. 本协 议所 称的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1. 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 限证券与上 文所 述的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并不 完全 一致 ,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明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中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的 范 围 与 流 通 受 限 证券不完全一致


26 律法规规定。


十、 基金 信息 披 露 (三 )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披露程序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情况。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暂停 估值 的 ; (4)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情况。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四 条增 加 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值 原 则


27 附件 2 : 东 方红 睿元三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修改对 照表 (一 ) 《基 金合 同》 修改 内容 及修 改说 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 订立 本 基 金合同的目 的 、 依据 和 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新增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28 第一部分 前 言 六、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基 金管 理人 作为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 的除 外)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 份额 总数 的50% ,但在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 份额 赎回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予以 控制 的情 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50% 的除 外。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 第二部分 释 义 13、 《流 动性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57、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于 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第 一款 增加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释义


29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人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对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第 三款 增加 摆 动定 价释 义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五 、 申购 与 赎 回的数额限制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人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 以控 制。 具体 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30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费。 收取,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不 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取 的 赎回费,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 产 , 其 余用 于 支 付登 记 费和 其 他必 要 的手 续 费。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三条 新增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摆动 定 价机 制的 具体 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自律 组织 的规 定,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的相 关公 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新增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2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31 七 、 拒绝 或 暂 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 金 估值 ,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的措施;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等 申购 申请 进 行部 分确 认或 拒 绝接 受该 等申 购申 请; 8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 人单 日 申购 金额 上限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等 申购 申 请进 行部 分确 认 或拒 绝接 受该 等申 购申 请; 发生上述1 、2 、3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 新增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的情形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32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 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八 、 暂停 赎 回 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者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 值, 并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新增 暂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3 )开 放期 内 ,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 时, 对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条 33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份额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具体 措 施对 其进 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30%以内 (含30% ) 的赎 回申请根据 “ (1 )全额赎回 ” 或 “ (2)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一 并办 理;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超过30%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如投 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增加 对单 个 持有 人超 过一 定比 例 的赎 回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34 ……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如开 放期 最后 一 个开 放日 ,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情形 , 且有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超 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 额30%的,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 的开 放期 内 不办 理申 购, 亦不 接受 新的 赎 回申 请, 即 基金 管理 人仅 为 原开放期内因提交 赎回 申请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30% 以上而 被办理延 期赎 回的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业务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 理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 联系人:钱慧 …… 授权 代表 :潘 鑫 军 …… 联系人: 廉迪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七部分 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35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 管人简况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人民 银行银复字(1986 )175 号文、银复(1987 ) 86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组织 形式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36 二、投资范围 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5% 的限 制, 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 一 )投 资 组 合限制 (3 )本基金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 )本 基 金开 放期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和 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制。 前 述 现金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6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37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 期的 定期 开 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23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 开展 逆 回购 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4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 规定 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理规 定》 第 十五 条增 加流 通股 投 资比 例限 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六 条增 加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投 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七 条增 加逆 回购 交 易风 险管 理


38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除(3 )、(14 )、(23 )、(24)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并需 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 、 暂停 估 值 的情形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估值;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增加 极端 情 形下 的估 值原则


39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五 、 公开 披 露 的基金信息 ( 六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 季度报告 ……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20% 的情形,为保 障其 他投 资人 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人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七条 增加 投资 者 集中 持有 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人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7、基 金管 理 人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条 第二 款增 加 临时 公告 的事项。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40 (八)临时报 告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 摆动 定 价机 制的 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修改 内容 及修 改说 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授权 代表 :潘 鑫 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当事 人 (二 ) 基金 托管 人 ……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41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二 )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事 先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的限 制, 但每 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 基金 开放 期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 (3 ) 本基 金开 放期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的 限制,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前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42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监督。 …… 述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6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 (23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五条 增加 流 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七条 增加 逆 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43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4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 除(3 ) 、 (14) 、 (23 ) 、 (24 )条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六条 增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限 制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1. 本协 议所 称的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1. 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 限证券与上 文所 述的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并不 完全 一致 , 明确“流通受限证券” 与“流动性受限资产” 44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八 ) 本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 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并不完全一致 十、 基金 信息 披 露 (三 )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 金 投 资所 涉 及 的证 券 交 易市 场 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 现 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 属 于 会导 致 基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 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5 息披露程序 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情况。 (3) 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暂 停估 值的 ; (4)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情况。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四 条增 加 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值 原 则


46 附件 3 :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修改对照表 (一 ) 《基 金合 同》 修改 内容 及修 改说 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 订立 本 基 金合同的目 的 、 依据 和 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法规 依 据《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前 言 ( 无 ) 六、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份 额总 数的50% ,但在基金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47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增 第二部分 释 义 ( 无 )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55、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于 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第 一款 增加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释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四十 条第 48 式, 将基 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人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三款 增加 摆 动定 价释 义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五 、 申购 与 赎 回的数额限制 ( 无 )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人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 以控 制。 具体 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依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设 定,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部 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的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三条 新增


49 用及其用途


投资者,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 法规 设定 ,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 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 无 )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摆动 定 价机 制的 具体 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自律 组织 的规 定,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的相 关公 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新增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 拒绝 或 暂 停申购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的措施;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新增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50 发生上述 1 、2 、3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 人单 日 申购 金额 上限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等 申购 申 请进 行部 分确 认 或拒 绝接 受该 等申 购申 请; 发生上述1 、2 、3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的情形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51 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八 、 暂停 赎 回 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 金 估值 , 并采 取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受 基 金赎 回 申请 的 措施;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新增 暂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 无 ) (3 )在 发生 巨 额赎 回, 且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30% 的 情形 下, 对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上 一日 基 金总份额3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 期办 理赎 回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30%以内 (含30% ) 的赎 回申 请按 普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即 其他 赎回 申请 未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条 增加 对单 个 持有 人超 过一 定比 例 的赎 回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52 份额3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赎回 程序 (包 括巨 额赎 回) 办理 ,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超过30%的赎 回申 请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 期赎 回处 理。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 继续 赎回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住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3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联系人:钱慧 住所 : 上海 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 318 号31 层 授权 代表 :潘 鑫 军 联系人: 廉迪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53 人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 ……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 一 )投 资 组 合限制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五 条增 5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 (22)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3)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加流 通股 投 资比 例限 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六 条增 加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投 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七 条增 加逆 回购 交 易风 险管 5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3)、(13)、(22)、(23 )条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理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无 ) 10、当 本基 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并 需履 行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 、 暂停 估 值 的情形 ( 无 )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增加 极端 情 形下 的估 值原则


56 暂停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五 、 公开 披 露 的基金信息 ( 七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 季 度 报告 ( 合 称 “ 基金 定 期 报告”) ( 无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形,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人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人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七条 增加 投资 者 集中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信息 的披 露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 无 )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人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条 第二 款增 加 临时 公告 57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27、基 金管 理 人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的事项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 摆动 定 价机 制的 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作相应调整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修改 内容 及修 改说 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当事 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 楼 3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31 层 授权 代表 :潘 鑫 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 中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 为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 金投 资 组合 中股 票资 产 投资 比例


58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二 ) 基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投资品种池,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金资产的 0%—95%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为基金资产的 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 述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五条 增加 流 59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23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六条 增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限 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七条 增加 逆 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60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持一致; …… 除(3)、( 13 ) 、 (22) 、 (23) 条外 , 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八)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 守《关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1. 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 (八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1. 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 述的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并不 完全 一致 ,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避免 与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中的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混 淆, 特别 说明


61 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十、 基金 信息 披 露 (三 )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披露程序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情况。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暂停 估值 的 ; (4)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情况。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四 条增 加 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值 原 则


62 附件 4 : 东 方红 睿逸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和 托管 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 ) 《基 金合 同》 修改 内容 及修 改说 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 订立 本 基 金合同的目 的 、 依据 和 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一部分 前 言 六、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基金管理人作为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 的除 外)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63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 份额 总数 的50% ,但在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增 第二部分 释 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65、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 交易的债券等 6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于 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四十 条第 一款 增加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释义


64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人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四十 条第 三 款 增加 摆 动定 价释 义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六 、 申购 与 赎 回的数额限制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人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 以控 制。 具体 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 换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三条 新增


65 七、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 取的 赎 回费 以 及 赎回 费 归入 基金 财 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续费 。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七、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摆动 定 价机 制的 具体 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自律 组织 的规 定,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的相 关公 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新增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八 、 拒绝 或 暂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新增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66 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指定 媒介 刊登 暂停 申 购 公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的措施;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模 上限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 人 单日 申购 金额 上 限,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等 申 购申 请进 行部 分 确 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 请; 发生上述1 、2 、3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的情形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的情形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67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 务的办理。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九 、 暂停 赎 回 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 金 估值 , 并采 取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受 基 金赎 回 申请 的 措施;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新增 暂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 据 本 基金 当时 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 额 赎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 部


68 换 十、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全额 赎回 : 当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基金 管理 人对 符 合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赎 回 申 请 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 的 赎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 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比例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延缓支付的赎回 申请 分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部分延期 办理 赎回 。 (1 ) 全额 赎回 : 当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 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基金 管理 人对 符 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 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 回申 请,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当 日全 部赎 回 申请 进行 确认 , 当日 按比 例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不 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 超过20 个工作日。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延缓支付的赎 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9 以 赎 回申 请确 认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 开放 期内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 时, 对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 份额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具体 措 施对 其进 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30%以内 (含30% ) 的赎 回申请根据 “ (1 )全额赎回 ” 或 “ (2 )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一 并办 理;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超过30%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如投 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条 增加 对单 个 持有 人超 过一 定比 例 的赎 回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70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开 放期 最后 一 个开 放日 ,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情形 , 且有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超 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 额30%的,开放期相应延 长, 延长 的开 放期 内 不办 理申 购, 亦不 接受 新的 赎 回申 请, 即 基金 管理 人仅 为原 开放 期内 因提 交 赎回 申请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30% 以上而 被办理延 期赎 回的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业务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 采取 相关 措 施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 在指 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71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 理人简况 名称 :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 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设立日期:2010 年7 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63325888 联系人:钱慧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授权 代表 :潘 鑫 军 设立日期:2010 年7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 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 廉迪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72 二、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 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2]83 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在开 放期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 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 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 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 一 )投 资 组 (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3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国 债 期 货和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前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73 合限制 债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5%的比 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0 ) 本基 金封 闭期 的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述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受上述 5% 的比例限制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包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 投 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30% ; (20) 本基 金封 闭期 的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前述 现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五 条增 加流 通股 投 资比 例限 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74 金;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23 ) 开放 期内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3 )、(13 )、(23 )、(24)条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六 条增 加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投 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七 条增 加逆 回购 交 易风 险管 理


75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9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并需 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 、 暂停 估 值 的情形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估值;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增加 极端 情 形下 的估 值原则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五 、 公开 披 露 的基金信息 ……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20% 的情形,为保 障其 他投 资人 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七条 增加 投资 者 集中 持有 基金份额的 信息披露


76 ( 七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 季 度 报告 ( 合 称 “ 基金 定 期 报告”)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人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人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7、基 金管 理 人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条 第二 款增 加 临时 公告 的事项。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 摆动 定 价机 制的 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77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修改 内容 及修 改说 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二、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1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31 层 ......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1、37、39 、40 层 ...... 授权 代表 :潘 鑫 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当事 人 (二 ) 基金 托管 人 ……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二 ) 基金 托管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本 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 的 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的 50% , 但在 每个 期间 开放 期的 前 10 个工 作日和后 10 个工 作日 、 到期 开放 期的 前 3 个 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基金投资不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50% ,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 作日 、 到期 开放 期的 前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基


78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事 先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0% 。在 开放 期 ,每 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 (3 )在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5%的比例限制; 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0%。在开 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 申购款等; 在封 闭期 , 本基 金不 受前 述 5% 的限制。 …… (3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比例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79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监督。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 (20 ) 本基 金封 闭期 的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本基金封闭期的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五条 增加 流 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80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 基金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23 )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投 资; (24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除(3 ) 、 (13) 、 (23 ) 、 (24 )条 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六条 增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限 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七条 增加 逆 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81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八 ) 本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 1. 本协 议所 称的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1. 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 限证券与上 文所 述的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并不 完全 一致 ,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明确“流通受限证券” 与“流动性受限资产” 并不完全一致


82 十、 基金 信息 披 露 (三 )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披露程序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暂停 估值 的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四 条增 加 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值 原 则


83 附件 5 : 东 方红京东大数据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 ) 《基 金合 同》 修改 内容 及修 改说 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 订立 本 基 金合同的目 的 、 依据 和 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法规 依 据《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前 言 ( 无 ) 六、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份 额总 数的50% ,但在基金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84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增 第二部分 释 义 ( 无 )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55、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 交 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于 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第 一款 增加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释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第 85 式, 将基 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人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三款 增加 摆 动定 价释 义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五 、 申购 与 赎 回的数额限制 ( 无 )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人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 以控 制。 具体 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依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设 定,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入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的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三条 新增


86 用及其用途


投资者,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 法规 设定 ,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入部 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 无 )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摆动 定 价机 制的 具体 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自律 组织 的规 定,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的相 关公 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新增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 拒绝 或 暂 停申购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新增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87 发生上述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 人单 日 申购 金额 上限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等 申购 申 请进 行部 分确 认 或拒 绝接 受该 等申 购申 请; 发生上述1 、2 、3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的情形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88 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八 、 暂停 赎 回 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 金 估值 , 并采 取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受 基 金赎 回 申请 的 措施;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新增 暂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无) (3 )在 发生 巨 额赎 回, 且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30% 的 情形 下, 对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上 一日 基 金总份额3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 期办 理赎 回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30%以内 (含30% ) 的赎 回申 请按 普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即 其他 赎回 申请 未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


89 份额3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赎回 程序 (包 括巨 额赎 回) 办理 ,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超过30%的赎 回申 请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 期赎 回处 理。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 继续 赎回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条 增加 对单 个 持有 人超 过一 定比 例 的赎 回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90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住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3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 斌 住所 : 上海 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 318 号31 层 授权 代表 :潘 鑫 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 ……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91 ( 一 )投 资 组 合限制 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 (22)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五 条增 加流 通股 投 资比 例限 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六 条增 加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投 资限制


92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3)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3)、(13)、(22)、(23 )条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七 条增 加逆 回购 交 易风 险管 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无 ) 10、当 本基 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并 需履 行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9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 、 暂停 估 值 的情形 ( 无 )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估值;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增加 极端 情 形下 的估 值原则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五 、 公开 披 露 的基金信息 ( 七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 季 度 报告 ( 合 称 “ 基金 定 期 ( 无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 单一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形,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人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人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七条 增加 投资 者 集中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信息 的披 露


94 报告”)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 无 )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人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7、基 金管 理 人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条 第二 款增 加 临时 公告 的事项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 摆动 定 价机 制的 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修改 内容 及修 改说 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当事 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 楼 31 层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31 层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95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授权 代表 :潘 鑫 军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二 ) 基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向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 中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 为 基金资产的 0%—95%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 金投 资 组合 中股 票资 产 投资 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 述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96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投资品种池,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五条 增加 流 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六条 增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限 制


97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除(3)、( 13 ) 、 (22) 、 (23) 条外 , 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七条 增加 逆 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八)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 守《关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 七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避免 与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中的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混 淆, 特别 说明


98 1. 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1. 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 述的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并不 完全 一致 ,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十、 基金 信息 披 露 (三 )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披露程序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情况。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四 条增 加 99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暂停 估值 的 ; (4)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情况。 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值 原 则


100 附件 6 :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 对照表 (一) 《 基金合同 》修改内 容及修改 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 订立 本 基 金合同的目 的 、 依据 和 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部分 释 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于 2017 年颁布, 101 起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增加释义 第二部分 释 义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资产 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人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第 一款 增加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释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第 三款 增加 摆 动定 价释 义 第六部分 基 4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102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五 、 申购 与 赎 回的数量限制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设 定 单 一投 资 者申 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 以控 制, 具体 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相关 公告 ;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 申购 和 赎 回 的 价格 、 费 用及其用途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依 照相关法律法 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未 归 入部 分用 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 法规 设定 ,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三条 新增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无)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103 与赎回 六 、 申购 和 赎 回 的 价格 、 费 用及其用途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摆动 定 价 机 制 的具 体 处 理原 则 与操 作 规范 遵 循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自律 组织 的规 定,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的相 关公 告。 新增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 拒绝 或 暂 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的措施 ;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导 致 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 设定 的 基金 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 人单 日 申购 金额 上限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等 申购 申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新增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104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 务的办理。 请进 行部 分确 认 或拒 绝接 受该 等申 购申 请; 8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导 致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比 例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时;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105 八 、 暂停 赎 回 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 金 估值 , 并采 取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受 基 金赎 回 申请 的 措施 ;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新增 暂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九 、 巨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且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30%的 情形 下, 对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上 一日 基 金总 份额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延 期 办理 赎 回 。对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含30% ) 的赎 回申 请按 普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即 其他 赎回 申请 未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 份额3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赎回 程序 (包 括巨 额赎 回) 办理 ,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超过30%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 于未 能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条 增加 对单 个 持有 人超 过一 定比 例 的赎 回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106 赎回 部分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 部 分 作自 动 延 期赎 回 处理 。 选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 继续 赎回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第 七 部分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一 、 基金 管 理 人 ( 一 )基 金 管 理人简况 住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 号楼31层 法定代表 人: 王 国斌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授权代表: 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0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投 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投资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 金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前 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 款等 ;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108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 本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 款所 规 定比 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18 )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 开展 逆 回购 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第(2 ) 、(9)、(17 )、(18)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六 条增 加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投 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七 条增 加逆 回购 交 易风 险管 理


109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10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并 需履 行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 、 暂停 估 值 的情形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估值;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增加 极端 情 形下 的估 值原则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五 、 公开 披 露 的基金信息 ( 七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 20%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七条 增加 投资 者 集中 持有 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110 基金年度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 季 度 报告 ( 合 称 “ 基金 定 期 报告”)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基 金 年度 报 告 和半 年 度报 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五 、 公开 披 露 的基金信息 ( 八 )临 时 报 告与公告 …… ……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7 、基 金管 理 人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条 第二 款增 加 临时 公告 的事项。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 摆动 定 价机 制的 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 《 基金托管 协议》修 改内容及 修改说明


111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当事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 (也 可称 资产 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黄浦区 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31 、37、39、40 层 授权代表: 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 金合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事先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范 围为:投


112 本基 金各 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范围 为: 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变更 投资 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本基 金投 资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 合计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如果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 品 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调整 上述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本基 金投 资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的 80%;;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 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113 ……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 (17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18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第(2)、( 9)、( 17)、( 18)条 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六条 增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限 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七条 增加 逆 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114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基金 信息 披 露 (三 )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情况。 ……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基金 管理 人暂停估值的; (4)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情况。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四 条增 加 极 端 情 形 下 的 暂 停 估 值的信息 披露


115 附件 7 :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 照表 (一 ) 《基 金合 同》 修改 内容 及修 改说 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 、 订立 本 基 金合同的目 的 、 依据 和 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法规 依 据《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前 言 (无) 六、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50% ,但在基金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116 运 作 过 程中 因 基 金份 额 赎回 等 情形 导 致被 动 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增 第二部分 释 义 (无)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 55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于 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第 一款 增加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释义


117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人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第 三款 增加 摆 动定 价释 义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五 、 申购 与 赎 回的数量限制 (无)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设 定 单 一投 资 人申 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 以控 制。 具体 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 申购 和 赎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依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设 定,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入部分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 的投 资者 收 取不低于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三条 118 回 的 价格 、 费 用及其用途


用于支付 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不 少 于7日的投 资者 ,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依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设 定,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入部分 用于支付 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新增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 申购 和 赎 回 的 价格 、 费 用及其用途 (无)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摆动 定 价 机 制 的具 体 处 理原 则 与操 作 规范 遵 循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自律 组织 的规 定,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的相 关公 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新增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 拒绝 或 暂 停申购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新增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119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5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暂停 基金 估值 ,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的措施;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导 致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导 致 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 设定 的 基金 总 规模 、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单一 投资 人单 日 申购 金额 上限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等 申购 申 请进 行部 分确 认 或拒 绝接 受该 等申 购申 请; 9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 、2 、3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部或部分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的情形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120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 务的办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八 、 暂停 赎 回 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 金 估值 , 并采 取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受 基 金赎 回 申请 的 措施;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新增 暂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九 、 巨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且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30%的 情形 下, 对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上 一日 基 金总 份额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条 增加 对单 个 持有 人超 过一 定比 例 的赎 回实 121 方式 当 延 期 办理 赎 回 。对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含30% ) 的赎 回申 请按 普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即 其他 赎回 申请 未超 过上 一工 作日 基 金总 份额3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程 序 (包 括巨 额赎 回) 办理 ,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30% 的赎 回 申请 进行 延 期办 理。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该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 算赎 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施延期办理措施 第七部分 基 住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31 层 住所 : 上海 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 318 号31 层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22 金 合 同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一 、 基金 管 理 人 ( 一 )基 金 管 理人简况 法定 代表 人: 王 国斌 授权 代表 :潘 鑫 军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投 资 于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20%,其中基 金 持 有 的全 部 权 证的 市 值不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3%;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其中基金 持 有 的 全部 权 证 的市 值 不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3%;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 述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2 )本 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2 )本 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123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4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前 述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 (4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包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 投 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30% ; …… (21) 本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五 条增 加流 通股 投 资比 例限 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六 条增 加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投 124 (21 ) 法 律 法 规及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2)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 开展 逆 回购 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3 ) 法 律 法 规及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除(2)、( 12 ) 、 (21 ) 、 (22 )条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七 条增 加逆 回购 交 易风 险管 理


12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10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并 需履 行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 、 暂停 估 值 的情形 (无)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估值;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增加 极端 情 形下 的估 值原则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五 、 公开 披 露 的基金信息 ( 七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 障其 他投 资人 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 金 定 期 报告 “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 重要 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 人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七条 增加 投资 者 集中 持有 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126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 季 度 报告 ( 合 称 “ 基金 定 期 报告”)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基 金 年度 报 告 和半 年 度报 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五 、 公开 披 露 的基金信息 ( 八 )临 时 报 告与公告 (无)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人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7 、基 金管 理 人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条 第二 款增 加 临时 公告 的事项。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 摆动 定 价机 制的 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127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修改 内容 及修 改说 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当事 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 住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 楼 31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 国斌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31 、37 、39 、40 层 授权 代表 :潘 鑫 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二 )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投 资于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 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 其 中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128 资、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事 先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 述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 申购 款 等 ;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五条 增加 流 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129 票的 1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22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六条 增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限 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七条 增加 逆 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130 (21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3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除(2)、( 12 ) 、 (21) 、 (22) 条外 , 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基金 信息 披 露 (三 )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 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131 息披露程序 定的情况。 业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暂停 基金 估 值的 ; (4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情况。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四 条增 加 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值 原 则


132 附件 8 :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 表 (一 ) 《基 金合 同》 修改 内容 及修 改说 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 订立 本 基 金合同的目 的 、 依据 和 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法规 依 据《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前 言 ( 无 ) 六、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份 额总 数的50% ,但在基金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133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增 第二部分 释 义 ( 无 )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54、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于 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第 一款 增加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释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第 134 式, 将基 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人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对待 三款 增加 摆 动定 价释 义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五 、 申购 与 赎 回的数额限制 ( 无 )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人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 以控 制。 具体 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 律法 规设 定,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部 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的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三条 新增


135 用及其用途


投资者,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 法规 设定 ,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 无 )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摆动 定 价机 制的 具体 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自律 组织 的规 定,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的相 关公 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新增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 拒绝 或 暂 停申购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的措施;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新增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136 发生上述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 人单 日 申购 金额 上限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等 申购 申 请进 行部 分确 认 或拒 绝接 受该 等申 购申 请; 发生上述1 、2 、3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 被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的情形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137 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八 、 暂停 赎 回 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 金 估值 , 并采 取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受 基 金赎 回 申请 的 措施;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新增 暂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 无 ) (3 )在 发生 巨 额赎 回, 且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30% 的 情形 下, 对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上 一日 基 金总份额3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 期办 理赎 回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30%以内 (含30% ) 的赎 回申 请按 普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即 其他 赎回 申请 未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条 增加 对单 个 持有 人超 过一 定比 例 的赎 回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138 份额3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赎回 程序 (包 括巨 额赎 回) 办理 ,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超过30%的赎 回申 请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 期赎 回处 理。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 继续 赎回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授权 代表 :潘 鑫 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39 人 (一)基金管 理人简况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 一 )投 资 组 合限制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 款等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140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 (20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理规 定》 第 十五 条增 加流 通股 投 资比 例限 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六 条增 加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投 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七 条增 141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回购 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2)、(11)、(20)、(21 )条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加逆 回购 交 易风 险管 理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无 ) 10、当 本基 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并 需履 行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 、 暂停 估 值 ( 无 ) 4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增加 极端 情 形下 的估 142 的情形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估值; 值原则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五 、 公开 披 露 的基金信息 ( 七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 季 度 报告 ( 合 称 “ 基金 定 期 报告”) ( 无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 单一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形,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人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人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七条 增加 投资 者 集中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信息 的披 露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 无 )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人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条 143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27、基 金管 理 人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第二 款增 加 临时 公告 的事项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 摆动 定 价机 制的 信息披露义务 增加章节“第二十四部分


合同摘要”,与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正文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修改 内容 及修 改说 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当事 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3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黄浦区 中山 南路 318 号2 号楼 31 层 授权 代表 :潘 鑫 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 基 金 投 资于 债 券 的比 例 不 低于 基 金 资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 基 金 投 资于 债 券 的比 例 不 低于 基 金 资


144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二 )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事 先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产的 80% , 投资 于信 用债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 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括 产的 80% , 投资 于信 用债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 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 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 述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 前 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145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监督。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无)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20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1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五条 增加 流 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六条 增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限 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七条 增加 逆 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146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2)、( 11)、( 20) 、 (21 )条 外 ,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十、 基金 信息 披 露 (三 )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披露程序 当出 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情况。 当出 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暂 停估 值的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四 条增 加 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值 原 则


147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情况。


148 附件9 : 东方红稳 添利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修改对照表 (一 )《 基金 合 同》 的修 改内 容及 修改 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2 、订 立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法规依据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于 2017 年颁布,增加释 149 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57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 银行 存款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58、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开放 式 基金 遭遇 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 将 基 金调 整 投资 组 合的 市场 冲 击成 本 分配 给 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 从而 减少 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不利 影响 , 确保 投资 人的 合法 权 益不 受损 害并 得 到公 平对 待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四十条第一款增 加流动性受限资 产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四十条第三款增 加摆动定价释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与赎 回 (无) 4 、当 接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采 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 人申 购金 额 上限 或 基金 单 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新增


150 的数量限制 等措 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基金 管 理人 基 于投 资运 作 与风 险 控制 的 需 要,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的 相关 公告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 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赎 回 费, 并将 上 述赎 回费 全 额计 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 赎 回 费归 入 基金 财 产的 比例 依 照相 关 法律 法 规 设定 ,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部 分用 于支 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新增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 (无) 7 、当 本基 金发 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摆动 定价 机 制 的 具体 处 理原 则 与操 作规 范 遵循 相 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 自律 组织 的规 定, 具体 见基 金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新增


151 其用途 管理 人届 时的 相 关公 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 基金 估 值, 并采 取暂 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新增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的情形 (无) 7 、基 金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超 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 上限 、 单一 投资 人单 日申 购金 额 上限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等 申购 申 请进 行部 分 确认 或拒 绝接 受 该等 申购 申请 ; 8 、基 金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比 例 达 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新增拒绝 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152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的情形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9 、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 、2 、3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完善表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 或 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新增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153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 ,且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30% 的情形 下,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 额30% 以上 的赎 回 申请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延期 办 理赎 回。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30% 以 内( 含 30% )的 赎回 申请 按普 通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即 其 他赎 回申 请未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3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赎回 程序 (包 括巨 额 赎回 ) 办 理, 对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30% 的 赎回 申 请进 行延 期办 理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 消赎 回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 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 理。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 继续 赎回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 获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增加对 单个持有人超过 一定比例的赎回 实施延期办理措 施


154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第 七 部 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31层 授权代表: 陈光明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318 号31 层 授权代表: 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 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的 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的80%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的80%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 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 比例 合 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增加现金 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1、组合限制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1 、组合限制 (2 )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 债期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155 四、投资限制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前 述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十八条增加现金 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无) 1 、组合限制 (17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18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 购 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一 致;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六条增加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 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增加逆回 购交易风险管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1 、组合限制 除(2)、(9 )、(17 )、(18)条外, 因 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完善表述


156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10、当 本基 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并需 履行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增加摆 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无)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 估 值;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新增暂 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 他投 资人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 在基 金定 期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增加投 157 五、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信息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合 称 “基 金定 期报告”) 报告 “ 影 响 投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 信 息 ” 项下 披 露 该投 资 人的 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年度 报 告和 半 年度 报告 中 披露 基 金组 合 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资者集中持有基 金份额的信息披 露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信息 (八 ) 临时 报告 与公告 (无)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 项调 整或 潜 在影 响投 资人 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基 金管 理 人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第二款 增加临时公告的 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158 二十五条增加摆 动定价机制的信 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修 改内 容及 修改 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当事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 (也 可称 资产 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31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号2 号楼31、 37、39、40层 授权代表: 陈光明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 318 号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1、37、39 、40 层 授权代表: 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 整 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依据 、 目的 和原则 本协 议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新增法规依据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159 (一 ) 订立 托管 协议的依据 作办法》 ”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制订。 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比例 、 投资 限制 、 关联 方交 易等进行监督。 《基 金合 同》 明 2.本基 金各 类 品种 的投 资 比例 、投 资限 制 为: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2)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 为: (1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 的比 例 合计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5%,前 述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2 )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增加现金 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增加现金 160 确约定基金投 资证券选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事先或定 期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投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 行监督。 政府债券; …… (无) 5.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债券 ,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 …… 17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 保持 一致 ;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 月 内 使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 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六条增加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 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增加逆回 购交易风险管理


161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的投 资 的监 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开始。 除本章第(一) 节第2 款 “ (2)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 中2)、9)、17)、18 )条 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完善表述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五 ) 本基 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1.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1. 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 的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并 不完 全一 致, 包括 由 《上 市 公 司 证券 发 行管 理 办法 》规 范 的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 区分流通受限证 券和流动性受限 资产


162 于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监 管规定。 券。 十、 基金 信息 披 露 (三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和信 息披露程序 1.职责 (无) 1.职责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暂 停估 值的 ;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新增暂 停估值的情形


163 附件 10 : 东方红 睿满沪港 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修改对照 表 (一 ) 《基 金合 同》 修改 内容 及修 改说 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 订立 本 基 金合同的目 的 、 依据 和 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法规 依 据《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164 第一部分 前 言 ( 无 ) 八、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50% ,但在基金 运 作 过 程中 因 基 金份 额 赎回 等 情形 导 致被 动 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 第二部分 释 义 ( 无 )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 64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于 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第 一款增加流 动性受限 资产释义


165 交易的债券等 6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人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第 三款 增加 摆 动定 价释 义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六 、 申购 与 赎 回的数额限制 ( 无 )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设 定 单 一投 资 人申 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 以控 制。 具体 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 第七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166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七 、 申购 和 赎 回 的 价格 、 费 用及其用途 收取 ,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依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设 定,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部 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收取,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7 日 的投 资者 收 取不低于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不 少 于7日的投 资者 ,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依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设 定,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入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三条 新增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七 、 申购 和 赎 回 的 价格 、 费 用及其用途 ( 无 )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摆动 定 价 机 制 的具 体 处 理原 则 与操 作 规范 遵 循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自律 组织 的规 定,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的相 关公 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新增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167 八 、 拒绝 或 暂 停申购的情形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的措施; ……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导 致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导 致 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 设定 的 基金 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 人单 日 申购 金额 上限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等 申购 申 请进 行部 分确 认 或拒 绝接 受该 等申 购申 请; 8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的情形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168 发生上述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1 、2 、3 、5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九 、 暂停 赎 回 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 金 估值 , 并采 取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受 基 金赎 回 申请 的 措施;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新增 暂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七部分





(无) (3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且单 个基 金份 额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169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十 、 巨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式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30%的 情形 下, 对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上 一日 基 金总 份额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延 期 办理 赎 回 。对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含30% ) 的赎 回申 请按 普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即 其他 赎回 申请 未超 过上 一工 作日 基 金总 份额3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程 序 (包 括巨 额赎 回) 办理 ,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30% 的赎 回 申请 进行 延 期办 理。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选择 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条 增加 对单 个 持有 人超 过一 定比 例 的赎 回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170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础 计 算赎 回 金额 ,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第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一 、 基金 管 理 人 住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31 层 法定代表人 : 陈 光明 住所 : 上海 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 318 号31 层 授权 代表 :潘 鑫 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投 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 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投 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5% 的限制 ,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3 )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 (3 )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


171 ( 一 )投 资 组 合限制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 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 算)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前述 现金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 算)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处 于 开放 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投 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五 条增 加流 通股 投 资比 例限 制


172 (23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流通股票的 30% ; …… (23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投资; (2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 开展 逆 回购 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5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除(3 )、(13)、(23 )、(24)条外,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六 条增 加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投 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七 条增 加逆 回购 交 易风 险管 理


173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无 ) 10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并 需履 行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 、 暂停 估 值 的情形 ( 无 ) 5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估值;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增加 极端 情 形下 的估 值原则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 无 )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七条 174 露 五 、 公开 披 露 的基金信息 ( 八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 季 度 报告 ( 合 称 “ 基金 定 期 报告”) 比例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 障其 他投 资人 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 金 定 期 报告 “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 重要 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 人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基 金 年度 报 告 和半 年 度报 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增加 投资 者 集中 持有 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五 、 公开 披 露 的基金信息 ( 九 )临 时 报 (无)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人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 、基 金管 理 人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条 第二 款增 加 临时 公告 的事项。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175 告与公告 增加 摆动 定 价机 制的 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修改 内容 及修 改说 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当事 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 楼 31、37、39、40 层 授权代表: 陈光明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31 、37 、39、40 层 授权代表 :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 的投 资比 例 、投 资限 制为: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 限制为:


176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比例 、 投资 限制 、 关联 方交 易等进行监督。 《基 金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选 择 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事 先 或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和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2)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 )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后,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 受上述 5%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 金; (1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 款等 。 (2 )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的限 制, 但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177 人 提 供 投 资 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监督。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 算) , 不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 算) ,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五条 增加 流 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178 …… 23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23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 资; 2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六条 增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限 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七条 增加 逆 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179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本 章第 (一 ) 节第 2 款 “ (2)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 投资 限制 : ” 中3)、 13)、 23)、 24)条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1.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 公司 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 1. 流 通受 限 证券 与 上 文 所述 的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并 不完 全一 致, 包括 由 《上 明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中流 动性 受限 资 180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五 ) 本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 》 等有 关监 管规定。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产 的 范 围 与 流 通 受 限 证券不完全一致


181 附件 11 :东方红价值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 照表 (一 ) 《基 金合 同》 修改 内容 及修 改说 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 订立 本 基 金合同的目 的 、 依据 和 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法规 依 据《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前 言 ( 无 ) 六、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份 额总 数的50% ,但在基金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182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增 第二部分 释 义 ( 无 )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54、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于 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第 一款 增加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释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第 183 式, 将基 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人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对待 三款 增加 摆 动定 价释 义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五 、 申购 与 赎 回的数额限制 ( 无 )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人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 以控 制。 具体 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 律法 规设 定,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部 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的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三条 新增


184 用及其用途


投资者,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 法规 设定 ,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 无 )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摆动 定 价机 制的 具体 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自律 组织 的规 定,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的相 关公 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新增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 拒绝 或 暂 停申购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的措施;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新增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185 发生上述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 人单 日 申购 金额 上限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等 申购 申 请进 行部 分确 认 或拒 绝接 受该 等申 购申 请; 发生上述1 、2 、3 、5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 被 拒绝 的 ,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的情形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186 理。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八 、 暂停 赎 回 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 金 估值 , 并采 取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受 基 金赎 回 申请 的 措施;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新增 暂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 无 ) (3 )在 发生 巨 额赎 回, 且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30% 的 情形 下, 对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上 一日 基 金总份额3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 期办 理赎 回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30%以内 (含30% ) 的赎 回申 请按 普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即 其他 赎回 申请 未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条 增加 对单 个 持有 人超 过一 定比 例 的赎 回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187 份额3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赎回 程序 (包 括巨 额赎 回) 办理 ,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超过30%的赎 回申 请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 期赎 回处 理。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 继续 赎回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授权 代表 :潘 鑫 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88 人 (一)基金管 理人简况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3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3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 一 )投 资 组 合限制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189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 (23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4 ) 本 基金 与私 募 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理规 定》 第 十五 条增 加流通股 投 资比 例限 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六 条增 加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投 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七 条增 190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回购 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3)、(13)、(23)、(24 )条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加逆 回购 交 易风 险管 理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无 ) 11、当 本基 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并 需履 行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 、 暂停 估 值 ( 无 )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增加 极端 情 形下 的估 191 的情形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估值; 值原则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五 、 公开 披 露 的基金信息 ( 七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 季 度 报告 ( 合 称 “ 基金 定 期 报告”) ( 无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 单一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形,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人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人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七条 增加 投资 者 集中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信息 的披 露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 无 )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人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条 192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27、基 金管 理 人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第二 款增 加 临时 公告 的事项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 摆动 定 价机 制的 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作相应调整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修改 内容 及修 改说 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当事 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授权 代表 :潘 鑫 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为: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为: (1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193 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比例 、 投资 限制 、 关联 方交 易等进行监督。 《基 金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选 择 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事 先 或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投 资 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本 基 金 投 资组 合 中 股票 资 产 投资 比 例 为 基金资产的 0%—3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及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保 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投 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2)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 )本 基金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 货和 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组 合 中 股票 资 产 投资 比 例 为 基金资产的 0% —3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及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保 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投 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 付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 款等 。 (2 )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 )本 基金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 货和 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前 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5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194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监督。 (无)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23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不 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4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 开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 求应 当与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五条 增加 流 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六条 增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限 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七条 增加 逆 195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 3)、 13)、 23)、 24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五 )本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 管理 办法 》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 行股 票网 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 限锁 定期 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 中的 质押 (五 )本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 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本 协议 所称 的 流通受限证券 与 上 文所 述 的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并 不完 全一 致 ,包括由 《上 市 公司 证券 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公 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 分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 因而 避免 与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中的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混 淆, 特别 说明


196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临时 停 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十、 基金 信息 披 露 (三 )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披露程序 当出 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本基金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情况。 当出 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本基金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暂 停估 值的 ; (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情况。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四 条增 加 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值 原 则


197 附件 12 : 东方红优享红利 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和 托管协议修改 对照表 (一 ) 《基 金合 同》 修改 内容 及修 改说 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 订立 本 基 金合同的目 的 、 依据 和 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法规 依 据《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198 第一部分 前 言 ( 无 ) 八、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份 额总 数的50% ,但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 第二部分 释 义 ( 无 )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 56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于 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第 一款 增加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释义


199 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人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对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第 三款 增加 摆 动定 价释 义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五 、 申购 与 赎 回的数额限制 ( 无 )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人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 以控 制。 具体 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200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收取 ,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依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设 定,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入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收取,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7日的投 资者,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 律法 规设 定,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入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三条 新增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 无 )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摆动 定 价机 制的 具体 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自律 组织 的规 定,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的相 关公 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新增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 转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201 换 七 、 拒绝 或 暂 停申购的情形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的措施;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 人单 日 申购 金额 上限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等 申购 申 请进 行部 分确 认 或拒 绝接 受该 等申 购申 请; 9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新增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的情形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202 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 、2 、3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八 、 暂停 赎 回 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 金 估值 , 并采 取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受 基 金赎 回 申请 的 措施;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新增 暂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03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 )在 发生 巨 额赎 回, 且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30%的 情形 下, 对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上 一日 基 金总份额3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 期办 理赎 回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30% 以内 (含30% ) 的赎 回申 请按 普通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即 其他 赎回 申请 未超 过上 一工 作日 基 金总份额3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 序 (包 括巨 额赎 回) 办理 ,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条 增加 对单 个 持有 人超 过一 定比 例 的赎 回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204 请将 被撤 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一 、 基金 管 理 人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 —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 ,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 本基 金投 资于 红利 型证 券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 —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 ,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 本基 金投 资于 红利 型证 券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205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 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 一 )投 资 组 合限制 (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 算)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 算)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处 于 开放 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投 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五 条增 加流 通股 投 资比 例限 制


206 (23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 (2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 开展 逆 回购 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5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除(3 )、(13)、(23 )、(24)条外,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六 条增 加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投 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七 条增 加逆 回购 交 易风 险管 理


207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无 ) 11 、当 本基 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并 需履 行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 、 暂停 估 值 的情形 ( 无 )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估值;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增加 极端 情 形下 的估 值原则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 无 )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20%的情形,为保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七条 208 露 五 、 公开 披 露 的基金信息 ( 七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 季 度 报告 ( 合 称 “ 基金 定 期 报告”) 障其 他投 资人 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人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增加 投资 者 集中 持有 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 (无)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人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 、基 金管 理 人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条 第二 款增 加 临时 公告 的事项。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209 告与公告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 摆动 定 价机 制的 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修改 内容 及修 改说 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当事 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 代表 人: 王 国斌 授权 代表 :潘 鑫 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2.本基 金各 类品 种 的投 资比 例 、投 资限 制为: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股票资产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95% (其 中投 资于 国内 依法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 限制为: (1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 —95% (其中投资于国内


210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比例 、 投资 限制 、 关联 方交 易等进行监督。 《基 金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选 择 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事 先 或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投 资 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占 基金资产的 0-95%) ;本 基金 投资 于红 利型 证券 不低 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2)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的比 例占 基 金资产的 0-95% ) ; 本基 金投 资于 红利 型证 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述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 申购款等 。 (2 )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211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监督。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 算) , 不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 算) ,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五条 增加 流 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六条 增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限 212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5.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七条 增加 逆 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213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本 章第 (一 ) 节第 2 款“ (2)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 资限 制: ” 中 3)、13)、23)、 24)条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五 ) 本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遵 守 《关 1.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 公司 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1. 流通受限证券 与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并 不 完全 一致 ,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明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中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的 范 围 与 流 通 受 限 证券不完全一致


214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 》 等有 关监 管规定。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215 附件 13 : 东方红 智逸沪港 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 修 改对照表 (一 ) 《基 金合 同》 修改 内容 及修 改说 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 订立 本 基 金合同的目 的 、 依据 和 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216 第一部分 前 言 八、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基金管理人作为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 的除 外)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 份额 总数 的50% ,但在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 第二部分 释 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65、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于 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四十 条第 一款 增加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释义


217 交易的债券等 6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 赎回 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人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四十 条第 三 款 增加 摆 动定 价释 义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六 、 申购 与 赎 回的数额限制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人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 以控 制。 具体 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三条 218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七、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 收取,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 取的 赎 回费 以 及 赎回 费 归入 基金 财 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续费 。 新增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七、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摆动 定 价机 制的 具体 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自律 组织 的规 定,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的相 关公 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新增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以上的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219 换 八 、 拒绝 或 暂 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的措施;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模 上限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 人 单日 申购 金额 上 限,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等 申 购申 请进 行部 分 确认 或拒 绝接 受该 等申 购申 请;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新增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的情形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220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指定 媒介 刊登 暂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 务的办理 , 且开 放期 间将 按暂 停申 购的 期间 相应顺延 。 发生上述1 、2 、3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且开 放期 间将 按暂 停申 购的 期间 相应 顺延 。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九 、 暂停 赎 回 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况;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 金 估值 , 并采 取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受 基 金赎 回 申请 的 措施;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新增 暂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21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十、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 据 本 基金 当时 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 额 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全额 赎回 : 当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 支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 日 按比 例办 理 的赎 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基 金 总份额的 20%, 其余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但 延 缓支 付的 期限 最长 不 超 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 以赎回 申 请 确认 当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 计 算 赎回金额。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 分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部 分延 期 办理 赎回 。 (1 ) 全额 赎回 : 当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 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比例 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 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 作日 。 延缓 支付 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 开放 期内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222 时, 对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 份额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具体 措 施对 其进 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30%以内 (含30% ) 的赎 回申请根据 “ (1 )全额赎回 ” 或 “ (2)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一 并办 理;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超过30%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如投 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条 增加 对单 个 持有 人超 过一 定比 例 的赎 回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223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赎回 金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开 放期 最后 一 个开 放日 ,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情形 , 且有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超 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 额30%的,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 的开 放期 内 不办 理申 购, 亦不 接受 新的 赎 回申 请, 即 基金 管理 人仅 为 原开放期内因提交 赎回 申请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30% 以上而 被办理延 期赎 回的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业务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 采取 相关 措 施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 在指 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名称 :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31层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24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 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设立日期:2010 年7 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63325888 联系人:廉迪 授权 代表 :潘 鑫 军 设立日期:2010 年7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 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廉迪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 ,但在每个 期间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 日、 到期 开放 期的 前3 个月和后3 个月以及开 放期 期间 , 基金 投资 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本 ……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 ,但在每个期间 开放期的前10 个工作日和后10 个工 作日 、 到期 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 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股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225 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0%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50% ,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50% )。在 开放 期,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在封闭 期, 本基 金不 受前 述5%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50% (其中投资于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 的0-5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 金资产的0-50% )。在开放期,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 ; 在封 闭期 , 本基 金不 受前 述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 一 )投 资 组 合限制 (3)在开放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在封 闭期 ,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5%的比例限 (3 ) 在开 放期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国债 期 货 和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226 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算)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21 ) 本基 金封 闭期 的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购款等 ; 在封 闭期 ,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的比例 限制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算)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处 于 开放 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投 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21) 本基 金封 闭期 的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 国 债期 货 和 股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五 条增 加流 通股 投 资比 例限 制


227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的现金 ; 除(13) 条外 , 因证 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 现金 ,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23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3 )、 (13 ) 、(23 )、(24)条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六 条增 加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投 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七 条增 加逆 回购 交 易风 险管 理


228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0、当 本基 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并 需履 行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 、 暂停 估 值 的情形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估值;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增加 极端 情 形下 的估 值原则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五 、 公开 披 露 ……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20% 的情形,为保 障其 他投 资人 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七条 增加 投资 者 集中 持有 基金份额的 信息披露


229 的基金信息 ( 七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 季 度 报告 ( 合 称 “ 基金 定 期 报告”)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人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人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6、基 金管 理 人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条 第二 款增 加 临时 公告 的事项。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 摆动 定 价机 制的 信息披露义务。


230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修改 内容 及修 改说 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三、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 (也可称资产 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31 、37 、39、40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名称 :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1、37、39 、40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授权 代表 :潘 鑫 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2 、本 基金 各类 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 资限 制为: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50% ,但 在每 个期


2 、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限 制为: (1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但在


231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 例、投资限制、 关 联 方 交 易 等 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证 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或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投资品种池,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间开放期的前10 个工作日和后10 个工作日、 到期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 期期间,基金投资 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本基 金投资于股票的比 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50% (其中投资于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的比 例占基金资产的 0-50% ,投 资于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50% ) 。 在开 放期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 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 闭 期, 本基 金 不受前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 现金。 …… 每个期间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基金投资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 占基金资产的 0-50%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的比 例占 基 金资产的 0-50% ) 。 在开 放期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本基金 不 受前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232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3 )在 开放 期,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 一家 公司 在境 内和 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算)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 在开 放期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在封闭期,本 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 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 股合计算) , 不超 过 该证券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五条 增加 流 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233 …… 21 ) 本基 金封 闭期 的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 现金; 票的 1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 )本基金封闭期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 前 述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 23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六条 增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限 制


234 …… 除 13) 条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基 金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资 ; 2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 除3)、 13)、 23)、 24) 条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基金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七条 增加 逆 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1.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 公司 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 1. 流通受限证券 与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并 不 完全 一致 , 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明确“流通受限证券” 与“流动性受限资产” 并不完全一致


235 核查 (五 ) 本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 》 等有 关监 管规定。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 等 流通受限证券。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十、 基金 信息 披 露 (三 )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披露程序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暂停 估值 的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四 条增 加 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值 原 则


236 附件 14 : 东 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修改对照 表 (一 ) 《基 金合 同》 修改 内容 及修 改说 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首 页 (合 同 标 题) 上 海 东 方证 券资 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东 方 红睿 阳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红睿 阳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同 (由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转 换而 来 ) 本基 金已 由 封闭 运作 转为 LOF ,修改名称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 订立 本 基 金合同的目 的 、 依据 和 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237 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新增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一部分 前 言 六、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的 封闭 期 已届 满, 东方 红睿 阳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已转 换为 东方 红睿 阳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故基金 合同 中关 于转 换 前封 闭期 运作 的相 关内 容均 不再适用。 本基 金已 由 封闭 运作 转为 LOF ,部分条款 不再适用 第一部分 前 言 七 、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份 额总 数的50% ,但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予 以控 制的 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过50%的 除外。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 第二部分 释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依 据 《基 金合 同》 1 、 基金 或本 基 金: 指 依据 《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已 由 封闭 运作 238 义 所募集的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4 、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 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签订 的 《东 方红 睿阳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睿阳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 8 、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东方红睿阳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 告书》 所 募 集 的东 方 红 睿阳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或 东 方 红睿 阳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 …… 4 、 本合 同、 《 基金 合 同》 : 指《 东方 红 睿阳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签 订的 《东 方红 睿阳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 东方 红 睿阳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 8 、 上市 交易 公 告书 : 指《 东 方红 睿阳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上市交易 转为 LOF ,修改名称


239 公告书》 第二部分 释 义 14、 《流 动性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62、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 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 将基 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于 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第 一款 增加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释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第 三款 增加 摆 动定 价释 义


24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人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基 本 情 况 一、基金名称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该基 金已 由 封闭 运作 转为 LOF ,修改名称 第七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六 、 申购 与 赎 回的数额限制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人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 以控 制。 具体 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 第七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依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三条 新增


241 换 七、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 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不 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取 的 赎回费以及 赎回 费归 入 基金 财 产的 比 例依 照 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 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第七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七、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摆动 定 价机 制的 具体 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自律 组织 的规 定,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的相 关公 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新增 第七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八 、 拒绝 或 暂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或拒绝接受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新增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242 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指定 媒介 刊登 暂停 申 购 公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请的措施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等 申购 申请 进 行部 分确 认或 拒 绝接 受该 等申 购申 请; 8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 人单 日 申购 金额 上限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等 申购 申 请进 行部 分确 认 或拒 绝接 受该 等申 购申 请; 发生上述1 、2 、3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的情形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的情形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新 增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243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 务的办理。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第七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九 、 暂停 赎 回 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者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 值, 并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新增 暂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七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 (3 )在 发生 巨 额赎 回, 且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30%的 情形 下, 对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上 一日 基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条 增加 对单 个 持有 人超 244 换 十、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金总份额3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 期办 理赎 回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30% 以内 (含30% ) 的赎 回 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即 其他 赎回 申请 未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 份额3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赎回 程序 (包 括巨 额赎 回) 办理 ,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超过30%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 期赎 回处 理。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 继续 赎回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过一 定比 例 的赎 回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245 第 八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 理人简况 名称 :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 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设立日期:2010 年7 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63325888 联系人:钱慧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授权 代表 :潘 鑫 军 设立日期:2010 年7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 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 廉迪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八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25号中 国光大中心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 街25号、甲25 号 中国光大中心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46 二、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 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 院、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404.34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2 】75号 联系人:林迈 联系电话:010-63639739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2 】75 号 联系人:林迈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 闭 期内 ,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不受上述5%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247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 一 )投 资 组 合限制 (3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 (3 )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6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 期的 定期 开 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增 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五 条增 加流 通股 投 资比 例限 248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的 15%;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2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 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3 )、(14 )、(23 )、(24)条外, 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六 条增 加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投 资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七 条增 加逆 回购 交 易风 险管 理


249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并需 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 、 暂停 估 值 的情形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估值;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增加 极端 情 形下 的估 值原则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 单一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七条 250 露 五 、 公开 披 露 的基金信息 ( 八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 季 度 报告 ( 合 称 “ 基金 定 期 报告”)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形,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人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人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增加 投资 者 集中 持有 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九)临时报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人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基 金管 理 人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条 第二 款增 加 临时 公告 的事项。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251 告与公告


理规 定》 第 二十 五条 增加 摆动 定 价机 制的 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修改 内容 及修 改说 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首页(标题) 东方红睿 阳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托管协议 东 方 红睿 阳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本 基 金 已 由 封 闭 运 作 转为 LOF ,修改名称 鉴 于 上 海东 方 证券 资 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拟 担任东方红睿阳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拟担任东方红睿 阳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 明 确 东方 红 睿 阳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 鉴 于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系 一 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 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 于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拟担任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本 基 金 已 由 封 闭 运 作 转为 LOF ,修改名称


252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 另有 约定 , 《东 方红 睿阳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 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 以基金合同 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资基金 (LOF ) 的基 金管 理人 ,中 国光 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红睿阳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基金 托管人; 为 明 确东 方红 睿阳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 管协议; 除非 另有 约定 , 《东 方红 睿阳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 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的 封闭 期 已届 满, 东方 红睿 阳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东方 红 睿 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增 “睿 阳转换前封闭 期 运 作 的 相 关 内 容 不 再适用”的说明


253 (LOF ), 故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中关 于 转换前封闭期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 用。 四、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1 层 ......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 授权 代表 :潘 鑫 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当事 人 (二 )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 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404.34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 桥大街25 号 、甲25号 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 年6 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 院、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54 【2002 】75号 联系人: 林迈 联系电话:010-63639739 证监基金字【2002 】75号 联系人: 林迈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原则 和解 释 (一 ) 订立 托管 协议的依据 本 协 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 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东 方红 睿 阳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 ( 以下 称“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制 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 等有关法律法规、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新增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本 基 金 已 由 封 闭 运 作 转为 LOF ,修改名称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


……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255 (二 )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 例进行监督。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 …… (3 )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后,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 不 受上述 5%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款等。 …… (3 )本 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的限 制, 但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256 金 ; ……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6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30% ; …… (23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条 增加 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五条 增加 流 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六条 增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限 257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且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的 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 资; (24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除(3 ) 、 (14) 、 (23 ) 、 (24 )条 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七条 增加 逆 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258 定, 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五 )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进行监督。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 一 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与 上 文所 述的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并 不 完全 一致 ,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明确“流通受限证券” 与“流动性受限资产” 并不完全一致 五、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三 ) 基金 托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 称: 东方 红 睿阳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托管 专户 的名 称: 东方 红 睿阳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本 基 金 已 由 封 闭 运 作 转为 LOF ,修改名称


259 管理 八、 基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二 ) 基金 资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情形的处理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 或赎 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 的公 平性 ,并 需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五 条增 加 摆动定价条款 八、 基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四 )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3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暂 停估 值;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四 条增 加 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值 原 则 十、 基金 信息 披 露 (三 )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暂 停估 值的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四 条增 加 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值 原 则


260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披露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