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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利A类(161230)

丰利A类:关于修改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修改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同有关条款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对 旗下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基金合同 的修订内容包括 前言、 释
义、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具
体修订内容可详见附录 。 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 的上述内容 已做同步 修订,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将在 本基金最近一期的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
中 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 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并 已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监局 备案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生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 年3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也
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
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八 年 三月 二十三 日


附录: 《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流动性风险规定》 依据条款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 、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合同法》( 以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 参与 国 债期 货交 易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 办法 》”) 、《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投 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参与 国 债期 货交 易指 引》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全文 第二部 分 释义 …… …… 13 、《 流动 性风 险 规定 》: 指中 国 证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 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64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合 同 或操 作障 碍 等原 因 无法 以合 理 价格 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 到 期日 在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 与银 行定 期 存款 ( 含协 议约 定 有条 件 提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 限的 新 股及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资 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 债 务违 全文 全文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 取设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或基 金单 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 规 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第19条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5 、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不低 于 赎 回 费总 额 的25% 应 归基 金 财产 ,其 余 用于 支 付 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要 的 手续 费 。 其 中 ,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 第23条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 生 上述 第1 、2 、3 、5 、6 项 暂 停申 购情 形 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 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且 开 放期 按 暂停 申购 的期 间相应延长。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 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比 例 达到 或 者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或 者 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 的情 形时。 7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接 受 基金 申 购申 请。 第19条 第24条


…… 发生上述第1 、2 、3 、5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 受申 购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 的办 理, 且 开放 期 按暂 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 上述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 可支 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缓 支付 ,并 以 后续 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在 暂停 赎 回的 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 业务 的 办理 并 予以 公告 ,且 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 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5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发生上述 第1 、2 、3 、6 项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 账户 申 请量 占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 可延 缓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依 据计 算 赎回 金 额。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 以公 告 ,且 开放 期 间按 暂 停赎 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第24条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3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 回时,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 基金总份额30% 的情形 第21条


下 ,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 支付 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 请 有困 难或 者 因支 付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全 部 赎回 申 请而 进行 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时 , 可 对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 超 过 前一 日 基 金总 份 额30% 的 部 分 进行 延 期 办 理 ,但 延 期办 理的 期 限不 得 超过20 个工 作日 , 如延 期 办理 期 限超 过开 放 期的 , 开放 期相 应 延长 至 全部 赎 回, 延 长的 开放 期 内不 办 理申 购, 亦 不接 受 新的 赎 回申 请 ,即 基金 管 理人 仅 为原 开放 期 内因 提 交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3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 赎 回的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办理 赎回 业 务。 延 期的 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 赎回 金 额。 而 对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 比例 在 前一 日 基金 总份 额30% 以 内( 含30% )的 赎回 申请 与 其他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 请一 并按 上 述(1 )、(2 )方 式处 理。 ……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资 产 的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的80% ,其 中 ,可 转 债、 信 用债 合计 投 资比 例 不 低 于 债 券 资产 的80% ; 本 基金 投 资于 权益 类 资产 的 比 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20% ;但 在每 个 开放 期 的前3 个 月和 后3 个月 以 及开 放 期期 间 不受 前述 投 资组 合 比例 的 限 二、投资范围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债 券 资产 的投 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的80%,其中,可转债、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 低于债券资产的80%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但 在每 个开 放 期的 前3 个 月和后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


制。 本基 金在 运作 周期 内 在扣 除 国债 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保 持 不低 于 交易 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在开 放期 内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 持有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5% 。本 基金 转型 后, 投资 范围 根 据本 基 金合 同 第二 十章 相关 约定进行调整。 的限 制。 本基 金在 运 作周 期 内在 扣除 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 保持 不低 于 交易 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在开 放 期内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本 基金 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值的5% , 其 中, 上述 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 等 。本基金转 型后 , 投资 范围根据本基金合同第二十章相关约定进行调整。 第18条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 )本基金 在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5% , 其 中 , 上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在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 放式 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金 )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 (22 ) 在开 放 期内 ,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运作周期内不受此限制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第18条 第15条 第16条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 合前 款 所规 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 ) 在开 放 期内 ,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 开展 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质 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11)、(22 )、(23)项以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情形除外。 …… 第17条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第24条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六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 金年 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 七 )临时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如 报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 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 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 投资 第27条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 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额 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 险,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金 持续 运 作过 程中 ,应 当 在基 金年 度 报告 和 半年 度 报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 动性 风险分析等。 ( 七 )临时报告 …… 26 、发 生涉 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 事项 调整 或 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第26条 第26条 八、 当出 现下 述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 八、 当 出现 下 述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 4、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 第27条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的 转型 四、基金转型后的投资 (一)基金的投资范围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资 产 的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的80% ,其 中 ,可 转 债、 信 用债 合计 投 资比 例 不 低 于 债 券 资产 的80% ; 本 基金 投 资于 权益 类 资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金 资 产的20% ;本 基 金在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四、基金转型后的投资 (一)基金的投资范围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 资产 的投 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的80%,其中,可转债、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 低于债券资产的80%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5% , 其 中 , 上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第18条


(二)基金的投资限制 …… (2 ) 本基 金 在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国 债 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持 有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5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 持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二)基金的投资限制 …… (2 )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持 有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5% , 其 中, 上 述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30%; …… (20 ) 本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 合前 款 所规 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可 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 要 求应 当与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11)、(20 )、(21)项以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第18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情形除外。 七、基金转型后的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七、基金转型后的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3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 回时,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30% 的 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支 付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全 部赎 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者 因 支付 该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 可 对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30%的部分进行 延 期办 理 。延 期的 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础 计算 赎回 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而 对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 比例 在 前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30% 以内 (含30% )的 赎回 申 请与 其 他投 资 者的 赎 回申 请一 并 按上 述 (1 ) 、(2 )方 式处理。 …… 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