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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中国(161229)

国投中国:关于修改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修改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
同 有关条款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对旗
下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基金合 同的修订内容包括 前言、 释义、 基金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 具体修订内容可
详见附录 。本 基金 托管协议涉及 的上述内容 已做同步 修订,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将在 本 基金 最近一期的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 中 做相应调
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 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并 已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监局 备案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生效 ,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 年3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也
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
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八 年 三月 二十三 日


2 附录: 《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 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流动性 规定 》 依据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 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合 格 境内 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 券管 理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 关 于 实施< 合格 境内 机 构投 资 者境 外 证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以 下 简 称 “《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规 定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关 于 实施<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 行办法>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以下 简称 “《 通知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全文 第二部分 释义 …… …… 17 、 《流 动性 规 定》 :指 中国 证 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65、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 期日 在10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全文 全文 3 等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 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第19条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3 、 赎 回 金额 的 计算 及 处 理方 式 :本 基 金 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详 见 《招 募 说明 书》 。本 基 金的 赎 回费 率由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 列 示。 赎回 金 额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 额乘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并扣 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 回金 额 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 算结 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2 位 ,由 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 金财产承担。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3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 理方 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 的计 算详 见《 招 募说 明书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 列示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 回份 额乘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 金额 单位 为 元。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由 基 金财 产承 担。 本 基 金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 第23条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 生 上 述第1 至6 、8 至10 暂停 申 购 情形 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暂停 申 购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本 金将 退 还给 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8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 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 9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第19条 第24条 4 …… 发生上述第1 至6 、10 至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 时不 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 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 请量 占 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 配给 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 付部 分 可 延 期 支付 。 若出 现上 述 第4 项 所述 情 形, 按 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条 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申 请 赎回 时可 事 先选 择 将当 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 分予 以 撤销 。在 暂 停赎 回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7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发生 除 上述 第7 项 外的 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 账户 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 回时 可事 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24条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 方式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3 )当 本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申 请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30% 的情形 第21条 5 下,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支付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者 因支 付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可 对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 份额30% 的 部分 进行 延期 办理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而对 该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比 例在 前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30% 以内 (含30% )的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按 上 述 (1 )、 (2 )方式处理。 …… 第 八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 贰 仟 柒佰 玖 拾壹 亿 肆仟 捌 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 元整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贰 仟玖 佰 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 元整 … … 第十三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股 票 等权 益 类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80%-95% ,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国概 念 ”的 企 业的 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 基金 资 产的80% ;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 具、 现 金 以及 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投 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5%-20% , 其中 , 现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值的5% 。 …… 二、投资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股票 等权 益 类资 产投 资比 例 为 基金 资产 的80%-95%, 其中 投资 于 “中 国概 念” 的 企 业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80% ; 债券 、货 币 市场 工具 、现 金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5%-20%,其中,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 其 中, 上述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第18条 6 四、投资限制 1 、基金的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6)本 基金 在 境内 投 资中 ,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 股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入 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 证券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95% ;其 中 , 有价 证券 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 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 回 购) 等;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持 有 的股 票 总市 值 的20%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 所 持有 的 股票 市 值和 买 入 、卖 出 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应 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关 于 股票 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 定; 本 基 金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3 、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四、投资限制 1 、基金的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6 )本 基金 在 境内 投资 中,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 价证 券市 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5%;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 回购 )等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 出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 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 上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上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 5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 第18条 第18条 第15条 第16条 7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6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7 、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除上述 第1 项第(9 ) 、(10 )、(11 )、 (17 ) 款 、第3项、第4 项 、 第5 项 、第6 项外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第17条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第24条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七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 金年 度 报告 、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八)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七 )基 金定 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第26条 8 ……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 份额20% 的 情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 28、 发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第27条 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