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丝路:关于修改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修改 国投瑞银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 有关条款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对 旗下 国投瑞银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 《国投瑞银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包括 前言、 释
义、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具
体修订内容可详见附录 。 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内容已做同步 修订,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将在 本基金最近一期的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
中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 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并 已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监局 备案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生效 ,但为不影响 场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中 场内份额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3月31 日起正式实施 ,已执行该赎回费条款的 场外 基金份额将继续按 原条款
收取赎回费,不受此实施时间的限制 。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也
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
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 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八 年 三月 二十三 日 附录: 《国投瑞银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流动性 风险规定 》
依据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 据和 原
则
2 、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 其 他有 关 法
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全文
第二部分
释义
……
……
13 、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54、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有 条 件 提 前支 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全文
全文
第 七 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 ……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
第19 条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5 、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应 根据 相关 规 定按 照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未 计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 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
根据相关规定按照 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 中 ,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于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财产。
……
第23 条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 生 上述 第1 、2 、3 、5 、6 项 暂停 申 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 的申 购款 项 本金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6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7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发生 上 述第1 、2 、3 、5 、8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19 条
第24 条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 个账 户申 请 量占 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申 请赎 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理 部 分予 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6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1 、2 、3 、7项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时 恢 复 赎 回业 务 的 办 理并 公
告。
第24 条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3 )当 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赎 回申 请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30% 的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者 因支 付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可对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30% 的 部分 进 行延 期办 理。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比 例在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30%以内 (含30%)的 赎 回申 请与 其 他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 )、(2 )方式处理。
第21 条 ……
第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 地址 :中 国北 京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注册资本:75.37 亿元人民币
经营 范围 :证 券经 纪; 证券 投资 咨询 ;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 为期 货公 司 提供 中
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基金托
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注册资本:101.37 亿元人民币
经营 范围 :证 券 经纪 ;证 券 投资 咨询 ; 与证 券交 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 的财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 保荐;证券自
营;融资融券;证 券投资基金 代销;为期货 公司提供中间
介绍业务;代销金 融产品; 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保险
兼业代理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 。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0%-95% ;投 资于 本基 金
定义 的一 带一 路主 题相 关 的证 券资 产 不低 于
基 金 非 现金 资产 的80%; 投 资于 权 证的 比 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二、投资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为0%-95%;投 资 于本 基金 定 义的 一带 一 路主 题相 关的
证券 资 产不 低于 基金 非现 金资 产的80% ; 投资 于权 证的 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
第18 条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
(5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 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除上述第(13 ) 项以 外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律 、 法规 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
中, 上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
(22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 主动 新 增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的 投
资;
(23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 上 述第 (2 )、 (13 )、(22 )、 (23 ) 项以 外 ,
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18 条
第15 条
第16 条
第17 条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4 、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第24 条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七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八)临时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七 )基 金定 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20% 的 情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投 资 者 的 类别 、 报 告 期末 持 有 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 基金 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八)临时报告
……
27、 发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
第27 条
第26 条
第26 条
八、 当出 现下 述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
八、 当出 现下 述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
4 、《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
第2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