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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产业(161219)

国投产业:关于修改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修改 国投瑞银 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对 旗下 国投瑞银 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 国投瑞银 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 订内容包括 前言、 释义、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具体修订内容可详
见附录 。 本基金 托管协议涉及 的上述内容 已做同步 修订,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将在 本 基金 最近一期的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 中 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 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并 已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监局 备案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生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 年3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也
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
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八 年 三月 二十三 日


附录: 《 国投瑞银 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流动性 风险规定 》 依据条款 一、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 性风 险 规定 》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投 资 基金 上 市规 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全文 二、释义 …… …… 13.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指中 国 证监 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 6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 以合 理 价格 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 括 但不 限 于到 期 日在10 个交 易 日以 上 的逆 回 购与 银 行定 期 存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 的银 行 存款 ) 、停 牌 股票 、 流通 受 限的 新 股及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资 产 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 全文 全文 七、基金份额 (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的申购与赎回 …… …… 4. 当接 受 申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 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 者申 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 金单 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 购 等措 施 ,切 实 保护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 益。 具 体规 定 请参 见 招募 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 第19 条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 5.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 不低 于 赎回 费 总额 的25% 应 归基 金 财产 , 其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不 低 于赎 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 第23 条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 生 除 上述 第4 项 以 外的 暂停 申 购情 形 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定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该退 回款 项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6. 基金 管 理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 到或 者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发生除上述第4 、6 、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申购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该 退 回款 项 产生 的 利息 等 损失 。 在暂 停 申购 第 19 条 第24 条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 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 上述 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 得 超过20个工 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或 暂 停接 受 基金 赎 回申 请。 …… 发生 除 上述 第4 项 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已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 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 时不 能 足额 支 付, 应 将可 支 付部 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赎 回 基金 份 额占 当 日申 请 赎回 总 份额 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 支付 部 分可 延 期支 付 ,并 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依 据 计算 赎 回金 额 。若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 发 生巨 额 赎回 , 延期 支 付最 长 不得 超过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 指定 媒 体上 公 告。 投 资人 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 择将 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 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第24 条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3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 的 情形 下,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支付 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全 部赎 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 者因 支 付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全 部 赎回 申 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第21 条


时 ,可 对 该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超 过 前一 开 放日 基金总份额30% 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 回 申请与 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 并处 理 ,无 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 赎回 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而 对 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 比例 在 前一 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 额30%以 内( 含30% ) 的赎 回 申请 与 其他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按 上述 (1 )、 (2 ) 方式 处理。 …… 八、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 住所: 深 圳 市福 田 区 金田 路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46层 …… 法定代表人: 钱蒙 ( 一) 基金管理人 …… 住所: 上海市虹口 区东大名 路638 号7 层 ……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 二)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 注册资本: 贰 仟 叁佰 叁拾 陆亿 捌仟 玖佰 零捌 万肆仟元 …… ( 二) 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 注册 资本 : 贰 仟 伍佰 亿壹 仟 零玖 拾 柒万 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整 …… 十三、基金的 投资 (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30%- 80% , 其中 投 资于 战 略新 兴产 业 及其 相 关行 业 股 票 的 比例 不 低于 股 票资 产的80% ,投 资 于权 证 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3% ;现 金 、债 券资 产及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 产比例为20%-70%,其 中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二)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 投资 于战 略新 兴 产业 及 其相 关 行业 股 票的 比 例不 低 于股 票资产的80%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 现金 、债 券资 产 及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 比例 为20% -70% ,其 中现 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5% , 其 中, 上 述现 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 第18 条


等 。 ( 三)投资策略 …… 1、类别资产配置 …… (3 ) 现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三) 投资策略 …… 1 、类别资产配置 …… (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其 中 ,上 述 现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第18 条 (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3)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14) 保 持 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5 %的 现 金 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 券 的10%;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开放 式 基金 ( 包括 开 放式 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4)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 其 中 ,上 述 现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16)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前款 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投资; (17)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 受质 第 15 条 第 18 条 第 16 条 第17 条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 持一 致; …… 除 上述 第 (11 )、(14 )、 (16 ) 、(17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 对价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十五、基金资 产的估值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 3.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第24 条 十九、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八) 基金 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报告 …… 如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 或 超过 基 金总 份 额20% 的情 形 ,为 保 障其 他 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八) 基 金年 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 基金 季 度报 告 …… 6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 定期 报 告“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 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变 化 情况 及 本基 金 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 报 告中 披 露基 金 组合 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 动性 风 险分 析等。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第 27 条 第 26 条


……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第2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