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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资源(161217)

国投资源:关于修改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修改 国投瑞银 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对 旗下 国投瑞银 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 《国投瑞银 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包括 前言、 释
义、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具
体修订内容可详见附录 。 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 的上述内容 已做同步 修订,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将在 本基金最近一期的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
中 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 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并 已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监局 备案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生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 年3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也
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
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二○一 八 年 三月 二十三 日


附录: 《国投瑞银 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流动性 风险规定 》 依据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和 释 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 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 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 合同》”)。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国投瑞银中 证上游资源产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 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投瑞银中证上 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全文 释义 …… 释义 …… 《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 全文 全文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 或 相关公告; …… 第19 条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 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25%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 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 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 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 第23 条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 金 总份额的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 …… 第19 条 第24 条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 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 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 方式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 赎回申请; …… 发生上述 第(1 )、(2 )、(4)、(6 )项 情形之 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 第24 条 十一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十一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3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 的情 形 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额30% 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 例 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内(含30%)的 赎 回申 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 )方 式 第21 条


处理。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46 层 法定代表人: 钱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 号7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 元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 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任何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二、投资范围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 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任何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第18 条 五 、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1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上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第18 条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 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 致; …… 除上述第11、12、13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6 条 第17 条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第24 条 第十 八 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 九)临时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 第27 条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 等。 ( 九 )临时报告 ……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第26 条 第26 条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 5 、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 第2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