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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债A(161216)

双债A:关于修改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修改 国投瑞银 双债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关条
款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对 旗下 国投瑞银 双债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国投瑞
银 双债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进
行修订。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包括 前言、 释义、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基金
的投资、 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具体修订内容可详见附录 。 本基金 托
管协议涉及 的上述内容 已做同步 修订,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
容,将在 本基金 最近一期的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 中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 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并 已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监局 备案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生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 年3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也
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
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八 年 三月 二十三 日


附录: 《 国投瑞银 双债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流动性风险规定》 依据条款 一、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以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上 市 规 则》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全文 二、释义 …… 59.C类 基 金 份额 : 本 基金 转 为开 放 式 后, 不 收 取 申 购费 、 赎回 费 , 但 从本 类 别基 金 资产 中计 提 销 售 服 务费 的 基金 份 额。 本基 金 转为 开 放式 后, 投 资 人可以选择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 …… ……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 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60.C类 基金 份额 :本 基 金转 为开 放式 后, 不 收 取申购费、赎回 费 (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投资者 除 外) , 但从 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基金 份 额。 本基 金转 为开 放式 后, 投资 人可 以选 择 申购A 类或C 类基金份额 …… 69.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全文 第23条 全文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 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 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 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三、基金 的基本情 况 …… (八)基金份额类别 …… C 类基 金份 额: 不 收取 申 购费 、 赎回 费 , 但从本 类 别 基金 资 产中 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的 基 金份 额。 本 基 金转为开放式后,投资人可以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 额。C 类基 金份 额开 放申 购 、赎 回的 时间 和场 所以 届 时 基 金管 理 人的 相 关公 告为 准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 据届时C 类 基金 份额 和市 场 环境 的具 体情 形决 定是 否 安排C 类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无 须再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如基金管理人决定C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则应 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相 关规 定发 布公 告,C 类基 金 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事宜 以基 金 管理 人 届时 发布 的 公 告为准。 …… (八)基金份额类 别 ……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赎回 费 ( 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 者除 外) ,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 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转 为开 放 式后 , 投资 人可 以选 择申 购C 类 基金 份额 。C 类基金 份额 开 放申 购、 赎回 的时 间和 场所 以届 时基 金管 理 人的相关公告为准。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届时C类基 金份额和市场环境的具 体情形决定是否安 排C类基金 份额 上 市交 易, 无须 再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如基金管理人决定C 类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则 应按 照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布公告,C 类基 金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23 条 七 、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七)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 ( 七)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 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 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第19条 ( 八)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八)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 份 额时 收取 。 不 低于 赎回 费 总额 的25% 应归 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 注册 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 中 , 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 于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低 于1.5% 的 赎回 费并 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 第23条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 除上 述第4 项 以外 的 暂停 申 购情 形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 人 。 在暂 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的50% ,或 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7.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 …… 发生除上述第4 、6 、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19条 第24条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且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暂 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当日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已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 , (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第24条


基 金 管理 人 应足 额 支付 ;如 暂 时不 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 可 支付 部 分按 单 个账 户申 请 赎回 基 金份 额占 当 日 申 请 赎回 总 份额 的 比例 分配 给 赎回 申 请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延 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依 据计 算 赎回 金 额。 若连 续 两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 日 发 生巨 额 赎回 , 延期 支付 最 长不 得 超过20个工作 日 , 并在 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投 资人 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 能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复 赎 回 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发生 上 述 第1 、2 、4 、6 项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 能足 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赎 回 基 金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 或两 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 得超过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人 在申 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3 ) 当本 基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时 ,在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申 请超 过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30% 的 情 形下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全 部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者 因支 付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 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可对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超 过前 一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额30% 的部分进行 延 期办 理。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 止。 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比例 在前 一 第21条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30% 以内 ( 含30% )的 赎回 申请 与 其 他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一 并 按上 述(1 ) 、(2)方 式处理。 …… 八、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 住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 心46 层 …… 法定代表人: 钱蒙 …… ( 一) 基金管理人 …… 住所: 上海市虹口 区 东大名 路638 号7 层 ……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 ( 二)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 注 册 资 本: 贰 仟 叁 佰 叁拾 陆 亿 捌仟 玖 佰零 捌 万 肆仟 元 ( 二) 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 注 册 资本 : 贰 仟伍 佰亿 壹仟 零玖 拾柒 万柒 仟 肆 佰捌拾陆 元 十三、基 金的投资 ( 二)投资范围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固定 收 益 类资 产 的比 例 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80%, 其中 ,可 转债 、 信用 债合 计投 资 比例 不低 于 固定 收 益类 资产 的80%; 本基 金投 资于 非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20% 。 本基 金 封 闭 期结 束 转为 开 放式 以后 , 持有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二) 投资范围 …… 本 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80%,其 中 ,可 转债 、信 用 债合 计投 资 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80% ;本 基 金投 资于 非 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封闭 期 结束 转为 开放 式以 后,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其 中, 上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第18条 (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 )本 基 金转 为 开放 后 ,持 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 )本基金转为开放 后,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7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 动 、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其 中, 上述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 持有 一家 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票的30% ; …… (16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 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 上述 第(2 ) 、(3 ) 、(16 ) 、(17 ) 项以 外,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第18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十五、基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金资产的 估值 …… ……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资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第24条 二十、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八) 基金 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基 金 季 度报告 …… (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 度报告 …… 如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达 到 或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 其 他投 资者 的 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 变化 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 告 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 风险分析等。 ……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第27条 第26条 第26条 (十四)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 ( 十四)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 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