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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新兴(161210)

国投新兴:关于修改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修改 国投瑞银 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对 旗下 国投瑞银 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 《国投瑞银 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进行 修订。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包括 前
言、 释义、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条
款 ,具体修订内容可详见附录 。 本基金 托管协议涉及 的上述内容 已做同步 修订,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将在 本基金 最近一期的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 中 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 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并 已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监局 备案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生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 年3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也
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
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八 年 三月 二十三 日


附录: 《 国投瑞银 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流动性 风险规 定 》依据条款 第一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国投 瑞银全球新兴 市场 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 (以 下 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 准 则 第6 号< 基金 合 同 的内 容 与 格 式>》、 《 合格 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 关于实 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 资者 境 外证 券投 资 管理 试行 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以 下简 称《 通 知》 ) 及其 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本 合 同” 或“《基金合同》”) 。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规范 国投 瑞银 全 球新 兴 市 场 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以下 简 称 “本 基金 ” 或“ 基金 ”) 运 作, 依照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 式> 》、 《 合格 境内 机 构投 资 者境 外证 券 投资 管 理 试行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试 行办 法》 )、 《 关于实 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 资管 理试 行 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以下 简称 《 通知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在 平等 自愿 、 诚实 信用 、充 分 保护 基 金投 资者 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 础上 , 特订 立《 国 投瑞 银全 球新 兴 市场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基 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 “ 本合 同 ” 或“《基金合同》”)。 全文 释义 …… 释义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 全文


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 期日 在10 个交 易 日以 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 债务 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全文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和赎 回 五、申购 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4 、 当 接受 申 购申 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 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 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 体规 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19条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 份额 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额 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 产的 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比例下 限。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 投 资者 可 将其 持 有的 全 部或 部 分基 金 份 额 赎回 。本 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在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 广 、注 册登 记费 和 其他 手 续费 后的 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 比例 不得 低 于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比例 下 限。 其 中 , 对持 续持 有 期少 于7 日 的投 资 者收 取 不 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23条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 将全额退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 述(1 )到 (7 )项 、第 (9 ) 项和 第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 达到 或 者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或 者变 相 规避50% 集中度 第19条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的情形时; (11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 基金 申 购申请;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申 购款 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 者 。发 生上 述 (1 )到 (7 ) 项、 第(9 )项 和 第 (12)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第24条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 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的,可延期 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 况制 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 (7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50%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发生上述 第1 、2 、4 、5 、6 、8 项 情形之一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足 额支 付 的, 可延 期支 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每 个 赎回 申请 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 申 请量 占 已接 受 赎回 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 分由 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 法在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第24条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十一 、 巨额 赎 回的 情 形及 处 理方 式2 、 巨额赎 回的处理方式


…… (3 ) 当本 基 金出 现 巨额 赎 回时 , 在单 个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 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支 付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者 因支 付该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 可对 该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请 超 过前 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30% 的 部 分进 行延 期办 理。 延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 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而对 该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 比 例 在前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额30% 以内 (含30% )的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按 上 述 (1 )、(2 )方式处理。 第21条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46 层 法定代表 人: 钱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住所:上 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 号7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蒋松云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郭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 元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六 、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4 、 基 金不 得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 发 行该 证券的机构 或其管理层。 同一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全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4 、 基 金不 得 购买 证 券用 于 控制 或 影响 发 行 该 证券 的机 构 或其 管理 层。 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 不得 持有 同一 机 构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 的证 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 同一机构境内 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 全球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 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 部 基 金 不得 持有 同 一机 构10%以 上 具有 投 票权 的 证 券发行总量。 前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 合 并计 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市的 总 股本 ,同 时应 当 一并 计算 全球 存 托凭 证 和美 国存 托 凭证 所代 表的 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 对持 有 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开放 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 票的15%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投 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 10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股 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 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 五 )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 市场 惯 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6 、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第24条


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八)临时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七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如 报告 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 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20%的 情 形, 为 保障 其 他投 资 者 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 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金 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 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 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 27 、发 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第27条 第26条 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