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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300(159925)

南方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截止日:2018 年 02 月 18 日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 目录 § 1 绪言............................................................................................................................................ 5 § 2 释义............................................................................................................................................ 6 § 3 基金管理 人 .............................................................................................................................. 10 § 4 基金托管 人 .............................................................................................................................. 20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5 § 6 基金的历 史沿革 和存续 .......................................................................................................... 31 § 7 基金的集 中申购 ...................................................................................................................... 33 § 8 基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39 § 9 基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 41 § 10 基金的 投资 ............................................................................................................................ 49 § 11 基金的财产 ............................................................................................................................ 60 § 12 基金资 产估值 ........................................................................................................................ 61 § 13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65 § 14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67 § 15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69 § 16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70 § 17 风险揭 示 ................................................................................................................................ 75 § 18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78 § 19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80 § 20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97 §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 .......................................................................................................... 111 § 22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13 § 23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114 § 24 备查文 件 .............................................................................................................................. 115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 重 要 提示 南方开元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由开元证 券 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 基金转型经 2013 年 1 月4 日开元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并 获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1 月 25 日证监 许可 [2013 ]61 号 文核准。 自 2013 年2 月 18 日起,由《开 元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而 成 的《南方开 元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原 《开元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同 日起失效 。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治 、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 的系 统性风 险,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投资者 连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等。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沪深 300 指 数”,因此,本 基金的业绩 表现与沪深 300 指数的 表现密切相关。 同时,本基 金为股票型 基 金, 风险与 收益高 于混 合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本基金 为指 数型基 金, 主 要采 用指数 复制法 跟踪 标的指 数的表 现, 具有与 标的 指数 、以及 标的指 数所 代表的 股票 市场相似的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由开元 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的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ETF ) ,在 集中申购期 结束后将 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 。通过份 额折 算使得基金 份额净值 调整为 1.0000 元 以 后, 未改变 本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既不 会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 也不会 提高 基金投 资收 益。本基金 按照 1.00 元 的价格开 展集中申 购,在市 场波动等因 素的影响 下,基金 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 1.00 元。 本基金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ETF), 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由于本 基 金的 标的指 数组合 证券 横跨深 圳及上 海两 个证券 交易 所, 本基金 的申购 、赎 回采用 组合 证 券“ 场外实 物申购 、赎 回”的 模式办 理, 其申购 、赎 回流 程与组 合证券 仅在 深圳或 上海 交易所上市 的单市场ETF 产品有 所差异。 通常情况 下 ,投资者的 申购、赎 回申请在T+1 日确 认,申购所 得ETF 份额 及赎回所 得组合证 券在T+2 日 可用。 如投 资者需要 通过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参与本 基金的申 购、赎回 ,则应同 时持有并 使用 深圳A 股账户 与上海A 股 账户,且 该两 个 账户 的证件 号码及 名称 属于同 一投资 者所 有,同 时用 以申 购、赎 回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股 票的托管证券公 司和上海 A 股账户的指 定交易证券 公司应为同一申 购赎回代理 券商。投资 者集中申购 或申购基 金份额时 应认真阅 读本招募 说明 书。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 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之 前,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全 面认识 本 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慎 做 出投 资决策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 低收 益。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及基 金份 额上市 交易 价格 波动引 致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行负责 。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8 年2 月18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 计)。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 § 1 绪言 本 基金 按照中 国法 律法 规成立 并运 作,若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届 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 定不一致 ,应当以 届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的法 律法规,以 及《南方开 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编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 § 2 释义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 指,下列 词语具有 如下 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南方开元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指《南 方开元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该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基 金合同由 《开 元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修 订而成 5、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南 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托管协 议由 《开元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订而 成 6、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南 方开元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期的更 新 7、集中申购 公告:指 《南方开 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集中申 购期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9 日颁 布、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并在 2012 年 6 月19 日发 布修订后 的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13 、 《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 细则》 :指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关 于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 施细则》 及其 不时修订 14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基金: 指 《登记结 算业务实 施 细则》 定义的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基金”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 15 、ETF 联 接 基 金 : 指 将 绝 大 多 数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类 似 ,紧 密跟踪 业绩比 较基 准,追 求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采用开 放式 运作方 式 的 基金 16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8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9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20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21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22 、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指按 照 《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 公司人民 币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试点办 法》 (包括其不时 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 在中 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3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的合称 24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5 、销售机 构:指直 销机构、 发售代理 机构及申 购赎 回代理券商 26 、发售代 理机构: 指符合 《销 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代理 本基金集 中申购期 发售业务 的机构 27 、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由基 金管 理人指定的 办理本基 金申购、 赎回业务 的证券公 司, 又称为代办 证券公司 28 、基金销 售网点: 指基金销 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 29 、登记业 务:指 《登 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 则》 定义的 基金份额的 登记、存 管、 结算 及相 关业务 30 、登记机 构:指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31 、基金合同生 效日:指《南 方开元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生效起 始日,原 《开元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同日起失效 32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3 、集 中申购 期: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仅 开放 申购 、不 开放 赎回的 一段 时间 ,最长 不 超过 1 个月 34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 35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6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7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9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0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 以申购 赎 回清单规定 的申购对 价向基金 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1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 向 基金管 理 人卖出基金 份额以取 得申购赎 回清单所 规定的赎 回对 价的行为 42 、申 购赎回 清单 :指 由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用 以公 告申 购对 价、赎 回对 价等 信息的 文 件 43 、申 购对价 :指 投资 者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规 定应 交付的 组 合证券、现 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 价 44 、赎 回对价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 回人的组 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 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45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编制 并发布的沪 深 300 指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 生的 变更 46 、组合证 券:指本 基金标的 指数所包 含的全部 或部 分证券 47 、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 :指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赎回 份额 的最 低数量 ,投 资者 申购或 赎 回的基金份 额数应为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的整数倍 48 、现 金替代 :指 申购 或赎回 过程 中,投 资者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用 于 替代组合证 券中部分 证券的一 定数量的 现金 49 、现 金差额 :指 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的资 产净 值与 按当 日收 盘价计 算的 最小 申购赎 回 单 位中 的组合 证券市 值和 现金替 代之差 ;投 资者申 购或 赎回 时应支 付或应 获得 的现金 差额 根据最小申 购赎回单 位对应的 现金差额 、申购或 赎回 的基金份额 数计算 50 、元:指 人民币元 51 、基 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2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4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5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 56 、指 定媒体 :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57 、不可抗 力: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以 上释 义中涉 及法 律法 规、业 务规 则的内 容, 法律 法规 、业 务规则 修订 后, 如适用 本 基金,相关 内容以修 订后法律 法规、业 务规则为 准。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 § 3 基 金管 理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福华一 路六 号免税商务 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 民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 克川 1998 年,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 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 门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广西信托投资 公司共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行 了增资扩 股 ,注册资本 达到 1 亿元人民 币。2005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 进 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达1.5 亿 元人民 币。2014 年 公司进行 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金达 3 亿元 人民币。 2018 年 1 月 ,公司整 体变更设 立为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金 3 亿元 人 民币。目前 股权结构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45% 、 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30%、 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 公司 15% 及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10% 。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 会成员 张 海波 先生, 董事 长,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共 江苏省 委农 工部 至助理 调 研 员, 江苏省 人民政 府办 公厅调 研员, 华泰 证券总 裁助 理、 投资银 行部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业 务总 监兼投 资银行 业务 管理总 部总经 理, 华泰证 券副 总裁 兼华泰 紫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华 泰金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华 泰证券 (上海 )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长。 王 连芬 女士, 董事 ,金 融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赛 格集 团销售 ,深 圳投 资基金 管 理 公司 投资一 部研究 室主 任,大 鹏证券 经纪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深圳 福虹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南 方总 部总经 理、总 裁助 理,第 一证券 总裁 助理, 华泰 联合 证券深 圳华强 北路 营业部 总经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 理 、渠 道服务 部总经 理、 运营中 心总经 理、 零售客 户部 总经 理、执 行办主 任、 总裁助 理。 现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 深圳分公 司总 经理。 张 辉先 生,董 事, 管理 学博士 ,中 国籍。 曾任 职北 京东 城区 人才交 流服 务中 心、华 晨 集 团上 海办事 处、通 商控 股有限 公司、 北京 联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干部, 华泰 证券资 产管 理 总部 高级经 理、证 券投 资部投 资策划 员、 南通姚 港路 营业 部副总 经理、 上海 瑞金一 路营 业 部总 经理、 证券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综 合事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秘书、人 力资源部 总经理兼 党委组织 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 事,工学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陆军 第 124 师工兵 营地爆连副连 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 员、师政治 部组织科正 连职干事,陆 军第 42 集团军 政治部组织 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 政治部组织 处正营职干 事,驻澳门部 队政治部正营职 干事,陆军 第 163 师 政 治部宣 传科 副科长(正营 职) ,深圳 市纪 委教育 调研室 主任科 员、 副处级 纪检员 、办公 厅 副 主任 、党风 廉政建 设室 主任。 现任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党委 副书 记、纪 委书 记,深圳市 投控资本 有限公司 监事。 李 平先 生,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中国籍 。曾 任职 深圳 市城 建集团 办公 室文 秘、董 办 文秘,深圳 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办公室 ( 信访办) 高 级主管、企 业三部高 级主管。 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金融发展 部副部长 ,深圳市 城市 建设开发( 集团)公 司董事。 李 自成 先生, 董事 ,近 现代史 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大学 哲学 系团 总支副 书 记 ,厦 门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办公 室主任 、营 业部经 理、 计财 部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厦 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工 会主 席、党 总支 副书 记。现 任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党总支副 书记、总 经理。 王 斌先 生,董 事, 临床 医学博 士, 中国籍 。曾 任职 安徽 泗县 人民医 院临 床医 生,瑞 金 医 院主 治医师 ,兴业 证券 研究所 医药行 业研 究员、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券研 究所总经 理。 杨 小松 先生, 董事 ,经 济学硕 士,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任 职德 勤国 际会计 师 行会计专业 翻译,光 大银行证 券部职员 ,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 证 监会处 长、副主 任,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党委 副书 记,南 方东 英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姚 景源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国家 经委副 处长 ,商 业部政 策 研 究室 副处长 、国际 合作 司处长 、副司 长, 中国国 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业 分会 副会长 、常 务 副会 长,国 内贸易 部商 业发展 中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长 、秘书 长, 安徽省 政府 副 秘书 长,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市 长,安 徽省 统计局 局长 、党 组书记 ,国家 统计 局总经 济师 兼新闻发言 人。现任 国务院参 事室特约 研究员, 中国 经济 50 人论坛 成员,中 国统计学 会副 会长。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 李 心丹 先生, 独立 董事 ,金融 学博 士,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中国 籍。 曾任 职东南 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南京 大学工程管 理学院院长 。 现任南京大学-牛 津大学金融 创新研究 院 院长 、金融 工程研 究中 心主任 ,南京 大学 创业投 资研 究与 发展中 心执行 主任 、教授 、博 士 生导 师,中 国金融 学年 会常务 理事, 江苏 省资本 市场 研究 会会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长。 周 锦涛 先生, 独立 董事 ,工商 管理 博士, 法学 硕士 ,香 港证 券及投 资学 会杰 出资深 会 员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商 业罪 案调查 科) 警务总 督察, 香港证 券及 期货专 员办事 处证券 主 任,香港证 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 委员 会法 规执行部 总监 。现任香港 金融管理 局顾问。 郑 建彪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 任 职北 京市财 政局干 部, 深圳蛇 口中华 会计 师事务 所经 理, 京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任 。现 任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伙) 管理 合伙人, 中国证监会 第三届上 市公司并 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 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 士,中国 籍。曾任 职北 京市万商天 勤 (深圳) 律 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 市中伦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北京 市信 利 (深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合 伙人。 现 任金 杜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全 联并购 公会 广东分 会会 长, 广东省 律师协 会女 律师工 作委 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 中小企业 改制专家 服务团专 家, 深圳市女企 业家协会 理事。 3.2.2 监事 会成员 吴 晓东 先生, 监事 会主 席,法 律博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国 证监会 副处 长、 处长, 华 泰 证券 合规总 监,华 泰联 合证券 副总裁 、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监事会 主席、南 方股权投 资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 事长。 舒 本娥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熊 猫电 子集团 公司 财务 处处长 , 华 泰证 券计划 资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监 察部 副总经 理、 总经 理、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华泰 联合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事 会主席 ,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华泰瑞通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 姜 丽花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浙江 兰溪 马涧米 厂 主 管会 计,浙 江兰溪 纺织 机械厂 主管会 计, 深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公 司会计 ,深 圳市建 设集 团 计划 财务部 助理会 计师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 司计 划财 务 部高 级会计 师、 经理助 理,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 计划财 务部经 理、 财务预 算部 副部 长、考 核分配 部部 长。现 任深 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财务部 部长、深 圳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深圳 市建安(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王 克力 先生, 监事 ,船 舶工程 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造船 厂技 术员 ,厦门 汽 车 工业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厦门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国 际广 场筹 建处副 主任, 厦信 置业发 展公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3 司 总经 理、投 资部副 经理 、自有 资产管 理部 副经理 职务 。现 任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投资 发展部总经 理。 林 红珍 女士, 监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 对 外供应 总公 司会 计,厦 门 中 友贸 易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理 ,厦门 外供 房地产 开发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兴业 证券计 财部 财 务综 合组负 责人、 直属 营业部 财务部 经理 、计划 财务 部经 理、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助 理兼 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 理部副总 监、稽核 审计部副 总监 、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风 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 券财务 部、 资金运 营管 理部 总经理 ,兴证 期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兴 业创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 张 德伦 先生, 职工 监事 ,企业 管理 硕士学 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授 , 华 为技 术有限 公司处 长, 汉唐证 券人力 资源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海王 生 物人 力资 源总监 ,华 信 惠悦 咨询公 司副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党 委组 织部部 长、 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 执行董事 ,南方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苏 民先 生,职 工监 事, 计算机 硕士 研究生 ,中 国籍 。曾 任职 安徽国 投深 圳证 券营业 部 电 脑工 程师, 华夏证 券深 圳分公 司电脑 部经 理助理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障 部副 总 监、 市场服 务部总 监、 电子商 务部总 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执行 董事。 林 斯彬 先生, 职工 监事 ,民商 法专 业硕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金杜律 师事 务所 证券业 务 部 实 习 律 师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职 员 , 银 华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民生加 银基金监 察稽核部 职员。现 任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董 事。 3.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张海波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 上。 杨小松先生 ,总裁, 简历同上 。 俞 文宏 先生, 副总 裁, 工商管 理硕 士,经 济师 ,中 国籍 。曾 任职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 经 理, 江苏国 际招商 公司 部门经 理,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江 苏国 信 高科 技创业 投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总 经理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党委委员 。 朱 运东 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学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 及 办公 厅秘书 ,中国 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北 京 分公 司总经 理、产 品开 发部总 监、总 裁助 理、首 席市 场执 行官。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党 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 。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 书 ,南 方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资 业务部 总经 理、沈 阳分 公司 总经理 、总裁 助理 ,华泰 联合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4 证 券董 事会秘 书、合 规总 监等职 务,南 方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董 事会秘书 、纪委书 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 裁 ,工商管 理硕士,中国 籍。曾任 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 分析师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高级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理 、全国 社保 及 国际 业务部 执行总 监、 全国社 保业务 部总 监、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总裁助 理兼 固定收 益投 资 总监 ,南方 东英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首席 投资官(固 定收益) 。 史博先生,副总 裁,经济学 硕士,特许金 融分析师(CFA),中国籍。 曾任职博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市 场部总 助,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股 票部高 级投 资经理 ,泰 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副 总 监、 研究 总监、 首席 策略 分析师 、基金 经理 ,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 理、研究 部总监、 总裁助理 兼首 席投资官 (权 益)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首席投 资官(权 益)。 鲍 文 革 先 生 , 督 察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财 政 部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师 ,南 方证券 有限公 司投 行部及 计划财 务部 总经理 助理 ,南 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运作 保障 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财务 负责人 、总裁 助理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 督察长 ,南 方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3.2.4 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为:2013 年2 月至 2013 年 4 月 ,潘海宁;2013 年 4 月至 2013 年 5 月,杨德龙 ;2013 年5 月至2016 年3 月, 杨德龙、 罗文杰;2016 年3 月至今 ,罗文杰 。 罗 文杰 女士, 美国 南加 州大学 数学 金融硕 士、 美国 加州 大学 计算机 科学 硕士 ,具有 中 国基金从业 资格。曾 先后任职 于美国 Open Link Financial 公司、 摩根斯坦 利公司, 从事量 化分析工作 。2008 年 9 月加入南 方基金, 曾任南方 基金数量化 投资部基 金经理助 理,现任 指数投资部 兼数量化 投资部总 经理;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6 月 ,任南方 策略基金 经理; 2013 年4 月至 今,任 南方500 基 金经理;2013 年4 月 至今 ,任南 方500ETF 基金经理 ;2013 年5 月至今, 任南方300 基金经 理;2013 年5 月至 今 ,任南方开 元沪深300ETF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0 月至今,任 500 医药 基金经理 ;2015 年 2 月至今,任南 方恒生 ETF 基金 经理; 2016 年12 月 至今,任 南方安享 绝对收益 、南方卓 享 绝对收益基 金经理;2017 年7 月 至今, 任恒生联接 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至今 ,任南 方房 地产联接、 南方房地 产 ETF 基金 经理; 2017 年11 月 至今,任 南方策略 、南方量 化混合基 金 经理;2018 年2 月至 今,任H 股ETF、 南方 H 股联 接基金经 理。 3.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5 副总裁兼首 席投资官 ( 固定收益 ) 李海鹏 先生,副 总裁 兼首席投资 官 (权益) 史 博先生 , 首席投资官 ( 专户) 兼权 益专户投 资部总经 理蒋峰先 生,权益研 究部总经 理茅炜先 生,交易 管 理部 总经理 王珂女 士, 权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张原先 生, 指数 投资部 兼数量 化投 资部总 经理 罗 文杰 女士, 现金投 资部 总经理 夏晨曦 先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经 理李璇 女士 ,固定 收益 专户投资部 总经理乔 羽夫先生 ,固定收 益研究部 总经 理陶铄先生 。 3.2.6 上述 人员之间不 存在近亲属 关系。 3.3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3.4 基金管理 人关于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反《证 券法》行 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以 下违反《基 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6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 关 机构 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9)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 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 市场秩 序; (10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1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2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3.5 基金管理 人关于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但在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标的 指数成份股 除外; 6、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但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情 况下,标 的指数成 份股除外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7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3.6 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人或 任何第 三者 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3.7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保 证公司 规范 运作 ,有效 地防 范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以 及操 作风 险,确 保 基 金财 务和公 司财务 以及 其他信 息真实 、准 确、完 整, 从而 最大程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 了科学合 理、控制 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 制制度。 内 部控 制制度 是指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 目 标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 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的 总称 。内部 控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基本管 理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成。 公 司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基 金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资 料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评 估考 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 度等。 部 门业 务规章 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 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 体说明。 2、内部控制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机制必 须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运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执行。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8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自有资 产、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当分 离。 相 互制 约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 行的措施来 实行。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应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各部 门及 各级 员工 的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 法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会 计控制制 度 公司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 法》 等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 了基金会 计制度、 公司 财 务会 计制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密 的会 计系统控制 。 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包括 凭证制 度、 复核制 度、 账务 处理 程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 务清算 制度和 程序 、成本 控制制 度、 财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财产 登记保管和 实物资产 盘点制度 、会计档 案保管和 财务 交接制度等 。 (2)风险管 理控制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由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组 织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由 风险 控制 的目标 和 原 则、 风险控 制的机 构设 置、风 险控制 的程 序、风 险类 型的 界定、 风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控制的 具体制度 、风险控 制制度的 监督与评 价等 部分组成。 风 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主 要包括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 交易 风险 管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 制 度以 及岗位 分离制 度、 防火墙 制度、 岗位 职责、 反馈 制度 、保密 制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性风险 管理制度 。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设 立督察 长,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 情况。督察 长由总经 理提名, 董事会聘 任,并经 全体 独立董事同 意。 督 察长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察 稽核 工作。 除应 当回 避的 情况 外,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 情 权和 独立的 调查权 。督 察长根 据履行 职责 的需要 ,有 权参 加或者 列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 业务 、投资 决策、 风险 管理等 相关会 议, 有权调 阅公 司相 关文件 、档案 。督 察长应 当定 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体 董事 报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关 专门 委员会 定期 会议上报告 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 司内 部风险控制 情况。 公 司设 立监察 稽核 部门 ,具体 执行 监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配备 了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 员,明确规 定了监察 稽核部门 及内部各 岗位的职 责和 工作流程。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9 监 察稽 核制度 包括 内部 稽核管 理办 法、内 部稽 核工 作准 则等 。通过 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情 况;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各 项管理制 度和业务 规章 的情况。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0 § 4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 明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截至2017 年末,中 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共 有员工 230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上 员工拥有大 学本科以 上学历, 高管人员 均拥有研 究生 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 职称。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中国 工商银行 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系 、规 范 的管 理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队 ,严 格履 行资产 托管人 职责 ,为境 内外 广 大投 资者、 金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业 客户 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 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 立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丰 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证 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 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 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 司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 类 齐全 的托管 产品体 系, 同时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效 评估 、风 险管理 等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 类 客户 提供 个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7 年 末,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815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 续十四年 获得香港 《亚 洲货币》 、 英国 《 全球托管 人》 、 香港 《财资》 、美 国 《环球金 融》 、内 地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 权威财经 媒体 评选的 54 项最 佳托管银 行大奖; 是获得奖 项最多的 国内托管银 行,优 良 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基金 托管人的 职责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1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账户设 置、资金 划拨、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基金 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对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 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按 照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 违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 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利益 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五)、基 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2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 地位。 这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的 做 法是 分不开 的。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工 作,在 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精 心培 育内 控文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 程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迄今 已第十次 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 性报告, 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我行托 管服务在风 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面 的 健全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 国 工商 银行托 管服务 的风 险控制 能力已 经与 国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轨 ,达到 国际 先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 年度化、 常规化的 内控 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 证业 务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强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 的经营 思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范 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完 整; 维护 持有人 的权益 ;保 障资产 托管 业务安全、 有效、稳 健运行。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 部内设风 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 组成。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负 责稽核 监察 工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处 ,配备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 ,在 总经理 的直接 领导 下,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 立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 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 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 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 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3)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 经营活动必 须在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照“ 内控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动必 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保 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3 (5)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根据国家 政策、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 完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 履行托管人 职责的管理 部门;直接操作 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 相对 独立, 适当分 离; 内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内 控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部 门。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严格的隔离 制度。资产 托管业务与 传统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建 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 、科 学的业 务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册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一 系列规 章制 度,并 采取 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环 境独 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网络独 立 。 (2)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 与部门高级 管理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 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 者,要 求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和 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制目标 方面的进 展,并根 据检查情 况提出内 部控 制措施,督 促职能管 理部门改 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防 线,健 全绩 效考核 和激 励机 制,树 立“以 人为 本”的 内控 文 化, 增强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誉 感,培 育团 队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 训、签订 承诺书, 使员工树 立风 险 防范与控 制理念。 (4)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 通过制定计 划、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 种业务营销 活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 理。资产托 管部通过稽 核监察、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 管理,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 业务 部门进 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 施,排查 风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 制。我们通 过业务操作 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 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 响 应。资产 托管业务建 立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制 定了基于数 据、应 用 、操 作、环 境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员 工定期 演练。 为使 演练更 加接 近 实战 ,资产 托管部 不断 提高演 练标准 ,从 最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随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 职稽核监察 部门,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 理的直 接 领导 下,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程 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托 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发展。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4 (2)完善组织结 构 ,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 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 参与, 只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有 效。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员 风险 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每 位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 风险 负责, 通过建 立纵 向双人 制、横 向多 部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3)建立健全规 章制度。资 产托管部十 分重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一 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 控制 的理念 和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 设和工 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努 力, 资产托 管部 已 经建 立了一 整套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包括 :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业 务环 节之间 的相 互制约机制 。 (4)内部风险控 制始终是托 管部工作重 点之一,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 等地位。资 产托管 业 务是 商业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别 强调规 范运 作,一 直将 建 立一 个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断出 现, 资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险 管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 险防范和 控制为托 管业务生 存和 发展的生命 线。 (六)、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和有 关基金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和投资 对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基金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其中对 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 监督和核 查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后六 个月开始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基金托 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5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申购 赎回代 理证 券公司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 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6 5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黄埔区 中新广州 知识城腾 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会广 场 5、7、8、17 、18、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 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业 大 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7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 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交 界 处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 、05、11 、12 、13、15 、16、18 、 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4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8 办 公 地 址 :山 东 省青 岛 市市 南 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龙翔广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6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7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8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9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张 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0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 长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长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9 联系人:丁 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1 宏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22 本基金其他 代销机构 情况详见 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 相关 公告 5.1.2 二级 市场交易代 理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 纪业务资 格及证券 交易所会 员资格的 所有 证券公司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刘 玉生 电话:(010 )66213961 传真:(010 )58598907 5.3 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 炯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0 联系人:黎 明 经办律师: 黎明、孙 睿 5.4 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 熹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陈熹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1 § 6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和存 续 一、基金的 历史沿革 南方开元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由 开元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而成。 开元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开 元”) 是按 照 《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暂 行办法》 的 有关要求并 经中国证 监会验收 确认的契 约型封闭 式投 资基金。 基 金开 元发起 人为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广 西信 托投 资公 司、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司 ; 基 金管 理人为 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人 为中 国工 商银行 。基金 发起 人认购 基金 单位总份额 的 3%,即 6000 万 份,其中 :南方证 券有 限公司认 购 3600 万份, 占基金单 位总 份额的1.8% ;广西信 托投资公 司认购1200 万份, 占 基金单位总 份额的0.6% ;厦门 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认购1200 万份 ,占基金 单位总 份额的0.6% 。本基金发 起人认购 的基金单 位,自基 金 成立 之日起 一年内 不得 转让。 一年以 后,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间,发 起人持 有的 基金单 位不 得低于基金 单位总份 额的 1.5%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开元于 1998 年 3 月 27 日成 立, 存续期 15 年 ,并于 1998 年4 月7 日在 深证交易 所上 市。 2013 年 1 月 4 日,开元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以现 场方式召 开,大会 讨论 通 过了 基金开 元转型 议案 ,内容 包括基 金开 元由封 闭式 基金 转为交 易型开 放式 基金、 调整 存 续期 限、终 止上市 、调 整投资 目标、 范围 和策略 以及 修订 基金合 同等。 依据 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1 月 25 日证监许可[2013] 61 号文 核准,持 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 依据持有 人大会决 议,基金管 理人将向 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 请原开元 证券 投资基金退 市,原 《开元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失效 , 《南方开元 沪深 30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 ,基 金 正式 转型为 交易型 开放 式基金 ,存续 期限 调整为 不定 期, 基金投 资目标 、范 围和策 略调 整, 同时基 金更名为 “南方开 元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二、基金的 存续 1、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 记 基 金份 额的变 更登 记是 指基金 开元 终止上 市后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总公 司及其 深圳 分公司 取得终 止上 市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并进 行基 金 份额 更名以 及必要 的信 息变更 之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总 公司 及其深 圳分 公司根据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明 细数据进 行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初始登记 。 2、集中申购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2 本基金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 1 个月内开始 办理集中申 购,期间不开放 赎回,集中 申购期 的具体安排 见本招募 说明书“ 八、基金 的集中申 购” 及集中申购 公告。 3、集中申购 结束后的 验资 基 金集 中申购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账 户, 在基 金集 中申 购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 得 动用 。集中 申购款 项在 集中申 购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利息 转份额 以基 金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集中 申购 的股票 按照交 易所 和登记 机构 的 规则 和流程 办理股 票的 冻结与 过户, 最终 将投资 者申 请集 中申购 的股票 过户 至基金 证券 账 户。 投资者 的集中 申购 股票在 集中申 购冻 结期间 的权 益归 投资者 所有。 集中 申购期 结束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 资机 构进行集 中申 购款项 的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 验资报告 。 4、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 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3 § 7 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 1 个月内开始 办理集中申 购,期间不开放 赎回,集中 申购期 不超过 1 个月。 集中申购期 结束后,本 基金可暂停 办理申购和赎回 ,暂停结束 后本基金将 开 放申 购、赎 回,办 理申 购、赎 回业务 的具 体时间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于申购 、赎 回开放 日前 至少 2 个工 作日在指 定媒体公 告。 一、集中申 购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 1 个月内开始 办理集中申 购,期间不开放 赎回,集中 申购期 的 具体 发售时 间见集 中申 购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况 适当延 长或 缩短集 中申 购期,但最 长不超过1 个月。 二、集中申 购发售对 象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 人民 币合格 境 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 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三、集中申 购场所 投 资人 应当在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指定 发售代 理机 构办 理基 金集 中申购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 按 基金 管理人 、发售 代理 机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集中 申购。 发售 代理机 构名 单和联系方 式见基金 集中申购 公告。 四、集中申 购期份额 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 择网上现 金、网下 现金和网 下股票 3 种方 式进行集中 申购。 网 上现 金集中 申购 是指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发 售代 理机构 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网 上系 统以现 金进行 的集 中申购 ;网下 现金 集中申 购是 指投 资者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以现 金进 行 的集 中申购 购;网 下股 票集中 申购是 指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 发售 代理机构以 股票进行 的集中申 购。 基 金投 资者在 集中 申购 期内可 多次 提交集 中申 购申 请, 集中 申购申 请一 经受 理不得 撤 销。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集 中申 购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到集 中申购申 请。集中 申购的确 认以登记 机构 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 五、集中申 购的份额 初始面值 和价格 本基金每份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为 1.00 元 ,按初 始面 值进行集中 申购。 六、集中申 购的开户 1、投资者办 理集中申 购时需具 有 深圳证 券账户 ,深 圳证券账户 指深圳证 券交易所 A 股 账户 (以下简称 “深圳 A 股账户”) 和 深圳证券 交易 所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以 下简称“ 深圳 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4 (1)已有深 圳 A 股账 户或深圳 证券投资 基金账 户的 投资者不必 再办理开 户手续。 (2) 尚无深圳A 股账户 或深圳证 券投资基 金账户的 投 资者,需在集 中申购前 持本人身 份 证到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的 开 户代理机构办理 深圳 A 股账 户或深圳 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的开户手 续。有关开 设深圳 A 股 账户和深圳证券 投资基金账 户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 请到各开 户网点详 细咨询有 关规定。 2、账户使用 注意事项 (1)如投资 者需要参 与网下现 金或网上 现金集 中申 购,应使用 深圳 A 股账 户或深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深 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只 能 进 行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集 中 申 购 和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2)如投资者以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的本基金 成份股或备选成 份股进行网 下股票 集中申购的 ,应开立 并使用深 圳 A 股账 户。 (3)如投资 者以上海 证券交易 所股票进 行网下 股票 集中申购的 ,除了持 有深圳 A 股账 户或深圳证 券投资基 金账户外 ,还应持 有上海证 券交 易所 A 股账 户 (以下简称 “上海 A 股账 户”) ,且该两 个账户的 证件号码 及名称属 于同一投 资者所有, 并注意投 资者集中 申购基金 份额的托管 证券公司 和上海 A 股账户指 定交易证 券公 司应为同一 发售代理 机构。 (4)如投资者需 要通过申购 赎回代理券 商参与本基 金的申购、赎回 ,应同时持 有并使 用深圳A 股账 户与上海A 股账户, 且该两个 账户的证 件号码及名 称属于同 一投资者 所有,并 注意投资者用以 申购、赎回 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 的 托 管证券公司和 上海 A 股账 户的指定 交易证券公 司应为同 一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否则 无法 办理本基金 的申购和 赎回。 (5)已购买过由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 公司担任登 记机构的基金的 投资者,其 拥有的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账户不能 用于 集中申购本 基金。 七、集中申 购费用 对集中申购 期内提交 的集中申 购申请, 享有如下 优惠 费率: 集中申购份额(M) 集中申购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M<300 万 0.6% 3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基 金管 理人办 理网 下现 金集中 申购 按照上 表所 示费 率收 取集 中申购 费用 。基 金管理 人 办 理网 下股票 集中申 购、 发售代 理机构 办理 网上现 金集 中申 购和网 下股票 集中 申购时 可参 照上述费率 结构,按 照不高于1.0%的标 准收取一 定的 佣金。 八、网上现 金集中申 购 1、集中申购限额 :网上现金 集中申购以 基金份额申 请。单一账户每 笔集中申购 份额需 为 1,000 份或 其整数倍, 最高不 得超 过 99,999,000 份 。投资者可 以多次集 中申购,累 计集中 申购份额不 设上限。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5 2、集中申购申请 :投资人在 集中申购本 基金时,需 按发售代理机构 的规定,备 足集中 申 购资 金,办 理集中 申购 手续。 网上现 金集 中申购 申请 提交 后,投 资人可 以在 当日交 易时 间内撤消指 定的集中 申购申请 。 3、集中申购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集中 申购金额 的计算如 下: 集中申购金 额=集中 申购价格 ×集中申 购份额× (1 +佣金比率 ) 集中申购佣 金=集中 申购价格 ×集中申 购份额× 佣金 比率 净集中申购 金额=集 中申购价 格×集中 申购份额 集中申购佣 金由发售 代理机构 收取,投 资者需以 现金 方式交纳集 中申购佣 金。 例:某投资者通 过网上现金集 中申购 1,000 份本基 金,假设发售代 理机构确认的 佣金 比率为 1.0% ,则需准 备的资金 金额计算 如下: 集中申购佣 金=1.00 ×1,000 ×1.0%=10 元 集中申购金 额=1.00 ×1,000 ×(1+1.0%) =1,010 元 即投资者需 准备 1,010 元资金 ,方可集 中申购到1,000 份本基金基 金份额 。 现 金集 中申购 款项 在基 金集中 申购 期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 有。 网上现 金集中 申购 的利息 和具体 份额 以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利息 折算 的基金 份额 保留至整数 位,小数 部分舍去 ,舍去部 分计入基 金财 产。 利息折算的 份额=利 息/ 集中申 购价 格 九、网下现 金集中申 购 1、投资者在 集中申购 期内通过 网下现金 集中申 购, 随到随得。 2、集中申购限额 :网下现金 集中申购以 基金份额申 请。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 办理网 下现金集中 申购的,每 笔集中申 购份额须 在 10 万 份以 上( 含 10 万份)。投资 者可以多 次集中 申购,累计集 中申购份 额不设上 限。 3 、集 中申 购手续 :投资 者在 集中申 购本 基金时,需 按基 金管 理人的 规定 办理相 关集 中 申购手续, 并 备足集中 申购资金 。网下现 金集中 申购 申请提交后 不得撤销 。 4、集中申购 金额和利 息折算的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集中 申购金额 的计算如 下: 集中申购金 额=集中 申购价格 ×集中申 购份额× (1 +集中申购 费率) 集中申购费 用=集中 申购价格 ×集中申 购份额× 集中 申购费率 净集中申购 金额=集 中申购价 格×集中 申购份额 网 下现 金集中 申购 款项 在基金 集中 申购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有, 网下现 金集 中申购 款项利 息数 额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记录 为准。 利息 折算的 份额 保留至整数 位,小数 部分舍去 ,舍去部 分计入基 金财 产。 利息折算的 份额=利 息/ 集中申 购价格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6 例:某投资者到本 公司直销网 点集中申购 100,000 份基金份额,假 定集中申购金 额产 生的利息为 10 元, 则需准备 的资金金 额计算如 下 : 集中申购费 用=1.00 ×100,000 ×1.0% =1,000 元 集中申购金 额=1.00 ×100,000 ×(1+1.0%) =101,000 元 净集中申购 份额=100,000+10/1.00=100,010 份 即投资人若 通过基金 管理人集 中申购本 基金100,000 份,需准备101,000 元 资金,假 定 该笔集中申 购金额产 生利息 10 元,则投 资人可 得到 100,010 份本 基金基金 份额。 5、T 日通过基金 管理人提 交的网 下现金集 中申购申 请,由基金管理 人于 T+1 日进 行有 效集中申购 款项的清 算交收, 将集中申 购资金划 入基 金管理人预 先开设的 专门账户 。 十、网下股 票集中申 购 1 、集 中申 购限额 :网下 股票 集中申 购以 单只股 票股数 申报,用 以集中 申购的 股票 必须 是 标的 指数成 份股和 已公 告的将 被调入 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 单只股 票最低 集中 申购申 报股 数为1000 股,超过1000 股的 部分须 为100 股的整数 倍 。投资者可 以多次提 交集中申 购申请, 累计申报股 数不设上 限。 2 、集 中申 购手续 :投资 者在 集中申 购本 基金时,需 按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管理 人 指定 的 发售代理机构的 规定,到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指 定的发售代理机 构网点办理 集中申购手 续,并备足集 中申购股 票。 3、特殊情形 (1) 已公告的 将被调出 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 不得用 于集 中申购本基 金。 (2) 限制个股 集中申购 规模: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网下 股票集中申 购日前 3 个 月个股的 交 易 量、价 格波 动及其 他异常 情况,决定 是否对 个股集中 申购规 模进 行限制,并在 网下 股票 集 中申购日前3 个工作 日公告限 制集中申 购规模的 个股 名单。 (3) 临时拒绝个股 集中申购: 对于在网下 股票集中申 购期间价格波动 异常或集中 申购申 报数量异常 的个股, 基金管理 人可 不经 公告,全 部或 部分拒绝该 股票的集 中申购申 报。 (4) 根据法律 法规本基 金不得持 有的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将不能用 于集中申 购本基金 。 4、清算交收:网 下股票集中 申购期内每 日日终,发 售代理机构将股 票集中申购 数据按 投 资者 证券账 户汇总 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T 日日终 (T 日为 本基金 集中申 购发 售期最 后一 日) ,基金管理 人初步确 认各成份 股的有 效集中申 购 数量。T+1 日 起,登 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 理 人提 供的确 认数据 ,冻 结上海 市场网 下集 中申购 股票 ,并 将深圳 市场网 下集 中申购 股票 过 户至 本基金 组合证 券集 中申购 专户。 基金 管理人 为投 资者 计算集 中申购 份额 ,并 根 据发 售代理机构提供 的数据计算 投资者应以 基金份额方 式 支付的佣金,从投 资者的集中 申购份额 中扣除,为发售代 理机构增加 相应的基金 份额。登记 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有效集中申 购 申请 股票数 据,将 上海 和深圳 的股票 分别 过户至 本基 金在 上海、 深圳开 立的 证券账 户。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7 验 资结 束后, 登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投资 者份 额明 细数据 进行投 资者 集中申 购份 额的初始登 记。 5、集中申购 份额的计 算公式: 其中: (1)i 代表投 资者提交 集中申购 申请的第i 只股票,n 代表投资者 提交的股 票总只数 。如 投资者仅提 交了 1 只 股票的申 请,则 n =1。 (2) “第i 只 股票 在 T 日 的均价” 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上 海证券交 易所 的 T 日行情数 据,以该股票 的总成交金 额除以总成 交 股数计算,以四舍 五入的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若该股票在 T 日停牌 或无成交, 则以同样 方法计算最 近一个交 易日的均 价作为计 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 T 日至登记机 构进行股票 过户日的冻 结期间发生除息 、送股(转增) 、配 股等权益变动, 则 由于投资者 获得了相应 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将按如下 方式对该股 票在 T 日 的均价进行 调整: ①除息:调 整后价格 =T 日均 价-每股现 金股利或 股息 ②送股:调 整后价格 =T 日均 价/(1+每 股送股比 例) ③配股:调 整后价格 =(T 日均 价+配股 价×配股 比例)/(1+每股 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 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 +配股价× 配股比例)/(1 + 每股送股比 例+每 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 股:调整 后价格=(T 日均价-每股现 金股 利或股息)/ (1+每股 送股比例 ) ⑥除息且配 股:调整 后价格= (T 日 均价+ 配 股价×配 股 比例-每股现 金股利或 股息 ) / (1+ 每股配股比 例) ⑦ 除息 、送股 且配 股: 调整后 价格 =(T 日 均价 +配股 价× 配股比 例- 每股 现金 股利 或 股息)/(1+ 每股送股 比例+每 股配股比 例) (3) “有效集中申 购数量”是 指由基金管 理 人确认的 并由登记机构完 成清算交收 的股票 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 告限制集 中申购规 模的个股 ,基金管 理人 可确认的集 中申购数 量上限为 : 为 限 制 集中 申 购规 模 的单 只 个股 最 高可 确 认的 集 中申 购 数 量, 为 网 上 现金 集中申购和网下 现金集中申 购的合计 申请数额, 为除 限制集中申购规 模的个股和 基金 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 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当 日均价和集中申购申报数量乘积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8 为该股按均价计 算的其在 T 日标的指数 中的权重( 集 中申购期间如有 标的指数调 整公告,则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公告 调整 后的成 份股名 单以 及标的 指数 编制 规则计 算调整 后的 标的指 数构 成权重,并以 其作为计 算依据),p 为该股 在 T 日的 均价 。 如果投资者申报 的个股集中 申购数量总 额大于基金管 理人可确认的集 中申购数量 上限, 则 根据 集中申 购日期 的先 后按照 先到先 得的 方式确 认。 如同 一天申 报的个 股集 中申购 数量 全部确认将 突破基金 管理人可 确认上限 的,则按 比例 分配确认。 ② 若某 一股票 在网 下股 票集中 申购 日至登 记机 构进 行股 票过 户日的 冻结 期间 发生司 法 执行,则基金管 理 人将根据登 记机构确认 的实际过户 数据对投资者的 有效集中申 购数量进行 相应调整。 6、特别提示:投 资者应根据 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进 行股票集中 申购, 并及时履行 因股票集 中申购导 致的股份 减持所涉 及的 信息披露等 义务。 十一、








集中申购资 金利息与 集中申购 股票权益 的处理方 式 集 中申 购期间 现金 申购 资金全 部存 入本基 金专 门账 户, 投资 者现金 集中 申购 款项在 集 中 申购 期间前 所产生 的利 息归投 资者所 有, 在本基 金集 中申 购期结 束后,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计 入投 资者的 账户。 集中 申购股 票在网 下股 票集中 申购 日至 登记机 构进行 股票 过户日 (不 含)的冻结 期间所产 生的权益 归投资者 所有。 十二、








原开元证券 投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 算 原 开元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折算 日,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基金 份额 折算, 使得 折算 后的基 金 份额净值调 整为 1.0000 元,再根 据折算后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原开元证 券投资基 金持有人 应 获得 的基金 份额, 并由 登记机 构进行 登记 确认。 份额 折算 比例计 算采用 截位 法,折 算后 基 金份 额数保 留到整 数位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归入基 金财 产。 份额折 算后, 基金 份额总 额与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 发生调整 。份额折 算对 持有人的权 益无实质 性影响。 基金管理人 将就集中 申购的验 资和份额 确认情况 、基 金份额折算 结果进行 公告。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9 § 8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一、基金份 额的上市 具备上市条 件的,基 金管理人 在集中申 购结束后1 个 月内依据 《深圳 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 规则》,向 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 请基金 份额 上市。 基 金上 市前, 基金 管理 人应与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 协议 书。基 金份 额获 准在深 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份额上市 日 的 3 个工作日 前发布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4 月 11 日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 二、基金份 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 深 圳交易 所的上市 交易、暂 停或终止 上市 交易,应遵 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 规则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三、暂停上 市交易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期 间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暂 停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不再具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规定的 上市条件 ; 2、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中国 证监会决 定暂停 其上 市; 3、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 关规则的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暂 停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当 暂停 上市情 形消 除后 ,基金 管理 人可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提 出恢复 上市 申请 ,经深 圳 证券交易所 核准后可 恢复本基 金上市, 并在指定 媒体 发布基金恢 复上市公 告。 四、终止上 市交易 基 金份 额上市 交易 后, 有下列 情形 之一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基金合同 终止;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形 ; 5、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0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终 止基金上市 的决定之 日起 2 日内发布基 金终 止上市公告 。 若因上述 1 、4 项 等 原 因 使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本基金将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由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为以沪深 300 指数 为 标的 指数的 非上市 的开 放式指 数基金 。若 届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已有 以该指 数作 为标的 指数 的 指数 基金, 则本基 金将 本着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确定 是否 选取其 他合 适的指数作 为标的指 数。 五、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 与公告 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管 理人委 托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在相 关证 券交易 所开 市后 根据申 购 赎回清单和 组合证券 内各只证 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 计算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IOPV ) 并由深 圳证 券交易所在 交易时间 内发布, 供投资人 交易、申 购、 赎回基金份 额时参考 。 1、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公式 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申购赎 回清单中必 须用现金替 代的替代金额+ 申购赎回清 单中可 以用现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数 量与最新成 交价相乘之 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禁止用现金 替代成份 证 券的 数量与 最新成 交价 相乘之 和+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的预 估现金 差额)/ 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对应的基 金份额。 2、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的计算以 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 3 位。 3、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 整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 算 公式 ,并予以公 告。 六、上市之 后基金份 额的折算 在 本基 金份额 上市 后, 为了更 好的 跟踪标 的指 数,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运作 情况决 定 是 否对 基金份 额进行 折算 并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折 算的 比例 和具体 安排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另 行公告。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1 § 9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9.1 申购与赎 回场所 投 资者 应当在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办 理基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申 购赎回 代 理券商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本 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在 开始 申购 、赎回 业务 前公告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的名单 ,并 可依 据实际 情 况增加或减 少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并予 以公告。 9.2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 1 个月内开始 办理集中申 购,期间不开放 赎回,集中 申购期 不超过 1 个 月。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集中 申购期结束后 不超过 1 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基 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投 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4 月 11 日 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业务 。 9.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申购、赎 回应遵守 《登记结 算业务实 施细则 》及 其他相关规 定。 2、本基金采 用份额申 购和份额 赎回的方 式,即 申购 和赎回均以 份额申请 。 3、本基金的 申购对价 、赎回对 价包括组 合证券 、现 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 4、申购、赎 回申请提 交后不得 撤销。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不 违背交 易 所相关规则 的情况下 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应在新 的原 则实施前按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2 9.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1) 投资者办 理申购或 赎回业务 ,应同时 持有并 使用 深圳 A 股账户 和上 海 A 股账户, 并 保证该两个 账户的证 件号码和 名称属于 同一投资 者所 有; (2) 投资者的相关 证券和基金 份额应当托 管 在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且 投资者深圳 托管的 托管单元与 上海指定 交易的交 易单元为 同一申购 赎回 代理券商; (3) 投资者通 过该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申报 申购、 赎回 业务。 基 金投 资者必 须根 据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或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 的具体 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 资者 在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按申 购赎 回清单 的规 定备 足申 购对 价,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必须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和现 金,否则 所提 交的赎回的 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 交。 2、申购和赎 回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 申购、赎 回申请在T+1 日进 行确认。 对于投资者提交 的申购申请 ,申购 赎回代 理券商根据 投资者提交的申 购申请以及 T 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布的申 购赎 回清单 ,相应 冻结 投资者 账户 内的 组合证 券、现 金替 代款和 预估 现 金差 额。T+1 日,基 金管理 人对 冻结情 况符 合要求的 申购 申请予 以确 认。如 冻结 情况 不 符合要求, 则申购申 请失败。 对于投资者提交 的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根据 投资者提交的赎 回申请以及 T 日 基金管理人公布 的申购赎回 清单,相应 冻结投资者 账 户内的基金份额 、预估现金 差额。T+1 日 ,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冻结 情况对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予以 确认 。如投 资者持 有的 符合要 求的 基 金份 额不足 或未能 根据 要求准 备足额 的现 金,或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内不具 备足 额的符 合要 求的赎回对 价,则赎 回申请失 败。 投资者可在 T+2 日通过其办 理申购、赎 回的销售网 点查询有关申请 的确认情况。 投资 者应及时查 询有关申 请的确认 情况。 3、申购与赎 回的清算 交收与登 记 本 基金 申购赎 回过 程中 涉及的 组合 证券和 基金 份额 交收 适用 登记机 构及 相关 证券交 易 所最新的相 关规则。 T+1 日,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信息 ,为投 资者 办理 组合 证 券、 基金份 额的清 算交 收,并 将结果 发送 给相关 证券 交易 所、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通常 情况下,投 资者 T 日申 购所得的基金份 额 、赎回所 得的组合证 券在 T+2 日可 用。现金 替代和 现金差额 由基金管 理人 与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于 T+1 日 进行清 算,T+2 日 进行 交收, 登记机 构可 以依据 相关 规则对此 提供 代收代 付服 务并完 成交 收。 对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3 于 确认 失败的 申请, 登记 机构将 对冻结 的组 合证券 和基 金份 额予以 解冻,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将对冻结 的资金予 以解冻。 如果登记机 构在清算 交收时发 生清算交 收参与方 不能 正常履约的 情形,则 依据 《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 细则》的 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 投 资者 应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和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的规 定按 时足额 支付 应付 的现金 差 额 、现 金替代 和现金 替代 退补款 。因投 资者 原因导 致现 金差 额、现 金替代 和现 金替代 退补 款 未能 按时足 额交收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为 基金的 利益 向该 投资者 追偿并 要求 其承担 由此 导致的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基金资产 的损失。 若 投资 者用以 申购 的部 分或全 部组 合证券 或者 用以 赎回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因被 国 家 有权 机关冻 结或强 制执 行导致 不足额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指示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及 登记 机 构依 法进行 相应处 置; 如该情 况导致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的, 基金 管理人有 权 代表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基金资产 要求 该投资者进 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在 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权益、并不 违背交易所和登 记机构相关 规则的 情况下可更 改上述程 序。基金 管理人最 迟须于新 规则 开始日前按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 9.5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 基金份额 需为最小 申购赎回 单位 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 200 万份,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调 整申购 与赎 回的数 额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生 效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9.6 申购、赎 回的对价、 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根据 申购赎回清 单和投资者 申购、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额 确定。 申 购 对 价 是 指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应 交 付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赎 回对价 是指投 资者 赎回基 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交 付给赎 回人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 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 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 回清单在当日深 圳证券交易 所开市 前公告。 3、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4 4、投资者在申购 或赎回基金 份额时,申 购赎回代理 券商可按照不超 过申购或赎 回份额 0.5% 的标准 收取佣金 ,其中包 含证券交 易所、登 记机 构等收取的 相关费用 。 9.7 申购、赎 回清单的内 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 容 T 日申购赎回 清单内 容包括最 小申购赎 回单位所 对应 的组合证券 、 现金替 代、T 日 预估 现金差额、T-1 日现 金差额、 基金份额 净值及其 他相 关内容。 2、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 证 券。 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 所对应的 各成份证 券名称、 证券代码 及数 量。 3、现金替代 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 部分证券 的一定数 量的现金 。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 利 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 效率, 基金管 理人在制 定具体的 现金替代 方法时遵 循 公平及公开 的原则, 以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 出发点, 并进行及 时充分的 信息披露 。 (1)现金替 代分为 3 种类型: 禁止 现金替代(标志为 “ 禁止”)、 可以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允许”) 和 必须现金 替代(标 志为“必 须”)。 禁止现金替 代是指在 申购、赎 回基金份 额时,该 成份 证券不允许 使用现金 作为替代 。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 金 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 代,但在赎 回基金份 额时,该 成份证券 不允许使 用现 金作为替代 。 必须现金替 代是指在 申购、赎 回基金份 额时,该 成份 证券必须使 用现金作 为替代。 (2)可以现 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因停牌等 原 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或基 金管理人 认为可以 适用的其 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 :对于可 以现金替 代的证券, 替代金 额的 计算公式为 : 替代金额= 替代证券 数量×该 证券经除 权调整 的 T-1 日收盘价×(1 +现金 替代保证 金 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 复 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 上相关交易 费用后与 申购时的 最新价格 可能有所 差异 。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 人在申购 赎回 清单中预先 确定现金 替代保证 金率, 并据 此收取替 代 金额。 如果预 先收取的 金额高于 基金购 入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 成本, 则基 金管理人 将退还多 收 取的差额; 如 果预先收 取的金额 低于基 金购入该部 分证券的 实际成本 ,则基金 管理人将 向投 资者收取欠 缺的差额 。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5 ③替代金额 的处理程 序 T 日, 基金管理 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布现 金替代保 证金率, 并据此 在 T+2 日 收取替代 金额。 在T+1 日后 被替代的 成份证券 有正常交 易的 2 个 交易 日(简称为T +3 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将以收到 的替代金 额买入被 替代的部 分证券。 T+3 日日 终,若已 购入全部 被替代的 证券,则 以替代 金额与被替 代证券的 实际购入 成 本(包括买入 价格与交 易费用) 的差额, 确 定基金应 退 还投资者或 投资者应 补交的款 项; 若未 能购入全部 被替代的 证券, 则以替 代金额与 所购入的 部分被替代 证券实际 购入成本 加上按照 T +3 日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 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 金应 退还投 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 款项。 特例情况: 若自 T+1 日起, 相关证券 交易所正 常交易 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 券正常交 易 日低于 2 日, 则 以替代金 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 被替代证 券实际购入 成本加上 按照最近 一次收盘 价计算的未 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 证券价值 的差额, 确定 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 投资者应 补交的款 项。 T+3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若在特例 情况下 ,则为 T+1 日起第 21 个交 易日),基 金管理 人 将应退款和 补款的明 细数据发 送给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 和基金托管 人, 现金替代 多退少补 资金 的清算和交 收在 T+3 日后2 个 工作日( 若在特例 情况 下, 则为 T+1 日 起第 22 个交易日) 内完 成,登记机 构对此提 供代收代 付服务。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 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 用可以现金 替代的比 例合计不 得超过申 购基金份 额资 产净值的一 定比例。 现金 替代比例 的计 算公式为: 说明:假设 当天可以 现金替代 的股票只 数为 n。 (3)必须现金 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因标的指 数 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持有 人利益原 则等原因 认为有必 要实行必 须现 金替代的成 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 人 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 ,即“固定 替代金额” 。 固定替代金 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赎回清 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 其经除权 调整的 T-1 日收盘 价。 4、预估现金 差额相关 内容 预估现金差 额是指由 基金管理 人估计并 在 T 日申 购赎 回清单中公 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 的 估计值,预 估现金差 额由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预先 冻结 。 预估现金差 额的计算 公式为: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6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 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用现金替代的固 定替代金额 +申购赎回 清单中可以 用 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 权调整后的开盘 参考价乘积 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 禁 止用现金替代 成 份证券的数 量与 T 日 经除权调整 后的开盘 参考价乘 积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 证 指数公司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 证券调整后开盘 参考价确定 。另外,若 T 日为基金 分红除息日,则 计算公式中 的“T-1 日 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的基 金资产净 值” 需扣减相 应的 收益分配数 额。 预估现金 差额的数 值可 能为正、为 负或为零 。 5、现金差额 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 额在 T+1 日的申 购赎回清 单中公告 ,其 计算公式为 :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 的固定替代金额 +申购赎回 清单中可以 用现金替代 成 份证券的数量 与 T 日收盘价 乘积之和 +申购赎回 清单中禁 止用现金 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 量与T 日收盘价 乘积之和) 当现金替代 标志为禁 止现金替 代或可以 现金替代 时, 若 T 日为某 一股票除 息、 送股(转 增)、配股等 权益变动 的权益登 记日,由于 T 日投资 者 或基金资产 将获得相 应的权益, 在上述 公式中,基 金管理人 将以该股 票经除权 调整的 T 日收 盘价为基础 计算 T 日 现金差额 。 T 日投资者 申购、赎 回基金份 额时,需 按 T+1 日公 告的 T 日 现金差额 进行资金 的清 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 申 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者应根据 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 的现金, 如 现 金差额为负 数, 则投资 者将根据 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 获得相应 的现金; 在投 资者赎回 时, 如现 金差额为正 数, 则投资者 将根据其 赎回 的基金份额 获得相应 的现金, 如 现金差额 为负数, 则 投资者应根 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 额支付相 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 清单的格 式


T 日申购赎回 清单的 格式举例 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 期:


2013 年08 月20 日 基金名称:


南方开元沪 深300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 司名称: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代码:


159925 标的指数代码 :


399300 基金类型 跨市场ETF T-1 日信息内 容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7 现金差额:


-23,386.92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资产净值 :


1,813,782.08 基金份额净 值:


0.9069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 额(单位: 元)


-23,177.92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单位:份)


2,000,000


T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分红金额 (单 位: 元)





可以现金替 代比例上 限


40%


申购赎回组 合证券只 数


300


是否需要公 布IOPV





是否允许申 购





是否允许赎 回





当天累计可 申购的基 金份额上 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 赎回的基 金份额上 限


不设上限


9.8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基金管理 人开市前 因异常情 况无法公 布申购 、赎 回清单; 5、相关证券交易 所、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 、登记机构 等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申购 ,或者 指 数编 制单位 、相关 证券 交易所 等因异 常情 况使申 购赎 回清 单无法 编制或 编制 不当。 上述 异 常情 况指基 金管理 人无 法预见 并不可 控制 的情形 ,包 括但 不限于 系统故 障、 网络故 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数据错 误等; 6、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1 至6 项 、第8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 申购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8 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 对价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9.9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对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对 价。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对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基金管理 人开市前 因异常情 况无法公 布申购 、赎 回清单; 5、相关证券交易 所、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 、登记机构 等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赎回 ,或者 指 数编 制单位 、相关 证券 交易所 等因异 常情 况使申 购赎 回清 单无法 编制或 编制 不当。 上述 异 常情 况指基 金管理 人无 法预见 并不可 控制 的情形 ,包 括但 不限于 系统故 障、 网络故 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数据错 误等;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暂停 赎回 情形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赎回 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 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赎回 公告。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 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 告。 9.10 其他业 务 登 记机 构可依 据其 业务 规则, 受理 基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与 解冻 等业 务,并 按 其规 定收取 一定的手 续费用。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9 § 10 基 金 的投 资 10.1 投资目 标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最小 化。 10.2 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为更 好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 少量投资于 非成份股 ( 包含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 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发行 的股票) 、 一级市 场新股或增 发的股票 、衍生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等) 、债券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次 级债、可 转换债券 、分离交 易可转债 、央 行票据、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等) 、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现 金资 产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在建仓 完成 后 ,本 基金投 资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股 的资产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5% , 权证、股指 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 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10.3 投资策 略 1、投资策略 本 基金 为被动 式指 数基 金,采 用指 数复制 法, 按照 成份 股在 标的指 数中 的基 准权重 构 建指数化投 资组合, 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权重 的变化 进行 相应调整 。 当 预期 成份股 发生 调整 和成份 股发 生配股 、增 发、 分红 等行 为时, 或因 基金 的申购 和 赎 回等 对本基 金跟踪 标的 指数的 效果可 能带 来影响 时, 或因 某些特 殊情况 导致 流动性 不足 时 ,或 其他原 因导致 无法 有效复 制和跟 踪标 的指数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投资 组合管 理进 行适当变通 和调整, 从而使得 投资组合 紧密地跟 踪标 的指数。 本 基金 可投资 股指 期货 和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衍生 金融 产品。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 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对 冲系 统性 风险和 某些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 风险 等,主 要采用 流动 性好、 交易活 跃的 股指期 货合 约, 通过多 头或空 头套 期保值 等策 略 进行 套期保 值操作 。本 基金力 争利用 股指 期货的 杠杆 作用 ,降低 股票仓 位频 繁调整 的交 易成本和跟 踪误差, 达到有效 跟踪标的 指数的目 的。 2、投资管理 体制和程 序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0 (1)决策依 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标的 指数的 相关 规定 是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的决 策 依据。 (2)投资管 理体制 本 基金 管理人 实 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 队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责 制 定 有关 指数重 大调整 的应 对决策 、其他 重大 组合调 整决 策以 及重大 的单项 投资 决策; 基金 经 理负 责日常 指数跟 踪维 护过程 中的组 合构 建、调 整决 策以 及每日 申购、 赎回 清单的 编制 决策。 (3)投资程 序 研 究支 持、投 资决 策、 组合构 建、 交易执 行、 绩效 评估 、组 合维护 等流 程的 有机配 合 共 同构 成了本 基金的 投资 管理程 序。严 格的 投资管 理程 序可 以保证 投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重大风 险的发生 。 研 究支 持:指 数化 投资 团队依 托基 金管理 人整 体研 究平 台, 整合外 部信 息以 及券商 等 外 部研 究力量 的研究 成果 , 开展 指数跟 踪、 成份股 公司 行为 等相关 信息的 搜集 与分析 、流 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 归因分析 等工作, 撰写研究 报告 ,作为基金 投资决策 的重要依 据。 投 资决 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依 据指 数化投 资团 队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定期 或遇 重大事 项 时 召开 投资决 策会议 ,决 定相关 事项。 基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决 议, 进行基 金投 资管理的日 常决策。 组 合构 建:根 据标 的指 数,结 合研 究报告 ,基 金经 理以 指数 复制法 构建 组合 。在追 求 跟 踪误 差和偏 离度最 小化 的前提 下,基 金经 理将采 取适 当的 方法, 降低买 入成 本、控 制投 资风险。 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 室负责具 体的交易 执行,同 时履 行一线监控 的职责。 投 资绩 效评估 :指 数化 投资团 队定 期或不 定期 对基 金进 行投 资绩效 评估 ,以 确认组 合 是 否实 现了投 资预期 、组 合误差 的来源 及投 资策略 成功 与否 ,基金 经理可 以据 此检视 投资 策略,进而 调整投资 组合。 组 合维 护:基 金经 理将 跟踪标 的指 数变动 ,结 合成 份股 基本 面情况 、流 动性 状况、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以 及 组 合 投 资 绩 效 评 估 的 结 果 ,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监 控 和 调 整,密切跟 踪标的指 数。 基 金管 理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 据环 境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管理体 制和程序 做出调整 ,并在招 募说明书 中列 示。 10.4 投资 组 合管理 1、构建投资 组合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1 构建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过程主 要分为三 步:确定 目标 组合、适当 替代和逐 步购入。 本 基金 采取复 制法 确定 目标组 合, 其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比 例 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如因 标的指 数成 份股调整 、基 金申购 或赎 回带来 现金 等因 素 导致基金不 符合这一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将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将 对成 份股 的流动 性进 行分析 ,如 发现 流动 性欠 佳的个 股将 采用 合理方 法 寻求替代。 2、日常投资 组合管理 (1)可能引起跟 踪误差各种 因素的跟踪 与分析:基 金管理人将对标 的指数成份 股的调 整 、股本变化、 分红、停/复 牌、市场流 动性、标的 指数编制方法的 变化、基金 每日申购赎 回情况等因 素进行密 切跟踪, 分析其对 指数跟踪 的影 响。 (2)投资组合的 调整:利用 数量化分析 模型,优选 组合调整方案, 并利用自动 化指数 交易系统调 整投资组 合,以实 现更好的 跟踪标的 指数 的目的。 (3)制作并 公布申购 、赎回清 单: 以 T 日标的指 数 权重为基础 ,考 虑 T 日 可能发生 的 上市公司变 动情况, 设计 T 日 的申购赎 回清单并 公告 。 3、定期投资 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 将定期进 行投资组 合管理, 主要完成 下列 事项: (1)定期对 投资组合 的跟踪误 差进行归 因分析 ,制 定 改进方案 并实施; (2)根据标 的指数的 编制规则 及调整公 告,制 定组 合调整方案 并实施; (3)根据基金合 同中基金管 理费、基金 托管费等的 支付要求,及时 检查组合中 现金的 比例,进行 支付现金 的准备。 4、投资绩效 评估 (1)定期对 基金的绩 效评估进 行,主要 是对跟 踪偏 离度进行评 估; (2)指数化 投资团队 对本基金 的运行情 况进行 量化 评估; (3)基金经理根 据量化评估 报告,重点 分析本基金 的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产生原 因、现 金的控制情 况、标的 指数调整 成份股前 后的操作 、未 来成份股的 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力争控制 本基金日均 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 0.1%,年跟 踪误 差不超过 2%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 理人应采 取合理措 施避免跟 踪偏离度 、跟 踪误差进一 步扩大。 为 了实 现更好 的跟 踪标 的指数 的目 的,基 金管 理人 还将 综合 考虑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数 量 、流 动性、 投资限 制、 交易费 用及成 本, 以及税 务及 其他 监管限 制,决 定是 否采用 抽样 复制的策略。对 于复制方法 的变更,本 基金管理人 需 在方法变更前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 阐明变更 复制方法 的原因。 10.5 投资限 制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2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 回购) 等;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金 ;本 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0% ; (2)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 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6)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3 (7)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10.6 标的指 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标的 指数。本 基金标的 指数 为沪深 300 指数。 如果指数编 制单位变 更或停止 沪深300 指 数的编制 、 发布或授权 ,或沪深300 指数由 其 他指数替代、或 由于指数编 制方法的重 大变更等事项 导致本基金管理 人认为沪深 300 指数 不 宜继 续作为 标的指 数, 或证券 市场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更 适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时,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业 绩比较 基准和 基金 名称。 其中, 若变 更标的 指数 涉及 本基金 投资范 围或 投资策 略的 实 质性 变更, 则基金 管理 人应就 变更标 的指 数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且在指 定媒体公 告。若变 更标的指 数对基金 投资 范围和投资 策略无实 质性影响 (包 括但 不限于指数 编制单位 变更、指 数更名等 事项) ,则无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及时公告。 10.7 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金 属股票 基金 ,风 险与收 益高 于混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为 指 数型 基金, 主要采 用指 数复制 法跟 踪 标的 指数的 表现 ,具 有与标 的指数 、以 及标的 指数 所代表的股 票市场相 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 10.8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5、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益。 10.9 基金的 融资 融券及 转融通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4 本 基金 可以根 据届 时有 效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 进行 融资融 券。 待基 金参与 融 资 融券 和转融 通业务 的相 关规定 颁布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变 本基金 既有 投资策 略和 风 险收 益特征 并在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参与 融资融 券业 务以 及通过 证券金 融公 司办理 转融 通 业务 ,以提 高投资 效率 及进行 风险管 理。 届时基 金参 与融 资融券 、转融 通等 业务的 风险 控 制原 则、具 体参与 比例 限制、 费用收 支、 信息披 露、 估值 方法及 其他相 关事 项按照 中国 证监会的规 定及其他 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执行, 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0.10 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166,870,890.54 99.57 其中:股票


1,166,870,890.54 99.5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965,600.00 0.08 其中:债券


965,600.00 0.08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 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666,392.24 0.23 8 其他资产


1,464,776.41 0.13 合计


1,171,967,659.1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5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 合(指数投资 部分)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2,682,946.35 0.23 B


采矿业


37,249,756.12 3.18 C


制造业


457,860,242.29 39.14 D


电力、热力 、燃气 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31,128,046.79 2.66 E


建筑业


44,752,101.26 3.83 F


批发和零售 业


23,261,970.09 1.99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 邮政业


37,280,445.27 3.19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 务业


44,925,672.68 3.84 J


金融业


392,411,983.61 33.54 K


房地产业


55,790,286.07 4.77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13,640,891.04 1.17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7,668,830.40 0.66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4,108,957.00 0.35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 业


8,246,210.08 0.70 S


综合


1,096,810.00 0.09 合计


1,162,105,149.05 99.34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 合(积极投资 部分)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757,578.98 0.32 D


电力、热力 、燃气 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16,143.20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 邮政业


17,942.76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 务业


974,076.55 0.08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765,741.49 0.41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港股通股 票投资。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1,073,114 75,096,517.72 6.42 2 600519 贵州茅台 49,805 34,738,489.45 2.97 3 600036 招商银行 1,021,842 29,653,854.84 2.53 4 000333 美的集团 450,072 24,947,490.96 2.13 5 601166 兴业银行 1,234,785 20,978,997.15 1.79 6 000651 格力电器 476,764 20,834,586.80 1.78 7 600016 民生银行 2,342,120 19,650,386.80 1.68 8 600887 伊利股份 602,198 19,384,753.62 1.66 9 601328 交通银行 2,721,934 16,903,210.14 1.44 10 000858 五粮液 188,070 15,023,031.60 1.28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600150 中国船舶 70,044 1,727,985.48 0.15 2 600666 奥瑞德 79,480 1,382,952.00 0.12 3 300104 乐视网 240,400 939,964.00 0.08 4 002916 深南电路 3,068 267,621.64 0.02 5 002920 德赛西威 4,569 178,784.97 0.0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7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965,600.00 0.0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合计


965,600.00 0.0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28024 宁行转债 5,082 508,200.00 0.04 2 123006 东财转债 3,221 322,100.00 0.03 3 110042 航电转债 710 71,000.00 0.01 4 128028 赣锋转债 643 64,300.00 0.0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 卖)


合约市值 (元)


公允价值变 动(元)


风险说明


IF1801 IF1801 6 7,267,320.0 0 -60,102.86 - 公允价值变 动总额合 计(元)


-60,102.86 股指期货投 资本期收 益(元)


509,117.15 股指期货投 资本期公 允价值变 动(元)


-85,637.15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8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 原则, 以套 期 保值为目的, 对冲系统 性风险和 某 些特殊情况 下的流动 性风险等, 主 要采用流 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 合约, 通过多 头或 空头套期保 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 保值操作。 本基金力 争 利用股指期 货的杠杆 作用, 降低 股票仓 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 本和跟踪 误差,达 到有效跟 踪标 的指数的目 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内未投资 国债期货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的 情形 。如 是,还 应对 相关证 券的投 资决 策程 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 期没有出 现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情形 。 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还应对 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173,598.91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89,774.4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03.0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合计


1,464,776.4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 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指数投 资前十名 股票中不 存在 流通受限情 况。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 允


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


说明


1 600150 中国船舶 1,727,985.48 0.15 重大事项 2 600666 奥瑞德 1,382,952.00 0.12 重大事项 3 300104 乐视网 939,964.00 0.08 重大事项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9 10.11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2.18-2013.12.31 -14.34% 1.36% -14.88% 1.41% 0.54% -0.05% 2014.1.1-2014.12.31 54.37% 1.21% 51.66% 1.21% 2.71% 0.00% 2015.1.1-2015.12.31 5.93% 2.48% 5.58% 2.48% 0.35% 0.00% 2016.1.1-2016.12.31 -8.57% 1.40% -11.28% 1.40% 2.71% 0.00% 2017.1.1-2017.12.31 25.00% 0.63% 21.78% 0.64% 3.22% -0.01%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今 60.09% 1.54% 47.25% 1.55% 12.84% -0.01%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0 § 11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款 以及其 他 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分 。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1 § 12 基 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三、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交 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可 对估值方 法进行调 整。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2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 权,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股指期货 以估值日 的结算价 估值。如 法律法 规今 后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3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 生的 估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 承 担赔 偿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估值错 误已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4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 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5 § 13 基 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超 过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达 到 1% 以 上 时 , 可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基 金份额 净值增 长率 为收益 评价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与 基金 上市前 一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 如发生基 金份额折 算,则以 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 始日重新 计算); 标 的指 数同期 增长率 为收 益评价 日标的 指数 收盘值 与基 金 上 市前一 日标的 指数 收盘值 之比 减去 1 乘以100% (期 间如发生 基金份额 折算,则 以基 金份额折算 日为初始 日重新计 算)。 2、本基金以使收 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尽可 能贴近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 为原则 进 行收 益分配 。基于 本基 金的性 质和特 点,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不须以 弥补浮 动亏 损为前 提, 收益分配后 有可能使 除息后的 基金份额 净值低于 面值 ; 3、在符合基金收 益分配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 分配每年最多 12 次,基金 份额每 次 基金 收益分 配比例 由基 金管理 人根据 上述 原则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 期末可 供分 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4、本基金收 益分配采 取 现金分 红方式; 5、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 6、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6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承担 。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7 § 14 基 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 指数供应 商签订 的 相应指 数许 可协议约定 的指数使 用费; 9、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 ×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 延。 3、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8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3% 的 年 费 率 计 提。指数许 可使用基 点费每日 计算,逐 日累计。 计算 方法如下: H=E ×0.0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付 的指数 许可使用 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许可使用基点费 的收取下限 为每季度人民 币 5 万元 ,计费期间不足 一季度的, 以一季 度 计算 。许可 使用基 点费 的支付 方式为 每季 度支付 一次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于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10 个工作日 内支付上 一季 度的指数许 可使用基 点费。 如 果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约定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 费率和 支付 方式 等发生 调 整 ,本 基金将 采用调 整后 的方法 或费率 计算 指数使 用费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招募 说明书 及其 更新中披露 基金最新 适用的方 法。 上述“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 中第 3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 定,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9 § 15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0 § 16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 开的 规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1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集 中 申购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 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集中申购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集中申 购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集 中申 购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体上 。 (三)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四)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将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 (五)申购 赎回清单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通 过网 站以 及其他媒介 公告当日 的申购赎 回清单。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2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3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4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并予以 公告。 (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 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体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4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5 § 17 风 险 揭示 一、市场风 险 证 券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因 国家宏观 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也 呈周 期性 变 化。基金投 资于债券 ,收益水 平也会随 之变化, 从而 产生风险;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 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 动。 利率 直 接 影响 着国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基 金投资 于债 券,其 收益 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 润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式 来分配,而现金 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 降。 二、管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但 从长期 看,本 基金 的收益 水平仍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相关 性较大 ,可能因 为基金管 理人的因 素而影响 基金 的长期收益 水平。 三、本基金 特有的风 险 1、标的指数 回报与股 票市场平 均回报偏 离的风 险 标 的指 数并不 能完 全代 表整个 股票 市场。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平均回 报率 与整 个股票 市 场的平均回 报率可能 存在偏离 。 2、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 险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经 营状 况、 投资者 心 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动 ,导 致指数 波动 ,从 而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 与标的指 数回报偏 离的风 险 由 于标 的指数 调整 成份 股或变 更编 制方法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生配 股或 增发 等行为 导 致 成份 股在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变化 、成 份股派 发现 金红 利、新 股市值 配售 、成份 股停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6 牌 或摘 牌、股 流动性 差等 原因使 本基金 无法 及时调 整投 资组 合以及 与基金 运作 相关的 费用 等因素使本 基金产生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 4、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折溢价的 风险 尽 管本 基金将 通过 有效 的套利 机制 使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的 折溢 价控 制在一 定 范 围内 ,但基 金份额 在证 券交易 所的交 易价 格受诸 多因 素影 响,存 在不同 于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形,即 存在价格 折溢价的 风险。 5、IOPV 计算 错误的 风险 证券交易所 发布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IOPV ) ,供投资 者交易、申 购、赎回 基金份额 时参 考。IOPV 与实 时的基金 份额净 值可能存 在差异,IOPV 计算也可能 出现错误 。投资者 若参考 IOPV 进行投 资决策可 能导致损 失,需投 资者自行 承担 后果。 6、投资者赎 回失败的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可 能根 据成 份股市 值规 模变化 等因 素调 整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由此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按 原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申 购 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能 无 法 按 照 新 的 最 小 申 购、赎回单 位全部赎 回。 7、基金份额 赎回对价 的变现风 险 本 基金 赎回对 价包 括组 合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等 。在 组合证 券变 现过 程中, 由 于 市场 变化、 部分成 份股 流动性 差等因 素, 导致投 资者 变现 后的价 值与赎 回时 赎回对 价的 价值有差异 ,存在变 现风险。 8、原开元基 金的份额 折算风险 本基金是由 开元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的交易型 开放 式基金,将 按照 1.00 元 初始面值 开 展集 中申购 ,在集 中申 购期结 束后将 进行 基金份 额折 算。 集中申 购将采 用网 上现金 、网 下 现金 和网下 股票三 种方 式,在 集中申 购资 金和股 票划 入本 基金资 产后, 可能 改变本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另一方 面, 由于集 中申购 资金 验资、 划转 等因 素,使 得集中 申购 资金和 股票 划 入本 基金资 产的日 期与 份额折 算 基准 日不 同,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和风险 收益 特征在 此期 间发生变化 的风险。 四、本基金 法律文件 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 构基 金风险评价 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 基金 法律文 件投 资章 节有关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 资范围 、投 资比 例、证 券 市 场普 遍规律 等做出 的概 述性描 述,代 表了 一般市 场情 况下 本基金 的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不 同的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价 方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险 等级评 价与 基金法 律文 件 中风 险收益 特征的 表述 可能存 在不同 ,投 资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需 按照销 售机 构的要 求完 成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 检验。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7 五、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风 险 本基金可投 资于股指 期货,股 指期货作 为一种金 融衍 生品, 主要 存在以下 风险: (1)市场 风险:是 指由于股 指期货价 格变动而 给投 资者带来的 风险。 (2)流动 性风险: 是指由于 股指期货 合约无法 及时 变现所带来 的风险。 ( 3) 基差风 险: 是指 股指期 货合 约价格 和指 数价 格之 间的 价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的 风 险。 (4) 保证金风 险:是指 由于无法 及时筹措 资金满足 建立或者维 持股指期 货合约头 寸所 要求的保证 金而带来 的风险。 (5)信用 风险:是 指期货经 纪公司违 约而产生 损失 的风险。 (6) 操作风险 :是指由 于内部流 程的不完 善,业务 人员出现差 错或者疏 漏,或者 系统 出现故障等 原因造成 损失的风 险。 六、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立等 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 险; 3、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4、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8 § 18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和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之日 起在指定 媒体公告 。 二、基金合 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9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0 § 19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应付申 购对价、 赎回对价 及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1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14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更 换律师事 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申 购、赎回 、转换和 非交 易 过户 的业务 规则,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和管理 费率之外 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17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2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编 制申购 赎回清单;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对价;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3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5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6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4 (8)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 分;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 价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联 接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组 成, 上述两 类持有 人可 以委托 其合法 授权 代表参 会并 表决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为 一参会份 额,每一 参会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票 权。 若 以本 基金为 目标 基金 且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相同的 联接 基金 的基金 合 同 生效 ,鉴于 本基金 和联 接基金 的相关 性,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凭 所持有 的联 接 基金 的基金 份额直 接出 席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表 决。在 计算 参会份 额和 票 数时 ,联接 基金 持 有人 持有的 享有表 决权 的参会 份额 数和 表决票 数为: 在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益 登记 日,联 接基金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乘以 该持有 人所 持有的 联接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5 基 金份 额占联 接基金 总份 额的比 例,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联接 基金折算为 本基金后 的每一参 会份额和 本基金的 每一 参会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一、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 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终止基 金上 市, 但因基 金不 再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除 外; (11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2 ) 单 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3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4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 在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 关基金申购 、赎回、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 则;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6 (7)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 集人及召 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行 召集。 4、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并 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 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7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人 、表 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行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 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 式召 开,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 议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 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召集人约 定的非 现 场方 式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应 以召集 人约 定的非 现场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8 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 具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意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 录相符;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五、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会 主持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其出 席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一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9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50% )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决 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 金 份额总数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0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超 过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达 到 1% 以 上 时 , 可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和标 的指数 同期 增长 率的计 算方法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2、本基金以使收 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尽可 能贴 近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 为原则 进 行收 益分配 。基于 本基 金的性 质和特 点,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不须以 弥补亏 损为 前提, 收益 分配后有可 能使除息 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 低于面值 ; 3、在符合基金收 益分配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 分配每年最多 12 次,基金 份额每 次 基金 收益分 配比例 由基 金管理 人根据 上述 原则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 期末可 供分 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4、本基金收 益分配采 取现金分 红方式; 5、《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6、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二)收益 分配方案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三)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四、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 指数供应 商签订的 相应指 数许 可协议约定 的 指数使 用费;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2 H=E ×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 延。 3、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本 基金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与标的 指数 许可方 所签 订的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中 所规 定的指 数 许 可使 用费计 提方法 支付 指数许 可使用 费。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费率 、收取 下限 、具体 计算 方法及支付 方式请参 见招募说 明书。 上述“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 中第 3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 定,按 费用实际支 出 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范围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主 要投 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为更 好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 少量投资于 非成份股 ( 包含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 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发行 的股票) 、 一级市 场新股或增 发的股票 、衍生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等) 、债券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次 级债、可 转换债券 、分离交 易可转债 、央 行票据、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等) 、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现 金资产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在建仓 完成 后 ,本 基金投 资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股 的资产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5% , 权证、股指 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 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3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二)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 回购) 等;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金 ;本 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0% ; (2)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6)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4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六、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 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七、基金合 同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 变更 并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5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 意见后方可 执行,自 决议生效 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 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6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争 议,如经 友 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7 § 20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中心 区福华一 路六号免 税商 务大厦塔楼 31 、32、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 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 文革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 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 文号:国 务院《关 于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办 理人 民币 存款、 贷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 、转 贴现、 各类汇 兑业 务;代 理资金 清算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销 售业务 ;代 理发行、代 理承销、 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 ;代收代 付业 务;代理证 券投资基 金清算业 务 (银证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8 转 账) ;保险 代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 务 ;发 行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金 融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 人财 务顾问 服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 款; 外汇存 款;外 汇贷 款;外 币兑换 ;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 收;外 汇票据 承兑 和贴现 ;外 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发行 、代 理 发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自 营、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银 行卡 业务; 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业 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 基金 将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为 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可少量投 资于非成 份股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发 行的股票) 、 一级市场 新股或增 发的股票 、衍生工具 (权 证、股指 期货等) 、债 券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 易可转债 、央行票 据、中期票 据、短期 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 类资产、 现金资产、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在 建仓 完成后 ,本 基金 投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95%, 权证、 股指期 货及 其他金 融工 具的投资 比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 规 定执行。 因 基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致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 的期限内调 整基金的 投资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例 限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并可依据 届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适时 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 围。 (2)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9 a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 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 回购) 等;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金 ;本 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00% ; b、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c、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 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 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 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d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e、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f、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g、一只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流通受 限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 之 二; 一只基 金持有 的所 有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百分之 十; 经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协商, 可对以上 比例进行 调整 ;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的,履 行适当程 序后,基 金不 受上述限制 。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由 于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 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 资比例限 制要求。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 出现可预见 资产规模大幅 变动的情况 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 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 (4)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0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可 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债券,但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下 ,标 的指数成份 股除外; (6)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但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 标的指数 成份股除 外;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4、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 据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加 盖公章 并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完整 性、 全面性 。基 金 管理 人有责 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面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并 负责及 时更新 该名 单。名 单变 更后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送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 于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 单 的变 更。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严 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关 联 交 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的,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 生,若 基金托 管人 采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生 时,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交 易所场 内已成 交的 违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交易所规 则的规定 进行结算 ,同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 按以下方式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照审 慎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名 单中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该 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 不定期对银 行 间市 场现券 及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进 行更 新,名 单中 增加 或减少 银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时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1 须提前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后,对 名单进行更 新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人 书面确 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 易, 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 算。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人 仍执 行交 易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时 ,托管人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 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定 交易 方式,经提 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 (3)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 核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 行、中 国 建设 银行、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行 ,基 金管理 人在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场 情况调 整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资 信风 险,在 与核 心 交易 对手以 外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其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 名单,审核 交易对手 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本 基金 投资 除核心 存款银 行以 外的银 行存 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 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偿 。基 金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场 情况对 于核 心 存款 银行名 单进行 调整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核 心存 款银行是否 在名单内 列明。 7、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 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证券。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2 (3)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首 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 批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上 述资 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 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 两个工 作 日 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 资料 。 (4)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 面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文 件、发 行证 券数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 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划 付时 间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 知》 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 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书 面说 明, 并保留 查看基 金管 理人风 险管 理 部门 就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出具的 风险 评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拒绝执 行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任,并 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如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 险,基金 托管人应 承担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三)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及其他 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基 金托 管协议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在下 一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 理人赔偿 因其违反 《基 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 损失。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3 对 于依 据交易 程序 尚未 成交的 且基 金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 够监 控的投 资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发现该投 资指令违 反关法律 法规规定 或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 拒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对 于必 须于估 值完 成后 方可获 知的 监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托管人发 现该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 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作等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无故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托 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 托管人赔 偿基 金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4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 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 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责任 。 (二)集中 申购资金 、股票的 验证 集 中 申 购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集 中 申 购 资 金 划 入 专 门 账 户 。集 中申购 的股票 由发 售代理 机构予 以冻 结,于 基金 集中 申购期 结束后 过户 至预先 开立 的 专门 账户。 基金集 中申 购期满 ,集中 申 购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 后,由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有效。验 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 应将集中 申购的属 于本基金 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网 下股票 集中 申购所 募集 的 股票 应划入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开 立的证 券账 户下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确认文 件。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该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动 ,均 需通过 基金 托管人的资 产托管专 户进行。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人 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 管 理办法》 、 《现 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 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5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五)投资 者申购或 赎回时现 金替代、 现金差额 的查 收与划付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登记 机构的 结算 通知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本基 金因 申购、 赎 回产生的现 金替代和 现金差额 的结算。 (六)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 算。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一起负责 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 购主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存副 本。 (七)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 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时,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协助托 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 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 管理。 (八)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九)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将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6 合 同原 件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 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份 额资 产净值 并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 结果复 核后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 方 是基 金管理 人,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对估 值方法进 行调整。 ②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7 ③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④ 交易 所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 值; ②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4)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配 股权,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5)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股指期 货以估值 日的结算 价估值。 如法律 法规 今后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8)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 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三)估值 差错处理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 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过错人追 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就 实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8 由 于一 方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 了必 要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 现该 错 误,进 而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以 后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 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数 据错 误或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 影响。 当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 结果 不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 本 着 勤勉 尽责的 态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 准对 外公布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不负赔 偿责 任。 (四)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 会计 处理原 则,分 别独 立地设 置、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相 关各 方各自 的账 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经 对账 发现相 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五)基金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 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 次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 指 定媒体 上。基 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 并公 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 编制并公 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 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 后,以加密传真 方式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在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 理人在 7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 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 半年度报 告, 在半年报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 行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45 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 ,在年度 报告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9 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上 加盖 业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章 的复 核 意见 书,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一 份。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托 管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登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 管,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保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 终 止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每 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 金托 管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 决方式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0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的地 点在北 京,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 更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后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1 § 21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及时通过下 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 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 ,您/贵机 构已经全 面理解 本招 募说明书, 并同意全 部内容。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理 人、 发售 机构 及销 售机构 提供 ,以 下是基 金 管 理人 提供的 主要服 务内 容。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权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增加 和修改 相关 服务项 目。 如因 系 统、 第三方 或不 可抗力 等原 因,导致下 述服务无 法提供, 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 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销售 的 H 类份 额,则该份额持 有人享有客 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 务、客户 投诉及建 议受理服 务及网站 资讯 等服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交易资料 的寄送及 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 单 基 金管 理人提 供场 外交 易电子 邮件 对账单 、场 外交 易手 机短 信对账 单以 及场 外交易 微 信 对账 单服务 ,基金 管理 人将以 电子邮 件、 手机短 信或 微信 形式向 定制的 个人 投资者 定期 发送,资料 (含电子 邮件地址 及手机号 码)不详 的、 微信未绑定 的除外。 2、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管理 人不提供投 资人的场内 交易(本基金是 否支持场内 交易, 请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相关 条款为准) 对 账单服务 (含纸 质及电子 对账单) 。投 资人可到交 易网点打 印或通过 交易网点 提供的自 助、 电话、网上 服务等渠 道查询。 二、在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户端 ,投资人 可获得如 下服 务: 1、查询服务 机 构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 众号或 客 户端,可享 有场外基 金交易查 询、 账户 查询和基 金信 息查询服务 。 2、网上交易 服务 机 构投 资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个人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微 信公众 号 或客户端办理开 户、认购/申 购、赎回及 信息查询等 业务。有关基金 管理人电子 直销具体业 务规则请参 见基金管 理人网站 相关公告 和业务规 则。 3、信息资讯 服务 投 资人 可以利 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等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信 息, 包括 基金的 法 律文件、基 金公告、 定期报告 和基金管 理人最新 动态 等各类最新 资料。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2 4、自助答疑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 根据 提示操 作输 入要 咨询的 问 题,便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题的 搜索及解 答。 5、网上人工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获 得投 资咨询 、业 务咨 询、信 息 查询、服务 投诉及建 议、信息 定制等专 项服务。 三、客户服 务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 线 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 如下服务 : 1、自助语音 服务:提 供 7×24 小时基金 净值信 息、 基金产品等 自助查询 服务。 2、人工服务 :提供每 周七天, 每日不少 于 8 小时的 人工服务( 法定节假 日除外) 。投 资 人可 以通过 该热线 获得 投资咨 询、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服 务。 四、客户投 诉及建议 受理服务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中心 人工 热线 、在 线客 服、微 客服 、书 信、电 子 邮 件、 短信、 传真及 各销 售机构 网点柜 台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销 售网 点所提 供的 服务进行投 诉或提出 建议。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3 § 22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开元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 4 季度 报告 2018-01-22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公 司旗下证 券投 资基金缴纳 增值税及 其附加税 费的公告 2017-12-30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调 整流 通受限股票 估值方法 的公告 2017-12-26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7-12-11 南方开元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7-10-25 南方开元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 报告 2017-08-28 南方开元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2017-08-28 注:其他披 露事项详 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4 § 23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查 阅 方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住所 ,投 资者可 在 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买 本招 募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南方 300(ET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5 § 24 备 查 文件 1、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1 月 25 日证监许 可[2013]61 号文; 2、《南方开 元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3、《南方开 元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协 议》; 4、《南方开 元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登记结 算服务协 议》;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