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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和远见(150009)

瑞和远见:关于修改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修改 国投 瑞银 瑞和 沪深3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有
关条 款 的 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对 旗下 国投瑞银 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 国投瑞银 瑞和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包 括前言、 释义、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具体修订内容可详
见附录 。本基金 托管协议涉及 的上述内容 已做同步 修订,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将在 本基金最近一期的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 中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 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并已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监局 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生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 瑞和300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中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3月31 日起正式实施。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也
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或拨 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 年三月二十三 日


附录:《国投瑞银 瑞和沪 深3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 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 内容 《流动性 风险规 定 》 依据条款 第一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 权利 与义务 ,规 范国投 瑞银 瑞和沪 深 3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 金 ” ) 运 作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证 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 披 露办 法》)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 准 则 第6 号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在 平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 护基 金投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 特 订 立 《 国 投 瑞 银 瑞 和 沪 深3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规 范 国 投 瑞 银 瑞 和 沪 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6号《 基金合同 的内容 与格式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在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 特 订 立 《 国 投 瑞 银 瑞 和沪深300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本 合同”或 “《基金 合同》” )。 全文 释义 …… 释义 …… 《 流动性风 险规定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全文 全文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 等 …… 第 六 部 分


瑞 和 300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与 赎回的数 额限制 …… 六、申购与 赎回的数 额限制 …… 4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告; …… 第19条 七、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 2 、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瑞 和300 份 额 赎 回 。 瑞 和300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瑞 和300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其 他手续 费后 的余额 归基 金财产 ,赎 回费归 入 基 金财 产的比 例不 得低于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比例下 限。 …… 七、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 2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瑞 和300 份 额 赎回。 瑞和300 份 额的赎 回费用 在投资 者赎回 瑞和 300 份额时收 取,扣 除用于 市场推 广、注 册登记 费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下限。 其 中,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7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第23条 十、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十、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5 )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50%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50% 集 中 度 的 情形时; 第19条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请; …… 第24条 十 一、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 形 及处理方式 ……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立 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 理 人将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的 ,可延 期 支 付部 分赎回 款项 ,按每 个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受 的 赎 回申 请量占 已接 受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 回 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发生的 情 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 法在后续 开放日予 以支付。 十 一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处理方式 ……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 …… 发 生 上 述 第(1 ) 、 (2 ) 、 (5 )项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 付。 第24条 十二、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 2 、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 十二、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 (3 ) 当本基 金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在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赎回申 请超过前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30%的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第21条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可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 超过前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30% 的部分 进行 延 期 办 理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比 例 在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30% 以 内 ( 含30% )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按 上 述 (1 ) 、 (2 )方 式处理。 …… 第十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住 所: 深 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 中 心46层 法定代表人 : 钱蒙 一、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 名路638号7 层 法定代表人 : 叶柏寿 二、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二、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 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85-95% , 原 则 上 投 资 于 沪 深300 指 数 成 份 股 票 、 备 选 成 份 股 票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80% 。 除 股 票 资 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 1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0-3%,现 金 及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5%。 …… 二、投资范 围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85-95% , 原 则上投 资于沪 深300指数 成份股 票、备 选成份 股票 的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低于80%。除 股票资 产以 外 的其他 资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5-15% , 权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0-3% , 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其 中 , 上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 第18条


五 、投资限 制 …… (二)投 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或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不 符 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但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标 准。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五、投资限 制 ……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 4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及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其 中 , 上 述 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5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6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 除 上述第4、5、6 项外, 由于证 券市场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达到 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第18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十七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八 、暂停估 值的情形 …… 八、暂停估 值的情形 …… 3、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确认后,应 当暂停基 金估值; …… 第24条


第 二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 ( 七)临时 报告 ……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过基 金总份 额20%的情 形,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 32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 第27条 第26条 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