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成长:关于修改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修改 国投 瑞银 瑞泽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的公 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对 旗下 国投瑞银 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 《 国投瑞银 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 订内容包括 前言、释义、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具体修订内容
可详见附录 。 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内容已做同步 修订,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将在 本基金最近一期的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中做相应调
整。
本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 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并已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监局 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生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国投创业成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 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
于2018 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也
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或拨 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一八 年三月二十三 日 附录:《国投瑞银 瑞泽中 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 内容
《流动性 风险规 定 》
依据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前言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 基 金 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国投瑞银瑞 泽中证
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
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6 号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格
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的原则
基础上,特订立《国投瑞 银瑞泽中证创业成 长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或“《 基金合同 》”)。
前言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人 的 权利 与义 务 ,规 范 国投 瑞 银瑞 泽 中证
创 业 成 长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 本基
金”或“ 基 金 ”) 运作 , 依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6 号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 、 充 分保 护 基金 投资 者 及相 关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益
的原则 基础 上 ,特 订立 《 国投 瑞 银瑞 泽 中证 创 业成
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基 金合同》 ”)。
全文
释义
……
释义
……
《 流 动 性风 险 规定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 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指 由 于法 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 或 操 作障 碍 等原 因无 法 以合 理 价格 予 以变 现 的资
全文
全文 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到期 日 在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 与 银 行定 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 定 有条 件 提前 支 取的
银 行 存 款)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 限的 新 股及 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 行人 债 务违 约 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
第六部分
国投创业
成长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与 赎回的数 额限制
……
六、申购与 赎回的数 额限制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 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设 定 单 一投 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或 基金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 上 限 、拒 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 购 等措 施 ,切
实 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具 体 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 公告;
……
第19条
七、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国 投 创 业
成长份额赎回。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 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 于市场推广、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 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比例下限 。
七、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国投创业
成 长 份 额赎 回 。本 基金 的 赎回 费 用在 投 资者 赎 回本
基 金 份 额时 收 取, 扣除 用 于市 场 推广 、 注册 登 记费
和 其 他 手续 费 后的 余额 归 基金 财 产, 赎 回费 归 入基
金 财 产 的比 例 不得 低于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比 例 下 限 。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7 日 的 投 资
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 费 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
第23条
十、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十、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
可 能 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比 例达 到 或者
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的50% ,或 者 变相 规 避50% 集 中 度的
情形时;
8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第19条
第24条 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 停接 受 基金 申 购申
请。
十一、暂停赎回或 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接受
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 支付;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 量占已
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发生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
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
十 一 、 暂 停赎 回 或 者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的 情 形
及处理方式
……
5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
发生上述 第1 、2 、4 、6 项 情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绝 接 受或 暂停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当 日 立即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已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 将 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足 额 支付 的 ,可 延 期支
付 部 分 赎回 款 项, 按每 个 赎回 申 请人 已 被接 受 的赎
回 申 请 量占 已 接受 赎回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分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部 分由 基 金管 理 人按 照 发生 的 情况
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 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 支付。
第24条
十二、 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
十二、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 …
(3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赎 回申 请超 过 前一 开 放日 基 金( 包 括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A 份 额 、 国 投 创 业
成长B 份额 , 下同 ) 总份 额30% 的 情形 下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支付 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 请 有困
难 或 者 因支 付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全 部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 大波
第21条 动 时 , 可对 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超 过 前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30% 的 部 分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请 与 下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 处理 , 无优
先 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 算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而 对 该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比 例在 前 一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30% 以 内( 含30%) 的 赎回 申 请与 其 他投 资 者 的赎
回申请一并按上 述(1)、 (2 )方式 处理。
……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住所: 深 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28号 荣超经贸中
心46 层
法定代表人 : 钱蒙
一、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 名路638 号7 层
法定代表人 : 叶柏寿
二、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票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票 的 市 值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80% ;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票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票
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的轧差 合计值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90% ;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权证以及其他金融 工 具的投资比例符合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
……
二、投资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于 中 证 创业 成 长 指数 成 份 股票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票 的 市 值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80% ;
投 资 于 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票 及其 备 选成 份 股票 的 市值
加 上 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 的 轧差 合 计值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90% ;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现 金 及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5%,其
中 , 上 述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
收 申 购 款等 ; 权证 以 及其 他金 融 工具 的 投资 比 例符
合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
……
第18条 六、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
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本基 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
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本基 金所持 有
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合 计
(轧差计算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90% ;本基 金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 股指期货 合
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
净值5%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
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六、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 …
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本基 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
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本基 金所持 有
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合 计
(轧差计算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90% ;本基 金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 股指期货 合
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4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5%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其中,上述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 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 合前
款 所 规 定比 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 的,
第18条
第16条
第17条 可 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
……
除上述第4 、7 、8项外,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合 并 或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 因 导 致的 投 资组 合不 符 合上 述 约定 的 比例 , 不在
限 制 之 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以达到 标准。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
七 、暂停估 值的情形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
第24条
第二十三
部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
(八)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
(九)临时 报告
……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
( 八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
如 报 告 期 内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 份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 定期 报 告“ 影 响投
资 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 披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 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额
变 化 情 况及 本 基金 的特 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运 作 过 程中 , 应 当在 基 金 年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报 告 中披 露基 金 组合 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 动性
风险分析等。
第27条
第26条
( 九)临时 报告
……
33 、 发 生 涉及 基 金 申购 、 赎 回事 项 调 整或 潜 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
第26条
八、暂停或 延迟信息 披露的情 形
……
八、暂停或 延迟信息 披露的情 形
……
5 、基金合同约 定的暂停估 值的情形;
……
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