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交银丰硕C(519758)

交银丰硕C: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 丰硕收益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交 银 施罗 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信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八年 三月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5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 》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交银施罗德 丰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募集 ,并 经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 交银施罗德丰硕 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交银施 罗德 丰 硕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 《招募说明书》 :指《 交银施罗德 丰硕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交 银施罗 德 丰硕 收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 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或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交银施罗德基金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封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两 年( 含两年) 的期间内, 本基金采取封 闭式运作的存续期间,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除外。 在本 基金合同 中如无 特别指 明即为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至 两个公 历年后 对应日止, 若 两年后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 相应顺延。 期间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得申请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37、 开放日: 指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期间, 为投资人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 及其后修订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4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 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分 为不同 的类别 。在投资 人申购 时收取 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 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内仅开通 C 类基金份额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 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7、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 丰硕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两 年 (含两年) 的期间内封闭式运作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提前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的除外) ,封闭 期结束 后转为开放 式 运作。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获得高于业绩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 认购 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 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 认购/ 申购费用、 赎 回时收取 赎 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仅开放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 后可视 业务情况择时 增开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募集期仅开放 C 类基 金份额的认购,即 投资人在认购时 不支付认购费用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 人认购 时,需 按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全额缴款 。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认购 申请 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 六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人 提前终 止基金 合同,不 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两年(含两 年)的期间内, 采取封闭式运作 (按 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提前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的除 外) 。封 闭期内 ,基金 投资者不能 申购、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封闭期结束,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 运作 , 基金投 资者方可申购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在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两 年 ( 含 两年) 的期间内 采取封 闭式运 作(按 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提前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的除 外) 。封 闭期内 ,基金 投资者不能 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封闭期结束,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 后, 基金投资者方可申购 、 赎回本 基金基金份额。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除 指定赎 回外, 基金管理 人按“ 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登记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登记确认日期在 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登 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保留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 受申购 申 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 保 留 余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投资人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 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 A 类、C 类 基 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8、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基金销 售支付 结算机 构 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 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 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 基金合同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7、9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基金销 售支付 结算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 基金合同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确认并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下, 基 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超过 20% 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前段 “ (1) 全额赎回” 或 “ (2)部 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不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基金上市交易和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 , 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和/ 或开通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事宜。具体上市交易 和/ 或开通场内申购赎回的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按照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办理。 十八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 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形下,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进 行公告。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设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6105505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 定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 法 并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请赎 回 或转 让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本基 金基金 合同生 效满 两年 直接转 为开放 式 运作 方式以及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和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本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及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更或增 加收费方式 ;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登记 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则 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且在 对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规 定、并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8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 、登记 机构、销 售机构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转换、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将提 前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 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 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基金 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可采用 网络、电 话 、短 信 等其 他非书面 方式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向其授 权代表 进行授权 ;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效 满 两 年 直接转为 开放式 运作 除 外)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 公告后 ,可直 接对本部 分内容 进行修 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 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 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 值 ;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 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确 基金管 理人和代 理机构 在投资 者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和相关 业务规 则 进行 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 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如因 登记机 构的原 因而造成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损失 的,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获得高于业绩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 交易的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 债、 次级债、 资产支持 证券、 短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 、 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其中, 封闭期 内, 本基金所投企业债和公司债信用评级需在 AA 级 (含) 以上。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 资(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 封闭期结束 前三个月和 转开放后三个月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债券资产投资比例 限制 。 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封闭期内的投资 (一) 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融合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和严谨的 信用分析,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充分 利用封闭式 运作优势, 以买入持有 和杠杆套息 等为基本投资策略, 获取稳定收益; 同时,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 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信 用债券的信用评级, 以及各类债券的流动性、 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 自下而 上精选 投资标的 。本基金采用的主要策略包括: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1 )债券的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 场风险等因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 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 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不同类属 债 券 类 资 产 间 的 配 置 。 (2 )买入持有策略 在精选个券基础上, 本基金主要通过买入与封闭期适度匹配的债券, 并持有 到期,或者是持有回售期与封闭期适度匹配的债券,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 (3 )杠杆套息策略 在控制组合整体风险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债券持有期内的票息收入和融资成 本之间的息差, 通过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中高等级信用债券等可投资标 的, 实现杠杆 放大获取债券持有期内债券票息和融资成本之间的息差收益。 (4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严控信用风险, 通过宏观经济运行、 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和偿债能 力、 国家信用支撑等多重因素的综合考量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并在信用评 级的基础上, 建立信用债券池; 然后基于既定的 投资期限、信 用利差精选个券进 行投资。具体而言,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①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 走访发行主体、 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 “ 自上而下 ”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行业 (或产业) 经济前景, “ 自下而上” 地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 偿债能力、 国家信用支撑等。 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 用债券信 用评级 指标体 系,对信 用债券 进行信 用评级, 并在信 用评级 的基础上, 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②信用债券筛选 本基金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筛选 主要考虑 以下因素: a 、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b、 不同 信用等 级的信 用债券, 以及同 一信用 等级不同 标的债 券之间 的信用 利差变化。 本基金密切关注供求关系、 税收、 利率、 投资人结构与行为以及市场 的深度、广度和制度建设等因素对信用利差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二)业绩比较基准 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25% 。 本基金力求在封闭期内获得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的投资收益, 本 基金封闭 期两年, 以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上浮 1.25%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地衡量比较本 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上述基准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 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基准, 则本基金管理 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转 为开放式 运作后的投资 (一)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融合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和严谨的 信用分析,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动态 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 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和债券组合久期、 期限结构; 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 以及各类债券的 流动性、 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 自下而上精选 投资标的。 本基金采用的主要 策略包括: (1 )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宏观经济走 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未来的 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久期。 当预期 收益 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 曲线下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风险。 (2 )债券的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 场风险等因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 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 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不同类属 债 券 类 资 产 间 的 配 置 。 (3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根据债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券收益率曲线形态、 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 结合短期资金利率 水平与变动趋 势, 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 测算子弹、 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 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4 )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 债券等可投资标的, 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 (即回购利率) 的套利价 值。 (5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运行、 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和偿债能力、 国家信用支撑 等多重因素的综合考量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 建立 信用债券池; 然后基于既定的目标久期、 信用利差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具 体而言, 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①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 走访发行主体、 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 “ 自上而下 ”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行业 (或产业) 经济前景, “ 自下而上” 地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 偿债能力、 国家信用支撑等。 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 用债券信 用评级 指标体 系,对信 用债券 进行信 用评级, 并在信 用评级 的基础上, 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②信用债券筛选 本基金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筛选 主要考虑 以下因素: a 、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b、 不同 信用等 级的信 用债券, 以及同 一信用 等级不同 标的债 券之间 的信用 利差变化。 本基金密切关注供求关系、 税收、 利率、 投资人结构与行为以及市场 的深度、 广度和制度建设等因素对信用利差的影响, 对个券进行有效的信用利差 交易。 (6 )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 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二)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其指数样 本涵盖国债、 政策性银行债、 商业银行债、 地方企业债、 中期票据以及证券公司 短期融资券等各类券种, 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 是目前市场 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该指数合理、 透 明、 公开, 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作为衡量本基金比较基准较 为合适。 如果上述 基准指 数停止 计算编制 或更改 名称, 或者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则本基金 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封闭期结 束 前三个月和 转开放后三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债券资产投资比例限制 ; (2 )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在开放期 内,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不投资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 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 券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转为开放式运作后,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除上述第 (2) 、 (10)、( 13) 、 (14) 项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 其 风险与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 )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品 种,如 估值日 有市价的 ,采用 市价确 定公允 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品 种,如 估值日 无市价,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等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值。 (3 )当 投资品 种 不存 在活跃市 场 ,采 用市场 参与者普 遍认同 ,且被 以往市 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 估值技术 ,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如有 充足 理由认 为 按原有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 上 述资产 或负债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 方法 估值。 (5 )存在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有 相关 规范 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 增 事项,按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第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 现该错 误,进 而导致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错误造 成投资 人或基 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误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错误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 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 证券经纪 机构 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 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第 3 个工作 日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 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第 3 个工 作日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 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4、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 -8 项、第 10 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托管费率 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 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至少 1 次, 最多为 2 次, 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本基金封闭期内 仅设 C 类基 金 份 额 ,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 后,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 运作后, 可视业务情况择时 增开 A 类基金份额; 由 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为 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其持有的 A 类以及 C 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流动性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 以下简 称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分别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若已开通) 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A 类基 金份额 (若已开通) 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转为开放式运作后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十年。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方可执 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 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 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 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资 金账户 、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并按照 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9、遵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和登记机 构的相 关交易 及业务 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本基 金基金 合同生 效满两年 直接转 为开放 式运作 方式以及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和提高 销售服 务费, 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和其 他应由 本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或增 加收费方式 ;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登记 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则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且在 对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规 定、并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8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 、登记 机构、销 售机构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转换、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将 提 前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基金 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可采用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网络、电 话 、短 信 等其 他非书面 方式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向其授 权代表 进行授权 ;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 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效 满两年 直接转为 开放式 运作除 外)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1、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至少 1 次, 最多为 2 次, 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封闭期内仅设 C 类基金份额,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 可视业务情况择时增开 A 类基金份额; 由 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为 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其持有的 A 类以及 C 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 (4 )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第 3 个工作 日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 费 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第 3 个工 作日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 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4、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 中第 3-8 项、第 10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 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 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获得高于业绩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交易的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 债、 次级债、 资产支持 证券、 短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 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其中, 封闭期 内, 本基金所投企业债和公司债信用评级需在 AA 级 (含) 以上。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 资(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 封闭期结束 前三个月和 转开放后三个月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债券资产投资比例 限制 。 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3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封闭期内的投资 1、 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融合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和严谨的 信用分析,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充分 利用封闭式运作优势, 以买入持有和杠杆套息等为基本投资策略, 获取稳定收益; 同时,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 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信 用债券的信用评级, 以及各类债券的流动性、 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 自下而 上精选 投资标的 。 2、业绩比较基准 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25% 。 本基金力求在封闭期内获得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的投资收益, 本 基金封闭 期两年, 以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上浮 1.25%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地衡量比较本 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上述基准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 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基准, 则本基金管理 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转为开放式运作后的投资 1、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融合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和严 谨的 信用分析,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动态 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 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和债券组合久期、 期限结构; 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 以及各类债券的 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精选投资标的。 2、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4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其指数样 本涵盖国债、 政策性银行债、 商业银行债、 地方企业债、 中期票据以及证券公司 短期融资券等各类券种, 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 是目前市 场 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该指数合理、 透 明、 公开, 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作为衡量本基金比较基准较为合适。 如果上述 基准指 数停止 计算编制 或更改 名称, 或者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则本基金 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封闭期结 束 前三个 月和转开放后三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债券资产投资比例限制 ; (2 )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在开放期 内,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5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不投资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 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 券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转为开放式运作后,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除上述第 (2) 、 (10)、( 13) 、 (14) 项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6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 )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品 种,如 估值日 有市价的 ,采用 市价确 定公允 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品 种,如 估值日 无市价,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等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值。 (3 )当 投资品 种 不存 在活跃市 场 ,采 用市场 参与者普 遍认同 ,且被 以往市 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 估值技术 ,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如有 充足 理由认 为 按原有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 上 述资产 或负债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 方法 估值。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7 (5 )存在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有 相关 规范 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按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方式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8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分别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若已开通) 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A 类基 金份额 (若已开通) 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七 、基 金合同 变更 、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方可执 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9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0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 文, 为 《交 银施罗德 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的签字盖 章页。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中信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公章 ) 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订地 点:北京 签 订 日:二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