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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沃通宝A(001916)

新沃基金: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新沃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修订 旗下 基金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及
招 募说 明书 等法 律文 件的 公告 
根据中 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2017 年8 月31 日 发布 并于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规定 》 ” ) , 新沃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本 公司” )经与 各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修订 本 公司旗 下新沃 通宝 货币市
场基金 、 新沃 通利 纯债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及 新沃 通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
金 合同 》 、 《 托管 协议》、《 招募说 明书 》等 相关 法律 文件 , 修订 后的 法律 文件 自 2018 年 3 月
29 日起 生效; 前述 按照《 规定 》修改 《 基金合 同 》 系因相应 的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而应 当对
《 基金 合同 》 进行修 改 , 不需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另外 本 公司经与 各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还对 《 基金 合同 》 做了 其他 修改 , 该 等修 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
不需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相关 法律 文件 的修 订 内容 详见 附件 。 
一 、重 要提示 
1. 本公 司旗 下 基 金 《 基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 修订 已经履 行了 规定 的程 序, 符合相 关 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2.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 上海 证券报 》 及 本公 司网 站查 阅修订 后的 《 基 金合 同 》 等 法律文 件 ,
并可以 通过 以下 途径 咨询 有关详 情: 
1 )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698-9988 ; 
2 )本 公司 网址 :http:// www.sinvofund.com 。 
二 、风 险提示 : 
本公司 提醒 广大 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 人应 当认 真阅 读 《 基金合 同 》 、 《托
管协议 》 、 《 招募 说明 书 》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风险 类型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能 力相 适
应。敬 请投 资者 留意 投资 风险。 
特此公 告。 
 



附件1:《 新沃 通 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前后 文 对照 表》 附件2:《 新沃 通 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改 前后 文 对照 表》 附件3:《 新沃 通 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修 改 前后 文 对 照表 》 附件4:《 新沃 通利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改 前后 文 对 照表 》 附件5:《 新沃 通利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修改 前后 文 对 照表 》 附件6:《 新沃 通利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修 改 前 后文 对照 表》 附件7:《 新沃 通 盈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改 前后 文 对 照表 》 附件8:《 新沃 通 盈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修改 前后 文 对 照表 》 附件9:《 新沃 通 盈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修 改 前 后文 对照表 》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2 日 附件 1 《 新沃通 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 金 合 同 修 改 前后 文 对 照 表 》 章节 基金 合 同修改 前版本 基金 合同 修改 后版 本 修 改理 由 封面 二零一六 年十 一月 二零一八年三月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 法》 、 《关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用 的法律依据 。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用 的法律依据 。 无 59、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40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定义。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 就本 基金 而言, 指货币 市场 基金 依 法可 投资的 符合 前述条 件的 资产, 但 中国证监 会认 可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 绝 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9 条的 规定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 、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 负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 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 本 基金 在一 般情况 下不 收取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但 是出 现以下 情形 之一: (1 ) 发生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 离度为 负; (2 ) 本 基金 前 10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0% , 且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低 于 10% 且 偏离度 为负 ; 为 确保 基金平 稳运 作, 避 免诱 发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 份 额 1% 以 上的赎回 申请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31 条补 充 强 制 赎 回 费 的 规定。


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应当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影 响 时。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9 条补 充 应当暂停申购 的情形。 无 ……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0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对 于上述第 9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 开放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本 基金总 份额的 50%, 或者 变相规 避前述 50% 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1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对 于上述第 9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 于每一 开放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9 条补 充 应当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 请。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4 条的 规 定 补 充 应当 暂 停赎回的情形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若 进行 上述 延期 办理, 对于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的 部分 , 将自动 进行 延期办 理。 对于其 余当 日 非自 动延期 办理 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 非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1 条第 2 款的规定修改。


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电话:010-58290600 联系人:周虹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电话:010-58290600 联系人:周恒 依 管 理 人 实 际 情 况修改。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 限公司( 上市 ) … 依 托 管 人 实 际 情 况修改。 第十 二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本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 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 的 银行 存款与 同业 存单的, 应当 经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批 准 ,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并 作为重 大事 项履行 信息 披露程 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本基金 不受上 述限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33 条修 改。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基金 投 资 组合 的 平 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 明确条文表述。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9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0)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0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于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 个 季 度 末 净 资 产 的 10% ; (11 ) 当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期 限不得 超过 60 天 ,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20 天 ; 投资组 合中 现金 、 国 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 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30%; (12 ) 当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期 限不得 超过 90 天 ,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80 天 ; 投资组 合中 现金 、 国 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 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20%; (13 ) 本基 金投资 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 其 中 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过 2%; 前述金 融工具包 括债 券 、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 第 35 、34、 30 、33 、32 、17 条 第 二 款 增 加 投 资 限 制 并 明 确 条 文表述。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14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5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 一致; (16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7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 ) 本基金的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 述第 (1 ) 、 (8) 、 (14) 、 (15) 、 (17)项 另 有约定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基 金估值 ;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 报告方式。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 报告方式。 基 金运 作期间 ,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金 定期 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6 条、 第 27 条、第 36 条 补充定期报告 的内容。


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产品 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 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本 基金 应在年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中 至少 披露报 告 期 末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 的类别 、 持 有份额 及占 总 份额 的比例 等信 息。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等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26、 当 “影子定价”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当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 度绝对 值超过 0.5% 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临时报告 26、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当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 度绝对 值超过 0.5% 的情形; 27、 在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 资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8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银 行存款 与同 业存单 ;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6 、33 条 补 充 临 时 报 告 的内容。


附件 2 《 新沃通 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 管 协 议 修 改 前后 文 对 照 表 》 章节 修 改前 版本 修 改后 版本 修 改理 由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 卖外汇; 从事结汇、 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 组织形式:其他 股份有 限公司( 上市 ) …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 贷 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 卖外汇; 从事结汇、 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 (有效期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基金托管人 实际情况修改。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 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 式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补充本基金适用 的法律依据 。


定制订。 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 等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 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 限制: (1 )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 余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明确条文表述。 (9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0)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 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 (9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0)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于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 个 季 度 末 净 资 产 的 10% ; (11 ) 当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期 限不得 超过 60 天 ,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20 天 ; 投 资组 合中现金 、 国 债、中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30%; (12)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期 限不得 超过 90 天 ,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 第 35 、34、 30 、33 、32 、17 条第二款增加投 资限制并明确条 文表述。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180 天 ; 投 资组 合中现金 、 国 债、中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20%; (13) 本基 金投 资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 其 中 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过 2%; 前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 、 银 行存 款 、 同业 存单、 相关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14)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5)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 一致; (16)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7)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 本基金的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 上 述第 (1 ) 、 (8 ) 、 (14) 、 (15) 、 (17)项 另 有约定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决定 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决定 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的 ,基金 应当 暂停估 值 ;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 理 规 定》 第 24 条补充暂停估值 情形。


十、 基金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 报告方式。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 报告方式。 基 金运 作期间,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金 定期 报 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产品 的特 有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本 基金 应在年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中 至少 披露报 告 期 末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 的类别 、 持 有份额 及占 总 份额 的比例 等信 息。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等 。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6 条、 第 27 条、第 36 条补充定期报告 的内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26、 当 “影子定价”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当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 超过 0.5% 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临时报告 26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当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 超过 0.5% 的情形; 27 、 在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 赎回事 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 资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银 行存款 与同 业存单 ; 29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6 、33 条 补充临时报告 的内容。


附件 3 《 新 沃 通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修 改 前 后 文 对 照表 》 章节 修 改前 条款 修 改后 条款 修 改理 由 封面 2017 年第 2 号 2018 年第 1 号 一、


绪言 一、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 》以及《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 〈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及《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 写。 补充本基 金适用的 法律依据。 二、 释义 无 13、 《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补充本基 金适用的 法律依据。 无 59、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或 操 作障 碍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 产 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 债 券等 ; 就 本基 金而言, 指 货币市 场基 金依法可 投资 的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40 条, 补充定 义。


符 合前 述条件 的资 产, 但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特殊 情形 除 外 四、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 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 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 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 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79 只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4100.94 亿 元。…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秉承 “ 诚信、 严 谨、 高效、 务实” 的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 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 为境 内外客户提供安全、 准确、 及时、 高效的专业 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中 国民生 银行 已托管 182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托 管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总 净 值 达 到 3417.86 亿 元。 … 根据托管 人实际情 况修改。 九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 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 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等措 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19 条的规定 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 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 是出 现以下 情形 之一: (1 ) 发 生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 (2) 本 基金 前 10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 过 基金 总份额 50% ,且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中现金 、国 债、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31 条补充强 制赎回费 的规定。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 偏离 度为负 ; 为 确保 基金平 稳运 作, 避 免诱 发系统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 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根据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暂停申购 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充 暂停申购 的情形。


9、当日达到或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总规模限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7、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 9、 当日达到或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总规模限制。 10、 基金 管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本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前 述 50%集 中度 的 情形 时。 11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8、11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 根据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充 暂停申购 的情形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24 条的规定 补充暂停 赎回的情 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 前 提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延 期办 理 。 对 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若 进行上 述延 期办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 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 分 , 将自动 进行 延期办理 。 对于其 余当 日非自动 延期 办 理 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非自 动延 期办理 的赎 回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21 条第 2 款 的规定修 改。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申 请量 占非自 动延 期办理 的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 银 行存 款与同 业存 单的, 应当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批 准 , 相关 交易 应当事先 征得 基金托 管人 的同意 , 并作 为 重大 事项履 行信 息披露 程序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33 条修改。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明确条文 表述。


(9)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0)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 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3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 支 持证 券 规模的 10%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9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0)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于 同 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及 其发 行的同 业存 单与债 券, 不 得 超过 该商业 银行 最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 10%; (11 ) 当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 过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时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60 天,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 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低于 30% ; (12)当 本基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 过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时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90 天,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 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低于 20% ; (13) 本基 金投 资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 其 中单一 机构 发行 的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比 例合 计不得 超 过 2% ; 前述 金融工 具包 括债券 、非 金 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银 行存 款、 同业存 单、 相 关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品 种; (14)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 第 35、 34、 30 、 33、 32 、17 条 第二款增 加投资限 制并明确 条文表述。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5)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16)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7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 )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 (19)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 述第 (1 ) 、 (8 ) 、 (14 ) 、 (15 ) 、 (17)项 另有 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 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确 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24 条补充。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基 金运 作期间,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 额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人至 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告 “ 影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 化 情 况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 第 26 条 、 第 27 条、第 36 条 补充 定 期 报告的 内容。


外。 本 基金 应在年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中 至少 披露报 告期 末 基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有 人的 类别、 持有 份额及 占总 份 额 的比 例等信 息。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2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 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当“ 影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 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 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26、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 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 的 情形; 27、 在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 资 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28、 本 基金投 资于 主体信 用评 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 行的 银 行存 款与同 业存 单;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 第 27、 33 条 补充 临时报告 的内容。 二 十、


风险 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 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 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 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 属于开 放式 基金, 基金份 额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时间 和场所 进行 申购和 赎回, 因此会 面临 一定 的 流动 性 风 险 。 所 谓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投 资 人 提 交 了 赎 回 申 请 后, 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 导致赎回款交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26 条补充。


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 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 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收资金不足的风险; 或者为应付赎回款, 变现冲击成本 较高, 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 大部分债券 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 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如果市场短时间内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或 基 金 赎 回 量 较 大 可 能 会 影 响 到 流 动 性 和投资收益。 (1)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安 排 ① 投资 人在开 放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办 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 日 的交 易时间 , 但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 的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申购 、 赎回时除 外 。 基 金 管理 人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 始办 理 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在相 关公 告中规 定。 ②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 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等措 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③ 在发 生本基 金合 同 “六 、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中 “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形 ”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 受 申购 申请 , 在 发生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 情 形 ” 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提 示 投 资 人 注 意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安 排 和 相 应 的 流 动 性 风险 ,合理 安排 投资计 划。 (2)投 资市场 、行 业及 资产 的流动 性风 险评估


本 基金 是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财 产均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 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 括现 金, 期 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 购、 中 央银 行票据 、 同业存 单, 剩 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 债 务融 资工具 、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 国证监 会、 中 国人 民 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在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过程 中, 基 金管理 人将 充分 评估 本 基 金所 面临的 流动 性风险 , 并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及 实 际 情况 , 合 理采 取控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集 中度, 审 慎确 认 大额 申购申 请设 定、 单 一投 资者申 购金 额上限 、 综合 运 用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等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降低基 金资 产持仓集 中度 、 降 低流 动受限资 产投 资 比 例等 措施, 有效 防范本 基金 所面临 的流 动性风 险。 (3)巨 额赎回 情形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在 本基 金发生 巨额 赎回的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与 基 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在 确保 投资者 得到 公平对 待的 前 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 运用各 类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对巨额 赎回申 请等 进行 适度 调 整,作为本基金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特 定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的辅助 措施。 上述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 工具 包括但 不限 于: ① 延期 办理巨 额赎 回申请 ; ②暂 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③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④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 其他措 施。 在采用 上述 流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时, 基 金管 理人严 格遵 守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确保 相 关工 具实施 的及 时、有 序、 透明及 公平 。 (4)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 对 投资 者的潜 在影 响 ① 实施 备用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的情 形: 在 本基 金发 生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下,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实施 备用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工具。 ② 实施 备用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的程 序: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对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实 施 备 用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确 保 相 关 工 具 实 施 的 及 时 、有 序、透 明及 公平。 ③ 实施 备用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对投 资者 的影响 : 在实 施备用流动性风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情 形 下 , 可 能 会 导 致 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被确认 失败或 者 被收 取短期 赎回 费。


附件 4 《 新 沃 通利 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修 改 前 后 文对 照 表 》 章节 基金 合 同修改 前版本 基金 合同 修改 后版 本 修 改理 由 封面 二零一六 年十月 二零一八年三月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用 的法律依据 。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用 的法律依据 。 无 56、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40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定义。 无 57、 摆动 定价机 制: 指当 本基 金各类 份额 遭遇大 额申 购 赎回 时, 通 过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方式, 将基 金调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40 条, 整 投资 组合的 市场 冲击成 本分 配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 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不利 影 响, 确 保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 不受损 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补 充 摆 动 定 价 机 制定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 绝 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9 条的 规定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本 基 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 分别 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本 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的赎 回费用 分别 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 金对 持 有持 续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 回 费并 全额 计 入基 金财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3 条补 充 强 制 赎 回 费 的 规定。 无 8 、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自律 规则 的规定 。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5 条补 充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适用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 一估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应当 暂 停 申 购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9 条补 充 应当暂停赎回 的情形。 无 ……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本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前述 50% 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9 条补 充 应当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4 条的 规 定 补 充 应当 暂 停赎回的情形 。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若 进行 上 述 延期 办理, 对于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当日赎 回 申 请 超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的 部分 , 将自动 进行 延期办 理。 对于其 余当 日 非自 动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1 条第 2 款的规定修改。 第十 二部 二、投资范围 …… 二、投资范围 ……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8 条修 分基 金的 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 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改。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8 条修 改。 无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 (12) 项外,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13) 本 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14) 本 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 致;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6 、17 条修改。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除第 (2) 、( 12)、 (13)、( 14) 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无 三、估值方法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自 律规则 的规 定。 补 充 完 善 估 值 方 法。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基 金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 五 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 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其他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 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 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3、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划出, 经登 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3、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划出, 经登 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并 参 照 行 业惯 例 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 第十 七部 分基 一、基金会计政策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一、基金会计政策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或双方约定的其他 方 其他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式确认。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6 条及 第 27 条补充 定期 报告的内容。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 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 况 及产 品的特 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6、 发生 涉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27、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进 行估 值时;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5 、26 条 补 充 临 时 报 告 的内容。


附件 5 《 新 沃 通利 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协 议 修 改 前 后 文对 照 表 》 章节 修 改前 版本 修 改后 版本 修 改理 由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 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 协 议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新 沃 通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 协 议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 新沃 通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补充本基金适用 的法律依据 。 三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8 条修 改。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8 条修 改。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无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 (12) 项外,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3)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4)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 致;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2 ) 、( 12)、(13) 、 (14 ) 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6 、17 条修改。


八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 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 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证券 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导 意见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更新估值方法的 法律依据。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无 (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7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自 律规则 的规 定。 补充完善估值方 法。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 与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度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 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盖章后, 以 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 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 (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与复核 基金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初 3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上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经盖 章后 , 以 传真 或其 他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将有 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后 在 2 个工 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时 书面 或以其 他双 方 约定 的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对 于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等定 期报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上 述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完 成编制 、 复 核及公 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修改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关 于基金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复核 方 式。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 报证监会备案。 十 一、 基金 费用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划出, 经登 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划出, 经登 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文字表述修改 。


附件 6 《 新 沃 通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修 改前 后 文 对 照 表 》 章节 修 改前 条款 修 改后 条款 修 改理 由 封面 2018 年第 1 号 2018 年第 2 号 【重 要提 示】 无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具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 风险 适中 。 在 特殊市场 条件 下, 如证 券市场的 成交 量 发 生急 剧萎缩、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以 及其 他未能 预见 的 特 殊情 形下,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或变现 对证 券 资 产价 格造成 较大 冲击, 发生基 金份额 净值 波动 幅度 较 大 、 无法进 行正 常赎回业 务 、 基金 不能 实现既定 的投 资 决 策等 风险。 补充流动 性风险相 关内容。 一、


绪言 一、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新沃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 写。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 以及 《新 沃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补充本基 金适用的 法律依据。 二、 释义 无 13、 《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补充本基 金适用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法律依据。 无 56、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或 操 作障 碍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 产 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 债 券等 57、 摆 动定 价机制: 指本 基金 各类份 额遭 遇大额 申购 赎 回 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份额 净值 的方式 , 将基金调 整投 资 组 合的 市场冲 击成 本分配 给实 际申购 、赎 回的投 资者, 从 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不 利影响 , 确保 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损 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40 条, 补充定 义。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 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 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等措 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19 条的规定 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用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N ) 费率 N < 1 年


0.10%


1 年≤N<2 年 0.05%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用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 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N ) 费率 N < 7 日 1.50% 7 日≤N < 1 年


0.10%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23 条补充强 制赎回费 的规定。


N ≥2 年 0%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实行 相同 的 赎回费 率。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不 低 于 赎 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 入 基 金 财产 。 赎回费 中 计 入 基 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1 年≤N<2 年 0.05% N ≥2 年 0%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实行相同 的赎回费 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 持 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 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 的投 资人收 取的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 产 之 余 的 费 用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用途 无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用途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 以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具 体处 理 原 则与 操作规 范遵 循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 自律 规 则的 规定。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25 条补充摆 动定价机 制的适用 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19 条补充应 当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本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前 述 50%集 中度 的 情形 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当 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20 条的规定 补充暂停 赎回的情 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 前 提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延 期办 理 。 对 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若 进行上 述延 期办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 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 分 , 将自动 进行 延期办理 。 对于其 余当 日非自动 延期 办 理 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非自 动延 期办理 的赎 回 申 请量 占非自 动延 期办理 的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21 条第 2 款 的规定修 改。 九、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的 80% ;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 国 债 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 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18 条修改。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后,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 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18 条修改。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除第(12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 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4)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第 (2)、(12)、(13 ) 、 (14 ) 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 第 16、 17 条修 改。


十 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三、估值方法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 以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具 体处 理 原 则与 操作规 范遵 循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 自律 规 则的 规定。 补充完善 估值方法。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基金 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24 条修改。 十 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其他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划出,经登记机构分 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 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并参 照行 业 惯例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一、基金会计政策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或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方式 确认。 其他 十 七、 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26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本 基 金 持 续运 作 过 程中,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 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 份额 20%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 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定期报 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持 有份 额 及 占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 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条及第 27 条补充定 期报告的 内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根据 《流动 (七)临时报告 无 (七)临时报告 26、 本 基金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7、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进 行估 值时; 性风险规 定》 第 25、 26 条补充 临时报告 的内容 十 九、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无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五 、流 动性风 险 本 基金 属于开 放式 基金, 基金份 额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时间 和场所 进行 申购和 赎回, 因此会 面临 一定 的流 动 性 风险。 所谓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基金管 理人 未能以 合理 价 格 及时 变现基 金资 产以支 付投 资者赎 回款 项的风 险。 在 基 金交 易过程 中 , 可能会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从 而导 致 基金 仓位调 整的 困难, 引 发流动 性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 金 份额 净值。 1、 本基 金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险 评估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等具 有良 好流 动 性的金融工具,资本 市场成交活跃程度、基金持仓资 产的变现能力以及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将对 本基 金 所面 临的流 动性 风险产 生直 接影响。 资本 市场 成交 量 低 迷、 基金持 仓集 中度过 高、 基金资 产变 现能力 下降、 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过高等 因素, 将 使得 本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评估 本 基金 所面临 的流 动性风 险, 并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及 实 际情 况, 合理 采取控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集中度 , 审慎 确 认大 额申购 申请 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上 限 、 综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26 条修改。


合 运 用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等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降低 基金 资产持仓 集中 度、 降低 流动受限 资产 投 资 比例 等措施 ,有 效防范 本基 金所面 临的 流动性 风险。 2、 本基 金发生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流 动性 风险管 理措 施 在 本基 金发生 巨额 赎回的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与 基 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在 确保 投资者 得到 公平对 待的 前 提 下 , 依照 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综合运 用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对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等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作为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特定 情形 下基金 管理 人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的 辅助措 施。 上 述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工 具包 括但不 限于: (1 ) 延期 办理巨 额赎 回申请 ; (2 ) 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3 )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4 )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措施。 在采用 上述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 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保相关 工具 实施的 及时 、有序 、透 明及公 平。 3、 实施 备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的规 定 (1)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在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下,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实 施 备 用 流 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


(2)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程序:本基金管 理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实施 备用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 确保 相关 工具 实施 的 及 时、 有序、 透明 及公平 。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投资者的影响: 在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情 形 下 , 可 能 会 导 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被确认 失 败 或者 被收取 短期 赎回费 。


附件 7 《 新 沃 通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修 改 前后 文 对 照 表 》 章节 基金 合 同修改 前版本 基金 合同 修改 后版 本 修 改理 由 封面 二零一七 年一月 二零一八年三月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险规 定》 ”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用 的法律依据 。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用 的法律依据 。 无 53 、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是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取 的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40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定义。


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 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无 54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本 基金 遭遇大 额申 购赎回 时, 通 过调 整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资 组合 的 市场 冲击成 本分 配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 减少 对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不利 影响, 确 保 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损 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40 条, 补 充 摆 动 定 价 机 制定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 绝 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19 条的 规定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 基金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 赎 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 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23 条补 充 强 制 赎 回 费 的 规定。 无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具 体处 理 原则 与操作 规范 遵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自 律规 则的规 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25 条补 充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适用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根据 《流动性风险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规定》第24 条补 充应当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无 3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本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 或者变 相规 避前述 50% 集 中 度的 情形。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19 条补 充应当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19 条补 充 应当暂停赎回 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发生上述第 1、2、3、6 、7、8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完善相关表述。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24 条的 规 定 补 充 应当 暂 停赎回的情形 。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赎 回 申请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若 进行 上述 延期 办理, 对于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当日赎回申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 日 非自 动延期 办理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按单个账 户非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规定》第21 条第 2 款的规定修改。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 易 会满 根 据 托 管 人 实 际 情况修改。 第十 二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 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18 条修 改。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18 条修 改。


无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 式基 金以及 处于 开放期 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15% ;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15 条修 改。 无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30% ;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15 条修 改。 无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7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 致; (18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资。 …… 除 第 (2) 、 (14 ) 、 (17 ) 、 (18),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6 、17 条修改。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无 三、估值方法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自 律规则 的规 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25 条补 充完善估值方法。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基 金估值 ;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24 条补 充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第十 八部 分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26 条及 第27 条补充定期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金 组合资 产情 况及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 在定 期报告 “ 影响投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报告的内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根据 《流动性风险 (七)临时报告 无 (七)临时报告 26 、 本 基金发 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事 项; 27 、 基金管 理人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进 行估 值; 规定》第 25 、26 条 补 充 临 时 报 告 的内容。


附件 8 《 新 沃 通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托 管 协 议 修 改 前后 文 对 照 表 》 章节 托 管协 议 修改 前版本 托 管协 议修改 后版 本 修 改理 由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 联系人:周虹 (一)基金管理人 …… 联系人:周恒 根据管理人实际 情况修改。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二)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易 会满 根据托管人实际 情况修改。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新 沃 通 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新 沃 通 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补充本基金适用 的法律依据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权 1、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持有的权证合计市 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权 1、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持有的权证合计市 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8 条修 改。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为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 现 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8 条修 改。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8 条修 改。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0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部 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处 于开 放期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部 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权 证的 10%;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13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5 条修 改。 根据业务实际情 况修改。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 不展期 ; 15 ) 本 基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40% ;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 2)、 12) 项 外,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内,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 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完善表述。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无 (一)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7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 以 确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自律规 则的 规定。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5 条补 充完善估值方法。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无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 的特 有风险 。 根据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6 、27 条修改。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金 组合资 产情 况及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附件 9 《 新 沃 通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修 改 前 后 文 对 照表 》 章节 修 改前 条款 修 改后 条款 修 改理 由 封面 2017 年第 2 号


2018 年第 1 号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序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沃通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一、序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新沃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补充本基 金适用的 法律依据。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 的修 订 补充本基 金适用的 法律依据。 无 53 、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是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 等 54、 摆 动定 价机制: 指当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大额申 购赎 回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 第四十 条, 补充定 义。


时 ,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调整 投资 组 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资 者 , 从 而 减少 对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 者的 合法权 益不 受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 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 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等措 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19 条的规定 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用途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 持续持 有期 赎回费率 1 日~7 日( 含) 1.50% 8 日~30 日 (含 ) 0.75% 31 日~365 日( 含) 0.50% 366 日~730 日( 含) 0.25% 731 日 以上 (含 ) 0.0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对 持有 期内 的投 资人 收 取的赎 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用途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 持续持 有期 赎回费率 1 日~7 日( 含) 1.50% 8 日~30 日 (含 ) 0.75% 31 日~365 日( 含) 0.50% 366 日~730 日( 含) 0.25% 731 日 以上 (含 )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有期内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 基金 对持 续 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不低于1.5% 的 赎回 费并 全 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23 条补充强 制赎回费 的规定。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用途 无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用途 9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用 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 原 则 与操 作规范 遵循 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律规 则 的规 定。 定》第 25 条补充摆 动定价机 制的适用 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无 ……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暂 停 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本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或 者变 相规避 前述 50%集 中度 的 情 形。 ……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 …… 发生上述第 1、2、3、4 、6、7 、8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 第 24、 19 条补充 应当暂停 申购的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赎回 申请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24 条的规定 补充暂停 赎回的情 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若 进行 上述延 期办 理, 对 于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当日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部分 , 将自 动进 行延期办 理 。 对于 其余 当日非自 动延 期 办 理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账户 非 自动 延期办 理的 赎 回申请量占非 自动 延期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21 条第 2 款 的规定修 改。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第八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持有的权 证合计市值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持有的权 证合计市值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 ; 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中 ,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18 条修改。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18 条修改。 无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金 以及处 于开 放期的 定期 开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15 条修改。 无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15 条修改。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分置改革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7 )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18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 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 除 第 (2) 、 (14) 、 (17) 、 (18), 因证券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 第 16、 17 条修 改。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三、估值方法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 以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具 体处 理 原 则与 操作规 范遵 循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 自律 规 则的 规定。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25 条 补充完 善估值方 法。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基金 估值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24 条 补充 暂 停估值的 情形 。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 份额 20%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期末 持有 份 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 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 26 条及第 27 条补充定 期报告的 内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6、 本 基金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7、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进 行估 值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规 定》 第 25、 26 条补充 临时报告 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