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富安达新兴(000755)

富安达基金: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九只基金产品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富 安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修 订旗下 九只 基金产 品 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的 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富安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 司” ) 对旗下九只 基金 产品( 包括: 富安
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安达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安达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安达健康人生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安达新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安达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安达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的有
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 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规定” )等法 律法规, 对以上 九只 基金 产品基 金合同 中的 前 言、 释义、
申购赎回、 基金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的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条款进行修订; 该 九只
基金 产品 基金合同具体修订的条目和内容见附录。 
2 、本次上述 九 只基金 产品基金合同修订的内 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将于 2018 年3 月30 日生效 , 并在本公
司网站发布。 
3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 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本公司对上述 九只基金
产品 的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 也将对相关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
相应修订。 上述 九只基金 产品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 将在上述 九
只基金 产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
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
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 资 者 可 访 问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www.fadfunds.com) 或拨打全
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30-6999 )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 合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 二日 
 
 



3 附录: 《 富安达 优势成 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修 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依据 一、 前言 (一) 订 立 《 富 安达 优势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金合同” ) 的 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风 险 规 定 》 ” ) 和 其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一、 前言


新增: (四)本 基 金在 募 集 过 程中 ( 指 本 基 金募 集 完 成 进 行 验 资 时 ) 及成 立 运 作 后, 单 一 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 份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四 条 、 第 十 九 条 第 一4 额占本基 金总份 额的比 例 不得达到 或超 过 50%(运 作 过 程 中 , 因基 金 份 额 赎回 等 情 形 导 致被 动 超 标 、 基 金 管 理 人 使用 固 有 资 金、 公 司 高 级 管理 人 员 及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出 资 认 购 的基 金 份 额 超 过基 金 总 份 额 50% 的 除外) , 且后续 不 存在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要 求的情形 。 款 、 第 四 十 条 第 四款 二、 释义


新增: 14、 《流 动性风 险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及颁 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 52 、 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 指由 于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等 原 因 无 法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存 款 ( 含 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行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第 一款、第 三款 5 行 股 票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违 约 无 法 进 行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53 、 摆 动 定 价机 制 : 指 当本 基 金 遭 遇 大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方 式 , 将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冲 击 成 本 分配 给 实 际 申 购、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少 对 存 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资 者 的 合 法权 益 不 受 损 害并 得 到 公 平 对待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五) 申 购与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利 影 响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 申 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风 险 控 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控 制 。 具 体规 定 请 参 见 招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第 二款 6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六) 申 购与 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3) 投 资人赎 回本基 金 份额需缴 纳赎回 费用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最 高 不 超 过赎 回 总 额 ( 含赎 回 费 用 ) 的 5% 。 本基 金实际 执行 的赎回费 率在招 募说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中载明 。 …… (7)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承 担 , 所 收 取 的赎 回 费 的 归入 基 金 财 产 的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比 例 下限 , 其 余 部 分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3) 投 资人赎 回本基 金 份额需缴 纳赎回 费用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最 高 不 超 过赎 回 总 额 ( 含赎 回 费 用 ) 的 5% , 其中 , 对持 有持 续有效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 者 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 本基 金实际 执行的 赎 回 费率在招 募说明 书 或相 关 公告 中载 明。 …… (7)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承 担 , 所 收 取 的赎 回 费 的 归入 基 金 财 产 的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比 例 下限 , 其 余 部 分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其中 , 对持有持 续有效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 赎回 费 将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二 十三条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六) 申 购与 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新增: (8) 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采 用 摆 动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的 公 平 性 。具 体 处 理 原 则与 操 作 规 范 遵循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 管部门、 自律 规则的 规定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二 十五条 7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九) 巨 额赎回 的 认 定 及处理 方式 (2 )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2 )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该 基金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回 及 转 出 申请 有 困 难 , 或认 为 为 实 现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转 出 申 请进 行 的 资 产 变现 可 能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发生 较 大 波 动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及 转 出的 比 例 不 低于 上 一 开 放 日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 日 的 赎 回 及 转 出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 户 赎回 或 转 出 申 请 量 占 当 日 该基 金 赎 回 及转 出 申 请 总 量的 比 例 , 确 定 单 个 账 户 当日 办 理 的 赎回 或 转 出 份 额; 未 受 理 部 分 , 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提 交 申 请 时 选择 将 当 日 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者 外 , 延迟至下一 开放日 办理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日 的 申 请 不享 有 赎 回 和 转出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 准 计 算 ,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完 成赎 回 和 转 出 申请 为 止 。 部 分延期赎 回不受 单笔赎 回 最低份额 的限制 。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该 基金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回 及 转 出 申请 有 困 难 , 或认 为 为 实 现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转 出 申 请进 行 的 资 产 变现 可 能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发生 较 大 波 动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及 转 出的 比 例 不 低于 上 一 开 放 日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申请延 期办理 。若进 行 上 述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当 日 赎 回 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20% 以 上的部 分, 将 自 动 进 行 延 期办 理 。 对于 其余当日 非 自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账 户 非 自 动 延期 办 理 赎回 申请量占 非 自动 延 期 办 理的 赎 回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单 个 账 户当 日 办 理 的赎 回 或 转 出 份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 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在 提 交 申 请 时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予 以 撤 销 者外 , 延 迟 至 下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转 入 下 一开 放 日 的 申请 不 享 有 赎 回和 转 出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该 下一 个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准 计 算,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 完成赎回 和转出 申请为 止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二款 8 部分延期 赎回不 受单笔 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 制。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 、 暂停 赎回 的 情形 及处理 (1) 在 如下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3 )发生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收 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 接受申购 申请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 、 暂停 赎回 的 情形 及处理 (1) 在 如下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 新增: 6)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 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 (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额 赎 回 等 情 形导 致 被 动 超 标 、 基 金 管 理人 使 用 固 有资 金 、 公 司 高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基 金 经 理 等人 员 出 资 认购 的 基 金 份 额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50% 的除 外) , 或 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 第 四 十 条 第四款 9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 、 暂停 赎回 的 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上述 1)、 2)、 3)、 4 ) 项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 投 资 者 的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 被 拒 绝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者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 担 该退回款 项产生 的利息 等 损失。 发生上述 1)、 2)、 3)、 4)、 7 ) 项情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者 的申 购 申 请 被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将 退 还 给 投资 者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 托管人不 承担该 退回款 项 产生的利 息等损 失。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 、 暂停 赎回 的 情形 及处理 (2) 在 如下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 停接受投资 者 的赎 回申请 4 )发生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财产 估值情 况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当前 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基 金 赎回申请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10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对像 是 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 工 具 , 包 括 股 票 ( 包 含中 小 板 、 创业 板 及 其 他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 权证 及法律 、 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 其它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股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 例 为 60-95% , 其中投 资于 具有竞争 优势和 持续成 长 性 的上市公 司的比 例不低 于 股票投资 的 80% , 权证 投 资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为 0-3%, 债券投资、 现金 以 及 国 家 证 券 监管 机 构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 其它 金 融 工 具 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5-40% ,其中现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 资 于 其 它 的 产 品,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的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对像 是 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 工 具 , 包 括 股 票 ( 包 含中 小 板 、 创业 板 及 其 他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 权证 及法律 、 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 其它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股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 例 为 60-95% , 其中投 资于 具有竞争 优势和 持续成 长 性 的上市公 司的比 例不低 于 股票投资 的 80% , 权证 投 资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为 0-3%, 债券投资、 现金 以 及 国 家 证 券 监管 机 构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金融工具 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5-40% ,其中现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款 等 。 如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于其 它 的 产 品,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 适 当 的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 投资范围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十 八条 十二、基金的投资 (八) 投 资禁止 行为 7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中保 留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的 比 例 合计 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7)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中保 留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十 八条 11 与限制 (2 )基金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付金 、 存 出 保 证金 和 应 收申购 款等; 十二、基金的投资 (八) 投 资禁止 行为 与限制 (2 )基金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 得 超 过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证券投 资基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 各 类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 规模的 10% ;本基 金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20%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特 殊品种 除外。 本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等 级 下 降 、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将 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9) 本 基金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持 有的同 一 ( 指 同 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 证 券 投资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 证 券 ,不得 超 过 其 各 类资 产 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10 ) 本 基 金 持有 资 产 支持证 券 期 间 , 如果 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将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十二、基金的投资


新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12 (八) 投 资禁止 行为 与限制 (2 )基金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12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全 部 开 放 式 基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 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 放 基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过 该 上 市 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13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全 部 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 流 通 股 票, 不 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 司 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14 ) 本 基 金 主动 投 资 于 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 市 值 合 计 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股 票 停 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合前述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 增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5 ) 本 基 金 与私 募 类 证 券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开 展 逆 回 购 交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与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 致; 定 》 第 十 五 条 、 第 十 六 条 、 第 十 七条第二 款 13 十二、基金的投资 (九) 投 资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不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资比 例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工 作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 另 有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除 上 述 7)、 10)、 14)、 15) 项 外, 因 证 券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不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 比 例 规 定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工作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 值 (四) 估 值方法 新增: 当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 情 形时,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采 用 摆 动定 价 机 制 , 以确 保 基 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二 十五条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 值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新增: (4)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暂停估 值;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 新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14 露 (二 )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6)基金 定期报 告 基金运 作 期 间, 如 报 告 期内 出 现 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额达 到 或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至 少 应当 在 基 金 定 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息 ”项下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类 别 、 报 告期 末 持 有 份 额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额 变 化 情 况及 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 险 ,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 基金持续 运 作过 程 中 , 应当 在 基 金 年 度报 告 和 半 年 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 资产 情 况 及 其 流动 性 风 险 分 析等。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 第 二 十 七条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二 )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7 )临时报告与公 告 新增: (27)基 金管理 人采用 摆 动定价机 制进行 估值时 ; (28 ) 发 生 涉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事 项 调整 或 潜 在 影 响投资者 赎回等 重大事 项 时;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二十 五条、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15 《 富安达 策略精 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修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 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 一 ) 订 立 《 富 安 达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本基金 合同” ) 的 目 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规 定》 ) 第一部分前言


新增: 四、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 (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 验资时)及成立运作后,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 流 动 性 风 险规 定 》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九 条 第 一16 占本基金 总份额 的比例 不 得达到或 超过 50% (运 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基 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 经 理 等 人 员 出 资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0% 的 除外) , 且后 续不存 在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要 求的情形 。 款 、 第 四 十 条第 四款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 《 流 动 性 风 险规 定 》 第 四 十 条第 一款、第 三款 17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 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赎回与转换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额 限制 新增: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 流 动 性 风 险规 定 》 第 十 九 条第 二款 18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赎回与转换 ( 六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价格、费 用及其 用途 (3) 投资人 赎回本 基金 份额需缴 纳赎回 费用 , 本 基 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 的 5% 。 本 基 金实 际 执行的 赎 回 费率 在 招 募说 明 书 中载明。 …… (7)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 分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3 ) 投资人 赎回本 基金 份额需缴 纳赎回 费用 , 本 基 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 的 5% ,其 中,对 持有持 续有效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 者收取不 低于 1.5% 的 赎 回费。 本基金 实际执 行的 赎 回费率在 招募说 明书中 载 明。 …… (7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 分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其中 , 对持有持 续有效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的赎回 费 将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流 动 性 风 险规 定》第二 十三条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赎回与转换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格、费 用及其 用途 新增: (8 )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 在履 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 管部门、 自 律规则 的规定 。 《 流 动 性 风 险规 定》第二 十五条 19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赎回与转换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 方式 2) 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人认 为该基 金兑付 投 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 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 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 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 赎 回 及 转 出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前 提 下 ,对 其 余申请 延 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 的 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 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 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 或转出份额;未受理赎回 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 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 理,并且转入下一开放日 的申请 不享有优先权并将 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 回申请为止;未受理转出 部分,并不顺延至下一个 开放日处理,全部确认失 败。 2) 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人认 为该基 金兑付 投 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 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 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 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 赎 回 及 转 出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前 提 下 ,对 其 余申请 延 期 办理 。 若 进行 上 述 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 额 20% 以上的 部分, 将 自 动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 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 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赎 回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 办理,并且转入下一开放 日的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 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 赎回申请为止;未受理转 《 流 动 性 风 险规 定 》 第 二 十 一条 第二款 20 出部分,并不顺延至下一 个开放日处理,全部确认 失败。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赎回 与转换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处理 (1)在如 下情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3)发生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 接受申购 申请 。 《 流 动 性 风 险规 定 》 第 二 十 四条 第二款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赎回与转换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处理 (1)在如 下情况 下, 新增: 6)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 额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 标、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 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 购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 流 动 性 风 险规 定 》 第 十 九 条第 一 款 、 第 四 十条 第四款 21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份额 50% 的 除外)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赎回与转换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处理 (1)在如 下情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 1)、 2)、 3)、 4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发生上述 1)、 2)、 3)、 4)、 7 )项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 投 资人。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赎回与转换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处理 4)发生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财产 估值情 况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 流 动 性 风 险规 定 》 第 二 十 四条 第二款 22 (2)在如 下情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基 金 赎回申请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 为 30-80% , 债 券 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65%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3% , 现金及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的 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 为 30-80% , 债 券 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65%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3% , 现金及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于其它 的产品,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的程序 后 , 可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 《 流 动 性 风 险规 定》第十 八条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 八 )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与限制 (2) 基金投 资组合 比 7) 基金的 投资组 合中保 留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基金的 投资组 合中保 留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和 应 收申购款 等; 《 流 动 性 风 险规 定》第十 八条 23 例限制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 八 )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与限制 (2) 基金投 资组合 比 例限制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本 公司管 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本基 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 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本 公司管 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本基 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品种 除外; 10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 出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 八 )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与限制 新增: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 流 动 性 风 险规 定 》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六 条 、 第十 七条第二 款 24 (2) 基金投 资组合 比 例限制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 九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 7)、 10)、 14)、 15)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25 调整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 例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工作 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工作 日内进 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四) 估 值方法 新增: 当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 情 形时,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 性。 《 流 动 性 风 险规 定》第二 十五条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的,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暂停 估值; 《 流 动 性 风 险规 定 》 第 二 十 四条 第二款 第 十八部分基金的信 息披露 ( 三 )定 期报告 新增: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 到 或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 流 动 性 风 险规 定 》 第 二 十 六条 第 二 款 、 第 二十 七条 26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 证监会 认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第 十八部分基金的信 息披露 ( 五 ) 临 时 报 告 与公 告 新增: (26)基 金管理 人采用 摆 动定价机 制进行 估值时 ;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 赎回等 重大事 项 时; 《 流 动 性 风 险规 定》 第二 十五条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二 款


27 《 富安达 新兴成 长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修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 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一部分前言


新增 : 四、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 (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 验 资时)及成立运作后,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 本 基金总份 额的比 例不得 达 到或超过 50% (运 作过程 中,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四 条 、 第十九条第一 款 、 第 四 十 条 第28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超标、基金管理人 使 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 出 资认购的 基金份 额超过 基 金总份额 50% 的除外) , 且 后 续不存在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要求 的情形 。 四款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 款) 、停牌 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 易的债券 等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第 一款、第 三款 29 52、 摆 动定价 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 投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到 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 制。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 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 告。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第 二款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 5、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 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募 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 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募 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二 十三条 30 其用途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6、本基金 的申购 费用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赎 回费用最 高不超 过赎回 金 额的 5% 。 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 , 对持有持 续有效 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的 赎回费 将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6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用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赎 回费用最 高不超 过赎回 金 额的 5% , 其 中, 对 持有持 续 有效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 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新增: 8 、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 自律规则 的规定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二 十五条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 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 应当暂停 接受申 购申请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第六部分 基金份 新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31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 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 额 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 基 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 经 理等人员 出资认 购的基 金 份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 50% 的 除外) ,或 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定 》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 第 四 十 条 第四款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8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32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2) 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 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 (2 ) 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 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 办 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 有人当日 赎回申 请超过 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0% 以 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 自 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期 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 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二款 33 回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 理。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 理。 第十二部 分基金 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 为 0%-95% ;本基 金非现 金资产中 不低于 80% 的 资产 将投资于新兴产业及其相 关行业中成长型上市公司 的 股票;债券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 ;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 权 证以及 其他金 融工具的 投资比 例依照 法 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 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 为 0%-95% ;本基 金非现 金资产中 不低于 80% 的 资产 将投资于新兴产业及其相 关行业中成长型上市公司 的 股票;债券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 ;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权证以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 照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的 规定执行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十 八条 第十二部 分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2) 本基 金债券 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0%-95%;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2 )本基 金债券 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0%-95% ; (3 )本基 金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和 应 收申购款 等;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十 八条 第十二部 分基金 新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34 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 流通股票 的 15% ;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 通股票的 30% ;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 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 产的投资 ;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 持一致; 定》第十五条、 第 十 六 条 、 第 十 七条第二 款 35 第十二部 分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除上述 (3 ) 、 (15 ) 、 (20 ) 、 (21 ) 项外, 因证券 市 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第十四部 分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 的公平性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二 十五条 第十四部 分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 新增 :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估 值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第 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新增: 基金 运作期间,如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 份额达到 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其他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 第 二 十36 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七条 第 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七 )临 时报告 新增 : 26、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二十五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第十八部 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八、暂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 的情形 新增 :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暂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37 停估值的 ;


38 《 富安达 健康人 生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修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律法 规。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规 定 》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一部分前言


新增 : 四、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 (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 验 资时)及成立运作后,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 本 基金总份 额的比 例不得 达 到或超过 50% (运 作过程 中,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四 条 、 第十九条第一 款 、 第 四 十 条 第39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超标、基金管理人 使 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 出 资认购的 基金份 额超过 基 金总份额 50% 的除外) , 且 后 续不存在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要求 的情形 。 四款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 款) 、停牌 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 易的债券 等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第 一款、第 三款 40 52、 摆 动定价 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 投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到 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 制。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 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 告。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第 二款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 5、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 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募 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 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募 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二 十三条 41 其用途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 , 对持有持 续有效 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新增: 8 、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 自律规则 的规定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二 十五条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 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 应当暂停 接受申 购申请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 新增: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 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运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 第 四 十 条42 申购的情 形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 基 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 经 理等人员 出资认 购的基 金 份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 50% 的 除外) ,或 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第四款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8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43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2) 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 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 理。 (2 ) 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 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 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 有人当日 赎回申 请超过 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0% 以 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 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 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非自动延 期 办理 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 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 比例 ,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 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二款 44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 理。 第十二部 分基金 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 为 0%-95% ,其中投资于 健康人生主题相关的 上市 公 司股票的 比例不 低于非 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 为 0%-95% ,其中投资于 健康人生主题相关的 上市 公 司股票的 比例不 低于非 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十 八条 第十二部 分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2)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和应 收申购 款等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十 八条 第十二部 分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新增: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五 条 、 第 十 六 条 、 第 十 七条第二 款 45 流通股票 的 15% ;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 通股票的 30% ;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 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 持一致; 第十二部 分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 除上述 (2 ) 、 (12) 、 (24 ) 、 (25) 项外, 因证券 市 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 46 1、组合限 制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 除外 。 第十四部 分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 的公平性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二 十五条 第十四部 分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 新增 :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估 值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第 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 新增: 基金 运作期间,如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 份额达到 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 第 二 十 七条 47 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第 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七 )临 时报告 新增 : 26、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二十五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第十八部 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八、暂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 的情形 新增 :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暂 停估值的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48 《富安达 长盈保 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修 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依据 第一部分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 合同的目 的、 依 据和原则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 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 关于保 本基金的 指导意 见》 ( 以 下简 称“ 《指导 意见》 ”) 和 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 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 关于保 本基金的 指导意 见》 ( 以 下简 称 “ 《 指 导 意 见 》 ”) 、 《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一部分前言


新增: 四 、本 基金 在募 集过 程中( 指本 基金 募集 完成进 行验 资 时) 及成 立运 作后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占本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四 条 、 第 十 九 条 第 一49 基金总份 额 的比 例不得 达 到或超过 50% (运 作过程 中, 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致 被动 超标 、基 金管理 人使 用 固有 资金 、公 司高 级管理 人员 及基 金经 理等人 员出 资认购的 基金份 额超过 基 金总份额 50% 的除外) , 且后 续不存在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要求 的情形 。 款 、 第 四 十 条 第 四款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14、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 开募集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 73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停牌 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第 一款、第 三款 50 易的债券 等 74、 摆 动定价 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际 申购 、赎 回的 投资者 ,从 而 减少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不利 影响, 确保 投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到 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基 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可 采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予 以控 制。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 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 告。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第 二款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5、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费 用应 根 据相 关规 定按 照比 例归入 基金 财产 ,未 计入基 金财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费 用应 根 据相 关规 定按 照比 例归入 基金 财产 ,未 计入基 金财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二 十三条 51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 其用途 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具体 约 定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 从投资 人获 得基金份 额开始 计算。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其 中, 对持有持 续有效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 取 不低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具体 约定 详见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从 投资 人获 得基 金份额 开始 计算。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 其用途 新增: 8 、 当 本基金发 生大额 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 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以确 保基 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具 体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循 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 自律规则 的规定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二 十五条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情 形 2、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2 、 发 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申 购申请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 第 四 十条第四 款 52 新增: 8 、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 导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运 作 过程 中, 因基 金份 额赎回 等情 形导 致被 动超标 、基 金 管理 人使 用固 有资 金、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及基 金经 理等人员 出资 认 购的基 金 份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 50% 的 除外) ,或 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上述 除第 4 项以外 的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 除第 4 、 8 项以 外的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被全 部或 部分 拒绝的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赎 回或 2、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2 、 发 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53 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 回 申 请延 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 (2 ) 部分延期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 请延 期 办理 。若 进行 上述 延期办 理, 对于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当日 赎回申 请超过 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0% 以 上 的部 分, 将自 动进 行延期 办理 。对 于其 余当日 非自 动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非自动 延期 办 理赎 回申 请量 占非 自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当 日未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二款 54 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 理。 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 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 理。 第十四部分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投 资于 股票 等风 险资产 的比 例不高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投 资于安 全资产 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60% ,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投 资于 股票 等风 险资产 的比 例不高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投 资于安 全资产 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60% ,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款 等。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十 八条 第十四部分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 债券不得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 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和应收申 购款等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五 条 、 第 十 六 条 、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 第 十八条 55 新增: (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 (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15% ; (6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 (1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资 ;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可 接受56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 (2) 、 (11 ) 、 (16 ) 、 (17 )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第十四部分基 金的投资 八、 转 型为 “富 安达长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之 后的投资 2、投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投 资于债 券 、 银行存 款、 货币 市场工 具、 现 金、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5%-100% , 其中 权证 投 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任何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投 资于债 券 、 银行存 款、 货币 市场工 具、 现 金、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5%-100% , 其中 权证 投 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任何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十 八条 57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第十四部分基 金的投资 八、 转 型为 “富 安达长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之 后的投资 4、投资限 制 (1)组合 限制 …… 1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95%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 回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 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在任 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个 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占基 金 资产 的 0%-95% ;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1 )组合 限制 …… 新增: 2 ) 任何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和应收 申 购款等; …… 5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6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五 条 、 第 十 六 条 、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 第 十八条 58 金资产净 值的 5% ; … … 1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95%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 回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 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在任 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个 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资产 的 0%-95% ; …… 新增: 19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59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资 ; 20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2)、 14)、 19)、 20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第十六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平性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二 十五条 60 第十六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 、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估 值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第二十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新增: 基 金运 作期 间, 如报 告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达到 或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 第 二 十 七条 第二十部分基 新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61 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29、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时; 30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定》 第二十 五条、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第二十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八、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露的情 形 新增: 4 、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暂 停估值的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62 《 富安达 新动力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 前 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律法 规。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规 定 》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一部分前言


新增 : 四、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 (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 验 资时)及成立运作后,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 本 基金总份 额的比 例不得 达 到或超过 50% (运 作过程 中,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四 条 、 第十九条第一 款 、 第 四 十 条 第63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超标、基金管理人 使 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 出 资认购的 基金份 额超过 基 金总份额 50% 的除外) , 且 后 续不存在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要求 的情形 。 四款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 款) 、停牌 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 易的债券 等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第 一款、第 三款 64 52、 摆 动定价 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 投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到 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 制。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 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 告。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第 二款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 5、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 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募 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 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募 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二 十三条 65 其用途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 , 对持有持 续有效 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新增: 8 、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 自律规则 的规定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二 十五条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 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 应当暂停 接受申 购申请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 新增: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 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运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 第 四 十 条66 申购的情 形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 基 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 经 理等人员 出资认 购的基 金 份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 50% 的 除外) ,或 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第四款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8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67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2) 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 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 理。 (2 ) 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 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 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 有人当日 赎回申 请超过 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0% 以 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 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 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非自动延 期 办理 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 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 比例 ,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 放日的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二款 68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 理。 第十二部 分基金 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 为 0%-95% ,其中投资于 新动力主题相关的上 市公 司 股票的比 例不低 于非现 金 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 ,其中投资于 新动力主题相关的上 市公 司 股票的比 例不低 于非现 金 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十 八条 第十二部 分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2)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和应 收申购 款等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十 八条 第十二部 分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新增: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五 条 、 第 十 六 条 、 第 十 七条第二 款 69 流通股票 的 15% ;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 通股票的 30% ;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 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 产的投资 ;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 持一致; 第十二部 分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 除上述 (2 ) 、 (12) 、 (23 ) 、 (24) 项外, 因证券 市 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 70 1、组合限 制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 除外 。 第十四部 分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 的公平性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二 十五条 第十四部 分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 新增 :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估 值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第 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 新增: 基金 运作期间,如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 份额达到 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 第 二 十 七条 71 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第 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七 )临 时报告 新增 : 26、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二十五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第十八部 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八、暂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 的情形 新增 :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暂 停估值的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72 《 富安达 消费主 题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修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律法 规。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规 定 》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一部分前言


新增 : 四、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 (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 验 资时)及成立运作后,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 本 基金总份 额的比 例不得 达 到或超过 50% (运 作过程 中,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四 条 、 第十九条第一 款 、 第 四 十 条 第73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超标、基金管理人 使 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 出 资认购的 基金份 额超过 基 金总份额 50% 的除外) , 且 后 续不存在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要求 的情形 。 四款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 款) 、停牌 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 易的债券 等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第 一款、第 三款 74 52、 摆 动定价 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 投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到 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 制。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 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 告。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第 二款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 5、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 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募 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 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募 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二 十三条 75 其用途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 , 对持有持 续有效 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新增: 8 、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 自律规则 的规定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二 十五条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 2、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 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 应当暂停 接受申 购申请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 新增: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 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运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 第 四 十 条76 申购的情 形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 基 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 经 理等人员 出资认 购的基 金 份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 50% 的 除外) ,或 者变相 规避 50% 集 中 度的情 形时。 第四款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8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8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2、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77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2) 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 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 理。 (2 ) 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 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 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 有人当日 赎回申 请超过 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0% 以 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 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 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非自动延 期 办理 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 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 比例 ,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对于 未能赎 回 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 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二款 78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 理。 第十二部 分基金 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 为 0%-95% ,其中投资于 消费主题相关的上市 公司 股 票的比例 不低于 非现金 基 金资产的 80%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 为 0%-95% ,其中投资于 消费主题相关的上市 公司 股 票的比例 不低于 非现金 基 金资产的 80%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十 八条 第十二部 分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2)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和应 收申购 款等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十 八条 第十二部 分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新增: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五 条 、 第 十 六 条 、 第 十 七条第二 款 79 流通股票 的 15% ;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 通股票的 30% ;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 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 产的投资 ;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 持一致; 第十二部 分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除上述 (2 ) 、 (12) 、 (24) 、 (25 ) 项外 , 因证 券 、 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 80 1、组合限 制 日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第十四部 分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 的公平性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二 十五条 第十四部 分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 新增 :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估 值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第 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 持有基金 份额比 例超过 20%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 及产品的 特有风 险。 基金 运作期间,如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 份额达到 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认定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 第 二 十 七条 81 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第 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七 )临 时报告 新增 : 26、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二十五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第十八部 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八、暂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 的情形 新增 :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暂 停估值的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82 《 富安达 增强收 益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修 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依据 一、 前言 (一) 订立《富安达 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 ) 的目的 、 依据 和原则 (2)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一、 前言


新增 : (四)本基金在募集过程 中(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 行验资时)及成立运作后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四 条 、 第十九条第一83 额占本基 金总份 额的比 例 不得达到 或超过 50% (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 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 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的 除外) , 且后 续不存 在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要 求的情形 。 款 、 第 四 十 条 第 四款 二、 释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规 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 、 停 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 行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第 一款、第 三款 84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 冲击成 本分配 给 实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合 法权益 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待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五)申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第 二款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3) 投资人 赎回本 基金 份额需缴 纳赎回 费用, 本 基 (3) 投资人 赎回本 基金 份额需缴 纳赎回 费用, 本 基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85 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与 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 用途 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 的 5% 。 本基金 实际执 行的 赎回费率 在招募 说明书 中 载明。 …… (7)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 分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 的 5% , 其 中, 对持有 持续 有效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 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 本基金 实际执 行的赎 回 费率在招 募说明 书中载 明 。 …… (7)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 分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其 中, 对持有持 续有效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的赎回 费 将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定》第二 十三条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六)申购与 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 用途 新增: (8)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 在履 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 管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 定。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二 十五条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该基 金兑付 投 2 )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该基 金兑付 投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86 赎回与转换 (九) 巨额赎回的认 定 及处理 方式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资人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 投资人的赎回、转出申请 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 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 赎 回 及 转 出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前 提 下 , 对其 余 申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的 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 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 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单个账户 当日办 理的赎 回 或转出份 额; 未 受理部 分, 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 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 有赎 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 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完成 赎 回和转出 申请为 止。 资人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 投资人的赎回、转出申请 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 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 赎 回 及 转 出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前 提 下 , 对其 余 申请 延 期 办 理 。 若 进 行 上述 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 额 20% 以上的 部分, 将自 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 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 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 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者 外 , 延迟至 下一开 放日办 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 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 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完 成 赎回和转 出申请 为止。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二款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3)发生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87 赎回与转换 (十) 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1)在如 下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 接受申购 申请 。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十) 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1)在如 下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新增: 6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 额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 标、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 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 购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50% 的 除外)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 第 四 十 条 第四款 88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十) 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上述 1)、 2)、 3)、 4 )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发生上述 1)、 2)、 3)、 4)、 7)项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 投 资人。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十) 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2)在如 下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4)发生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财产 估值情 况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当前 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基 金 赎回申请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 产的 80% ;股 票、权 证等 权益类品 种投资 比例不 超 过基金资 产的 20% 。 本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 产的 80% ;股 票、权 证等 权益类品 种投资 比例不 超 过基金资 产的 20% 。 本基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十 八条 89 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十二、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制 (2) 基 金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1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得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1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得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和 应收申购 款等;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十 八条 十二、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制 (2) 基 金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新增: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五 条 、 第 十 六 条 、 第 十 七条第二 款 90 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 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十二、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制 (2) 基 金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组 合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法 律法规 如 有变更, 从其变 更。 19) 除 上述 7)、 12)、 16)、 17 ) 项 外, 因证券 市 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组合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法 律法规如 有变更 ,从其 变 更。 十四、基金 资产的估 值 (四) 估 值方法 新增 : 当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 情 形时, 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二 十五条 91 值的公平 性。 十四、基金 资产的估 值 (六) 暂停估值的情 形 新增 : (5)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暂停估 值;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十八、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三 )定 期报告 新增: 基金 运作期间,如 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 第 二 十 七条 92 十八、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五 )临时报告 与公 告 新增 : (26 ) 基 金管理 人采用 摆 动定价机 制进行 估值时 ;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 赎回等 重大事 项 时;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二十五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93 《 富安达 现金通 货 币市场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修 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依据 一、 前言 (一) 订立 《 富安达 现 金 通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金合同” ) 的 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管理办 法 》 ” ) 、 《 关 于实 施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监 督 管 理办法 > 有 关 问 题的 规 定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 市 场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特 别规定 〉 》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特别 规定》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合 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管理办 法 》 ” ) 、 《 公 开募 集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下简 称 “ 《 流动性 风险规 定》 ” ) 、 《关 于实施 <货币 市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办 法 > 有关问 题 的 规 定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编报规 则 第 5 号〈货币市 场 基金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以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94 信 息 披 露 特 别规 定 〉 》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 特 别 规定》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一、 前言


新增: (四)本 基 金 在 募集 过 程中 ( 指 本 基 金 募 集完 成 进行验资时)及成 立运作 后,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 金 份 额 占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50% (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动超标、基金管 理人使 用固有资金、公司 高级 管理人员及基金经 理等人 员出资认购的基金 份额 超过基金 总份额 50% 的除 外) , 且后续 不存在 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要求 的情 形。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四 条 、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 第 四 十 条 第 四款 二、 释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规 定》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四十条 第一款 9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 于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合 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但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回与转换 (五) 申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新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 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具体规定请 参见 招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告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十九条 第二款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收取 分 两种情形: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收取 分 三 种情形: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96 购、赎回与转换 (七) 申购份 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2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 除 2) 的情 形外, 本基金 的赎回费 用为零 ; …… 1) 除 2) 、3 ) 的情形 外,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为零 ; …… 新增: 3)如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 超过基金 总份额 50% , 当 投资组合 中现金 、 国 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 计低于 10% 且偏 离度为 负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 上的赎回 申请征 收 1% 的 强制赎回 费用, 该赎 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资 产。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认该做法无 益于基 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 外 。 第三十一 条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回与转换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 定 及处理 方式 2) 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该 基金兑 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及转出 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为 实现投资人的赎回 、转出 申请进行的资产变 现可 能使基金份额净值 发生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 2) 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该 基金兑 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及转出 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为 实现投资人的赎回 、转出 申请进行的资 产 变现 可 能使基金份额净值 发生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二十一 条第二 款 97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方式 在当日接受赎回及 转出的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该基 金总份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申请延 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回及 转出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 回或转出申请量占 当日该 基金赎回及转出申 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单 个账户 当日办理的赎回或 转出 份额;未受理部分 ,除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申 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 迟至下一开放日办 理。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申 请不 享有赎回和转出优 先权并 将以该下一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 ,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 完成赎回 和转出 申请为 止 。 在当日接受赎回及 转出的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该基 金总份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申请延 期办理 。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 理,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 当日赎回 申请超 过上一 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40% 以 上的部分,将自动 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 及 转出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 赎 回或 转 出 申 请 量 占 当日 该 基金非自动延期办 理 的 赎回 及 转 出 申 请 总 量的 比 例,确定单个账户 当日办 理的赎回或转出份 额; 未受理部分,除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申请 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者外,延迟 至下 一开放日办理。转 入下一 开放日的申请不享 有赎 回和转出优先权并 将以该 下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完 成赎 回和转出 申请为 止。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回与转换 (十)拒 绝或暂 停申购 、 暂停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1) 在如下 情况下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拒 绝或暂 停 (十)拒绝或暂停 申购、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及 处理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 第98 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1) 在如下 情况下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拒 绝或暂 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新增: 5)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 50% (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 超标、基金管理人 使用固 有资金、公司高级 管理 人员及基金经理等 人员出 资认购的基金份额 超过 基金总份 额 50% 的除 外) , 或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 9)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 第 四十条第 四款 99 发生上述 1)、 2)、 3)、 4)、 6)、 8 ) 项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及基 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 发生上述 1)、 2)、 3)、 4)、 7)、 9)、 10 ) 项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刊登 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 绝 的,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 投资人。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回与转换 (十)拒 绝或暂 停申购 、 暂停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 (2)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十)拒绝或暂停 申购、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及 处理 …… (2) 在如下 情况下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 …… 新增: 8)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赎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二十四 条第二 款 100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 回申请的 措施; 十三、基金的投资 (八) 投资禁 止行为 与限制 (1)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以下金 融工具 新增: 本基金拟 投资于 主体信 用 评级低于 AA+ 的 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与同 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 易应当事先征得基 金托 管人的同 意, 并 作为重 大 事项履行 信息披 露程序。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三十三 条第三 款 十三、基金的投资 (八) 投资禁 止行为 与限制 (3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例限制 4)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 限,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上 述 例 限 制;本基金投资于 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 不具有 基金托 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 不得超过 5% ; …… 8)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 2)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10% ; …… 6)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 限,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上 述 例 限 制;本基金投资于 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 不具有 基金托 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三十四 条 101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10% ;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 不得超过 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货 币市场 基金投资同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款及其发 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 得超 过该商业 银行最 近一个 季 度末净资 产的 10% ; 十三、基金的投资 (八) 投资禁 止行为 与限制 (3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例限制 新增: 3) 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集中度 情况 , 对 上述第 1)、 2) 项投资 组 合实施如 下调整 : 当本基金 前 10 名 份额持 有人 (可 不将基 金管理 人 固有资金投资的基 金份额 纳入)的持有份额 合计 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 均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6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期不 得 超过 120 天;投 资组合 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 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 于 30% ; 当本基金 前 10 名 份额持 有人 ( 可 不将基 金管理 人 固有资金投资的基 金份额 纳入)的持有份额 合计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 第 三 十条第一 款、 第二 款、 第 三 十 二 条 、 第 三 十 三条第一 款、第 二款 102 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 均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期不 得 超过 180 天;投 资组合 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 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 于 20% ; …… 14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值 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证券停牌、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 资; 15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 致; 103 16 )本 基金投 资于主 体信用 评级 低于 AAA 的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 得超过 10% ,其 中单一 机构发行 的金融 工具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 得超过 2% 。 前述 金融工 具包括债券、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 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 支持证券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 品种; 十三、基金的投资 (八) 投资禁 止行为 与限制 (3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除上述 1)、 9)、 13)、 14)、 15)项 外,因 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三十五 条 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 值 (六) 暂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 (4)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二十四 条第二 款 104 管人协商 一致,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基金 估值;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四 )定 期报告 新增: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至少 披露 报告期末 基金前 10 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类别、 持 有份额及 占总份 额的比 例 等信息。


基金运作期间,如 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额 达到或 超过基 金 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期 报告 “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 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析 等。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 第 二 十 七 条 、 第 三 十 六条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 露 (26 ) 当 “ 摊 余 成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与 “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 (26 ) 当 “ 摊 余 成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与 “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正负偏 离度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理办法 》第十 二条 105 ( 六 ) 临时报 告 与公 告 对 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或 正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或超过 0.5 %的情 形; 绝对值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 露 ( 六 ) 临时报 告 与公 告 新增: (28 ) 本基 金投资 于主体 信用评级 低于 AA+ 的商 业银行的 银行存 款与同 业 存单时; (29 ) 发 生 涉 及 基金 申 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潜 在 影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大 事 项时;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 第三十三 条第三 款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 露 ( 十 ) 暂停或 延迟信 息披露的 情形 新增: (4)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暂 停估值 的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二十四 条第二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