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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稳阳定开灵活配置A(003782)

招商稳阳定开灵活配置:关于招商稳阳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招 商稳阳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修订基 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 对已经 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且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 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
调整 。 根 据 《 规 定 》 等 法律法规,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基金管理人” )对 旗下招商稳阳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的 《招商稳 阳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同》 ”) 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 《基金 合同》
修订的内容 包括前言 、 释义、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金资产估
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 订内容详见公告 附件。 
本次《 基 金 合同 》 修 订 系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进 行 , 且 对 现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影 响,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次 《 基 金 合 同 》 修 订 已 经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已 报 监 管 机 构 备 案 。 修 订 后 的 《 基 金 合 同 》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 但为不
影响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 》 中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的条款
约定 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本 基金 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 的赎回费。本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已 相 应 修 订了本 基 金 的 《 招 商 稳 阳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 并将在更新的 《 招商 稳阳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作 出相应调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公 告 当 日 将 修 改 后 的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商 稳 阳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登 载 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mfchina.com 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 了解详
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 月二十二日


附件: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 文条款 修 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 二部分 释义 无 13 、《流 动性风 险规定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订 59 、 流动 性受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 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 股票、 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 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 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 购、 暂停 基金申购 等措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具体请 参见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本 基金 某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该 类基 金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本 基金 某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该 类基 金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其 中 , 对持 续持 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 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 费, 并将上 述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 超过 50%,或 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7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项 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请;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 延缓支付。 (2 ) 延缓 支付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对当日 全部赎回 申请进 行确认 , 当 日按比例 办 理 的赎 回份 额不得 低于基 金总份 额的 20%, 其余赎 回申 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但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 延缓支付或 延期办 理赎 回 申请 。 (2 ) 延缓 支付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 按 比 例 办 理 支 付 的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总 份 额的 20%的情形下 , 可对其 余赎 回款项进 行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但延缓 支付的 期限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延 缓 支 付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 回金额 。 (3 )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开 放期 内 ,如 果发 生巨 额赎 回 且 单 一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对 于超 过上一日 基金总 份额 20% 的 部分 进行 延期 办理 。对 于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0% 以 内(含 20%) 的赎 回申 请与 其 他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参照前述 第 (1 ) 、 (2 ) 项 规定 处理。 对 于上述 持有人 被延 期办理 的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 回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因 此导致 延期 办 理期限超 过开放 期的, 开放 期可 以相应延 长并提 前公 告 ,但开放 期最长 不可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延长的 开放 期 内不办理 申购亦 不接受 新的赎 回申请;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 申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部分延 期赎回 不受单 笔赎回 最低份额 的限制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缓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赎 回 款 项 或 延 期 办 理 赎 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 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 式 在 3 个交 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第 十三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封闭期内,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0% -100%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 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 。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封闭期内,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0% -100%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 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 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在封闭期,本基金不 受前述 5%的限制,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除上述第 (11 )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在封闭期,本基金不 受前述 5%的限制,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其 中, 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开 放期内,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 资; (21 )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 致; …… 除上述第(2 )、(11 )、(20)、(21 ) 项另有约定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第 十五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第 十九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的权 益, 基 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基金 定期报 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况 及产品 的特 有 风险,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 (七)临时报告 21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 (七)临时报告 21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或延期办 理 赎回申请 ; 26 、 本基金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 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 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无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 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3 、基 金合同 约定的暂 停估值 的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