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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益两年债券A(002815)

招商招益两年债券:关于招商招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招 商招益两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 对已经 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且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 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
调整 。 根 据 《 规 定 》 等 法 律 法 规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基金管理人” ) 对旗下招商招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的 《 招商招益两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修 订 。 本 次 《 基 金 合 同 》 修 订 的
内容包括前 言 、 释 义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 订内容详见 公告附件。 
本次《 基 金 合 同 》 修订系因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进 行 , 且 对 现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不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本 次 《 基 金 合 同 》 修 订 已报 监 管 机 构 备 案 。 修 订 后 的 《 基 金 合 同 》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 但 为 不 影 响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 基 金 合 同 》
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的条款约定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 式实施。 本基
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 1.5%
的赎回费。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已 相 应 修 订 了 本 基 金 的 《 招
商招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并将在更新的 《 招商招益两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作 出相应调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公 告 当 日 将 修 改 后 的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商 招 益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登 载 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 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 月二十二日 附件: 招商 招益 两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修 改前 后文 对照 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 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
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 称 “ 《 流动性 规定 》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 流动 性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56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
取 的银 行存款 ) 、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
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者申 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
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施 , 切 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赎回 无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应 根据相 关规 定按照 比例 归
入 基金 财产 , 未计 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 续费 。本基 金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将上 述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暂 停基金 投 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 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
的 申 购 款项 本 金将 退还给 投 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
的 情形 。 
7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 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发生上述第 1、2、3 、5、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或 暂
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 延缓支付 。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 巨 额赎 回并延 缓 支 付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招 募 说 明书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 延 缓支付或 延期 办理赎 回申 请 。 
…… 
(3 )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开 放 期 内 , 如 果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一 持
有 人赎 回申请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延期 办理赎 回申 请。 在 延期 办理赎 回申 请的情 形下 , 对于 单个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20% 的 部分进 行
延 期办 理。对 于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 20% 以内 (含 20% ) 的赎 回
申 请与 其他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参照前 述第 (1) 、 (2) 项规 定处理 。
对 于上 述持有 人被 延期办 理的 部分 ,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
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
放 日继 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因此导 致延期 办理 期限超 过开 放
期 的 , 开放 期可 以相应延 长并 提前公 告 , 但开放 期最 长不可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延 长的 开放期 内不 办理申 购亦 不接受 新的 赎回申 请; 选
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部分 延期赎 回不 受
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或 延期 办理赎回 申请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第十
三部
分基
金的
二、投资范围 
…… 
本 基 金 在封 闭 期内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保 持不 低 于交易 保
二、投资范围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 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在开放期内投资 证 金 一 倍的 现 金; 在开放 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金 持
有 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其中 ,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 申 购款 等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 货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交 易 保 证 金 一倍 的 现金 ;在开 放 期 内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 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缴纳 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 持 有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 除上述 第 (11) 项 另 有约 定 外,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例 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比 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在开放期 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其中 , 现 金类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 申购 款等 。 (18) 开放 期内,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 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前 述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9) 开放 期内,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 求 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 除上述第 (2 ) 、 (11) 、 (18 ) 、 (19)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五部 分基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5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金资 产估 值 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6 、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 九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 基 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 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 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无 (七)临时报告 26 、 本 基金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 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八 、 当 出现 下 述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无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金相关信息: 5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暂停 估值 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