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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定期宝六个月(000792)

招商定期宝六个月:关于招商定期宝六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招 商定期宝六个月期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修订基 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 对已经 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且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 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
调整 。 根 据 《 规 定 》 等 法 律 法 规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基金管理人” ) 对旗下招商定期宝六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的 《招商定期 宝六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修 订 。 本 次 《 基 金 合 同 》 修
订的内容包括 前言 、 释 义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限 制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等 。 具
体修 订内容详见公告 附件。 
本次《 基 金 合 同 》 修订系因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进 行 , 且 对 现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不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本 次 《 基 金 合 同 》 修 订 已 经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已报 监 管 机 构 备 案 。 修 订 后 的 《 基 金 合 同 》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但为不
影响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 中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的条款
约定 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已 相 应 修 订 了 本 基 金 的 《 招 商 定 期 宝 六 个 月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并将在更新的 《 招商定期宝六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中作 出相应调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公 告 当 日 将 修 改 后 的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商 定 期 宝 六 个 月 期
理财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登 载 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9555 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 月二十二日


附件: 《基 金合 同》 修订 对 照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 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 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54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 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者申 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 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施 , 切 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请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 关 公告 。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 、本 基金不 收取 赎回费 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 、 本 基金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 费 , 并 将上述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其他 投资 者不收 取赎 回 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暂 停基金 投 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或 暂 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2、组合限制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证券发 行 人 合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2、组合限制 (13 ) 开放 期内,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 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 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 限 资产 的投资 。 (14 ) 开放 期内,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 求 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 除 上 述 第 (9 ) 、 (14 ) 、 (15 ) 项 外 , 因 证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五 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第十 九 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度 报 告等 定 期报告 文 件中 披 露该 投 资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本 基 金暂 停 进入 开 放期或 暂 停封 闭 期运 作 的期间 , 不 编制 定期报 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 基 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如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 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 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本基金 暂停 进 入 开放 期或暂 停封 闭期运 作的 期间, 不编 制定期 报告 。 (七 )临时报告 (七 )临时报告 无 28 、 本 基金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 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八 、 当 出现 下 述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无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金相关信息: 4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暂停 估值 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