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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用(161713)

招商信用:关于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招 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 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 对已经 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且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 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
调整 。 根 据 《 规 定 》 等 法律法规,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基 金管理人 ” )对 旗下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 简称 “ 本 基 金”) 的 《 招 商 信 用 添 利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以 下 简称
“ 《基金合同》 ”) 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 《 基金 合同》修 订的内容包括 前言、 释
义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金资
产的估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等。具体修订内容 详见公告附件。 
本次《 基 金 合同 》修订系因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进 行 , 且 对 现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影 响,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不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本 次 《 基 金 合 同 》 修 订 已经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已报 监 管 机 构 备 案 。 修 订 后 的 《 基 金 合 同 》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 但为不
影响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 》 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的 条款约定将
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 起 正式实施。 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收取 1.5% 的赎回费。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已相应修 订 了本基金的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并将在更新的 《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作 出 相应调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公 告 当 日 将 修 改 后 的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商 信 用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登 载 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网站:www.cmfchina.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 了解详 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 月二十二日 附件: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 文条款 修 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前言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流动 性 风 险规定 》 ”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释义 无 13 、《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指中 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 公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63 、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 法 规、
监 管 、 合同 或 操 作障 碍 等原 因无 法 以 合理
价 格 予 以变 现 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以 上 的逆 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 存 款 (含 协 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前 支 取 的银
行 存 款 )、 停 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 股及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 产 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易 的债券等 
七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 构 成潜 在 重 大不 利 影响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采取 设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 上限
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 购比 例 上限 、拒 绝 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 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 护 存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 法 权益 。具 体 请 参见
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 者申购基金
份 额 时 收 取, 不 列入 基 金 财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场 推 广、 销 售 、注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赎回 费 用由 赎 回 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25%
应 归 基 金 财产 , 其余 用 于 支付注 册 登 记 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 者申购基金
份 额 时 收 取, 不 列入 基 金 财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场 推 广、 销 售 、注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赎回 费 用由 赎 回 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25%
应 归 基 金 财产 , 其余 用 于 支付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 其 中 ,对 持 续 持 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资 者 收 取不 低于 1.5%的
赎 回 费 ,并 将 上 述赎 回 费全 额计 入 基 金财
产。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发生上述1 -4 条及第6 条所述 暂停申购情
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 上刊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 、 基 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请
有 可 能 导致 单 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比
例 达 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 
7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暂停 接 受基 金申 购 申 请的
措 施; 
发生上述1 -4 条及第7-8 条所 述暂停申购
情 形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无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5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 或 暂停
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的措施 。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顺延赎回 :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基 金 投 资 者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难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财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波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 比 例不低 于 上 一 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占 赎回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 确定 当 日 受理 的 赎 回份 额 ; 基金
投 资 者 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者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的 , 将自 动 转 入下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止;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日 未 获赎 回 的 部分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赎 回 申请 与 下 一开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 以该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 赎 回金额 。 如 基 金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基 金 投 资 者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难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财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波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 比 例不低 于 上 一 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理 。 若 进 行 上 述 延期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当日 赎回 申 请 超过
上 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 部 分,
将 自 动 进行 延 期 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 日 非自
动 延 期 办理 的 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 账户
非 自 动 延期 办 理 的赎 回 申请 量占 非 自 动延
期 办 理 的赎 回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确 定 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 投资 者未 能 赎回 部
分 , 投 资 者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选 择 延期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 全投 资 者 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 时 未作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取 消 赎 回的, 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该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额 。 如基 金 投 资者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择 , 投 资者未 能 赎 回 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 二)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办 公地址: 北京市 西三环 北路 100 号金玉
大厦 
法定代表人: 项 俊波 
注册资本:2600 亿元人民币 
( 二)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 慕冰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 元 人民币 
十 四、基金 的投资 ( 三) 投资范围 
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则
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三) 投资范围 
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则
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其
中, 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款 等 。 
( 四)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则
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四)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则
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其
中, 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款 等 。 
( 九) 投资限制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 金 持 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 证券, 其 市 值 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11 ) 本 基金 对 固定 收 益 类证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的 80% , 对投 资 级 别 以
上 的 信 用 债券 的 投资 比 例 不低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对 股 票等 权 益 类证 券的 投 资 比 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则
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九) 投资限制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 金 持 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 证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本 基 金 转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金 (LOF) 后, 则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全 部 开 放式 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基 金 以 及处
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 可 流通 股 票的 15%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 发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11 ) 本 基金 对 固定 收 益 类证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的 80% , 对投 资 级 别 以
上 的 信 用 债券 的 投资 比 例 不低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对 股 票等 权 益 类证 券的 投 资 比 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2 ) 若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 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在 符 合相 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非本 基 金 管理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述规 定 的 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 行 调 整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门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LOF) , 则本基金将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14 )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 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不 符合 前 款 所规 定 比例 限制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 主 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的投
资。 
(15 )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展
逆 回 购 交易 的 , 可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 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 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约定。 除 上述第 (10) 、 (12 ) 、 (14)、
(15 )项外, 在符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非本 基 金 管理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述规 定 的 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 行 调 整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门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十 六、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 、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二 十、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 基 金 持续 运 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 基 金 年度
报 告 和 半年 度 报 告中 披 露基 金组 合 资 产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如 报 告 期内 出 现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 份额
达 到 或 超过 基 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 其 他 投资 者 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 少应
当 在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 的其
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者 的 类 别、报 告 期 末持 有 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 内 持有
份 额 变 化情 况 及 产品 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8 、临时报告 
(26)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支付; 
8 、临时报告 
(26)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7)本 基 金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