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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丰裕混合A(001501)

招商丰裕混合:关于招商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招 商 丰裕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 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 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且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
调 整 。 根 据 《 规 定 》 等 法 律 法 规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对旗下招商 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招商 丰裕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 《基金合同》 修订 的内容包括前
言、释 义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限 制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等 。 具 体 修 订 内 容 详 见
公告附件。 
 
本 次 《 基 金 合 同 》 修 订 系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进 行 , 且 对 现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次 《 基 金 合 同 》 修 订 已 经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已 报 监 管 机 构 备 案 。 修 订 后 的 《 基 金 合 同 》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 但 为 不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 中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
约定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已 相 应 修 订 了 本 基 金 的 《 招 商 丰裕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托管协议》 , 并将在更新的 《招商 丰裕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作出相应调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公 告 当 日 将 修 改 后 的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商 丰 裕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登 载 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人的网站:www.cmfchina.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 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招商丰裕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修改 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 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
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 称 “ 《 流动性 规定 》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 流动 性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55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
取 的银 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者申 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
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施 , 切 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赎回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 算 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本 基 金 的赎 回费 率 由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招 募说明 书 中 列示 。赎 回 金额为 按
实 际 确 认的 有 效赎 回份额 乘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
扣 除 相 应的 费 用, 赎回金 额 单 位为 元。 上 述计算 结
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
尾数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本 基金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将上 述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停 或拒绝接受 基金 投 资者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被
拒 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款项 本 金 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在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申
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
的 情形 。 
8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发生上述第 1、2、3、5 、6、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7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或 暂
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 赎 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认为 因 支 付投 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现 可能会 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理 人在当 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 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照 其 申请赎 回 份额 占 当日 申 请赎回 总
份 额 的比 例 ,确 定 该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当日办 理
的赎回份额;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部 分, 除投 资者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至 下 一个 开放日 办 理 ,赎 回价 格 为下一 个
开 放 日 的价 格 。依 照上述 规 定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日 的
赎 回 不 享有 赎 回优 先权, 并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
回 为 止 。部 分 顺延 赎回不 受 单 笔赎 回最 低 份额的 限
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 进行 上述延期 办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当 日赎 回
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部分 ,将 自动进 行延 期
办 理。 对于其 余当 日非自 动延 期办理 的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
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部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十
二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投
资 于 权 证 的比 例 为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0%-3% , 本基 金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除股 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政 府 债 券, 股指 期 货的投 资
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
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 ,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
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股指期 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4 ) 如本 基 金投 资股指 期 货 ,则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期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在 任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政 府 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 卖 出期 货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
的 股 票 市值 和 买入 、卖出 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合 计
( 轧 差 计算 ) 应当 符合基 金 合 同关 于股 票 投资比 例
的 有 关 约定 ; 在任 何交易 日 内 交易 (不 包 括平仓 )
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的 成交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易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本 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 如 不投 资股 指 期货 ,则 不受 股指期 货
相关条款限制; 
…… 
因 证 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证 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股 权 分置 改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比 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资 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组合限制 
(14) 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如不投资股指期货, 则不受股指期货相关条款限制; 
(15)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券 , 其中 , 现 金类 资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1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
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19)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20)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
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 
除 上述 第 (11 ) 、 (15 ) 、 (19 ) 、 (20 ) 项外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4 、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 ) 基金 定 期报 告,包 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
基 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
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
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八)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八)临时报告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6 、 本 基金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无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3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暂停 估值 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