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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丰嘉混合A(002538)

招商丰嘉混合:关于招商丰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招 商丰嘉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 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 对已经 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且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 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
调整 。 根 据 《 规 定 》 等 法律法规,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基金管理人” )对 旗下招商丰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的 《招商丰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 《基金合同》修 订的 内容包括前
言 、 释 义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限 制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等 。 具 体 修 订 内容详 见
公告 附件。 
本次《 基 金 合同 》修订系因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进 行 , 且 对 现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影 响,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不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本 次 《 基 金 合 同 》 修 订 已经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已报 监 管 机 构 备 案 。 修 订 后 的 《 基 金 合 同 》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 但为不
影响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 》 中 “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的条款
约定 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本 基金 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 的赎回费。本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已 相 应 修 订 了 本 基 金 的 《 招 商 丰 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 , 并将在更新的 《 招商丰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作 出相应调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公 告 当 日 将 修 改 后 的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商 丰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登 载 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人的网站:www.cmfchina.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 了 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 月二十二日 附件: 《基 金合 同》 修订 对 照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 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 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55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 停牌 股票 、 流 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者申 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 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施 , 切 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赎回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 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赎 回 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赎回 费 用 应 根据 相 关规 定按照 比 例 归入 基金 财 产,未 计 入 基 金 财产 的 部分 用于支 付 登 记费 和其 他 必要的 手 续费。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 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 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 中, 对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将上 述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发生上述第1、2、3、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 或拒绝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被 拒 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款项 本 金 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在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申 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 的 情形 。 8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发生上述第 1、2、3、5 、6、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或 暂 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 赎 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认为 因 支 付投 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现 可能会 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理 人在当 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 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照 其 申请赎 回 份额 占 当日 申 请赎回 总 份 额 的比 例 ,确 定 该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当日办 理 的 赎回 份额;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 进行 上述延期 办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当 日赎 回 申 请超 过上一 开 放 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部分 ,将 自动进 行延 期 办 理。 对于其 余当 日非自 动延 期办理 的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 第十 二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投 资 于 权 证 的比 例 为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0%-3% , 本基 金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除股 指 期 货和 国债 期 货合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应 当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 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 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7 ) 本基 金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和 国 债 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易 保 证 金后 ,应 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因 证 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证 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比 例 五、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7)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 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21)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另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 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22)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 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23)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 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除 上述 第 (11 ) 、 (17 ) 、 (22 ) 、 (23 ) 项外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5 、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 ) 基金 定 期报 告,包 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披露 基 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 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 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告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6 、 本 基金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 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无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5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暂停 估值 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