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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鑫利混合(002129)

广发鑫利混合:关于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规 定》 ” ) ,对已经 存续的开 放式 基金,原基
金合同内 容不符 合该《 规定》的 ,应当 在《规 定》施行 之日起 6 个 月内予以调
整。 根据 《规定》 等法 律法规,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中国 银行” )协商 一致,并 报监管 机构备 案,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本 公司” )对旗 下托管在 中国银行 的广 发鑫利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 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
并修改。 
本公司将在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
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基金合同的约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生效。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gffunds.com.cn ) 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
服务电话(95105828 )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二十二日 
 
 



附件: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条款 内容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说明 第 一部 分 前言 2 、订立本 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新增合 同 订立依 据 第 二部 分 释义 …… 13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新增, 以下 序号顺 延 ) …… 51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 障碍等 原因 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 债 务违约 无法 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新增释 义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 设定单 一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的 要求 , 增 加 相应的 控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3 、赎回金 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详 见 《招 募说 明 书》 ,赎 回金额 单位为 元。 本基金的 赎 回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 实际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收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例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 购 等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 基于投 资运 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可 采 取上述 措施 对 基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具 体 规定请 参见 相 关公告 (新 增, 以下 序号 顺延)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及 其 用途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详 见 《招募 说明 书 》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回 金额 为 按实际 确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对于持 续持 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 费全额 计入 基 金财产 。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 收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7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 时。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8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 制措施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账 户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回金 额。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情 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 的办理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的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 取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 施。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 部分按 单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算赎 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 述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该 比 例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条 款处理 。 ( 新增 ,以 下序 号 顺延)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 利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 注册资 本 :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 玖拾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整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 注册资 本 : 人 民币 贰仟 玖 佰肆拾 叁 亿 捌 仟 柒 佰 柒 拾 玖 万 壹 仟 贰 佰 肆 拾 壹 元整 更新基金 托管人 法 人、 注册 资 本信息 第 十二 部 分 基金 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15% ; 管理 的全 部 投资组 合持 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 (21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例 限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动新 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2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受 质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 新 增 , 以 下 序 号 顺延)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的 要求 , 新 增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除上述 第 (2 ) 、 (13 ) 、 (21 ) 、 (22 ) 项规定 的情 形外 , 因 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第 十四 部 分 基金 资 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 其它情 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估 值;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它情 形。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新增暂 停 估值的 情 形 第 十八 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 用电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 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 用电子 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文件中 披露 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 化情况 及产 品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新增信 息 披露相 关 内容


(七) 临时 报告 …… 的特有 风险, 中国 证 监 会 认定的 特殊 情 形除外 。 ( 新增 ) (七) 临时 报告 …… 26 、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大事 项时 ; ( 新增 ,以 下 序号顺 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