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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货币C(005092)

广发货币:关于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规 定》 ” ) ,对已经 存续的开 放式 基金,原基
金合同内 容不符 合该《 规定》的 ,应当 在《规 定》施行 之日起 6 个 月内予以调
整。 根据 《规定》 等法 律法规,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 工商银行” ) 协商一致, 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本公司 ” )对 旗下托管 在 工商 银行 的 广发货币 市场基 金 的基 金合同 进行
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本公司将在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
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基金合同的约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生效。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gffunds.com.cn ) 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
服务电话(95105828 )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二十二日 
 



附件: 《广发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说明 内容 内容 第 一部 分 前 言与 释义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明 确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规 范广 发货 币 市场基 金运 作, 依照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 国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货币 市 场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在 平等 自愿 、 诚实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合法 权 益的原 则基 础上 , 特订 立 《 广 发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本合 同 ” 或 “ 基 金合同 ” ) 。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明 确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规 范广 发货 币 市场基 金运 作, 依照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 国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货币 市 场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在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及相 关当 事 人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 上,特 订立 《广 发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本合 同 ” 或 “基 金合 同” ) 。 新增合 同订 立依据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 律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 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货 币市 场基 金依 法可 投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新增 释义。 资的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 资产 支持 证 券、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 进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 但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特殊 情 形除外 (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 ……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约 定 ……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及 其用 途 …… 2 、 本基 金通 常不 收取 赎回 费 用, 但当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交 易 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5% 且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 度为 负 时,为 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 避免诱 发系 统性 风险 ,基 金 管理人 应对 当日 单个 基金 份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约 定 ……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 购、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 基于投 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 的 需要,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 金规模 予以 控制 。具 体规 定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及 其用 途 …… 2 、 本基 金通 常不 收取 赎回 费 用, 但当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交 易 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5% 且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 度为 负 时, 或 者, 在前 10 名 份额 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 金总份 额 50% 的 前提 下, 当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的要 求,增 加相 应的控 制措 施。 额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1% 以 上的 赎 回申请 征 收 1% 的 强制 赎回 费 用(其 中确 定赎 回基 金份 额 和基金 总份 额过 程中 每一 份 E 类基金 份额 将折 算为 1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或 B 类基 金 份 额或 C 类 基金 份额 与 A 类份 额或 B 类 份额 或 C 类基 金 份 额合并 计算 ) , 并 将上 述赎 回 费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上 述做 法 无 益于 基金 利 益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 发生上 述 1 到 6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债、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 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低于 10% 且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度 为 负时 , 为 确保 基金 平稳 运 作, 避免诱 发系 统性 风险 ,基 金 管理人 应对 当日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1% 以 上的 赎 回申请 征 收 1% 的 强制 赎回 费 用( 其 中确 定赎 回基 金份 额 和基金 总份 额过 程中 每一 份 E 类基金 份额 将折 算为 1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或 B 类基 金 份 额或 C 类 基金 份额 与 A 类份 额或 B 类 份额 或 C 类基 金 份 额合并 计算 ) , 并 将上 述赎 回 费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 基金 利 益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 7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 购申请 ; (新增, 以下 序号 相应 调 整) …… 发生上 述 1 到 7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和 处理 方(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和 处理 方 式 …… ……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 2 、 A 类/B 类/C 类 基金 份额 巨 额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式 ……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 申请的 措施 。 (新增, 以下 序号 相应 调 整)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 2 、 A 类/B 类/C 类 基金 份额 巨 额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3 )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且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该比 例以 上的 赎回 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 以撤销 ) ,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剩余 赎回 申请 与其 他 账户赎 回申 请按 前述 条款 处 理。 (新增, 以下 序号 相应 调 整) ……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七) 投资 组合 限制 2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 限制: …… (6 ) 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 …… (七) 投资 组合 限制 2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 限制: …… (6 ) 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的要 求,新 增投 资限制 。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 低于 5% ; …… (10 )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 低于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 (8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不得超 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 续期不 得超 过 180 天, 投 资 组合中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 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当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 人 的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时, 本基 金投 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6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 资组 合 中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 不得低 于 30% ; (新增, 以下 序号 相应 调 整) …… (11 )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 卖 出; ……


(18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的投 资; (19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同 一 商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及其 发 行的同 业存 单与 债券 ,不 得 超过该 商业 银行 最近 一个 季 度末净 资产 的 10 % ; (20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 用评级 低 于 AAA 的机 构发 行 的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 其中单 一机 构发 行的 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得 超 过 2% 。 前述 金融 工 具包括 债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 务融资 工具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相 关机 构作 为原 始 权益人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品种 ;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 级低于 AA+ 的 商业 银行 的 银 行存 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应 当 经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 准,相 关交 易应 当事 先征 得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 为 重大事 项履 行信 息披 露程 序; (21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新增, 以下 序号 相应 调 整) …… 除上述 (6 ) 外, 由于 市场 变 化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除上述 (1 ) 、 (6 ) 、 (12 ) 、 (18)、 (21 ) 外, 由于 市场 变化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七) 暂停 计价 的情 形 1 、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金资 产价 值时 。 (七) 暂停 计价 的情 形 1 、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 (新增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新增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 7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 (一)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 7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超 过 20% 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产 品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况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中, 披露 基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新增 信息披 露相 关内容 。


8 、 临时 报告 …… (1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 金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 风险分 析等 ,以 及在 年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中至 少披 露 报告期 末基 金前 10 名份 额 持有人 的类 别、 持有 份额 及 占总份 额的 比例 等信 息。 (新增 ) …… 8 、 临时 报告 …… (1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以及拟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 级 低于 AA+ 的商 业银 行的 银 行 存款与 同业 存单 的 ; …… (26 ) 本基 金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时; (新增, 以下 序号 相应 调 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