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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行业A(270025)

广发行业:关于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规 定》 ” ) ,对已经 存续的开 放式 基金,原基
金合同内 容不符 合该《 规定》的 ,应当 在《规 定》施行 之日起 6 个 月内予以调
整。 根据 《规定》 等法 律法规,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工商银行” ) 协商一致, 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本公司 ” )对 旗下托管 在工商 银行的 广发行业 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合同 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
修改。 
本公司将在 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应基金合同的约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 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上述修改中 “对 于在中国大陆销售的、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的条款将于 2018 年3 月31
日起正式实施,即: 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gffunds.com.cn ) 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
服务电话(95105828 )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 日 
 
 



附件: 《广发 行业领先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说明 内容 内容 第 一部 分 前 言与 释义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规 范广 发 行业领 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 ” ) 运作, 依照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6 号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与 格 式》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在 平等 自 愿、诚 实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合 法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特 订 立《广 发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 “ 本合 同” 或 “ 《 基金 合 同》 ” ) 。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规 范广 发 行业领 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 ” ) 运作, 依照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 则第 6 号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 与格式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在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及 相关 当 事人的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 础 上,特 订立 《广 发行 业领 先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 本合 同” 或 “ 《基 金合 同》 ” ) 。 新增合 同订 立依据 第 一部 分 前 言与 释义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 新增 ,以 下 序 号顺 延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新增 释义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 律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 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 2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本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 本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扣除 用 于市场 推广 、注 册登 记费 和 其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 金 财产,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比例 不得 低 于 25%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 购、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 基于投 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 的 需要,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 金规模 予以 控制 。具 体规 定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 2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本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 本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扣除 用 于市场 推广 、注 册登 记费 和 其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 金 财产,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比例 不得 低 于 25% ,但 对 于在中 国大 陆销 售的 、持 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 基金 份 额 收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的要 求,增 加相 应的控 制措 施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 …… (6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 款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上 述(1 )到 (5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某类 份额 的 赎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产 。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 (4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 请; (新 增 , 以 下序 号 相应调 整) …… (7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某笔 申购 , 或 者接 受某 笔 或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 50%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时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的 , 申购 款 项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发 生 上述(1 )到 (6 )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某类 份额 的 赎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2 ) 部分 顺延 赎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 资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可能 会 对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 波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予以 办 理。 …… …… (4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新 增 , 以 下 序号相 应调 整)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2 ) 部分 顺延 赎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全 部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 付投资 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可 能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 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予以办 理。 …… (3 )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且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该比 例以 上的 赎回 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 以撤销 ) ,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剩余 赎回 申请 与其 他 账户赎 回申 请按 前述 条款 处 理。 ( 新增 , 以下 序号 相应 调 整) …… 第 六部 分 基 金合 同当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更新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拱北 情 侣南 路 255 号 4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志伟 设立日 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 号: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9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 区宝中 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设立日 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 号: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9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688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 注册资 本 : 人 民币 3564.06 亿 元 …… 托管人 的相 关情况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 现 金、 债 券、 权 证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 产的 5%-40% , 基 金持 有权 证 的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 基金 将 80% 以上 的 股 票资产 投资 于发 展前 景良 好 的行业 或处 于复 苏阶 段的 行 业中的 领先 企业 。 …… ……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 现 金、 债 券、 权 证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 产的 5%-40% , 基 金持 有权 证 的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本 基金 将 80%以上 的股票 资产 投资 于发 展前 景 良好的 行业 或处 于复 苏阶 段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的要 求,新 增投 资限制


六、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 5 、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 的行业 中的 领先 企业 。 …… 六、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开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新增, 以下 序号 相应 调 整) …… 6 、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14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 该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新增, 以下 序号 相应 调 整) 15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新增, 以下 序号 相应 调 整)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 制。 除上述 第 6 、14 、15 项规 定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 比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外,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 定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估值 ; (新增, 以下 序号 相应 调 整) 4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新增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和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等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超 过 20% 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新增 信息披 露相 关内容


(七 ) 临时 报告 ……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产 品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新增 ,小 段结 尾处 ) …… ( 七) 临时 报告 …… 26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新增, 以下 序号 相应 调 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