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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汇祥一年定期债券A(004754)

广发汇祥一年定期债券:关于广发汇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广发汇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规 定》 ” ) ,对已经 存续的开 放式 基金,原基
金合同内 容不符 合该《 规定》的 ,应当 在《规 定》施行 之日起 6 个 月内予以调
整。 根据 《规定》 等法 律法规,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 工商银行” ) 协商一致, 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本公司 ” )对 旗下托管 在 工商 银行 的 广发汇祥 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
部分一并修改。 
本公司将在 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应基金合同的约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上述修改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 起正式实施,
即: 本基金将于2018 年3 月31 日起,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gffunds.com.cn ) 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
服务电话(95105828 )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二十二日 
 
 



附件: 《广发 汇祥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条款 内容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说明 第 一部 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新增合 同订 立依据 第 二部 分 释义 13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 新增 ,以 下序 号 顺延 ) …… 53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 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 票、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新增 释义 开发行 股票、 资产 支持 证 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 转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应 根据 相关 规 定执行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 列示。 ……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 购、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应 根据 相关 规 定执行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 列示。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接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的要 求,增 加相 应的控 制措 施 回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 付,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理并 公告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将 对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全部 确认 ,并 根据 实际 情 况进行 全额 支付 或者 延期 支 回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 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 将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 行全额 支付 、延 期支 付或 者 部分延 期赎 回 。 付。 (1 ) 全额 支付: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将 对赎 回 款项进 行全 额支 付。 (2 ) 延期 支付: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 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而 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赎回 申请 进 行延期 支付 , 在 20 个 工作 日 内支付 全部 赎回 款项 。 (1 ) 全额 支付: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将 对赎 回 款项进 行全 额支 付。 (2 ) 延期 支付: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 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而 进 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赎回 申请 进 行延期 支付 , 在 20 个 工作 日 内支付 全部 赎回 款项 。 (3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在开 放 期内,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且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单日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估 值 日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超 过该 比例 以上 的 赎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办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该单 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剩 余赎 回申 请 与其他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 请参照 前述 条款 办理 。如 延 期办理 期限 超过 开放 期的 , 开放期 相应 延长 ,延 期的 开 放期不 办理 申购 ,亦 不接 受 新的赎 回申 请, 即基 金管 理 人仅为 开放 期内 因提 交赎 回 申请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以 上而被 延期 办理 赎回 的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业 务,直 至全 部赎 回为 止。 (新增 )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 资比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但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在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 资比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但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在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的要 求,新 增投 资限制 每次 开 放 期 前 一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但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倍的 现金 。 五、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制: (2 ) 开 放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的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金 ; ……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一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但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及应收 申购 款等 。 …… 五 、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制: (2 ) 开 放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的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金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及 应 收 申购款 等 ; …… (10 ) 在 开 放 期 内 , 本基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符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新 增 , 以下序 号顺 延) …… (16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 除上述 第 (2 ) 、( 10 ) 、( 11 ) 、 (16 ) 项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 估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 定的其 它情 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 估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 定的其 它情 形。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新增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新增 信息披 露相 关内容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 临时 报告 ……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和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等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超 过 20% 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产 品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 新 增) ( 七) 临时 报告 ……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新 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