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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景盛纯债(003178)

广发景盛纯债:关于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规 定》 ” ) ,对已经 存续的开 放式 基金,原基
金合同内 容不符 合该《 规定》的 ,应当 在《规 定》施行 之日起 6 个 月内予以调
整。 根据 《规定》 等法 律法规, 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交通 银行” )协商 一致,并 报监管 机构备 案,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本 公司” )对旗 下托管在 交通银 行的广 发景盛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基金合同 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
改。 
本公司将在 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应基金合同的约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上述修改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 起正式实施,
即: 本基金将于2018 年3 月31 日起,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gffunds.com.cn ) 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
服务电话(95105828 )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 日 
 
 



附件: 《广发 景盛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说明 内容 内容 第 一部 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新增合 同订 立依据 第 二部 分 释义 …… 13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 新增 ,以 下序 号 顺延 ) …… 51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 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 票、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新增 释义 开发行 股票、 资产 支持 证 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 转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 新 增, 以下序 号顺 延)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3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 方 式: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赎回 金 额单位 为元 。 …… 上述 计算 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 担。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 购、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 基于投 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 的 需要,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 金规模 予以 控制 。具 体规 定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 新增 , 以 下序号 顺延 )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3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 方 式: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赎回 金 额单位 为元 。 …… 上述 计算 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 担。 对 于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6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 有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时 。 ( 新增 , 以下 序号 顺 延) 7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的要 求,增 加相 应的控 制措 施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 部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 回申 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参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 购申请 。 ( 新增 , 以下 序号 顺 延)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7 、 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时,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 申请的 措施 。 ( 新增 , 以下 序 号顺延 )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 部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 支付投 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 。 ……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 该单 个账 户 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 。 (3 )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且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该比 例以 上的 赎回 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 以撤销 ) ,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剩余 赎回 申请 与其 他 账户赎 回申 请按 前述 条款 处 理。 (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 ……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三、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对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五、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 限制: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三 、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对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 五、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 限制: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的要 求,新 增投 资限制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 ……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 金、应 收 申 购款 等 ; …… …… (14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 资; (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 (15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 …… 除上述 (2 ) 、 (10 ) 、 (14 ) 、 (15 ) 项规定 的情 形外 ,因 证券 、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估值 …… ……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估值 ; (新 增,以 下序 号顺 延) …… 规定》 , 新增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七 ) 临时 报告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和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等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超 过 20% 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产 品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 七) 临时 报告 …… 28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新增 信息披 露相 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