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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安瑞回报混合A(002941)

广发安瑞回报混合:关于广发安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广发安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规 定》 ” ) ,对已经 存续的开 放式 基金,原基
金合同内 容不符 合该《 规定》的 ,应当 在《规 定》施行 之日起 6 个 月内予以调
整。 根据 《规定》 等法 律法规, 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广发 银行” )协商 一致,并 报监管 机构备 案,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本 公司” )对旗 下托管在 广发银 行的广 发安瑞回 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
分一并修改。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基金合同的约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上述修改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 起正式实施,
即:本基金 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C 类份额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在 《招募说明书》 中已约定对持有期
小于 7 日的 A 类份额 收取 1.5%的赎回费,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本基金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 A 类份额收取的赎回费遵照原规定执行。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gffunds.com.cn ) 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
服务电话(95105828 )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 日 
 
 



附件: 《广发 安瑞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说明 内容 内容 第 一部 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新增合 同订 立依据 第 二部 分 释义 ……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新 增, 以下 序 号顺延 ) …… 53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新增 释义


股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 券、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 进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应 根据 相关 规 定执行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 列示。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4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 购、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 基于投 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 的 需要,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 金规模 予以 控制 。具 体规 定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新 增, 以 下序号 顺延 )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应 根据 相关 规 定执行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 列示。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5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的要 求,增 加相 应的控 制措 施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6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 购申请 。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发生上 述除了第 5 项以 外 的 暂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 5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 申请的 措施 。 (新 增, 以 下 序 号顺延 )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 部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 回申 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 且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该比 例以 上的 赎回 申 ……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 以撤销 ) ,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剩余 赎回 申请 与其 他 账户赎 回申 请按 前述 条款 处 理。 (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 …… 第 七部 分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 利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生 …… 更新 托 管人 信息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为 0-95% , 每个 交易 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权 证及 其他 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 限制: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为 0-95% , 每个 交易 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权证 及其 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 行。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 限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的要 求,新 增投 资限制


……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15% ;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新 增 , 以 下序 号顺 延 ) …… (21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 比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2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 …… 除上述 第(2 ) 、 (13)、( 21 ) 和(22 )条 外, 因证 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4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新增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估值 ; (新 增,以 下序 号顺 延) ……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和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等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超 过 20% 的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产 品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新增 ) (七 ) 临时 报告 …… 28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新 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新增 信息披 露相 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