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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信息联接A(000942)

广发信息联接:关于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修
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规 定》 ” ) ,对已经 存续的开 放式 基金,原基
金合同内 容不符 合该《 规定》的 ,应当 在《规 定》施行 之日起 6 个 月内予以调
整。 根据 《规定》 等法 律法规,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中国 银行” )协商 一致,并 报监管 机构备 案,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本 公司” )对旗 下托管在 中国银行 的广 发中证全 指信息 技术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的基金合同 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 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应基金合同的约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上述修 改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 起正式实施,
即: 本基金将于2018 年3 月31 日起,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gffunds.com.cn ) 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
服务电话(95105828 )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二十二日 
 
 



附件: 《 广发 中证全指信息技术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条款 修 改后 条款 说明 内容 内容 第 一部 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新增合 同订 立依据 第 二部 分 释义 …… 13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 新增 ,以 下序 号 顺延 ) …… 51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 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 票、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新增 释义 开发行 股票、 资产 支持 证 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 转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应 根据 相关 规 定执行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 列示 。 ……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 购、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 基于投 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 的 需要,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 金规模 予以 控制 。具 体规 定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应 根据 相关 规 定执行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8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的要 求,增 加相 应的控 制措 施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 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 管 理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购申请 。 ( 新增 , 以下 序号 顺 延)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 8 、 9 、 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时,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 申请的 措施 (新 增, 以下 序 号顺延 )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 部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 回申 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3 )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且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该比 例以 上的 赎回 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可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 以撤销 ) ,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剩余 赎回 申请 与其 他 账户赎 回申 请按 前述 条款 处 理。 (新增 ,以 下依 序调 整) ……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 玖拾壹 亿肆 仟柒 佰贰 拾贰 万 叁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二、基 金托 管人 ……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 肆拾叁 亿捌 仟柒 佰柒 拾玖 万 壹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根据最 新情 况修订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 限制: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 限制: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 金不 得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 金及应 收申 购款 等;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的要 求,新 增投 资限制


……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15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 资; (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 (16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5)、 (16 ) 项外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基金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新增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 (新增 ,以 下序 号顺 延) ……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 (七 ) 临时 报告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和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等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超 过 20% 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产 品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新 增) …… ( 七) 临时 报告 ……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新 增)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新增 信息披 露相 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