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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004916)

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关于修改嘉实新添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修改 嘉实新 添 丰定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及托管 协 议的公告 
一、本 次修 改的 基本 情况 
根据中 国证监会颁布 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要求 ,
为 推动 产品 持续 良性 发展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对 嘉实新 添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等 法 律文件 在基 金投 资限 制 、 申购赎 回限 制、
信息披 露条 款等 方面 进行 了相应 调整 。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作为 本基 金 的 管理人 , 已 与本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修 改达 成一 致,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北京 监管 局 备案 。 本次 修
改 后的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将于2018 年3 月31 日起 正 式 施行 。 
二、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修订情 况 
基于上 述调 整 , 本 公司 将对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中涉 及的 相关 内容 进行 修订,
具体修 订内 容详 见附 件 《< 嘉实新 添丰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条款修 改对 照
表》、 《< 嘉实 新添 丰定 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条款 修改 对照 表 》。 
三 、重 要提 示 
1 、 本 次基 金管 理人系 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修 订
本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 和 《托管 协议 》 , 所 修订 内 容可能 对本 基金 投资 运作 及投资 者办 理基
金申购 、 赎回 业务产 生一 定影响 , 包括 且不限 于 : 出于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需要 增加或 调整 了基
金的部分 投资 限制规 定; 对投资者 持有 基金少 于7日 (不含) 收取 不低于1.5% 的短期赎 回费
率;在 规定的 特定情 形下 可 能会 对投资 者的申 购/赎 回申请 数量进 行限制 、临 时拒绝 或暂停
申购/赎 回申请 、对 部分赎 回申请 进行延 期办理 等, 由此可 能导致 投资者 的申 购和赎 回申请
无法全 部及 时处 理, 从而 可能影 响投 资者 的资 金安 排及投 资计 划。 敬请 投资 者关注 以上 变化
和影响 ,并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修订 后的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法律 文件 ,审 慎进 行投 资决策 。 
2 、 本 次修 订属 于按 照有 效 的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执 行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已就修 订
内容履 行了 规定 的程 序, 符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3 、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根 据 法律法 规修 订有 关事 项予 以说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本公告 发
布当日 , 将 修 改后的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登载 于本 公司网 站 , 并 将在更 新的 基金招 募说 明 书
中,对 涉及 上述 修订 的内 容进行 相应 更新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可 以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400-600-8800 )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jsfund.cn ) 获取 相 关信息 。 特此公 告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3月22 日 
 
附件 : 
1、《< 嘉实 新添 丰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条 款修 改对 照表 》 
2、《< 嘉实 新添 丰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条 款修 改对 照表 》 
 3 
 
《 嘉 实新 添 丰定 期 开放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条 款 修改 对 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无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 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4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赎 回 费中扣 除应 归基 金财 产的 部分后 ,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赎回 费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在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相关 公告 中列 示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少 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赎回 费中 扣除 应归 基金财 产的 部分 后, 其余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赎 回费 计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在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中 列示 。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3、6 、7、8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受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 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 述 第1 、2、3、6、7 、8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接受 基金 投 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 
6、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的措施。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 …基金管理 人确认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后,如暂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可 以适 当延 长赎回 款项 的支 付时 间, 但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基金管理 人确认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后,如暂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可 以适 当延 长赎回 款项 的支 付时 间, 但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5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并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20% 的前提下, 如出 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 额30%的赎回申请 ( “大额 赎回申请人” ) 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 确认 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 额赎 回申请人” ) 赎回申请 的
原则, 对当日的赎回申 请 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如 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
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 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
回申请按比例 (单个 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量/当 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
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 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 能被 全部确认, 则按照单个 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
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 请总 量的比例, 确认其当日 受 理的赎回申请量, 对当 日
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 请 (含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 余赎 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 请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 期 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 程 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 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 理。 若下一个开放日不 在本 开放期内而将跨越下 一
个封闭期, 则小额赎回 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本开 放期 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 受
理 ; 若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在 本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仍 有 未 获 受 理 的 赎 回 申
请,则开放期相应延 长且 延长后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 办
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 赎 回申请, 仅为大额赎回 申 请人办理原开放期内 未获
受理的赎回申请, 并以 实 际受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发
生部分延期赎回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适当延长 赎回 款项的支付时间, 但最 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 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邓红国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军 6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注册资 本 : 人 民币 贰仟柒佰 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陈四清 
注册资 本 : 人 民币 贰仟玖佰 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40% ; 开 放期 内基 金保 留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封 闭 期内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 限制。 股指 期货 、权 证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二、投 资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40% ; 开 放期 内基 金保 留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 。股指期货、权证 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开放期内,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限 制 ; 
(16)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⑥封闭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进入 开放 期后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开放期内,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
款等;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不受上 述 5% 的限 制 ; 
(16)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⑥封闭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进入 开放 期后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18) 开放期内,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7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 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 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为被 动超 标 , 不 属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的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所涉 证券 可交 易之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述第(12 )项对 调整 时间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为被 动超 标 , 不 属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的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所涉 证券 可交 易之 日起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上述第 (2)、(12 ) 、( 19 ) 、 (20 ) 项除 外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在 本基金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8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 ,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 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七) 临时 报告 
无 
(七) 临时 报告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注: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涉 及上述 内容 的一 并修 改。


9 《 嘉 实新 添 丰定 期 开放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条 款 修改 对 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 理人 ” ) 法定代 表人 : 邓红国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 管人 ” )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注册资 本 : 人 民币 贰仟柒佰 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 理人 ”)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军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 管人 ”) 法定代 表人 : 陈四清 注册资 本 : 人 民币 贰仟玖佰 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 的、原则和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与 《 嘉实 新添 丰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订 立 。 (一) 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 称“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与《嘉实新添丰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订 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2 )开放期内,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5%的限 制; (16)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2 )开放期内,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 款等;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10 ⑥封闭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进入 开放 期后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16)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⑥封闭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进入 开放 期后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18) 开放期内,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 规定 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 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与 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为被 动超 标 , 不 属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的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所涉 证券 可交 易之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上述第(12 )项对 调整 时间 另有约 定的 除外。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为被 动超 标 , 不 属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的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所涉 证券 可交 易之 日起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上述第 (2)、 (12 ) 、( 18) 、 (19) 项除 外。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