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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000269)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关于修改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修改 嘉实合 润 双债两年 期定期 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及托管 协 议的公告 
一、本 次修 改的 基本 情况 
根据中 国证监会颁布 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要求 ,
为 推动 产品 持续 良性 发展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对 嘉实合 润双 债两 年期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等法 律文 件在 基金 投资限 制、 申 购
赎回限 制、 信息 披露 条款 等方面 进行 了相 应调 整。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作为 本基 金 的 管理
人, 已与 本基 金托管 人就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修改 达成一 致 ,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北京 监管 局 备
案。 本 次修 改 后 的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 将 于2018 年3 月31日 起正 式施行 。 
二、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修订情 况 
基于上 述调 整 , 本 公司 将对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中涉 及的 相关 内容 进行 修订,
具体修 订内 容详 见附 件 《< 嘉实合 润双 债两 年期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条款
修改对 照表 》 、 《< 嘉实 合 润双债 两年 期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条 款修 改对
照表》 。 
三、重 要提 示


1 、 本 次基 金管 理人系 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修 订 本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 和 《托管 协议 》 , 所 修订 内 容可能 对本 基金 投资 运作 及投资 者办 理基 金申购 、 赎回 业务产 生一 定影响 , 包括 且不限 于 : 出于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需要 增加或 调整 了基 金的部 分投 资限 制规 定; 对投资 者持 有基 金少 于7 日 (不含 )收 取不 低于1.5% 的短期 赎回 费 率;在 规定 的特 定情 形下 可能会 对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 回申请 数量 进行 限制 、临 时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赎回 申请 、对 部分 赎 回申请 进行 延期 办理 等, 由此可 能导 致投 资者 的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无法全 部及 时处 理, 从而 可能影 响投 资者 的资 金安 排及投 资计 划。 敬请 投资 者关注 以上 变化 和影响 ,并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修订 后的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法律 文件 ,审 慎进 行投 资决策 。 2 、 本 次修 订属 于按 照有 效 的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执 行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已就修 订 内容履 行了 规定 的程 序, 符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3 、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根 据 法律法 规修 订有 关事 项予 以说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本公告 发 布当日 , 将修 改后的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登载 于本 公司网 站 , 并 将在更 新的 基金招 募说 明 书 中,对 涉 及 上述 修订 的内 容进行 相应 更新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可 以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400-600-8800 )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www.jsfund.cn ) 获取 相 关信息 。 特此公 告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3月22 日 附件 : 1、《< 嘉实 合润 双债 两年 期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条 款修 改 对照表 》 2、《< 嘉实 合润 双债 两年 期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条 款修 改 对照表 》 3 《 嘉实 合润双债两年期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无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 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4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少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除 此 之 外 的 赎 回 费 中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5、6、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时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 中度的情形。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 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7 、8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 6、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的措施。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并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5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 总份 额20%的前提下, 如出 现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 前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 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 请 人” ) 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 赎回 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 请人 ” ) 赎回申请的原则, 对 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 以下 原则办理: 如小额赎回 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被 全部确认, 则在仍可接 受赎 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 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 比例(单个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量/ 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 量)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 予确 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 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 部确 认, 则按照单个小额赎 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 当 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 例, 确认其当日受理的 赎 回申请量, 对当日全部 未 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 额赎 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 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全 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 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若下 一个开放日不在本开 放期 内而将跨越下一个封 闭 期, 则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在本开放期 最后 一个开放日全部受理; 若 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本 开放 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仍 有未 获受理的赎回申请, 则 开 放期相应延长且延长 后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 长的 开放 期内不办理申购 、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 请, 仅 为大额赎回申请人办 理原 开放期内未获受理的 赎 回申请, 并以实际受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额。 发生部分 延 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 的支 付时间, 但最长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 事宜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邓红国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军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范 围 6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除 每 个 受 限 开 放 日 的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和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自由 开放 期的 开始 前 三个月 和结 束后 三个 月以 及开放 日以 外的 期间 ,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其 中投资 于信 用债 和可 转债 的合计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80% 。 在开 放 日,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封 闭期 内本 基金 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除 每 个 受 限 开 放 日 的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和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自由 开放 期的 开始 前 三个月 和结 束后 三个 月以 及开放 日以 外的 期间 ,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其 中投资 于信 用债 和可 转债 的合计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 在开 放 日,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封 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基金在开放日 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封 闭期 内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 制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基金在开放日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封闭期 内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限 制 ; (16) 开放日内,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 开放日内,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 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 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开放日内,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7 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除上述第 (2 ) 、 (12) 、 (17 ) 、 (18 ) 项外,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4、在 本基金开放日内,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 ,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 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七) 临时 报告 无 (七) 临时 报告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注: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涉 及上述 内容 的一 并修 改。


8 《 嘉实 合润双债两年期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 表人 : 邓红国 (二) 基金 托管 人 联系人 : 赵会军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军 (二) 基金 托管 人 联系人:郭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 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内 容与 格式 〉 》 、 《嘉 实 合润双 债两 年期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订立本协 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 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 《嘉 实合 润双债两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 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除每个 受限 开放 日的 前十 个工作 日和 后十 个工 作日 、 自由 开放 期的 开始 前三 个月和 结束 后三 个月 以及 开放日 以外 的期 间, 本基 金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 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除每个 受限 开放 日的 前十 个工作 日和 后十 个工 作日 、 自由 开放 期的 开始 前三 个月和 结束 后三 个月 以及 开放日 以外 的期 间, 本基 金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9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投资于 信用 债和 可转 债的 合计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在 开放 日 ,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于基金 资产 的80% , 其中 投资于 信用 债和 可转 债的 合计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80% 。 在 开放 日 ,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 限制 : b、 基金在开放日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封闭 期内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限 制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 限制 : b、 基金在开放日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封闭期 内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5%的限 制制 ; p、 开放日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q、 开放日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 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r、 开放日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 证 券 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整。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证 券 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要 求 , 上述第b 、l 、q 、r 项除外。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1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4、在 本基金开放日内,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