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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地产(512640)

金融地产:关于修改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修改 嘉实中 证 金融地产 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及托管 协 议的公告 
 
一、本 次修 改的 基本 情况 
根据中 国证监会颁布 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要求 ,
为 推动 产品 持续 良性 发展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对 嘉实中 证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等法 律文 件在 基金 投资限 制、 申 购
赎回限 制、 信息 披露 条款 等方面 进行 了相 应调 整。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作为 本基 金 的 管理
人, 已与 本基 金托管 人就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修改 达成一 致 ,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北京 监管 局 备
案。 本 次修 改 后 的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 将 于2018 年3 月31日 起正 式施行 。 
二、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修订情 况 
基于上 述调 整 , 本 公司 将对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中涉 及的 相关 内容 进行 修订,
具体修 订内 容详 见附 件 《< 嘉实中 证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条款
修改对 照表 》 、 《< 嘉实 中 证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条 款修 改对
照表》 。 
三 、重 要提 示 
1 、 本 次基 金管 理人系 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修 订
本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 和 《托管 协议 》 , 所 修订 内 容可能 对本 基金 投资 运作 及投资 者办 理基
金申购 、 赎回 业务产 生一 定影响 , 包括 且不限 于 : 出于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需要 增加或 调整 了基
金的部 分投资 限制规 定; 在规定 的特定 情形下 可能 会对投 资者的 申购/ 赎回申 请数量 进行限
制、临 时拒绝 或暂停 申购/ 赎回申 请、对 部分赎 回申 请进行 延期办 理等, 由此 可能导 致投资
者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无法 全部及 时处 理, 从而 可能 影响投 资者 的资 金安 排及 投资计 划。 敬请
投资者 关注 以上 变化 和影 响, 并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修 订后的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法 律文件 , 审 慎进
行投资 决策 。 
2 、 本 次修 订属 于按 照有 效 的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执 行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已就修 订
内容履 行了 规定 的程 序, 符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3 、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根 据 法律法 规修 订有 关事 项予 以说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本公告 发
布当日 , 将修 改后的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登载 于本 公司网 站 , 并 将在更 新的 基金招 募说 明 书
中,对 涉及 上述 修订 的内 容进行 相应 更新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可 以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400-600-8800 )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jsfund.cn ) 获取 相 关信息 。 
特此公 告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3月22 日 
 
附件 : 
1、《< 嘉实 中证 金融 地产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条 款修 改 对照表 》 
2、《< 嘉实 中证 金融 地产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条 款修 改 对照表 》 3 
 
《 嘉实 中证金融地产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 同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 同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6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无 
五、申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 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4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无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或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
申请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 区 世 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23 楼 0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安奎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注册资 本 : 人 民币 贰仟柒佰 玖拾叁亿陆仟肆佰伍 拾伍 万贰仟肆佰叁拾柒 元 整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区 世 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军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陈四清 
注册资 本 : 人 民币 贰仟玖佰 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七、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无 
七、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 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5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 整、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 性限制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除 第(7)、( 11 ) 、 (12 )项外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 、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调 整 、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流动 性限 制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4、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 ,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 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八) 临时 报告 无 (八) 临时 报告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注: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涉 及上述 内容 的一 并修 改。 6 《 嘉实 中证金融地产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 区 世 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23 楼 0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安奎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注册资 本 : 人 民币 贰仟柒佰 玖拾叁亿陆仟肆佰伍 拾伍 万贰仟肆佰叁拾柒元整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区 世 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军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法定代 表人 : 陈四清 注册资 本 : 人 民币 贰仟玖佰 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 的、原则和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与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订立 。 (一) 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嘉 实中证 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 订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 监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无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 监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7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 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 整、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 性限制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除 第(7)、( 11 ) 、 (12 )项外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 、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调 整 、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流动 性限 制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