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关于修改《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修 改 《 融通通颐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部分条 款 的公 告 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基金代码:003726;C 类 份额基金代码:003727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生效。 基金管 理人为 融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 的 相关规定, 结合 《 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关 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 本基 金管理人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协 商一致 ,对《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 。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调 整赎回 费 费 率及收 取方 式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赎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N )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N <7 天 1.50% 7 天≤N <18 个月 1.00% N ≥18 个月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 、《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内容 2 《基金合同》 的修订详见附件 《 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订对照表》 。 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 《 融通通颐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 、 其 他事项 1、 本基 金根据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修订 基金合同 部分条 款 的事 项 对本 基金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 本基金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的调整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实施 ,本基 金 《基金合同》 条款的其 他 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 将于公告当日, 将 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 、 《 托管协议 》 登载 于公司网站 , 将在更新 的基金招募 说明书中, 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信息请仔细 阅读 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 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rtfund.com ) 或拨 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 (免长途话费) 咨询相关 情况 。 4、 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 四 、 风 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 ,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 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 基金法律文 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2 日 3 附 件: 融通通 颐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修订 对照 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 依据 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 合 同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下 简 称 “ 《合 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补充基金 合同的 订立依据 。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52、 流动性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 基 金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 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 , 包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票 、 流 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 行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券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补充 相 关释义。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封 闭期 、开放 期、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封 闭期 、开放 期、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补充。 4 购比例上 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具体 规定参见 招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告 。 七、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纳入 基金财产 的具体 比例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七、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纳入 基金财产的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但是 , 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 并将 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补充。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资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或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构 成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 7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金份额 数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基 金份额总 数的 50% , 或者有 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 相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求 的情形时 。 8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单日 或单笔申 购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申购金额 上限 , 或导 致单日 净申购金 额超过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基 金当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时。 9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 接受申 购申请 的措 施。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 分拒绝 的, 被拒绝 的申购款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修改、 补充。 因上文增 加内容 变动相应 序号。 5 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且开放期 间按暂 停申购 的期 间相应 延长,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合理 调整申购 业务的办 理期间 并予以 公告 。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 且开 放期间 按暂停申 购的期间 相应延 长,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 以公告。 完善表述 。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5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或暂 停接受 赎回申请 的措施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补充。 十、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十、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时 , 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3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延 期办理 。 对 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超 过上述 比例 的部分 ,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约定的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 理。 但 是, 如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 回, 则 其当日 未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 21 条补充。 第十二部 分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债券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 开放期 的前 一个月 、 开放期及 开放期 结束后 一个 月的期 间内,基 金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制 ; 本基金投 资于权 益类资 产( 包括股 票、权证 等)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产 的 20% ; 在封闭期 内, 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 倍的现 金; 在开放 期内, 本 基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持 有 第十二部 分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债券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在每次 开放期 的前 一个月、 开放期及 开放期 结束后 一个 月的期 间内,基 金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制 ; 本基金投 资于权 益类资 产(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的比 例不高 于基金 资产的 20% ;在封闭期 内,本 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 的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在开放期 内,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终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6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 持有 的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 申购款等 )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2 )在封闭 期内,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 的现金 ; 在 开放期 内, 本 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持有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人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2 )在封闭 期内,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 的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在开放期 内,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 持有 的 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 申购款等 )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17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18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9 ) 开放期内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款 所规定 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20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 上 述 第 (2 )、(12 )、(19 )和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 15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 16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 17 条补充。 完善表述 。 7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20 ) 项外, 因证券 、 期 货 市场波动 、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 分基金 资产估 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第十四部 分基金 资产估 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 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七)临 时报告 第十八部 分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如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达 到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七)临 时报告 27、 本基金发生 涉及申 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 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 26 、 27 条补充。 补充应当 编制临 时报告的 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