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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增利债券(002579)

融通增利债券:关于修改《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修 改 《 融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部分条款 的公告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2579,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的
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4 月 1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 的相 关规定, 结合 《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相关约定, 本基 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对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部
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 。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调 整赎回 费 费 率及收 取方 式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调整后的 赎回费用 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注:1 年为365 日。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 其所对应的赎回
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期限不少于 7 日时, 其所对应的
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 25% 。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二 、《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内容 2 
 
《基金合同》 的修订详见附件 《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
对照表》 。 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 《 融通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 、 其 他事项 
1、 本基 金根据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修订 基金合同 部分条 款 的事 项 对本
基金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 本基金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的调整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实施 ,本基
金 《基金合同》 条款的其 他 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 将于公告当日,
将 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 、 《 托管协议 》 登载 于公司网站 , 将在更新 的基金招募
说明书中, 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信息请仔细
阅读 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 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rtfund.com ) 或拨
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 (免长途话费) 咨询相关
情况 。 
4、 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 
四 、 风 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 ,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 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 基金法律文
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2 日 
 
 3 
 
附 件: 融通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 订对 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 依据 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 合
同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下 简 称 “ 《合
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补充基金 合同的
订立依据 。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53、 流动性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 基 金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 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 ,
包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票 、 流 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 行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券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补充 相
关释义。 
第六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份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补充。 4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具体 规定参见
招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告 。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7 、本基金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 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 , 并
将上述赎 回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 23
条补充。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7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额 数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基
金份额总 数的 50% , 或者有 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 相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求
的情形时 。 
8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 申购的 措施。 
9 、当申购申 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定
的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10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全
部或部分 被拒绝 的,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 
 
八、 暂停 赎回 、 拒绝 赎回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拒 绝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 
6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 基金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补充。 
 
 
 
 
 
 
因上文增 加内容
故相应修 改序号 。 
 
 
完善表述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补充。 5 
 
款项的措 施。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4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时,对于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当 日超 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 30%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延期 办理。 对
于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未 超过 上述比
例的部分 ,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根据前段
“(1 ) 全额 赎回”或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的约 定方式 与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一并 办理 。但是 ,
如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选择 取消赎 回, 则其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 21
条补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联系电话 :(0755)26948070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常 振明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7 日 
注册资本 :467.873 亿元人民币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联系电话 :(0755)26947517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庆萍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20 日 
注册资本 :489.35 亿元人民币 
更新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信息 。 
第十二 部 分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
资债券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第十二部 分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
资债券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3 )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3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11 )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
15-18 条补充。 
 
 
 6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资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所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2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13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14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除上述第 (3 ) 、 (8 ) 、 (11 ) 、 (12)
项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完善表述 。 
第十四部 分基金 资产估 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第十四部 分基金 资产估 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 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 24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如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达 到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 26 、7 
 
 
 
 
 
 
 
 
 
 
 
 
 
 
(七)临 时报告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 时报告 
26、 本基金发生 涉及申 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
事项; 
27 条补充。 
 
 
 
 
 
 
 
 
 
 
 
 
补充应当 编制临
时报告的 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