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证资管基金:关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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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上 海 东 方 证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旗下部分基金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协 议 的 公告
根据中国 证监会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规定 》 ) ,对 已经存 续
的开放式 基金, 原基 金合同内 容不符 合 该 《规定 》 的 , 应当 在 《规定 》
施行之日起6 个 月 内进行修 改。
上海东方 证券资 产 管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本 公司) 经 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协商一 致, 对旗下托 管在中 国 银行的东 方
红汇阳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东方 红睿 华沪港深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东 方 红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金合同 进行了 修 改;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 股份有限 公
司协商一 致, 对 旗下 托管在浦 发银行 的 东方红稳 健精选 混 合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和 东 方 红 战 略 精 选 沪 港 深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进
行了修改; 经与基 金托管人 中国建 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协商一致, 对
旗 下 托 管 在 建 设 银 行 的 东 方 红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 合 同进行了 修改。 基 金合同的 具体修 改 内容见附件1
至附件6 , 基金 托管 协议相应 部分也 一 并 进行修改 , 修 改 后的基金 合
同和托管 协议均 已 报监管机 构备案 。 本 公司将在 上述基 金 的招募说 明
书(更新 )中, 对 相应部分 进行修 改 。
上述基金 基金合 同 和托管协 议的修 订 已经履行 了规定 的 程序, 符 2
合相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修 改后的基 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将
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4 月 1 日前仍按 照修改 前 的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议 的约定 运 作。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dfham.com ) 查阅修改 后的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 也 可以通 过 拨打 客 户服务电 话 (4009200808 ) 进行
咨询 。
风 险提 示: 本 公司承 诺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但 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 也不保 证最低 收 益。 敬请 投资
者留意投 资风险 , 投资上 述基 金 前请认 真 查 阅基 金 合同等 法 律 文件 。
特此 公告。
附件1 : 东方红 汇阳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和托 管 协议修
改对照表
附件2 : 东方红 睿华 沪港深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修 改 对照表
附件3 : 东方红 优势 精选灵活 配置混 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 议 修改对照 表
附件4 : 东方红 稳健 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和 托管协
议修改对 照表
附件5 : 东方红 战略 精选沪港 深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和
托管协议 修改对 照 表
3
附件6 : 东方红 策略 精选灵活 配置混 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 议 修改对照 表
上海东方 证券资 产 管理有限 公司
2018 年 3 月22 日 4
附件 1 : 东 方红汇 阳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 修改 对 照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 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六 、 本 基金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总 数的50% ,但 在基金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5
运 作过 程中因 基金 份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
达 到或 超过50% 的除外。
增
第二部分释义
13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55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的 债券等
56、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于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款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释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6
大 额申 购赎回 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 将 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 实际 申购、 赎 回的 投资 人, 从 而减少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不 利影 响, 确保投 资人
的 合法 权益不 受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待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第
三 款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释义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
回的数量限制
4 、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资人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基 于投资 运作 与风
险 控制 的需要 , 可 采取上 述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 控制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相 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赎 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新增
7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 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7 、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按 照法 律法规 及监 管要求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 确
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基 金估值 ,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8
6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 、2、3、5、6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的 措施 ;
……
7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
例 达到 或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 情形 时;
8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 基金 总
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一投资 人单 日
申 购金 额上限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该 等申 购申
请 进行 部分确 认或 拒绝接 受该 等申购 申请 ;
9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拒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拒 绝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的情形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形
9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3)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30% 的
情 形下 , 对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过 上一 日基
金 总份 额30% 以 上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延期 办理赎 回。 对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增 加 对 单 个 持 有 人 超
过 一 定 比 例 的 赎 回 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10
方式
2 、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30% 以内 ( 含30% ) 的赎回 申请 按普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即 其他赎 回申请 未超 过上一 工作 日基
金 总份 额3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 回程
序 (包括 巨额 赎回) 办理 ,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超过30% 的赎回申 请进 行延期 办理 。对
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如投
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 明 确选择 , 投 资人
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该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1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31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
住所: 上海市黄 浦区 中 山南路 318 号31 层
授 权代 表:潘 鑫军
……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 四清
……
注册资本: 人 民币 贰仟玖 佰肆 拾叁亿 捌仟
柒 佰柒 拾玖万 壹仟 贰佰肆 拾壹 元整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其中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前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加现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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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5% 。
……
述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组合投资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前 述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加现金的限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条 增
加 流 通 股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13
除(13) 以外,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30% ;
(21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2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2)、 (12)、 (21 )、 (22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限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七 条 增
加 逆 回 购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14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1 、 当本基 金发 生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
时, 按照 法律法 规及 监管 要求,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 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3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估 值;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 加 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值原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比 例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人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七 条
增 加 投 资 者 集 中 持 有
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15
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合
成“基金定期
报告”)
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人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
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
潜 在影 响投资 人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增 加 临 时 公 告
的事项。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 加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16
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内容与正文部分一致
(二) 《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
人 (或简称 “管
理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31 层
授权代表:陈光明
住所:上海市黄 浦区 中 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授权代表:潘 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 人
(二) 基金托管
人 (或简称 “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
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 陈 四清
......
注册资本:人 民 币 贰 仟 玖 佰 肆 拾 叁 亿
捌 仟柒 佰柒拾 玖万 壹仟贰 佰肆 拾壹元 整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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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与《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订立。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与 《东方
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订立。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下 列 投 资 运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 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其
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前 述现 金不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八条增加现
金的限制
18
作进行监督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
款等。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下 列 投 资 运
作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 述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
款等;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八条增加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五条增加流
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19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30% ;
......
(21)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制 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22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 致;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六条增加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
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七条增加逆
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20
除(12)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并
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 致的 风险或损失。
除(2 ) 、 (12 ) 、 (21 ) 、 (22 ) 条 外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9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按照 法律 法规及监 管要 求, 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 动定
价 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五条增加
摆动定价条款
21
复核
十、信息披露
(二)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披露程序
6、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
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
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
露。
6、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
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
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四条增加
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
则
22
附件 2 : 东 方红睿 华 沪港 深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 议修 改对照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 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八 、 本 基金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总 数的50% ,但 在基金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23
运 作过 程中因 基金 份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
达 到或 超过50% 的除外。
增
第二部分释义
13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64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的 债券等
65、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于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款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释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24
大 额申 购赎回 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 将 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 实际 申购、 赎 回的 投资 人, 从 而减少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不 利影 响, 确保投 资人
的 合法 权益不 受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待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第
三 款 增 加 摆 动 定 价 释
义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4 、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资人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基 于投资 运作 与风
险 控制 的需要 , 可 采取上 述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 控制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相 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七、申购和赎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新增
25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 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七、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7 、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按 照法 律法规 及监 管要求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 确
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新增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八、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基 金估值 ,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26
6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 、2、3、5、6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的 措施 ;
……
6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
例 达到 或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 情形 时;
7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 基金 总
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一投资 人单 日
申 购金 额上限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该 等申 购申
请 进行 部分确 认或 拒绝接 受该 等申购 申请 ;
8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拒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拒 绝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的情形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拒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形
27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十、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3)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30% 的
情 形下 , 对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过 上一 日基
金 总份 额30% 以 上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延期 办理赎 回。 对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增 加 对 单 个 持 有 人 超
过 一 定 比 例 的 赎 回 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28
方式
30% 以内 ( 含30% ) 的赎回 申请 按普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即 其他赎 回申请 未超 过上一 工作 日基
金 总份 额3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 回程
序 (包括 巨额 赎回) 办理 ,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超过30% 的赎回申 请进 行延期 办理 。对
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如投
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 明 确选择 , 投 资人
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第八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授 权代 表:潘 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9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第八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 四清
……
注册资本: 人 民币 贰仟玖 佰肆 拾叁亿 捌仟
柒 佰柒 拾玖万 壹仟 贰佰肆 拾壹 元整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封
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在封闭期
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封闭期内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 述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加现金的限制
30
……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
合限制
(3)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本基 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 述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加现金的限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31
(22) 本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 应满足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的 30% ;
(22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 资 产的投 资;
(23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条 增
加 流 通 股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限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七 条 增
加 逆 回 购 交 易 风 险 管 32
除(13) 以外,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3)、 (13)、 (22 )、 (23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理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0、 当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按 照
法 律法 规及监 管要 求,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 值的 公平性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
4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 加 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33
的情形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估 值;
值原则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八)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合
成“基金定期
报告”)
……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比 例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人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人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
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七 条
增 加 投 资 者 集 中 持 有
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
27、 发生 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34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九)临时报
告与公告
潜 在影 响投资 人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28 、 基金管 理人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第 二 款 增 加 临 时 公 告
的事项。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 加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内容与正文部分一致
(二) 《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
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31 层
授权代表:陈光明
住所:上海市黄 浦区 中 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授权代表:潘 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一、 基金托管协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 陈 四清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35
议当事 人
(二) 基金托管
人
......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
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
注册资本:人 民 币 贰 仟 玖 佰 肆 拾 叁 亿
捌 仟柒 佰柒拾 玖万 壹仟贰 佰肆 拾壹元 整
三、 基 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
的、 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与《东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与 《 东
方红睿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订立。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
开 放 期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开 放 期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八条增加现
金的限制
36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下 列 投 资 运
作进行监督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 上述 5%的限制; 封闭
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前 述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 保证 金、应 收 申 购款等 。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下 列 投 资 运
( 3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3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 述现 金不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37
作进行监督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
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
款等;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
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 ,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30% ;
规定》 第十八条增加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五条增加流
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38
(22) 本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 应满足《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规定;
(22)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23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 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六条增加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
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七条增加逆
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39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并承 担由 于不一 致所
导 致的 风险或 损失 。
除(3 ) 、 (13 ) 、 (22 ) 、 (23 ) 条 外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复核
9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按 照法 律法规 及监 管要求 ,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五条增加
摆动定价条款
十、信息披露
(二)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6、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
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6、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
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当前 一估 值日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四条增加
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 40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披露程序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
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
露。
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
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则
41
附件 3 : 东 方红优 势 精选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 修改 对
照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 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六 、 本 基金单 一投 资者 ( 基金 管理人 作为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42
发 起资 金提供 方的 除外) 持有 基金 份额数 不得
达 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50% , 但在 基金运
作 过程 中因基 金份 额赎回 等情 形导致 被动 达
到 或超 过50% 的 除外。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第二部分释义
14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58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于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款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释义
43
交 易的 债券等
59、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大 额申 购赎回 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 将 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 实际 申购、 赎 回的 投资 人, 从 而减少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不 利影 响, 确保投 资人
的 合法 权益不 受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第
三 款 增 加 摆 动 定 价 释
义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五、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4 、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资人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基 于投资 运作 与风
险 控制 的需要 , 可 采取上 述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 控制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相 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44
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
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收取,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 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7 、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按 照法 律法规 及监 管要求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 确
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七、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45
6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 、2、3、5、6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基 金估值 ,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的 措施 ;
……
7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
例 达到 或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 情形 时;
8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 基金 总
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一投资 人单 日
申 购金 额上限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该 等申 购申
请 进行 部分确 认或 拒绝接 受该 等申购 申请 ;
9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的情形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拒 绝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的情形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拒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形
46
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3)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30% 的
情 形下 , 对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过 上一 日基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增 加 对 单 个 持 有 人 超 47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2 、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金 总份 额30% 以 上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延期 办理赎 回。 对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 含30% ) 的赎回 申请 按普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即 其他赎 回申请 未超 过上一 工作 日基
金 总份 额3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 回程
序 (包括 巨额 赎回) 办理 ,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超过30% 的赎回申 请进 行延期 办理 。对
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如投
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 明 确选择 , 投 资人
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过 一 定 比 例 的 赎 回 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48
第八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 浦区 中 山南路 318 号31 层
授 权代 表:潘 鑫军
……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 四清
……
注册资本: 人 民币 贰仟玖 佰肆 拾叁亿 捌仟
柒 佰柒 拾玖万 壹仟 贰佰肆 拾壹 元整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0% —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前 述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加现金的限制
49
……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一) 投资组合限制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 述现 金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加现金的限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条 增
加 流 通 股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50
除(13) 以外,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票的30% ;
(22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3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3)、 (13)、 (22 )、 (23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限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七 条 增
加 逆 回 购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51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9 、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按 照法 律法规 及监 管要求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 确
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3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估 值;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 加 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值原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比 例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人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七 条
增 加 投 资 者 集 中 持 有
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52
(七)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合
成“基金定期
报告”)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人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
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
潜 在影 响投资 人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增 加 临 时 公 告
的事项。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 加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信息披露义务。
53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内容与正文部分一致
(二) 《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
人 (或简称 “管
理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住所:上海市黄 浦区 中 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授 权代 表:潘 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 人
(二) 基金托管
人 (或简称 “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
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 陈 四清
......
注册资本:人 民 币 贰 仟 玖 佰 肆 拾 叁 亿
捌 仟柒 佰柒拾 玖万 壹仟贰 佰肆 拾壹元 整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四、 基 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
的、 原则和解释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54
(一)依据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与《东方红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订立。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与 《东方
红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订立。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下 列 投 资 运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基金资产的 0% —95%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基金资产的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前 述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八条增加现
金的限制
55
作进行监督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下 列 投 资 运
作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八条增加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五条增加流
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56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30% ;
(22)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23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 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六条增加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
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七条增加逆
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57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并承 担由 于不一 致所
导 致的 风险或 损失 。
除(3 ) 、 (13 ) 、 (22 ) 、 (23 ) 条 外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9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按照 法律 法规及监 管要 求, 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 动定
价 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五条增加
摆动定价条款
58
复核
十、信息披露
(二)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披露程序
6、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
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
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
露。
6、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
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
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四条增加
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
则
59
附件 4 : 东 方红 稳 健 精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 协议 修 改对 照 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 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六 、 本 基金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总 数的50% ,但 在基金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60
运 作过 程中因 基金 份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
达 到或 超过50% 的除外。
增
第二部分释义
13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55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的 债券等
56、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大 额申 购赎回 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方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于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款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释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61
式 , 将 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 实际 申购、 赎 回的 投资 人, 从 而减少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不 利影 响, 确保投 资人
的 合法 权益不 受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待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第
三 款 增 加 摆 动 定 价 释
义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五、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4 、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资人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基 于投资 运作 与风
险 控制 的需要 , 可 采取上 述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 控制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相 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新增
62
用及其用途
手续费。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以 及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 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7 、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摆动 定
价 机制 的具体 处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遵 循相 关
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组 织的规 定, 具
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相 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七、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基 金估 值 ,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63
发生上述1、2、3、5、6、7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的 措施 ;
……
7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
例 达到 或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 情形 时;
8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 基金 总
规 模上 限、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 人
单 日申 购金额 上限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该 等申
购 申请 进行部 分确 认或拒 绝接 受该等 申购 申
请;
发生上述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拒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拒 绝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的情形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形
64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八、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3)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30% 的
情 形下 , 对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过 上一 日基
金 总份 额30% 以 上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延期 办理赎 回。 对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增 加 对 单 个 持 有 人 超
过 一 定 比 例 的 赎 回 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65
方式
30% 以内 ( 含30% ) 的赎回 申请 按普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即 其他赎 回申请 未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30% 以 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赎回程 序 ( 包
括 巨额 赎回) 办 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30% 的 赎回 申请进行 延期 办理。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 分,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如投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选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选 择
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该 类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名称: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 浦区 中 山南路318号31层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66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
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钱慧
授 权代 表:潘 鑫军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
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廉迪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
基金字[2003]105 号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上 海市 中山东 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 海市 中山东 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 国富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67
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 人民币186.5347亿元
存续期间: 永久存续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3]105号
字[2003]10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 亿元
存续期间:持 续经 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105 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0% —3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3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前述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前 述现 金不包 括结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68
合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30% ;
(23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加现金的限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条 增
加 流 通 股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限制
69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4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3)、 (13)、 (23 )、 (24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七 条 增
加 逆 回 购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7 、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并需 履
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3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估 值;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 加 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值原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合
称“基金定期
……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比 例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人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人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
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七 条
增 加 投 资 者 集 中 持 有
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71
报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26、 发生 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
潜 在影 响投资 人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增 加 临 时 公 告
的事项。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 加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 《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基金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基金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72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3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成立时间: 2010 年7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 号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3325888
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黄 浦区 中 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授 权代 表:潘 鑫军
成立时间: 2010 年7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 号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3325888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 机关:中国证监
基金托管人 : 上海 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 海市 中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 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73
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 亿元
存 续期 间:持 续经 营
一、 基金托管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东方红稳健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托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 》 、 《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74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 资产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 —30%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基金资产的 0%—30%;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及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前述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八条增加现
金的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75
(一) 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使监督权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述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 应
收 申购 款等 ;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八条增加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五条增加流
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76
……
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
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
23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投资 ;
24 )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
……
除 3)、 13)、 23)、 24 ) 条 外, 由于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六条增加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
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七条增加逆
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77
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使监督权
7.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事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
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须为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非公开发行
明确“流通受限证券”
与“流动性受限资产”
并不完全一致
78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
不明确的证券。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
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七、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二) 基金资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情形的处理
……
(7)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
的 公平 性,并 需履 行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五条增加
摆动定价条款
七、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四) 暂停估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3.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估值 ;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四条增加
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
则
79
额净值的情形
八、 基金信息披
露
(三)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披露程序
(3)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暂 停估值 的;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四条增加
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
则
80
附件 5 : 东 方红 战 略 精选 沪 港深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 协议 修 改对 照 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 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八 、 本 基金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总 数的50% ,但 在基金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81
运 作过 程中因 基金 份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
达 到或 超过50% 的除外。
增
第二部分释义
13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57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的 债券 等
58、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大 额申 购赎回 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方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于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款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释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82
式 , 将 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 实际 申购、 赎 回的 投资 人, 从 而减少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不 利影 响, 确保投 资人
的 合法 权益不 受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待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第
三 款 增 加 摆 动 定 价 释
义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五、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4 、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资人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基 于投资 运作 与风
险 控制 的需要 , 可 采取上 述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 控制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相 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新增
83
用及其用途
手续费。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以 及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 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7 、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摆动 定
价 机制 的具体 处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遵 循相 关
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组 织的规 定, 具
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相 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七、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基 金估值 ,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84
发生上述1、2、3、5、6、7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的 措施 ;
……
7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
例 达到 或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 情形 时;
8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 基金 总
规 模上 限、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 人
单 日申 购金额 上限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该 等申
购 申请 进行部 分确 认或拒 绝接 受该等 申购 申
请;
发生上述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拒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拒 绝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的情形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形
85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八、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根据《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3)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30% 的
情 形下 , 对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过 上一 日基
金 总份 额30% 以 上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延期 办理赎 回。 对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增 加 对 单 个 持 有 人 超
过 一 定 比 例 的 赎 回 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86
方式
30% 以内 ( 含30% ) 的赎回 申请 按普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即 其他赎 回申请 未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30% 以 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赎回程 序 ( 包
括 巨额 赎回) 办 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30% 的 赎回 申请进行 延期 办理。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 分,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如投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选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选 择
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该 类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名称: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87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
理人简况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授 权代 表:潘 鑫军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
管人简况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上 海市 中山东 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 亿元
存 续期 间:持 续经 营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二部分
……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88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0% —30%(其中投资于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
金资产的0-3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30%(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30%,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3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前述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
合限制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3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前 述现 金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加现金的限制
89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的 30% ;
(23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条 增
加 流 通 股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限制
90
除(3)、(13)条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4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3)、(13) 、(23) 、(24)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七 条 增
加 逆 回 购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1 、 当本基 金发 生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采 用
摆 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并
需 履行 相关信 息披 露义务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
5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91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估 值;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 加 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值原则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合
称“基金定期
报告”)
……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比 例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人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人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
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七 条
增 加 投 资 者 集 中 持 有
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9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26、 发生 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
潜 在影 响投资 人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增 加 临 时 公 告
的事项。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 加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 《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基金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93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 号31
层
授权代表:陈光明
成立时间: 2010年7月28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3325888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
层
授权代表:潘 鑫军
成立时间: 2010年7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 准设 立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3325888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 机关:中国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 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
监会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94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 亿元
存 续期 间:持 续经 营
一、 基金托管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东方红战略精
选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托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 》 、 《东方红战略精选沪港
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制
定。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95
二、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基金资产的 0% —30% ( 其 中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3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30% )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 例为基
金资产的 0%—30%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3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
金资产的0-3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前述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八条增加现
金的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
96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使监督权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述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 应
收 申购 款等 ;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八条增加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五条增加流
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97
……
除投资限制中 3)、 13 )条外,因证券、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
23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投资 ;
24 )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
……
除投资限制中3)、 13) 、23)、 24 ) 条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六条增加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
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七条增加逆
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98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使监督权
7.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事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
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明确“流通受限证券” 99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
不明确的证券。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须为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
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与“流动性受限资产”
并不完全一致
七、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二)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
(11)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
的 公平 性,并 需履 行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五条增加
摆动定价条款
七、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5.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四条增加
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 100
(四) 暂停估值
的情形
大 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估值 ;
则
九、信息披露
(三)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披露程序
(5)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暂 停估值 的;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四条增加
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
则
101
附件 6 : 东 方红 策 略 精选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 修改对
照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 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六 、 本 基金单 一投 资者 ( 基金 管理人 作为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102
发 起资 金提供 方的 除外) 持有 基金 份额数 不得
达 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50% , 但在 基金运
作 过程 中因基 金份 额赎回 等情 形导致 被动 达
到 或超 过50% 的 除外。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第二部分释义
13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58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的 债券等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于2017 年颁布,
增加释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款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释义
103
59、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大 额申 购赎回 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 将 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 实际 申购、 赎 回的 投资 人, 从 而减少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不 利影 响, 确保投 资人
的 合法 权益不 受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第
三 款 增 加 摆 动 定 价 释
义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五、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4 、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资人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基 于投资 运作 与风
险 控制 的需要 , 可 采取上 述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 控制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相 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新增
104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以 及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 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7 、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摆动 定
价 机制 的具体 处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遵 循相 关
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组 织的规 定, 具
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相 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七、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105
发生上述1、2、3、5、6、7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基 金估值 , 并 采取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的 措施 ;
……
7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
例 达到 或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 情形 时;
8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致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 基金 总
规 模上 限、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 人
单 日申 购金额 上限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该 等申
购 申请 进行部 分确 认或拒 绝接 受该等 申购 申
请;
发生上述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的情形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拒 绝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的情形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形
106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八、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3)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30% 的
情 形下 , 对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过 上一 日基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增 加 对 单 个 持 有 人 超 107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金 总份 额30% 以 上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延期 办理赎 回。 对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 含30% ) 的赎回 申请 按普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即 其他赎 回申请 未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30% 以 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赎回程 序 ( 包
括 巨额 赎回) 办 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30% 的 赎回 申请进行 延期 办理。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 分,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如投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选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选 择
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该 类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过 一 定 比 例 的 赎 回 实
施延期办理措施
108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
理人简况
名称: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光明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廉迪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 浦区 中 山南路318号31层
授 权代 表:潘 鑫军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
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廉迪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
名称: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 国立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09
人
(一)基金托
管人简况
成立时间: 2004年09月17日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
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0% —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前 述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3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110
(一)投资组
合限制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前 述现 金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30% ;
(23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增
加现金的限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条 增
加 流 通 股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111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4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3)、 (13)、 (23 )、 (24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资限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七 条 增
加 逆 回 购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10 、 当本基 金发 生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采 用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112
三、估值方法
摆 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并
需 履行 相关信 息披 露义务 。
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3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估 值;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 加 极 端 情 形 下 的 估
值原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
……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比 例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人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人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七 条
增 加 投 资 者 集 中 持 有
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113
季度报告(合
称“基金定期
报告”)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
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26、 发生 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
潜 在影 响投资 人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增 加 临 时 公 告
的事项。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增 加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 《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114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
人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3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31 层
……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住所:上海市 黄 浦区 中 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31、37 、39 、40 层
……
授 权代 表:潘 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 人
(二) 基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
法定代表人:田 国立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基金资产的 0% —95%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前述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八条增加现
金的限制
115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择标准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投资品种池,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系统, 对基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 基 金 合 116
同》 关于证券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行监督, 对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二) 基金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
3.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述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 应
收 申购 款等 ;
……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托 管 人 托
管的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八条增加现
金的限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五条增加可
流通股票投资限制
117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进行监督:
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
21.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投资 ;
22.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六条增加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
制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七条增加逆
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118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持 一致 ;
……
除 3、11 、21 、22 条外, 因证券、 期
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五) 基金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金合同》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券与上文所
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须为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 所述 的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并不 完全一 致 ,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
避免与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中的流动性受
限资产混淆, 明确 “流
通受限证券” 与 “流动
性受限资产” 不完全一
致, 流通受限证券比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
小。
119
的约定, 对基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监督。
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 证券限于可由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 证券应保证登记
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
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
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流通受限证
券,按买入成本计不得超过买入前一交易日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
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
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
证券,按买入成本计不得超过买入前一交
由于流通受限证券比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 120
基金资产净值的 6%; 基金 持有 的所有 流通 受
限证券,按买入成本计不得超过买入前一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6%。 围小, 根据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增加的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限制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比此处流通受
限证券投资限制 (基金
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 按买入成本计不
得超过买入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20%)更
为严格, 此处流通受限
证券投资限制并无实
际限制作用,故删除。
八、 基金资产净
……
121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二) 基金资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情形的处理
(10)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
的 公平 性,并 需履 行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五条增加
摆动定价条款
八、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四) 暂停估值
的情形
3.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估值 ;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四条增加
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
则
十、 基金信息披
露
(三)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3)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暂 停估值 的;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四条增加
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
则
122
息披露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