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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003901)

交银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 交银施罗 德瑞景定期开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修 改基金合同 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 及相关监管要求, 对本公司管理的 交银施罗德瑞景定
期开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本基 金” ) 的基金 合同作相应
修改 ,前述修改已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上述修改中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 施 。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 本基金托管协议中相
关 条款根据基金合同 进行修订。 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 交银施罗德瑞
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并更新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2、 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 投资者可登录本 公司网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
或拨打 本公司 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 ( 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进
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 公司 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 月二十二日 3 
 
附件 《 交银施 罗德 瑞景定 期开 放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 改对照 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
规。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 动性
规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流动 性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 4 
 
55、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价 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纳 入基
金财产 的比 例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用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纳 入基
金财产 的比 例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5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 其中 , 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 出 现 上述 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上述 申购 申请 全部 或部 分确认 失败 。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6 、7、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6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且 开 放期按 暂停 申购 的期 间相 应顺
延。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且开放 期按 暂停 申购 的期 间相
应顺延 。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内 容如 下: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 有权对该类基金份额持 有 人当
日超 过20%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延期 办理 ; 对 于该 类基 金份额7 
 
持有人 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前段
“( 1 ) 全 额赎 回” 或 “ (2 )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的 约 定方
式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如 该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当日 选择 取消赎 回, 则其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如延期 办理 期限 超过 开放 期的, 开放 期相 应延 长, 延
长的开 放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 亦不 接受 新的 赎回 申 请 , 即基
金 管 理 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赎回 业务 。 延 缓支 付的 赎 回申请 以赎 回申 请确 认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封闭期 内 , 本 基金 投资 于 股
票资产的比例 为 0-100% ;开放期内,投资于股票资产 的
比例则 为0-95% 。 开放 期内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
票资产的比例为 0-100%; 开放期内,投资于股票资 产的
比例则 为0-95% 。 开 放期 内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8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 上述 5%的限制,但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第十 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 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 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 ) 持 有一 家 上市9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20)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 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21)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第十 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2 ) 项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 券
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
四、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2 ) 、 (12 ) 、( 20 ) 、 (21) 项外, 因证券 、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10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第十 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估 值;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流动 性规定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 益, 基11 
 
金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开 放期 内, 发生 涉及 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第 二十 四
部分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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