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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活期通货币A(003042)

交银活期通货币: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 交银施罗 德 活期通货币市场 基金
修改基 金合同 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 及相关监管要求, 对本公司管理的 交银施罗德 活期通
货币市场 基金( 以下简 称“本基 金” ) 的基金 合同作相 应修改 ,前述 修改已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本基金 托管协议中相
关条款 根据基金合同 进行修订。 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 交银施罗德 活
期通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关
信息。 
2、本公司将 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 订。 
3、 投资者可登录本 公司网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
或拨打 本公司 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 ( 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进
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 公司 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 月二十二日3 
 
附件 《 交银施 罗德 活期通 货币 市场基 金 基 金合同 》修 改对照 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货 币市 场 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 、 《 关于 实施 < 货币市 场基 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有关问 题的 规定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办 法》 、 《关 于实 施< 货 币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有
关问题 的规 定》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流动 性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4 
 
修订 
…… 
56、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价 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就 本基
金而言 , 指 货币 市场 基金 依 法可投 资的 符合 前述 条件 的资
产,但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5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 
新增内 容如 下: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 且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现金 、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合计 低于 10% 且偏 离
度为负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对当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1%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征 收 1% 的 强制 赎回费
用,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用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11、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 6 
 
 
 
 
 
 
发生上 述 第 1、2、3、4 、6 、8、9、10、11 项暂 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对于 上述 第7 项拒 绝申 购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布相 关申 购上 限设 定。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12、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达 到或 者超 过 50%,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出 现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将上 述申 购申 请全部 或部 分确 认失 败。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4 、6 、8、9 、10 、11 、13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对 于上 述第 7 项拒 绝申 购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公 布相 关申 购上 限设 定。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新增如 下内 容: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7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新增内 容如 下: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下 ,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采取 如下 措施 : 对 于该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超 过20%
的赎回 申请 , 可 以对 其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该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前段 “ (1) 全额 赎回 ” 或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的 约定方
式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但 是, 如
该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日选择 取消 赎回 , 则 其当 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第十二部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8 
 
分基金的
投资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新增内 容如 下: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 应当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为
重大事 项履 行信 息披 露程 序。 
第十 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2、组 合限 制 
(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5%; 
…… 
 
(4)本基金 投资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 银行 定期 存款 等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四、投 资限 制 
2、组 合限 制 
(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 款等; 
……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9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 用评 级, 且信 用评 级 不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信用 级别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 
……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具 有 评级资 质的 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持 续信 用评 级, 且信 用 评级不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新增内 容如 下: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及其发 行的 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10 
 
得超过 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度 末净 资产 的10% ; 
(12) 当本 基金 前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50% 时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得 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低 于30% ; 
(13) 当本 基金 前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20% 时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得 超 过 9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80 天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低 于20% ;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 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
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 发行的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 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 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 金 融企11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 单、 相关 机 构 作为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品种 ; 
(15)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第十 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 人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除上述第(1 ) 、 (2 ) 、 (4)、( 10)、( 15)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第十 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12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估 值;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流动 性规定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 益,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1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中, 至少 披
露报告 期末 基金 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类别 、持 有份 额及
占总份 额的 比例 等信 息。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临时 报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8、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 
2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 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 银
行的银 行存 款与 同业 存单 ; 
第 二十 四
部分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同步更 新